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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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1、某酒业销售公司组织促销活动,设立有奖销售,宣称所有购买该店某种品牌的酒的顾客获得奖券一张,都有中奖机会,中奖率100%,一等奖3名,二等奖直至五等奖若干,一等奖奖金2888元。

原告购买了50瓶酒,获得50张奖券,其中一等奖19张,其余各等级奖均有。

原告向被告主张兑奖,被告宣称自己的奖券印刷错误,不同意兑现这些奖,只同意兑现3张一等奖,其他等级的奖若干。

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其促销活动奖励章程规定的各种奖励等级的比例,兑现奖金,向原告支付奖金2万余元。

2、王、李二人同为一个工厂工人,王患病在家休息。

谋曰发放工资,银行摊派每个工人必须认购每劵1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3张,将奖券连同工资相抵发放。

李为王代领工资,并为其抽出3张奖券。

同事围观,要求李将为王抽出的奖券开奖,看是否中奖。

揭开奖券中奖栏,即发现其中1张中特将,奖金10000元。

李去王家,告知其为王抽奖券3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

王说,如果中奖,二人平分奖金。

李即出示奖券给王,王见中奖,即反悔。

李以王的承诺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奖金5000元。

法院判决李分得奖金3000元,其余归王所有。

思考题:1、结合讨论案例一,说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

问:本案意思表示的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法院的判决正确吗?答: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有真意保留、隐藏行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本案例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者不知而使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错误应是过失所为,是无意的错误,不是故意为之.我认为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其促销活动奖励章程规定的各种奖励等级的比例,兑现奖金,向原告支付奖金2万余元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该公司在活动开始时就已经对外宣布了一等奖3名,二等奖直至五等奖若干,就已经构成了民事法律的行为事实.本案例属于相对无效民事行为,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撤销权.相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使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或者进行变更的权利.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结合讨论案例二,说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论戏谑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一)(一)

论戏谑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一)(一)

论戏谑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一)(一)内容提要: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

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一、涉及戏谑行为的典型案例的案件简介2006年4月1日,被誉为“世界陶王”的被告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乡约》节目中表示,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即可获得刑良坤艺术中心三层房产及楼内所有财产。

原告孙震决定破解这个“世界之谜”,经过一年的研究,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

被告以“内层吊球旋转不灵活”、“没见到作品为理由”,不予认可。

之后,原告继续努力完成一件各方面均出色的作品,并且拍摄了作品照片和DV短片,于是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并寄去照片和光盘,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

原告于2007年6月8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被告悬赏广告成立并且生效。

被告及律师称,该访谈节目不是广告活动,而且对原告的作品提出制作的结构和初衷不相符,外观虽然一致,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央视访谈节目中,对社会公开的悬赏表示,内容具体、确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而构成要约。

原告收看该节目后,按照要求完成作品,以其行为进行承诺,因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并且符合要约要件,悬赏广告合同依法成立。

因此,判决被告履行悬赏的内容,将该艺术中心房产及楼内财产交给原告所有。

审判长认为,该案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形式,是按照契约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

对此,我们曾经在《检察日报》发表过评论,认为本案不构成悬赏广告,其性质应当是戏言。

1]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立法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立法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

罗 马 法 中对 意 思 的 瑕 疵 有 所 表 述 。 为 人 的 意 思 行
效力 , 非 像真 意 保 留那 样 故 意欺 骗 相对 人 。 以一 也 所
般规定 戏谑 表示 行 为无效 。 3虚 伪 表 示 .
可能 因某 些 对 行 为人 发 生作 用 的原 因 而 出现 瑕 疵或 者 以不 正 常的方 式形 成 :意思 的三 种著 名瑕 疵是 : 错 误, 欺诈 (oo , 迫 (o na 。[ d l)胁 vl z ) 4 e 1
F b,0 0 e. 1 2
N0. Gen r ll 0 1 e a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贵 阳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GUI YAN S W E G HI IDANGXI A0 XUEB A0
21 0 0年 2月 第 1 总第 10期 期 1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的立法构建
以 比较 法 为 视 角
( ) 陆 法 系 的 制 度 构 筑 一 大
即表 意 人 和相 对 人故 意 合谋 而为 与效 果 意 思 不 致 的意思 表示 。 型 的行 为就是 以逃 避债务 为 目的 典 假 装 的财产 赠与 。虚 伪表示 的构 成要 件 如下 : 一是 表

德 国 民法典 将意思 表示 瑕疵 分 为 内心意 思保 留 ,
表 示 外 , 有瑕 疵 的意 思 表 示 。 直 接 关 系 到 法 律 行 为 的效 力 。 陆 法 系 特别 是德 国对 此 有 比较 系统 的规 定 , 还 它 大 但是 我 国在 意 思 表示 瑕 疵 制度 的构 建 方 面 无 论是 理 论 还 是 立 法 都 比较 散 乱 , 失 。所 以在 中 国 民法 典 呼 之 欲 出 的时 候 , 论 中 国 意 思 表示 瑕疵 制度 构 缺 再

古玩交易中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与适用

古玩交易中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与适用

古玩交易中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与适用曹伟【期刊名称】《现代法学》【年(卷),期】2022(44)3【摘要】合同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通过查明当事人表示行为来确定其意思,关键在于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如何解释。

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交易,因其可能被撤销而更值得关注。

古玩交易这个特定的场域,恰为全面探讨意思表示瑕疵提供了一个极为典型的场景。

根据古玩交易不保真的行业惯例和购买人实物查看的传统,一旦购买则不能认定购买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更不能以此否定合同效力。

在双方当事人未明确买卖标的时,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也不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与不一致的问题。

古玩交易因其独特的交易习惯而具有较大的特殊性,若当事人未对交易的“古玩”加以明确,则按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处理,适用交易习惯而认定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相应的合同有效。

如果当事人对“古玩”有明示的意思表示,则可视情况认定为欺诈或重大误解。

欺诈与重大误解不属于竞合关系,应当特定化其制度内容,将因欺诈导致的错误排除在重大误解制度之外。

“古玩”交易中一般情况下并无显失公平制度的适用余地。

【总页数】16页(P19-34)【作者】曹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论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认定2.论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行为3.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之判别——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4.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之判别--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5.论决议行为适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以公司决议中表决人意思瑕疵为考察重点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谈意思表示解释在实然层面中的断裂问题

浅谈意思表示解释在实然层面中的断裂问题

浅谈意思表示解释在实然层面中的断裂问题作者:刘桢邱洪周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意思表示解释是实现当事人意思最重要的一步,它的顺利实施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能够顺利的为第三人所接收。

但是,意思表示解释的范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问题,即在当事人的意思并不能与通过解释达成统一。

意思表示解释应然范式在释然层面中发生断裂,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

它是现代性话语下的必然结果。

认识到这种话语的局限性之后,我们应当对意思表示解释有一个更好的、更开放的定位。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断裂;现代性意思表示的解释,似乎只是需要做到将事实完好的用“意思表示——法律行为”范式来解释。

之后的问题,也只是在此基础之上,做些许的完善罢了。

但是,自从意思表示的解释出现开始,就被一些根本性的问题纠缠着。

这些问题并不是偶然的,并不是单单意思表示的解释框架的设计错误问题,它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而剖析这个原因,有助于我们对意思表示解释的重新定位。

一、意思表示解释实然层面中的断裂在通说之中,意思表示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释当事人所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在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之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与基础。

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就在于将当事人意思曝于阳光之下,而当事人意思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应有内容。

如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时,应该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①在开始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时,是以当事人所做出的文本、言语、符号等等为出发点的。

这些在古典契约理论中曾经都被认为是表意人意思的直接外化形式,其中包含着可以被发现的表意人真实意思。

整个意思表示及解释的过程可以在这种认识之下视为一个连续的统一体:表意人意思——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表意人意思的获知。

然而,将这一连续的统一体置于实然层面之中,就发生了断裂。

人们发现,在表意人——意思表示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很多“错误”。

论默示意思表示的认定

论默示意思表示的认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与经济活动的逐步频繁 , 作 为意思表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 缄默制度在经济活动中得 到了更加广泛的使用。但 由于我国对缄默制度认识的匮乏与法 律规定的不完善, 民商事纠纷频频 的发生 , 导致 对我国经济的持 续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活动中缄默 的认 定具有了现实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因为在客户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建立联系时往往通过客户注册个人信息成为运营商会员来实现这相当于客户成了运营商的特定客户而运营上发出要约邀请相当于前面所讲的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服务处理事物的情形
聊城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O 年第 2 O9 期
论默示意思表示的认定
张 昕
102) 009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意思说与表示说 存在 比 都 较明显的缺陷。意思说过于保护
表意人, 对意思表示受领人 的利益未 能加 以同等的保护。而表
示说劂恰恰相反, 过于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 , 未充分保 障表意人 的利益 。这都对法律交易的安全, 效率带来了负面影 响。而效 力说则不同于意思说与表示说 , 它综合考虑 了意思本 身与意思 的表达两个要素, 认为意思表示 的法律后果既不单纯得取决于 意思 , 也不单纯得取决于表示 , 而是二者共 同作用的结果。效力 说认为 , 将意思本身与意思的表达相分离 , 只根据其中一个来确 定法律交易行为的效力是不对的, 应将二者看为一个统一实体 , 通过整体来确定法律交易行为的效力。 ] , [ 因此 法律交易的意思 应只能从获得法律承认 的表示范 围内推 出表意人 的意思。所
以, 意思表示的效力只能从体现这种规定性的表示而来 , 也就是 表达形式 , 那么该意思无法被他人所感知 , 同样也构不成意思表 说 , 法律交易行为的生效与否只能看该意思 的表示是否符合法 示。因此 , 意思本身与意思的表达分别作为主观与客观要素 , 共 律的规定 , 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因此 , 意思表示应作为 同构成了—个完整的意思表示。 “ 效力 表示 ’ - 解 。 铼埋 那么 , 这就产生了—个重要问题 , 意思本身与意思的表示在 目前民商法 中对缄默的效力认定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交易的 法律交易中的地位如何?也就是说 , 在法律交易 中, 意思本身与 法律后果一般采取了效力说 , 即以意思表示一元主义为基础 , 通 意思的表达二者之间究竟哪—个更为重要?在确定法律交易的 过规定性表示对缄默的效力进行认定。 J , _但是 由于民法与商法 3

2021年以案说法:商家不如实告知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2021年以案说法:商家不如实告知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2021年以案说法:商家不如实告知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无论网络销售,还是实体店消费,商家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确保商品无瑕疵,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及时交付标的物。

如果商家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案例:2016年8月25日,马某在徐某开设于淘宝-天猫网的“随变数码城”网店购买苹果iPhone XR手机一部,订单信息显示该手机6.1英寸、黑色、官方标配、256GB、中国大陆,订单编号1191254210359943055,手机序列号为F2LYG66HKXKT,马某支付价款3400元。

在涉案手机的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涉案手机为国行正品。

经马某官网查询,并经庭审中拨打苹果客服电话确认,显示涉案手机出厂并不是大陆版本,是其他地区版本,且出厂内存大小为64GB。

现该手机设置-通用页面显示手机内存大小为256GB。

通过阿里旺旺与徐某经营网店的客服沟通,客服提出退货退款,马某不同意,诉至法院,以徐某欺诈为由要求徐某退一赔三。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徐某退还马某购物货款3400元并给予马某购物三倍赔偿10200元,共计13600元。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交易快照显示徐某在商品页面承诺为为国行正品、内存为256GB,马某购买商品后,经官方网站查询,商品并非用于在中国大陆区域销售,且出厂内存64GB。

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刑修(九)》将虚假诉讼单独列罪入刑,为有效应对实践中频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指引,但该罪犯罪构成及其与类似行为间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

虚假诉讼并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原告单方也可构成本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排斥隐瞒真相的方式构成本罪,“捏造的事实”是指请求权基础事实系虚伪的,其认定必须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正面地、确实地证明为标准;“妨害司法秩序”仅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才有发生的可能性。

虚假诉讼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

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及诉讼诈骗的上位概念,而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之间常存在交叉关系。

关键词:虚假诉讼;捏造的事实;妨害司法秩序《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刑(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行为单独列罪入刑,但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以及其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和恶意诉讼等概念之界分就成为司法实践难以回避的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作出解答。

一、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解析(1)“隐瞒真相”系虚假诉讼罪行为方式之证成。

《刑(九)》第三十五条明确限定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问题在于“捏造的事实”能否包含“隐瞒真相”的情形?在《刑(九)》修订阶段有学者就草案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增加隐瞒真相的规定;《刑(九)》生效后也有学者撰文主张虚假诉讼罪只能以捏造+起诉的作为方式构成,不包括隐瞒真相等不作为方式。

本文认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并不必然否定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构成本罪。

隐瞒真相可以分为隐瞒请求权基础事实不存在和隐瞒请求权基础事实存在两种情形,诉讼中后一种情形没有存在可能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隐瞒事实不存在的真相的行为与捏造事实并无二致。

例如,a从未致b受伤,a 隐瞒伤害事实不存在的真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b赔偿,并通过伪造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进而获得b的巨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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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错误
摘要: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
重要因素,因此对意思表示的研究在民法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针对上述
问题,应该借鉴吸收域外成熟立法经验,从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形态完备化,
错误救济合理化等七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救济合理化
一、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
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一般
而言,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该内心意思的外
部表示,二者合为一体,构成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要件和外在
要件。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理想状态即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自由,然而由于诸多原因。

它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表意人自己不知或误认而造成,与他人行为无关。

与真
意保留、虚假行为相比,它不是表意人故意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为意思
表示的同时,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的错误并无认识,事后才有所认识。

(三)解释先行于错误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乃解释问题,应先行处理,是为“解释先行于错误”原则。

也就是说错误存在与否只有在对民事行为解释后才能确定,解释与错误相比具有
优先地位。

意思表示只有在通过一定程序解释后才能确立它的客观意思与主观意思,在两者不一致时,法律才有可能对此予以调整救济。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
(一)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的错误类型
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会经历下列过程:意思的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
表示意思的阶段;意思表达阶段;意思运送阶段;意思的受领阶段。

由于以上五
个过程的存在都可能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因此可以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以下五
个类型。

1.动机错误
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
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2.内容错误
指表意人未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思。

它是在为意志寻
找某种表示符号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这里表意人做出的效果意思是错误的。

3.表达错误
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因无意识或不经心而导致的表示未伴随内心意愿
而进行的错误,即所言、所写非所想的错误。

它是在意思表示的表达阶段发生的
错误。

4.传达错误
即意思表示在传达过程中所发生的错误。

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误传与误
达的风险。

误传是传达人向相对人错误地传达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误达是传达人
把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地传达给了相对人以外的人。

5.受领错误
即受领人对正确表达和正确传达的意思表示做出了错误理解,这种误解本身
在法律上并没有价值,只有受领人作了错误的理解并基于此做出意思表示时,才
能根据错误理论规定予以救济。

(二)归属不明的特殊错误类型
1.法律错误
又称法律效果错误,是指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有所误认。


法律错误的规定,两大法系都经历了一个从拒不承认救济到部分予以救济的过程。

2.计算错误
指在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就决定给付之价格或数额在计算基础或过程中发生
的错误。

3.签名错误
三、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问题
大量规则没有规定已有规定不尽合理。

严格地说,我国民法上并无“意思表示
错误”的文字表述。

我国立法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规定有两个明显不足:第一、大量有关意思表示的基本规则没有规定,如赔偿标准,错误的可识别与撤销权、
赔偿请求权关系;第二、已有的规定存在不少不合理地方,如用重大误解替代错误,质量误解也属于重大误解,赔偿损失要以过错为前提等。

2.原因分析
第一、理论准备不足。

中国几千年专制社会缺乏民主文化,取而代之的是严
格的等级制度,伦理型文化,对商品经济、商人的鄙视,私有财产意识淡薄。

第二、经济基础的局限。

西方社会很多学术根源都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惟
独法律不是,因此我们常说罗马法是如何规定的,却很少提及所谓希腊法,究其
原因古罗马是一个商品经济社会,而希腊不是。

类似的情况反映了一个基本的规律,即社会的需要是法律的生命源泉。

第三、整个社会对民法的疏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早在1979年我们就制定了刑法典,其后又陆续制定了三大诉讼法典,而作为大陆法系的标志性法律,民法
却“四起三落”,其中坎坷不言自明,个中原因也耐人寻味。

(二)现存问题的完善思路
第一、取消“重大误解”,确立“意思表示错误” 概念,这一点已为很多学者所
关注。

对“重大误解” 与“错误” 的关系,学者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严
格区分错误与误解,并指出“错误的对象是当事人据以订立合同的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错误和误解不应该严格区分。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分误解与错误。

尽管他
们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区别,但基于实用主义的态度对误解做了迎合解释。

第二、错误类型过于简单,宜加以增补以适应民事生活需要。

我国法律规定
了大陆法系的内容错误、传达错误。

然而大陆法系的其他错误类型,如误写、误
说引发的表示错误等却没有规定,这种错误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司法实践处理时
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应将现实生活出现的各种错误类型加以统一规定,将司
法解释中传达错误纳入到民法典中,对表达错误也要加以规定,以指导我国司法
实践。

第三、合理确立“重大误解”的判断标准,“较大损失”也宜给予科学界定。

民通
意见第71条提出了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该条规定也存在不合理和疏忽的地方。

第四、撤销权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有的地方还有矛盾,应加以梳理。

在相关的规定中,有关意思表示错误撤销问题主要涉及到撤销权人、撤销相对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及其起算、撤销权的限制四个方面。

第五、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条件、范围及限制。

过错不宜作为撤销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法律对于表意人以撤销权优惠以避免更大损失,但无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也必须予以赔偿,一则给表意人教训,二则给相对人以适当补偿,不至于无辜受损过大。

结语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显得相当单薄。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内外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增加,我国对意思表示错误的粗糙立法,不足够回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市民生活的需要,因此对该制度的探讨、反思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而且探索远未结束,未来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吕艾颖(1995.02-)女,山东省烟台人,烟台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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