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正式版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三篇)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学校运行效率,保障学校财务管理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本着公正、独立、客观、事实准确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保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核。
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有专门的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进行,由学校确定并报经审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层报告,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第八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保证其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九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经济责任制等方面。
(二)对学校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采购、库存管理等方面。
(三)对学校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办学成果、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四)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追责,推动问题的解决。
(六)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内部审计组织,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十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审计目标、范围、方法和期限。
(二)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和调查。
(三)对审计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和访谈。
某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某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优质、高效、有序地完成审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齐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审计处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审计准备第三条审计立项(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1.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3.学院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4.学院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项目;5.其它调查论证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
审计组在处长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审计处在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五条审计组根据实际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二)银行帐户、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四)相关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七)被审计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批文、合同、协议等;(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及《XX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和效益提高,推动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权力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第三条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并保证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校长领导校内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部署编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战略和规划;(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三)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四)推动审计所揭示问题和提出意见的整改督查工作,推动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五)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涉、不受干扰;(六)加强审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业绩评价体系和职务晋升机制。
第六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审计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二)合法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依法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真实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四)效益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关注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内部审计处,负责全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处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对学校各部门、院系、直属单位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三)对学校重大投资项目、合同签订、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四)对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五)参与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评价和咨询工作;(六)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准备阶段: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二)审计实施阶段:收集、分析、评价审计证据,查明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三)审计报告阶段:撰写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四)审计后续阶段: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审计,确保审计质量;(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商业秘密。
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监督。
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保护学院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自身监督和管理工作。
学院内部审计依托学院审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维护学院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学院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院内部审计应遵循公正、客观、独立、保密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学院内部审计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和措施,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并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会是学院内部审计的议论机构,由学院领导任命,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第七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主要包括审计主任、审计副主任和审计委员。
第八条学院内部审计主任由学院领导任命,负责统筹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副主任和审计委员进行人员管理和分工安排。
第九条学院内部审计副主任由审计主任推荐,学院领导任命,协助审计主任开展审计工作,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核和汇报。
第十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由各职能部门推荐,学院领导任命,协助审计主任和审计副主任开展审计工作,参与决策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内部审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审计效果。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和审核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审计检查、编制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等环节。
第十五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综合运用文件审查、调查访谈、资料核对、现场检查等方法,全面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
第十六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信。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文(四篇)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活动,提高学校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确保学校财务合规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组织第二条学校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资格第三条从事学校内部审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格条件和审计经验,同时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四章审计职责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计划和方案,开展定期审计和特殊审计工作,评估风险,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内部控制评价、审计调查、审计报告等环节。
第六章审计报告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的目标、方法、发现的问题及风险,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补充规定第七条对于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疑问和争议应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章违反行为处理第八条对于违反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校领导审批执行。
以上为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度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文(二)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落实上级有关“全面审计、突出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____市卫生局审计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学校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颁布的审计和会计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国家规定的审计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应具有审计学或会计学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
五、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建立内部审计档案,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内部审计是我市教育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二组织和领导第三条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在教育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教育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教育局局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三)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教育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教育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学校审计实施方案
学校审计实施方案篇一:书记校长离任审计工作方案关于迎接省审计厅对我校熊正明书记、叶仁荪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案江西省审计厅定于20年7月15日委派审计组进驻我校,对熊正明书记、叶仁荪校长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期一个月左右。
为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此次审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学校决定成立迎审领导小组和迎审工作小组:1、迎审领导小组。
组长:罗嗣海副组长:张建中、肖文群、温和瑞、杨斌、邱廷省、伍自强、姜在东成员:李国金、龚姚腾、吴阔华、刘祖文、王海宁、胡明山、董冰岩、黄万抚、赵永红、曾芳金、欧阳鹏飞、肖桂芳、赵奎、赵国辉、王兴明、彭央华、闫道全、郭小平、肖思萌、肖卫东、朱嵩、刘晓军、罗仙平、彭频、李本亮2、迎审工作小组。
组长:肖文群副组长:李国金、肖思萌、郭小平成员:三校区全体财务人员(含所属校办产业财务人员)、各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各部门须将具体人员名单上报工作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应包括经费管理年自查自纠全部工作人员)二、审计主要内容及迎审工作分工根据审计组工作安排要求,本次审计主要内容和涉及部门迎审工作分工主要为:(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根据学校收发文登记资料和文件、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以及熊正明、叶仁荪同志本人的述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了解熊正明、叶仁荪同志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检查学校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政策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现行政策,有无相矛盾和抵触的内容。
重点关注:1.招生政策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招生和联合办学情况,有无超计划、无计划招生,有无将招生与教职工个人奖励挂钩,违规进行招生奖励、盲目扩大招生政策。
(招生就业处)2.国家对学生“奖、贷、减、免、助”等政策落实情况。
检查并揭示政策执行不力或变相损害学生权益的问题。
(学生工作部)3.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重点审查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否合法,收费依据与标准是否合规,有无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等。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学校经济活动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XX 学院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
其目的是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廉建,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审计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控制制度,在学校领导下对校内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对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处举报。
审计处接到举报,应向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关注学校资源,对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
(二)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三)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四)根据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有关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业务计划。
(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根据法规,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审计独立性的原则,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为XX学院审计处(与X 委、监察处合署办公),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必要时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促进学院及各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维护学院经济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在学院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学院每年将对8-9个处室系负责人进行审计,在一个任期内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职责:(一)对学院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学院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点项目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学院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学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学院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六)对学院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对学院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八)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九)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完成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要求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二)审核凭证、账表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领导同意,作出制止决定;(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检查经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执行情况;(七)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审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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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正式版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AN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xx 年第17号令)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审〔20xx〕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校内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监督评价本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坚持“审计、规范、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主管领导的主要职责:1.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3.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4.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5.解决内部审人员在工作、培训、职务职称以及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处。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必要时,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变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原则上保证审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作出相应的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权限第十四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2.预算执行和决算;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5.大型物资设备的采购和工程招标;6.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7.基建、修缮工程项目;8.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9.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10.资金的风险与效益;11.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12.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状况及效益;13.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14.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五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1.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2.内部审计统计报表;3.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5.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6.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上述资料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学校审计部门可以独立实施学校的审计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某些审计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学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1.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2.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3.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4.参与研究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5.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并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6.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建议;10.监督、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11.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兼职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抽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经审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本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4.弄虚作假,隐瞒实真相的;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6.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学校其他审计制度应以本实施办法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原《AN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xx〕1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篇2: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及办事的经济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贯彻管理方针政策及内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一) 资产负债情况审计;(二) 经营情况审计;(三) 专项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领导负责,具体工作审计部门人员进行,审计应由企业领导直接领导,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方式:(一) 事前调查,在正式审计前,应对被审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二) 事中审核,可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各种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具体方式有盘点、函证、调查、验算和询证等。
(三)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完毕后应编写审计报告上交领导以供决策使用。
第二章审计准则第六条、审计机构设置:i. 审计机构应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
ii. 审计机构应保持专职性,不兼任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