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8月) 2010-08-26
湘鄂情: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4-16

关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一年四月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
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于2011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案、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
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
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
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
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
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
中环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罗美红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1年4月8日(星期五),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旭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计7 人,代表公司股份305,541,1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8%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董事会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6、《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7、《关于聘任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9、《关于200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运行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三耐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070 证券简称:三耐环保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审议及表决情况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相关责任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审议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
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财务管理》复习习题5套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

《财务管理》练习题(一)解答1.某人为购买住房,向银行申请总额为150000元的住房抵押贷款,進备在10年内按月分期等额偿还,若贷款年利率为8%,问此人每月的等额偿还金额是多少元?解答一:年还款额=1500004- (P/A, 8%, 10) =1500004-6.7101=22354. 36 元月还款额二22354. 364-12=1862. 86 元解答二:年利率8%计息,相当于月利率0. 6434%故月还款金额=1500004- (P/A, 0. 6434%, 120) =1797. 86 元解答三:年利率8%,月利率=8%* 12=0. 6667%月还款金额=1500004- (P/A, 0. 6667%, 120) =1819. 95 元2.某人计划从三十岁起,用十年的时间,每年年末向银行存入1万元,假设银行存款利率为6%。
问从六十岁起的二十年内,每年年末能从银行提取多少万元?解答:1 X (F/A, 6%, 10) X (F/P, 6%, 20)=AX (P/A, 6%, 20)求得A二3. 6855万元3.某人现有10万元,希望在五年后成为15万元,问应投资于报酬率为多少的投资项冃?又若现在银行存款年利率为5%,需要存入多少年才能成为15万元?解答:15=10X (F/P, i,5) 求得i=&45%15=10X (F/P, 5%,n)求得n二8. 31 年4.某公司拟按7%的资金成本筹集100万元进行投资。
目前市场上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假设风险相同):(1)投资于A项目,5年后可一次性收回现金144万元;(2)投资于B项目,于第4年开始至第8年,每年年初收回现金55万元;(3)投资于C项目,10年屮每年年末等额收回现金25万元。
要求:试比较⑴、(2)、(3),并作出选择。
解答一:A 项目的现值P (A) =144X (F/P, 7%, 5) =102. 67 万元B 项目的现值P (B) =55X (P/A, 7%, 5) X (P/F, 7%, 2)=196. 86 万元C 项目的现值P (C) =25X (P/A, 7%, 10) =175. 59 万元由于P (B) >P (C) >P (A) >100 万元故应选择B项目。
洽洽食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15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承诺的资金用途。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户。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京东方A:关联交易公告 2010-06-26
证券代码:000725 股票简称:京东方A 公司编号:2010-034 证券代码:200725 股票简称:京东方B 公司编号:2010-03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交易内容2009年11月26日京东方科技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议案,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投资”)拟出资15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就上述股份认购事宜双方签署了《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份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股协议》”),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09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0年6月25日,公司与亦庄投资签署了《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关于《认股协议》述及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双方同意按本公司经法定程序批准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二)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情况截至2010年3月31日,亦庄投资持有公司583,333,3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4%,亦庄投资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2010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亦庄投资签署<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证监许可[2010]1118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18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8年。
计划推广期间和存续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均为10亿份。
计划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
核准《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
同意你公司在拟设立的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将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
新亚制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0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1-04-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10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12月第二次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亚制程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64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00元。
新亚制程上市募集资金共计4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114.3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8,857.30万元。
2010年4月6日,募集资金已分别存入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赛格广场支行、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二)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新亚制程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0,268.00万元,其中于2010年4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268.00万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0,268.00万元, 本年度已收利息收入83.48万元。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8,700.76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新亚制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
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真题】与多重免疫策略相比,多重负债下的现金流匹配策略()。
A.成本较低B.承担较大的市场利率风险C.在利率没有变动时不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D.没有持续期的要求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关于A公司相关固定资产说法正确的有()。
A.购买固定资产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元,发生的运输费为1000元,则入账价值为501000元B.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由直线法改为年数总和法为会计估计变更C.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可以资本化D.固定资产发生大修理支出50万元,并替换了其中20万元的原有设备,则应于资本化支出为50万元3.【真题】(),可以比较准确地衡量利率的微小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
A.久期B.标准差C.费用率D.周转率4.目前,某国债票面额为100元,票面利率为2%,期限2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果2年内债券市场的必要收益率为3%,那么()。
Ⅰ按单利计算的该债券目前的理论价格不低于100元Ⅱ按复利计算的该债券目前的理论价格不低于90元Ⅲ该债券两年后的理论价格小于目前的理论价格Ⅳ该债券两年后的理论价格大于目前的理论价格Ⅴ该债券两年后的理论价格等于目前的理论价格A.Ⅱ、ⅣB.Ⅰ、Ⅱ、ⅣC.Ⅰ、Ⅱ、ⅢD.Ⅰ、Ⅳ、Ⅴ5.关于收入的确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Ⅰ.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Ⅱ.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且安装和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Ⅲ.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Ⅳ.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A.Ⅰ.Ⅱ.ⅢB.Ⅱ.Ⅲ.ⅣC.Ⅱ.ⅢD.Ⅰ.Ⅱ.Ⅲ.Ⅳ6.【真题】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是()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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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审慎、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规范运作,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是指,公司应谨慎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先由财务负责人签署,再经总经理签署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