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运行规则与制度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实施方案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农村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的确权不断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渐成为农村产权流转的重要渠道。
为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方案十分必要。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设健全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有序化和高效化。
2.原则:(1)服务农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有更多获得公平交易的机会。
(2)公开公正:公开交易信息,确保交易过程公正透明。
(3)个性化交易:满足不同农场、农户对产权流转的不同需求。
(4)依法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产权交易行为。
三、主要措施1.健全监管机制(1)设立监管部门: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管产权交易行为。
(2)建立信息公示平台: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公示平台,公布交易信息、市场规则、交易指南等内容,供交易主体查询。
(3)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现行的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程序等。
2.建设交易市场(1)设立交易场所: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适宜的地区设立交易场所,提供便利的交易环境和设施。
(2)提供技术支持:建设先进的电子交易平台,支持线上线下交易,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的交易渠道。
(3)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农民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认知度,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产权交易。
3.规范交易行为(1)明确交易程序:规定交易的准备、报价、交易撮合、成交等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和程序的可操作性。
(2)标准化交易合同:制定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样本,规定产权交易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确保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交易监管:设立监察机构,监督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3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9【实施日期】2015.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农村房屋所有权;(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1、内部决策文件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农交所运营管理制度

农交所运营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是针对农产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农交所)制定的运营管理制度。
农交所作为一个农产品交易平台,旨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发展,为农民和买家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规范的交易环境。
2. 组织架构农交所的组织架构分为以下几个部分:2.1 行政机构农交所设立行政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农交所的运营工作。
行政机构由行政总监、行政助理和行政部门组成。
2.2 交易服务部门交易服务部门负责与农民和买家之间的交易沟通和管理,包括交易订单的处理、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等。
交易服务部门由交易经理和交易员组成。
2.3 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市场风险、管理风险预警系统,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经理和风险分析师组成。
2.4 技术支持部门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农交所的信息技术开发和维护工作,包括交易系统的建设、数据安全管理等。
技术支持部门由技术总监和技术人员组成。
3. 运营流程农交所的运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农产品上市农产品的上市是农交所的核心业务之一。
上市前,农产品经纪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农交所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农产品将正式上市。
3.2 买卖挂单买家可以在农交所的交易平台上发布买卖挂单,卖家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买卖挂单进行交易。
交易完成后,农交所会进行结算并通知双方。
3.3 交易数据统计农交所会对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交易量、价格等方面的统计。
统计结果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决策依据。
3.4 风险管理农交所设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市场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和合作。
4. 规章制度农交所的运营管理还遵守以下规章制度:4.1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农交所的基本准则,包括交易合同的签订、交易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规定。
交易规则在上市前需向农产品经纪人提前进行公示。
4.2 会员管理农交所设有会员管理制度,会员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注册和资格审核。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农村地区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设施等产权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交易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章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第六条交易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交易前,交易双方应当对交易的产权进行评估,并明确产权的界限、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交易完成后,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交易监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非法交易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实际情况以及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详细制定。
农村产权交易规章制度

农村产权交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产权的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国家允许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买卖、转让、抵押等形式,依法划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的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合法、有序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合法合规的农村产权交易,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
第二章产权交易主体第五条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
(二)农户、个人:指在农村生活和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其他合法主体: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能力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法律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产权交易进行非法牟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产权交易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产权流转管理第九条农村产权的流转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自愿决定产权的流转行为。
(二)严格依法履行产权流转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三)保障产权流转的公平竞争,防止恶意炒作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价格、流转条件等事项。
第十一条被流转的产权应当依法登记,确保新的产权人能够依法获得相应权益。
第十二条产权流转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产权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和监测体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指导市场发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权流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交易管理。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和承担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产权登记;(二)交易公告;(三)交易申请;(四)资格审查;(五)交易竞价;(六)签订合同;(七)产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产权登记应当明确产权归属、权利范围、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交易申请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竞价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内容、价格、履行方式等。
第十四条交易完成后,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四章交易监管第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村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以上各类交易已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其相关规定管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场所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制定交易场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导监督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交易场所行业与日常管理责任。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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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建设
概况来说就是:“三级联动、一体建设、分级交易、
统一规范”。 具体含义:构建市、县(市)、乡三级平台,市级平 台依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县级平台依托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省农交所分所;乡镇平台依 托乡镇农经站、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等设立。通过省农 交所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网业务系统,实现了 市、县、乡三级联动,构建了全市统一监督管理、统 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 训机制、统一交易鉴证“六统一”的一体化交易信息 管理系统。
改革成果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自2014年10月底上线至
2014年底,共受理市县(区)乡镇土地流转、林权、 水面、集体资产处置、租赁等项目共计49宗,成交19 宗,成交额1.84亿元。 今年随着各分所和乡镇服务站的建设完成,交易出现 爆发式增长,截止11月底共受理市县(区)乡镇承包 土地经营权流转、林权、水面、集体资产处置、租赁 等项目共计837个,成交560个,成交额9.48亿元,增 值0.97亿元,增值率11%。
林权。 “四荒”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
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 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农业类知识产权。 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谢谢大家!!!!
核、发布、交易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
登陆方式
项目申报受理
审核记录
竞价平台
鉴证
交易流程
乡镇服务站收集、上报信息-农交所初步审核信息-中
心业务管理部受理-农交所指定项目负责人-挂牌-接受 报名-竞价-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合同鉴证、发放农村 产权交易鉴证书
交易品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交易制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14〕
111号—1、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2、构建三级联动运作模式 。 3、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资产、资源依法采取转让、 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受委 托出面组织的交易,应在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公开、公平交易。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合政办〔2014〕27号——1、确立监管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 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局是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 监督管理机构。 2、确定交易机构: 农交所是依法批准设立,为全市 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政策咨询、组织 交易等服务的机构。 3、确定交易品种;4、确定交易程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 通知合政办秘〔2014〕153号1、确定市县乡三级平台建设要求、工作 制度、人员安排等。
物理平台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 长丰分所、庐江分所、肥西分所、肥东分所、巢湖分所 ↓ 开通了全市68个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信息化平台
门户网站(/ahnccq/)
业务系统
业务管理平台—市县乡三级联动,实现信息上报、审
2015年12月3日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简介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由合肥市产权交
易中心发起设立,隶属于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依托安徽合肥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 信息、组织交易、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等职能的法人机构。农交所立 足于农村、农民、农业,通过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促进农村资源 资本化和生产要素流动,以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和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进程。 农交所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载体,负责培育与建设区域性农村产 权交易市场,并对各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逐步形成市、县、乡三级联动,市、县两级交易平台的格局。所有 交易项目采取“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 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交易鉴证”的六统一农村产权交易模 式。 2013年通过了国家的交易所清理整顿,成为安徽省唯一的全国仅有的9 家农村产权合法交易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