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以XX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物资采购合同、基建与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财产租借合同、借贷合同、投资及保险合同、月艮务合同、捐赠合同、土地管理合同等,不包括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四技合同、人事用工合同等合同。

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四技合同、人事合同等合同的订立、签署及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第五条学校对合同按“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校长全面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职责负责相关合同的管理,牵头订立和签署合同的单位、部门及科研项目或课题组(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以授权其他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未经校长授权或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及二级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授权或学校批准,擅自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七条牵头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订立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署、履行及纠纷处理等,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监控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的经济风险和权益损害。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设备、医疗设备、图书设备、后勤设备及其他设备采购合同,统采购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大宗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资产报废变价合同,以及相关业务合同等;(二)基本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扩建工程以及相关业务合同等;(三)后勤处负责日常及专项维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旧建筑物拆除(基建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小型基础设施改变合同,水电气暖、食堂原材料及物品采购合同,后勤经营承包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后勤管理的房屋租借合同,以及校办企业经营活动合同等;(四)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教材采购合同、教学用地及设施设备租借合同等;(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用地及设施设备租借合同等;(六)财务处负责学校借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投资及保险合同、捐赠合同等;(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电子资源采购合同等;(A)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场馆、游泳池等体育设施设备及场地租借合同等;(九)校医院负责医疗设备以外的医疗物资采购合同等;(十)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土地管理及相关业务合同等;(十一)科研项目或课题组负责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等;(十二)其它单位(部门)、负责其业务或职能范围内的,又不为上述职能单位(部门)所包含的合同。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进行,科技项目采取技术合同方式管理。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科技项目合同等。

第三条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技术合同的管理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校长授权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和签署技术合同。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均应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签署,否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条计划类科研项目需要签署合同的,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类科研项目及技术合同,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以科教开发部名义签署的技术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登记、认定、免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条款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验收标准和方法;5、项目资金预算;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8、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9、风险责任的承担;10、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1、争议的解决办法;12、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八条在进行技术合同洽谈时,项目负责人要先了解委托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会同科学技术研究院确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正式合同签订前,科学技术研究院要征询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有关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分别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无权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

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

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学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我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与智力服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对原有的《贵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方式签订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通过以“贵州大学”的名义签订技术合同进行立项管理。

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全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职能管理机构,各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承担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第六条 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加盖“贵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在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当审查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技术合同合作方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审查合同合作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合作双方的分工并拟定合同文本。

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和贵州省科技厅、教育厅等各级政府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有《贵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发展方向和现有科研工作基础等情况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并据此组织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协同创新,以学校的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支持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联合攻关;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区域创新发展。

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各级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合作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以及由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国际各类基金会(组织)等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它部委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贵州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委人才办、省国土厅、省教育厅以及其它厅局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贵阳市科技局、市农委以及市属其它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四)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国际各类基金会(组织)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五)各类联合基金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需按照各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管理,主要内容:(一)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二)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三)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年度总结、结题验收。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合同与协议管理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合同与协议管理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合同与协议管理1. 引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是保障科研项目顺利进行和资金使用合规的重要环节。

在科研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合同与协议是重要的法律约束和规范性文件,其合理管理能够有效地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本文将介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合同与协议的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

2. 合同管理2.1 合同签订合同主体: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合法性,保证合同的效力。

合同内容:明确合同中的条款,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审批:确保合同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合同签订程序合规。

2.2 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的归档、备案、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合同归档:合同签订后,应将其归档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需要。

合同备案: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备案是必要的步骤,确保相关合同内容经过备案审批程序。

合同变更:当项目资金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明确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

合同终止:当科研项目结束或出现合同违约情况时,应及时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3. 协议管理科研项目中常涉及与合作单位之间的协议,协议管理对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同样重要。

3.1 协议签订协议内容:确保协议中的合作内容明确、权益保护完整。

协议条款:协议条款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协议审批:相关部门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批,确保协议签订程序合规。

3.2 协议管理流程协议管理流程包括协议的签订、履约和变更等环节。

协议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加以妥善保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与协议内容一致。

协议履约: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合作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协议变更:当合作内容需要调整时,应及时进行协议变更,明确变更后的合作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

4. 结论合同与协议管理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管理合同与协议能够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风险可控。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校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校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2、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计财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科技处或社科处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计财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按照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经费到款管理第五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一、引言科技合同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科技合同的签订、履约、管理等方面,保障科技合同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合同的健康发展。

二、科技合同约定内容(一)合同主体:科技合同的主体应包括甲方和乙方。

甲方是科技成果提供方,乙方是科技成果应用方或合作方。

(二)合同内容:科技合同应明确合同的目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支付方式等内容。

同时,还应注明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技术指标、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

(三)合同履约方式:科技合同应明确各方的履约方式,包括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履约时间等。

(四)知识产权:科技合同应明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转让等事项。

(五)违约责任:科技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理方式。

(六)解决争议:科技合同应明确解决争议的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三、科技合同签订程序(一)项目立项:科技合同签订前,应对科技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获得相应项目资金的支持。

(二)合同起草:甲方和乙方应根据需要起草科技合同草案,明确合同的约定内容。

(三)合同谈判:甲方和乙方进行科技合同的谈判,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商议和协商。

(四)合同签订:在谈判达成一致后,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科技合同,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章。

(五)备案登记:签订后的科技合同应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科技合同管理(一)合同管理机构:科技合同的管理应由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确保合同的实施和履约。

(二)合同执行监督: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合同执行的监督,确保各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科技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但需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合同归档: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将合同归档存档,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等需要。

五、科技合同风险防控(一)合同审查:科技合同在签订前应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合同内容、条款和约定进行细致核查。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XX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学校所属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直属单位以及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和科研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分别由学校人事部门、科研部门统审核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属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直属单位、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的、内人时清结的计、政策审核,分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不得对外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答复函等设定学校义务、放弃学校权利或者其他关系学校权益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

第五条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额大小、与学校利害关系程度,学校将合同分为小微合同、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机制。

具体范围如下:(一)小微合同包括标的额不满10万元的合同;(二)一般合同包括标的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合同,没有标的额或者标的额不满10万元但可能对学校权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三)重大合同包括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没有标的额或者标的额不满50万元但可能对学校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学校认为应按重大合同进行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全程监控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坚持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防控风险、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学校合同由综合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进行管理。

第九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学校政策法规部门,行使合同综合管理职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 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 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 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 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规定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且应在各阶段任务完成后,得到对方单位的阶段完成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处办理申请评议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合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科研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使用,如有违反,将追回其所得利益,并依据《贵州民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监〔2007〕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其中, 自然科学类因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纵向科研合同;人文社会科学类因承担国家、省部及地市厅局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纵向科研合同、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之外的所有学校科研合同。纵向科研合同与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另行执行。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科研合同。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科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科研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制订。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七条 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风险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各方主观上无过错的,各自承担各方产生的损失,不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若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学校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总金额. 第八条 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约定归属浙江大学或者共有。 科研合同(包括且仅限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涉及已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应当在科研合同条款中约定许可使用条款或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载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名称、申请(登记)人和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人、申请(登记)日期、申请(登记)号、权利号以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等知识产权权属信息和许可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许可地域等许可信息. 涉及浙江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转让时,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浙江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科研合同条款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其他的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出现“浙江大学监制、研制"、“浙江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使用学校校名或者学校地理标识、主要建筑物图形的行为). 第九条 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若学校违约,学校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失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金额。 第十条 科研合同条款应对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研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要约定为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涉外科研合同要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中国内地。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科研合同的签订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 科研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除合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以外,科研合同应选择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编制的合同范本或《浙江大学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为七级(含)以上职员。 学校退休人员、学生、博士后、项目聘用派遣人员要成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与至少一名具备前款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在编教职员工组成课题组; (二)与具备前款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在编教职员工共同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在科研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情况,如注册资金、研发力量、仪器装备、运营管理等,并对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进行论证。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研究院)应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对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的约定、对方当事人资质、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在科研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完成科研任务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外协科研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外协单位的资质、能力以及项目组成员与其无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承诺材料;其所在学院(系、研究院)应对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对外协单位的承担能力、执行责任、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核查。 项目负责人对外协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负监管责任,有义务告知外协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在合同中约定外协单位已知悉并同意遵守上述政策,并根据合同和任务进度拨付协作经费. 外协科研合同中应明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浙江大学。外协合同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在对应科研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归档。 外协科研合同履行期限应在对应科研合同履行期限之内。 第十六条 科研合同(含外协科研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查后,加盖“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技术(或国防科研)合同专用章”或“浙江大学社科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院(系、研究院)或研究所等学校各内设机构的公章,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含外协科研合同)。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前款规定,对外签订科研合同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学校不负责对该科研合同产生的成果进行登记、鉴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