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解读 (下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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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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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报注意事项
二、填报注意事项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填写规则 列1 :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系统自动取数 列2: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 系统自动取数 列3—列5 与当月《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以下简称模拟测算表)对应数据一致 ★列4 = 《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合计栏+《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第7列“当期可减除金额”合计栏
03
深圳市国税局所属区、分局。
02
一、政策解读
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
模拟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具体参考试点企业申报当月填报的《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模拟营业税应纳税额
试点企业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一、政策解读
一、政策解读
政策解释机构 政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有关条款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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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二、填报注意事项
四、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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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培训
培训内容

中税网:营改增与定价策略

中税网:营改增与定价策略

营改增与定价策略营改增培训|营改增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和增值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绝不是文字游戏,而是直接影响收入和成本。

因此,在营改增之后,试点纳税人面临如何定价的问题,无论是销售还是采购,都存在一个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的问题。

在销售时,应争取营改增之前的价格是不含税价,在采购时,应争取营改增之前的价格是含税价。

这样有助于在收入不减少的同时,降低自己的成本。

一、营改增可能的减收效应营业税是价内税,服务价格中,包含着应该缴纳的营业税。

比如营改增之前,A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服务收入是106万元,开具收入是106万元的营业税发票。

增值税是价外税,价格中不含税,如果营改增后,A公司向采购方收取的全部金额还是106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则A公司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收入不再是106万元,而是100万元,另外的6万元是自己的销项税。

营改增可能造成的减收效应,就使营改增后如何定价,成为试点纳税人一个现实的问题。

二、销售定价:争取不含税价为保证收入不减少,A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

如果购买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A公司可以争取将营改增之前的106万元作为不含税价,另外向采购方收取6%的销项税,这样就可以在不增加采购方成本的情况下,保证自己的收入不减少。

营改增之前,A公司的收入是106万元,采购方的成本是106万元。

营改增之后,A公司将106万元作为不含税价,向购买方另外收取6%,即6.36万元的销项税,A公司向采购方开具价款106万元,税款6.3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含税价由106万元增加到112.36万元,采购方多支付6.36万元,但是由于6.36万元可以抵扣,其采购服务的成本还是106万元,A公司的收入也还是106万元。

由于没有增加采购方的成本,争取将106万元作为不含税价,另外收取6%增值税,在道理上讲得通,也是可行的。

财税[2017]58号文学习笔记-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7]58号文学习笔记-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58号文学习笔记: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
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摘要:最主要的是金融机构之间转贴现的免税收入没有了,要计税了,这个事项大。

还有就是合并纳税的规定废止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第三只眼:这儿可以考虑为甲供工程为前提,但是,这儿为什么规定了强制适用,而不再考虑选择,可能是因为现实当中面临着甲方的要求,不要简易计税,要一般,由此争议也会多,得了,我一下子堵着这个,必须用简易,是不是会更好点儿呢。

这样也更为建筑企业减负了。

(有待观察)至于分包单位是不是适用,仍存不确定性,即仍是选择的状态。

至于别的人士从范围的角度变小理解,小编还不是很找到同感。

比如如果对方提供了设备、动力,难道还不予认可甲供可选择简易吗?
建筑法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文)乱弹之——房开企业土地使用权扣额法下的两难选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文)乱弹之——房开企业土地使用权扣额法下的两难选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文)乱弹之——房开企业土地使用权扣额法下的两难选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题记】营改增新政出台后,小刀在微信朋友圈就许下诺言:就营改增新政重点条款写点学习心得(不是解读),但因种种原因耽搁了。

总局货劳司新政解读出台之后,更是不能狗尾续貂了。

有诺必践随将其改为《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文)乱弹》系列,陆续在税草堂公众号推送。

之后还会有视同销售、兼营、混合销售、进项税额抵扣、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请大家广而告之。

谢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确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项目产品取得的收入实行以扣额法的方式扣除土地使用权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又确立了扣额法采取配比扣除的办法,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刀认为,已经公布的政策,在实务中形成了一个两难选择。

一、采取差额纳税,差额开票方式下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差额纳税是指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采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土地使用权后计算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所说的差额开票是指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发票上的税额项目填写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依适用税率计算确定的金额,金额项目填写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计算出的税额之后的差额。

【举例】2017年10月1日,A房地产开发企业向B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一套商住楼。

2016年营改增(解读)-博奥清单计价软件-造价员权威文件解读与软件计算设置疑问

2016年营改增(解读)-博奥清单计价软件-造价员权威文件解读与软件计算设置疑问

1.关于建安劳保费(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方案。

2.关于人工费的调整
这个以前人工费发布过调整文件,
这句话前面说不调整,后面又说按调价文件确定?
那以前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取消吗?
答:不取消,人工费信息价输入1.15。

以人工为基数的费用加权费率降低,所以营改增后,规费减少。

但是税金计算概念不一样,以前是营业税直接反应税金。

现在新版是增值税,反应应征税金。

实际缴纳的税金还要扣除进项税金。

所以这里不能体现工程造价上浮或者降低。

3.管理和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基数计算的。

人工费不除税输入,基数就无形中变大了,机械费中含有机械台班,所以机械费也会略有增加。

根据2016费用文件,管理和利润率提高,所以管理费和利润增加。

4.综合单价构成,材料是不含税价格。

以前旧版本(V17前所以版本)是含税材料价格。

所以这里综合单价构成有可能出现变大或者变小。

5.
这里的企业管理费,是否是单价构成中的管理费?答:。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之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之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之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劳务派遣单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按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一般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差额纳税的纳税人,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开具普票。

4.劳务派遣服务,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一般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6%-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按简易计税依5%差额纳税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的费用)÷(1+5%)×5%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按正常简易计税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3%)×3%(2)按简易计税依5%差额纳税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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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标 签】营改增,国地税协同工作,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主 题: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时 间: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杨培峰[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韩国荣副司长和杨培峰副司长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全力优化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这一话题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两位司长![ 2016-04-21 09:34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谢谢。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 2016-04-21 09:34 ][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杨培峰 ] 各位网友上午好![ 2016-04-21 09:34 ][ 主持人 ] 我们知道,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就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了,我们在纳税服务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可不可以先请韩司长为我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2016-04-21 09:34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好的。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此次改革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业务量较大,为有效应对营改增给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的挑战,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进,我们提前谋划、精心安排、狠抓落实,根据对各地纳税服务工作量增加情况和现有纳税服务能力的准确分析和预判,制定科学严谨的服务保障方案,做好“三点一线”工作,即以确保宣传咨询精准到位、确保办税服务井然有序、确保权益保障及时有效三个方面为重点,以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为主线,着力提升一线税务干部昂扬斗志,全力优化纳税服务质效,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营改增政策大辅导(金融业).ppt


第一部 分 2 第四章 、销售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
政策解读: d、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 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部 分 2 第四章 、销售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a、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b、国家助学贷款。
c、国债、地方政府债。
d、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e、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
人住房贷款。
第一部 分 5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章
政策解读: e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 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承租方与出租方也不应再就本金互相开具发票
第一部 分 2 第四章 、销售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部 分
政策解读:
第四章
c、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 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 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部 分 2 第四章 、销售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
政策解读: a、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 入为销售额。 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 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 b、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 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 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财税[2017]58号文老五辣评: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58号文老五辣评: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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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老五评说:这不就是甲供工程吗,按财税[2016]36号本来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这里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什么意思?强迫享受?真那样的话,对建筑业的利好瞬间变成对业主的利剑!
业主做甲供,当然是既想取得钢筋水泥的17%进项,又想取得乙方11%的进项。

如今这条路行不通,甲供必须简易,只能取得3%进项抵扣?
是财政部拉偏架呢?还是打字员又出错了?要知道,业主可是包括房地产公司,怎么说房地产协会的游说力也得强过建筑协会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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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36号文的政策解读 --2016年4月8日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一锤定音:5月1日起实施全面营改增。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营改增方案。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主体:谁该缴税。(办法第一章) 1、“单位”(第1条):纳税主体为法人单位和分公司。 项目部、局指、指挥部、办事处等均不是,预缴也必须以法人单位或分公司名义。 业主、建设单位也不是,无法代扣代缴了。 2、发包人(发包人、出租人或被承包人)或承包人(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第2条)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为发包人,否则为承包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思考:工程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项目,并以集团公司名义

对外经营,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属于挂靠方式经营(隐性分包模式),应当以集团公司为纳税人,并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获取发票、支付资金。否则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3、4、5条)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及以下的,在经营期内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包含减、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两个特殊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不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申请选择小规模;销售额不达标也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提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人(小转大可以,大转小不可以),除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目前还没下发)。 4、扣缴义务人(第6条):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满足两个条件: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其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 5、集团纳税(第7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征税范围:哪些服务应缴税?(第二章) 1、应税服务: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非经营活动除外(四种情形,第10条) (1)聘用的员工为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班车、住宿、中餐 3、视同销售(第14条):非常重要,非常可怕。【诸多羊毛出在狗身上的业务安排,要从整体、全面的角度去确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而不是孤立、片面、机械地去套用】如: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的外部服务,但成本未分摊到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统一抵扣进项,是否需要视同? 视同的三种情形: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别(1)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2)视同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3)非经营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可能涉及行为:租用锦鲤资产的办公楼或土地等资产;向业主、监理、设计方提供车辆、装修办公楼、劳务等;为项目所在

村庄提供无偿修路修桥;应特别关注内部往来核算内容的准确性,防止长期借用等情况发生,导致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补缴税金。 三、关于税率(第三章) 1、具体税率(第15条):11%、6%、17% 2、征收率:3%或5%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5%:不动产销售或租赁 3、预征率:2%(新项目)或5%(不动产) 允许项目部按总分包差额进行预缴。关于项目部就地预缴的方式(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还是其他方式?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的办理方式?等),目前尚未明确。 四、关于计税方法(第四章) 1、二种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发生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也可以选择简易,但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涉及建筑业: (1)清包工: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

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

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涉及销售不动产: (1)销售2016年4月30日自建的,全部价款加价外费用的5%;(5月1日后的,一般计税,5%预征率,下2同) (2)销售2016年4月30日除自建外的,全部价款加价外费用减购臵原价或作价后的余额的5%; (3)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5%。 涉及不动产经营租赁: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5%征收率。(5月1日后取得,3%预征率缴不动产所在地,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个人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五、关于销售额: 1、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一般情况下。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部价款+价外费

用-支付的分包款 允许扣除价款部分,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税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还是发票,不是工资单)。否则,不得抵扣。 3、兼营、混合或减免税:分开核算,否则从高确定征收。 4、红字冲减:一旦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冲减

销项税额的,必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5、销售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抵减销售额。 在商品房销售、物资销售、工程缺陷整治都可能发生折扣销售的情况。(老项目发生此类情况比较麻烦?后面八有说明) 6、税务局认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视同销售):(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目前为10%)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注意:进行任何相关税务筹划时应当考虑被核定价格的风险。 六、关于进项税 1、不动产: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问题:具体如何抵扣尚未明确,是一次性抵扣还是按月为期限抵扣还是自由抵扣?超过60%部分认证后如何结转下年抵扣?对于跨营改增时点的不动产,如何确定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5月1日前自建不动产,在5月1日转入固定资产的,无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在建工程在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此项涉及我方与一般纳税人身份业主的谈判问题。 2、不得抵扣: (1)4种扣税凭证不合规:专票、海关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完税凭证 (2)4个专门用途的: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办法、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既用于四个专门用途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可以抵扣,并且是全部抵扣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

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不可以。

(2)4种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5种服务(主要是难以区分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住宿:如果资金流和合同流都是企业与酒店之间直接进行,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安永等); 如果用于公务消费是可以的(北京国税),不好操作,税法上要求的三流一致怎么办? 关注餐费与住宿费、会议费等的区别 3、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办公、住宿等用的水和电就很难划分(分户分表?) 各个项目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能明确划分。在税务实践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必须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分账核算,且不得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引入年度清算概念:按月可按季转出可能会有也一定存在误差 4、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进项转出时,如购臵的用于项目的设备、周转材料,在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按照当前账面该资产余额×适用税率计算得出。 5、转入抵扣(重大利好,新增条款):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时,可以通过计算抵扣部分进项税额,但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具体的认证抵扣办法尚待明确(需要与征管办法一致)。建议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无论用途如何均要求取得专票,避免日后用途改变可计税抵扣进项税额时无对应扣税凭证。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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