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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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宰牛日常管理制度

屠宰场宰牛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屠宰场宰牛工作的安全、卫生、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屠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屠宰场所有宰牛工作人员,以及与宰牛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宰牛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屠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屠宰场宰牛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宰牛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改宰牛工作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宰牛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3. 组织开展宰牛工作的培训和考核;4. 处理宰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宰牛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三章宰牛工作流程第七条宰牛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进场检疫:对进场的牛只进行检疫,确保其健康无疫病。

2. 饲养管理:对检疫合格的牛只进行饲养管理,保证其健康状态。

3. 屠宰准备:对屠宰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屠宰: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确保屠宰过程安全、卫生。

5. 屠宰后处理:对屠宰后的牛只进行去皮、分割、包装等处理。

6. 质量检验:对屠宰后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7. 出场:将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第四章安全卫生管理第八条宰牛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工作人员进入屠宰场必须进行消毒,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条屠宰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屠宰后的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对宰牛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业务技能等。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宰牛工作中的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

屠宰管理制度范本

屠宰管理制度范本

屠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障肉品卫生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牲畜屠宰、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牲畜屠宰管理应遵循合法、卫生、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肉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牲畜屠宰管理体系,加强牲畜屠宰监管力量,确保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屠宰场所管理第五条牲畜屠宰场应设立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不影响周边环境;(二)交通便利,便于牲畜运输;(三)具备必要的屠宰设备和技术人员;(四)具备动物防疫条件,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五)符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屠宰场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分为待宰区、屠宰区、分割区、检验检疫区、肉品存放区等,并设置明显的功能分区标志。

第七条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第八条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屠宰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屠宰过程管理第九条屠宰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屠宰操作,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屠宰场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兽医检疫人员,对屠宰牲畜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牲畜不得屠宰。

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肉品质量检验制度,对屠宰后的肉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品不得出场销售。

第十二条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追溯制度,记录屠宰、检验、销售等信息,确保肉品可追溯。

第四章屠宰废弃物处理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对屠宰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区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屠宰场应加强对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屠宰场应定期对废弃物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处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

畜禽屠宰场工作制度

畜禽屠宰场工作制度

畜禽屠宰场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1.2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1.3 本工作制度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1.4 本工作制度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二、组织管理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2.3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2.4 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畜禽屠宰3.1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2)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屠宰设备和技术人员;(3)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畜禽停放、屠宰、分割、检验、冷藏、运输等设施和设备;(4)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和设备;(5)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屠宰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3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畜禽来源、屠宰加工、销售流向等进行记录和追溯。

3.4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检验检疫4.1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设立检验检疫机构,配备专职检验检疫人员,对屠宰的畜禽进行检验检疫。

屠宰厂管理制度(三篇)

屠宰厂管理制度(三篇)

屠宰厂管理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____、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

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

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屠宰场各项制度

屠宰场各项制度

屠宰场各项制度屠宰场是指用于屠宰动物的工作场所,屠宰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

以下是屠宰场常见的各项制度。

1、屠宰许可制度:屠宰场需要依法获得相关部门的屠宰许可证,确保屠宰场具备行业准入资格。

在申请许可证时,屠宰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设备设施情况、卫生防疫措施等。

3、动物检疫制度:屠宰场要求在动物到达屠宰场前进行必要的检疫工作,检查动物是否有疾病、伤残或异常情况。

同时,还要建立动物检疫档案,保存动物检疫证明和相关记录。

4、屠宰操作规程:屠宰场需要制定详细的屠宰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标准化、规范化,包括动物接收、行走、宰杀、处理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5、屠宰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屠宰场需要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屠宰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设备故障导致的风险。

6、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屠宰场要求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消毒、垃圾处理等方面。

要定期清理和消毒屠宰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7、屠宰场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屠宰场要求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防止患病员工对产品造成污染。

同时,要加强员工卫生意识教育,提高操作规范性。

8、产品标识和质量追溯制度:屠宰场要求对每批次屠宰的产品进行标识,并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产品的生产过程、加工工艺、质检结果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产品质量和追溯能力。

9、废弃物处理制度:屠宰场需要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和处理,如动物尸体、内脏、血液等。

要保证废弃物的安全处理,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10、异常事件处理与报告制度:屠宰场要求对出现的异常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包括动物死亡、疫情爆发、设备故障等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事件。

以上是屠宰场常见的各项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屠宰场的运行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进入场所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进入场所的动物必须无指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若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其结果必须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态、外观、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均应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进入场所,并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所管理者应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禁止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混合。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若不符合条件,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应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进行消毒。

九、应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并存档以备查核。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若临床检查不合格,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若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应限制移动,并依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若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患病动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若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若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若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应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鸡鸭屠宰场规章制度

鸡鸭屠宰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鸡鸭屠宰场的管理,保障肉品卫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鸡鸭屠宰场。

第三条鸡鸭屠宰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规范操作、确保肉品质量。

第四条鸡鸭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屠宰场设置与布局第五条鸡鸭屠宰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动物防疫规划和城乡规划,距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鸡鸭屠宰场应具备合理的屠宰工艺流程,划分为待宰区、屠宰区、分割加工区、冷藏仓储区等,各区域之间应设有明确的界限和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七条鸡鸭屠宰场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毒、防疫、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

第三章屠宰操作规程第八条鸡鸭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屠宰操作规程,确保鸡鸭屠宰过程符合动物防疫、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鸡鸭屠宰前应进行动物检疫,检疫合格的鸡鸭方可进行屠宰。

检疫不合格的鸡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鸡鸭屠宰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屠宰速度,确保鸡鸭屠宰质量。

严禁虐待、侮辱动物,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动物。

第十一条鸡鸭屠宰后的分割、加工、包装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确保产品卫生、新鲜。

第四章卫生与质量管理第十二条鸡鸭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消毒,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鸡鸭屠宰场应加强员工健康管理,要求员工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鸡鸭屠宰场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鸡鸭屠宰场应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 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

只有证物相符者方可准入场,并应详细记录。

2. 对于证物不符、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应立即隔离至观察圈,并进行为期三日的重新检疫。

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行屠宰,不合格者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动物屠宰后,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进行宰后检疫。

只有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详细记录产品流向。

二、检疫制度1. 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申报时间应至少提前若干小时。

2. 只有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

对于伤残等需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 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 生猪屠宰后,应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

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经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牛羊等动物屠宰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旨在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至少提前若干天申报检疫。

(二)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产品、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至少提前若干天申报检疫。

(三)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在起运前若干天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活羊屠宰场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活羊屠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活羊屠宰场所有职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活羊屠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活羊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屠宰场负责人对本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屠宰场负责人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计划;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6. 组织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二)各部门负责人职责:1.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定期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岗位操作人员职责: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生产设备;2. 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不擅自处理;4.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整改;5. 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活羊屠宰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畜禽屠宰场工作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畜禽屠宰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畜禽屠宰安全、卫生、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畜禽屠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

2. 卫生至上: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畜禽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

3. 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畜禽屠宰场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持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工作制度,提高畜禽屠宰场的整体水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畜禽屠宰场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场长:全面负责畜禽屠宰场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工作。

(2)副场长:协助场长工作,分管生产、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

(3)生产部:负责畜禽屠宰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4)技术部:负责畜禽屠宰工艺研究、新技术推广、产品研发等工作。

(5)安全部:负责畜禽屠宰场的安全生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6)卫生部:负责畜禽屠宰场的卫生管理、消毒防疫、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7)人力资源部:负责畜禽屠宰场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2. 各部门职责:(1)场长:负责制定和实施畜禽屠宰场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工作。

(2)副场长:协助场长工作,分管生产、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负责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

(3)生产部:负责畜禽屠宰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高效。

(4)技术部:负责畜禽屠宰工艺研究、新技术推广、产品研发等工作;提高畜禽屠宰场的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5)安全部:负责畜禽屠宰场的安全生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6)卫生部:负责畜禽屠宰场的卫生管理、消毒防疫、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确保生产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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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动物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对屠宰动物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动物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动物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4、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陕西省票证查询中心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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