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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

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

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重复投资、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与运营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市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等资源,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支撑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务云按照“统筹集约、分域管理、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政务云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统筹集约开展,在全省“一朵云”的总架构下,建设、运维统一政务云平台。

以山西省大数据中心为技术支撑,建设大数据中心,为我市数字政府应用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云计算资源能力。

原则上各县区、各部门不再新建或扩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要和大数据中心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要全部迁移上云。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社会资金联合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市政务云的主管部门,市政府信息中心是市政务云的管理单位,负责市政务云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服务采购、服务评价和费用结算等工作,编制政务云服务目录和技术性核定云资源申请,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政务云服务目录费用标准,并将服务采购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市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会同政务云服务提供方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负责本部门云上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八条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为政务云使用部门提供专业化服务;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配合政务云管理单位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编制、服务目录修订、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2——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七条使用省政务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营商环境局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省级各部门的政务云资源需求。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将省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使用省政务云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云服务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省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省政务云服务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务云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撑XXXXX城市数字化转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定义:(一)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为等保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服务支撑、安全保障等共性资源的信息基础设施,由市级政务云(含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组成。

(二)政务云专有域,是指依托市级政务云资源建设、服务于特定领域、管理相对独立的政务云区域。

(三)政务云资源,是指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提供的各类共性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政务云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效能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政务云管理遵循“整体协同、集约高效、按需服务、共享开放、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负责本市政务云总体设计;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年度信息化预算中的上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务云资金保障,分别指导做好本级政务云服务的政府采购和预算绩效管理。

网络安全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政务云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是市级政务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务云(不含政务云专有域)的具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对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的有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政务云专有域的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云专有域建设管理方案承担相关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基础设施管理职能相对统一的原则,明确本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云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绩效、强化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智慧政府建设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提升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比例。

加大省市间、单位间统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13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的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提供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信息需求。

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并配合向政务服务网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

云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云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服务平台的管理,确保平台稳定、安全、高效运行,保障用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云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资源、云存储、云数据库、云应用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数据安全;(二)高效便捷: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三)持续改进:不断优化平台性能,提升用户体验;(四)用户至上:尊重用户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云服务平台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修改。

第五条云服务平台管理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一)组长:负责云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关系,确保制度有效执行;(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云服务平台的具体事务;(三)成员:负责云服务平台的日常运维、安全监控、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三章平台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平台建设:(一)平台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平台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可扩展性强的原则;(三)平台建设应充分调研用户需求,确保满足用户需求。

第七条平台维护:(一)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二)及时修复平台漏洞,防止安全风险;(三)定期对平台进行性能优化,提高平台运行效率;(四)定期备份用户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八条用户注册:(一)用户注册应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有效;(二)用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三)用户注册后,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合理使用平台资源。

第九条用户权限管理:(一)根据用户需求,合理分配用户权限;(二)定期对用户权限进行审查,确保权限设置合理;(三)用户权限变更,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安全责任:(一)云服务平台管理小组负责平台安全管理工作;(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平台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二)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四)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平台安全;(五)对用户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保障用户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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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
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

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条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终审,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

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一条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

审批通过的,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通过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

审核通过后,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供应商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主办云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十五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使用单位和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云平台
的安全负责,并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月)和开展应急演练(每年),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制订电子政务规划和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设施;财政部门把政务云平台使用作为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情况列入
年度电子政务考核。

主要考核内容为:应用系统云计算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对政务云平台供应商的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3个方面。

服务响应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满意度是使用单位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服务质量为所提供云服务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平台为非涉密系统的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省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包括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

专有云平台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有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办事受理、咨询反馈等业务。

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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