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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22
•【字号】辽人社函〔2023〕257号
•【施行日期】2023.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317号),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扩展优质教育培训资源覆盖面,更好地为广大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提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遴选、公示等程序,将“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服务平台”等35家线上平台机构列入辽宁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荐目录(第二批)(附件),现予公布。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批推荐目录内的35家线上培训平台机构,严格落实辽人社函〔2022〕31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线上培训管理,杜绝无效低效和虚假培训。
针对平台机构服务质量及运行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
联系单位: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杨久洲
联系电话:189****8444
电子邮箱:****************
附件:辽宁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荐目录(第二批)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22日附件
第二批“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目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抄送:省内各高校
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3月30日印发
(二)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期限为3个月和6个月两类。其中,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的见习期限为6个月,其他岗位的见习期限为3个月。
(三)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阶段实施。上半年,主要针对2008年、2009年两届毕业的我省生源并在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下半年,主要针对2010年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不能参加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活动。已参加过省级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能纳入2010年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
二、见习扶持政策
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继续执行《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辽就发[2009]4号)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包括:
(一)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鼓励见习单位接纳见习人员,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
(五)加强见习活动的全程管理。各实施机构要认真做好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可通过到指定地方现场审核、见习双选会集中审核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结果在2010年度内有效。各实施机构要定期深入见习单位,知道见习单位与见习生做好《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见习计划协议书》的签订工作,跟踪了解掌握见习人数变化、见习补贴发放、见习人员就业等情况。见习单位要按月上报由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等规定材料。各实施机构要按月将所负责的见习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化情况,报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留存,作为见习活动考评的依据。见习人员结束见习活动时要撰写见习个人总结,见习单位要给出见习鉴定。各实施机构要通过召开见习人员座谈会、查阅原始资料等方式进行最终考评并最好财政补贴的计算、申领等工作。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能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辽人社〔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就业、集聚人才、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好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紧紧围绕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重点聚焦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数字辽宁和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三率两化”目标、“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优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为抓手,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多层次、多元化、专业化人力资源市场格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新动能,提升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效能,促进劳动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为打好打赢新时代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力争超过4000家,从业人员数量力争超过5万人,营业收入力争三年累计达到1700亿元以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辽人社函〔2020〕291•【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推进企业养老保险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打造统一规范、便捷高效、依法有序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核等业务工作流程,现就优化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核工作职责(一)正常退休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正常退休条件的,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领取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退休(职)、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由市(设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待遇领取地政策申领遗属待遇。
其中,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遗属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经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丧葬抚恤待遇。
遗属申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遇。
二、全面推广“一网通办”依托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将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服务平台”)与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辽人社职〔2023〕 36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5日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要求,不再进行安全工程系列初级、中级相应的职称评审。
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三个专业:(一)安全管理:从事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教育: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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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评等级
高级 (正、副教授)
中级 (讲师)
要求
课程门数
教学数量
一门主干基础课 或
二门课程
一门课程
专职教师: 180学时/年
兼职教师: 60学时/年
教授
学术论文2篇并(学术专著或主编过通用教材一部)
(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如无专著或教材,需发表上述水平的论文 五篇以上)。
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 等奖。
资格或具备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公共课教师应了解所教学生所学专业的基础 知识 基础课教师应掌握学生所学与所教课程相关 的后续课程基本内容
业绩成果简介——电子版1份,纸质系(部) 主人签字盖章1份
教授
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两篇 (经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 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通过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鉴定。
主持两个以上实训基地的建设、改建或改造, 并制订实训基地的实训操作规程。
正副高级职称 —— 两个模块
中级职称
—— 一个模块
免试条件 —— 45周岁以上;
其它系列(A4)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B5双面打印)
按照辽人发【2007】12号和大人发【2007】 129号文件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 应完成12天(计72学时)的继续教育,初级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8天(计48学时)的 继续教育,连续三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学分)的,不能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 职资格的具体条件 (辽教委职改字[1993]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2013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聘
2013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聘300名人相关推荐: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事业单位考试题库事业单位考试真题2013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和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共青团中央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7号)要求,做好2013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服务,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3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招募对象、人数、期限和条件(一)招募对象重点招募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辅助招募2011、2012年毕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招募人数除大连市(计划单列市单独组织招募)外,全省计划招募300人。
(三)服务期限“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服务期限为2年。
(四)招募原则和条件坚持“就地就近,专业对口”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
具体条件如下: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2、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3、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4、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经费来源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的工作和生活补贴、相关保险费用以及大学生宣传、招募、培训、慰问、调研等工作经费。
经费由省“三支一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资金渠道、计划资金使用标准统一支配和管理。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应视情况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三、组织领导(一)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等9个部门共同成立省“三支一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辽人社函〔2023〕243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安全有序实施2023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169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工种经报名及资格审查,列入本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的装配钳工(含机修钳工、工具钳工)、焊工(电焊工)、农艺工、道路(排水)工、管工(水暖工)、绿化工、花卉园艺工(花卉工)、电工(电器安装、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10个工种有效报名人数达到4人,将正常开展考评;车工、果树工、中式面点师3个工种有效报名人数未达到4人,取消考评。
二、考点设置及管理本次高级技师考评考点设置,由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统筹管理。
理论考试考场内配备视频监控、探测仪等反作弊装置,实际操作考核在符合场地、设备及安全条件要求的操作间内完成。
具体考点如下:(一)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分院(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
承担装配钳工(含机修钳工、工具钳工)、焊工(电焊工)、道路(排水)工、管工(水暖工)、电工(电器安装、维修工)、汽车维修工6个工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24号;联系人:孙亮,************,181****8111。
(二)辽宁省农业科学院。
承担农艺工、绿化工、花卉园艺工(花卉工)3个工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2011年辽宁公务员招考公告
2011年辽宁公务员招考公告 为加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规定(试⾏)》和《辽宁省公务员录⽤实施办法(试⾏)》,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社厅”)、辽宁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2011年度全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作⼈员)⼯作。
全省计划招录8434⼈,其中招录公务员7159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作⼈员1275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21⽇(含)⾄1993年3⽉21⽇(含)期间出⽣); 应届毕业硕⼠研究⽣(论坛) 和博⼠研究⽣(⾮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3⽉21⽇(含)⾄1993年3⽉21⽇(含)期间出⽣); (4)具有良好的品⾏; (5)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 (6)具有⼤专以上⽂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作能⼒;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报考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的,需具备规定的⼈民警察⾝体条件及政审条件(详见相关公告)。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我省⾼校毕业⽣“三⽀⼀扶”计划、⼤学⽣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村⼀名⼤学⽣”计划以及我省⽣源的⼤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校毕业⽣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产⼀线⼯作经历。
基层和⽣产⼀线⼯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产⼀线及农村⼯作的经历。
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作经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辽人社函〔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为认真贯彻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不断扩大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供给,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用工保障和人才支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方式和内容。
各市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求职招聘服务模式和服务范围,打造更加优质、便捷的线上线下招聘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高效的信息发布和供需对接等服务。
要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与公共机构协作等方式,开展联合招聘、综合性招聘、专场招聘等活动,扩大促就业、聚人才的倍增效应。
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宣讲、职业规划、创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管理、薪酬管理、人力资源规划等实用型服务,促进更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工和人才保障。
各市要紧紧围绕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打造新时代“六地”、数字辽宁和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聚焦3个万亿级产业基地、22个重点产业集群、统筹发展和安全15项重大工程、700户重点工业企业等,以及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企业,常态化开展用工监测、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调查和人才需求调查发布工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要领域用工和引才需求,提供用工招聘、人才寻访、劳务派遣、员工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急需必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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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 技术等级证书。
专项技术分析或可行性报告两篇以上(经市级行业主管部 门鉴定或采纳)。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引进、开发或新技术成果 的转化、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选、省百千万百人层次、国家科技奖 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 —— 两个模块
中级职称
—— 一个模块
免试条件 —— 45周岁以上;
其它系列(A4)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B5双面打印)
按照辽人发【2007】12号和大人发【2007】 129号文件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 应完成12天(计72学时)的继续教育,初级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8天(计48学时)的 继续教育,连续三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学分)的,不能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
提供的计算机、论文和科研成果等,都应是在取 得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在下一级别 专业技术资格前取得的不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同级有效
A级 正高级职称 B级 副高级职称 C级 中级和有外语要求的助理级
继续教育证书 —— 人事处
报评等级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学历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或 大学普通班毕业
有学士学位
博士学位和副教授5年 硕士学位5年和副教授5年 副教授任职7年
博士学位和讲师2年 硕士学位和讲师5 讲师任职6年
硕士学位和助教2年 双学士和研究生班和助教3年 学士学位和助教4年 助教5年
高等学校教学岗位 到学院工作满半年
资格或具备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公共课教师应了解所教学生所学专业的基础 知识 基础课教师应掌握学生所学与所教课程相关 的后续课程基本内容
业绩成果简介——电子版1份,纸质系(部) 主人签字盖章1份
基本任职条件量化自评表——纸质1份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佐证材
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 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市级 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主持实训基地(含实训室、车间、厂、场,下同)的建设、 改建或改造,并制订实训基地的实训操作规程,。
主持实训项目的研究,设计、开发工作。
讲师
文史财经类教师能独立地开展调研咨询工作 理工科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 实践技能要求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执业
系列 审计 国际商务 船舶 卫生
开考时间 1993.04 1994.08 1992.02 2001.12
此外,辽宁省在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翻译、律师、档案、物流等专 业实行资格考试。
教师系列全部 实验系列全部 教育管理系列全部 工程系列部分 图书系列高级 档案系列高级
论文(著作)指经国家或省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出版)的本专 业或相近专业的著述(需要国家正式刊号)
以下系列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卫生(中医药) 档案 图书资料 文物博物 群众文化 新闻 出 版 中小学教师 技工学校教师 艺术(含美术、作家) 播音 工 艺美术 体育教练员(副高) 律师 翻译(二外)
所有中初级评审
免试条件
国外学习进修满1年 博士学位 外语专业大专以上晋升非外语专业职称 副高A级外语证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 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标 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
报评等级
高级 (正、副教授)
中级 (讲师)
要求
课程门数
教学数量
一门主干基础课 或
二门课程
一门课程
专职教师: 180学时/年
兼职教师: 60学时/年
教授
学术论文2篇并(学术专著或主编过通用教材一部)
(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如无专著或教材,需发表上述水平的论文 五篇以上)。
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 等奖。
考职职 核称称 确评考 定审试
学院人事处考核确定 —— 助理级 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大连市人才考核确定 —— 中级 硕士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考核确定不适用于医疗系统卫生技术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系列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水平)
经济 会计 统计
开考时间 1991.04 1991.04 1992.11 1990.11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 或获国家社会科学奖及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副教授
✓ 学术论文3篇或专著、教材一部(如主编教材,本人撰写部
分不少于7万字;如参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 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 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持人)。
讲师
公开发表过代表本人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设 计方案、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
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辽职改办 字[1993]25号)
关于在图书系列实行以考试代替评审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人 发[2002]16号)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2007]11号) 工程系列职务评审条件
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辽人社[2010]101号)
教授
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两篇 (经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 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通过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鉴定。
主持两个以上实训基地的建设、改建或改造, 并制订实训基地的实训操作规程。
2010年4月
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 (辽职改办字 [1993]11号)
辽宁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补充要求(试行) (辽教发[2003]48号)
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辽教 发[2008]69号)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 职资格的具体条件 (辽教委职改字[199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