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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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湘统[2009]3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统〔2009〕36号)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经省统计局同意,现将《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监督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执法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或者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相对人,即被检查或被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统计行政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配备足够的统计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物资和设备,以保证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向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统计行政机关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五)统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23-2024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真题

2023-2024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真题

2023-2024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真题1、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 )的集中统一A.标准B.制度C.调查方法D.管理体制正确答案:D2、在我国,批准开展人口普查的机关是( )。

A.国务院B.国家统计局C.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属于资产范围的是()。

A.大气B.公海C.家庭用轿车D.经营用洗衣机正确答案:D4、该省民政厅在组织实施这项统计调查时,发现调查对象有统计违法行为时,应当( )。

A.由民政厅对调查对象进行处罚B.移送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处理C.移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D.移送省统计局处理正确答案:D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是()。

A.国家统计局B.省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正确答案:D6、从含有N个元素的总体中,抽取n个元素作为样本,使得总体中的每一个元素都有相同的机会(概率)被抽中,这样的抽样方式称为( )。

A.简单随机抽样B.分层抽样C.系统抽样D.整群抽样正确答案:A7、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 )应当予以保密。

A.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B.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C.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D.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正确答案:C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产收入范围的是( )。

A.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净收入B.无形资产使用费C.股息收入D.房屋出租收入正确答案:D9、常住人口是指居住本地时间超过( )以上的人口。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正确答案: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 )。

A.报请审批B.报请备案C.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D.征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正确答案:A11、在科技统计中,科技活动从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统计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朱之鑫2001年6月20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

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要求,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调查权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从事统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背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前款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政府机关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统计工作情况,组织研究统计政策,依法统筹协调工作,督促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统计机构创造良好的环境,但不得对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处理、提供、发布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进行干扰。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坚决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活动的违规干预,坚决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违规干预,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损害统计独立客观和损害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指使、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三)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非法干预统计活动;(四)指使、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五)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妨碍、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六)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06.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8年6月25日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工作的意见 办法 规定 监察意见

统计工作的意见 办法 规定 监察意见

统计工作的意见办法规定监察意见《意见》明确党政同责,《办法》界定问责档次,《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违法责任追究涉及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档次有党纪4档,政纪5档。

《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总体方略,是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时间表。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一)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

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

要对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推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要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

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

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地、本部门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庞、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子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制订统计法的根本目的是()。

A.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B.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C.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D.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答案】 B2、统计法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 )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A.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答案】 D3、《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A.统计机构经调查对象同意,可以对外提供B.统计人员经调查对象同意,可以对外提供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D.可以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答案】 C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自知道针对其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之日起(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答案】 D5、国民经济核算中属于经济存量核算的是()。

A.国内生产总值核算B.资金流量核算C.投入产出核算D.资产负债核算【答案】 D6、下列有关工业中间投入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必须是企业外部购入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的价值B.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C.中问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总产值计算的口径相一致D.中间投入是总产值的一部分【答案】 A7、我国目前编制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所用的权重为()。

A.工业品销售额B.工业品产值C.工业品增加值D.工业品产出【答案】 A8、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进行的。

A.一定的职责、权限和方式B.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C.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D.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程序、方式【答案】 C9、下列各项中属于建筑业总产值范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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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重点内容解读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
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
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
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
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处分规定》在制定过程
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
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
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
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
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
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
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
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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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这些规定
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领
导人员、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2.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
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领导人员在统
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
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根据《统计法》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
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提
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违反这一规定,
擅自修改数据,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强令、授意本地
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
虚假数据。实践中,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弄
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直接命令,也
可以授意弄虚作假;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也可
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
要求集体作假。认定强令、授意有关单位、人员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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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应该注意,被授意单位或个人
是否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并非是决定该行为是否
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发生了领导人员的强令、授意
行为,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
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
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
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
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
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
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
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负
责或者分管领域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
现,以致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
真,无法客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基
本情况,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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