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规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文)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文)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 1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二○○八年六月五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序言(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我国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造和文化创作,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知识资源的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4)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一)指导思想。
(5)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什么是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普通人如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知识产权鼓励创造并回馈人类的努力,以此推动人类的进步。
若没有版权保护,为世界无数人民带来乐趣的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电影、音像、出版和软件产业便不会存在;若没有专利制度提供的奖励,研究者和发明人就会缺少继续为消费生产更好、更有效产品的积极性;若没有可靠的国际商标保护和打击假冒与盗版的执法机制,消费者就无法放心踏实地购买产品或服务。
> > >我国没有“知识产权法”。
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还有:1.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2.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3.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4.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整理自网络)专题韩 玲 编辑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受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这让人们能够从其发明或创造中获得承认或经济利益。
通过在创新者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旨在营造一个有利于创造和创新蓬勃发展的环境。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
知 识 是 一 种 无 形 的 财 产24 民心版权可以保护什么?通常在立法中找不到受版权保护的完整作品列表(版权语境中所用的“作品”一词系指各种各样的智力创作,从小说到建筑、计算机程序等),尽管如此,总体上讲,世界各地通常用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 ·小说、诗歌、戏剧、工具书、报纸文章等文学作品;•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 ·电影、音乐作品和舞谱;• ·绘画、素描、摄影和雕塑等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 ·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运营和使用,提高集团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等各类知识产权。
第三条集团知识产权的管理目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转化,提升集团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力。
第四条集团知识产权的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便利高效、保护创新。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五条集团应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第七条集团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密管理,确保知识产权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第八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护、合同保护和法律保护等。
第九条集团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和维权。
第十条集团应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第三章知识产权运营第十一条集团应制定知识产权运营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明确知识产权运营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配置知识产权的收益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机制,推广和销售集团的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集团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对知识产权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更新。
第十五条集团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交易和合作,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第四章知识产权合作第十六条集团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内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
第十七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和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的共享和交互。
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培养,提升员工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集团应严格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专利法实施,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
第三条术语定义1.专利:指国家授予发明创造者专有的技术权利。
2.发明:指在技术方面有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并能够得到实施的新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指对现有产品、方法或其组合作出的一种在结构上的改进。
4.外观设计:指产品外形、图案等方面的新设计。
5.发明创造者:指实施发明创造,提出技术方案并完成创造的人。
6.专利权人: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者或其继承人、受让人。
7.技术秘密:指对技术信息的保守和不公开,不向他人公开或向公众在合法的合作关系中获得。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四条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可以是发明创造者,也可以是依法取得著作权或依法从发明创造者取得专利权的机构或单位。
第五条申请文件1.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2.申请文件应当以中文撰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日专利申请的日期即为申请日,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得到受理。
第七条优先权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的,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
第八条费用缴纳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代理费等费用。
第三章专利权第九条专利权的获得与保护1.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将成为发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2.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将成为发明专利权。
3.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成为这些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十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发明具有“先在审查主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全文gbt2949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全文GB/T 29490——2013发布:2014-04-18 作者:admin 浏览:38次内容出处:前言I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维野、雷筱云、马鸿雅、刘海波、徐俊峰、唐恒、常利民、袁雷峰、张杰军、张艳、杨哲、黄晶、韩奎国、岳高峰。
引言II0.1概述本标准提供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0.2 过程方法利用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任何一项或一组活动均可视为一个过程。
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将直接成为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过程,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四个环节,如图1所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输入是企业经营发展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一般包括:a)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b)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c) 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d) 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通过持续实施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输出一般包括:a) 激励创造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b)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改善市场竞争地位;c)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支撑企业持续发展;d)系统管理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本标准采用过程方法:a)策划: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求,制定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b)实施:在企业的业务环节(产品的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中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c)检查:监控和评审知识产权管理效果;d)改进:根据检查结果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0.3原则本标准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原则:a) 战略导向统一部署经营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使三者互相支撑、互相促进。
b) 领导重视最高管理者的支持和参与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最高管理层应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使科技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部)。
校办各企业、我校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我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我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1.执行我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1)执行我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2)完成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中做出的科技成果;(3)退职、离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4)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在读期间接触的科研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5)对于计算机软件,除以上所述情形外,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物质条件是指:(1)我校的资金;(2)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拔款或者贷款;(3)我校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我校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资料;(5)我校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6)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交付的科技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成果的归属,并以我校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为抵押的。
第四条我校知识产权的标的包括:1.我校的专利申请、专利;2.我校的计算机软件;3.我校的商标;4.我校的名称(XXXX大学或XXXX工业大学)、简称(XXXX、兰理工或XXXX工大、甘工大),包括外文名称及其缩写;5.我校的校徽、校标;6.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发表在国内外书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7.我校的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校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
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制度的意义与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创新与发展,维护创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包括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和规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取得方式、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节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构建和实施:1. 版权原则:知识产权享有人对其创作享有独立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 平等原则:所有人在获得知识产权的机会、权益保护等方面应享有平等对待。
3. 公平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确保创作人和权利人在权益保护方面不受歧视。
4. 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平衡创作人、权利人和公众的权益。
5. 国际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遵守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惯例。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类型与保护第一节版权保护1.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
2. 衍生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二次创作和演绎享有的权益。
3. 邻接权:指对音乐录音、电影制作等与著作有关的行为享有的权益。
第二节商标保护1.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2.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三节专利保护1.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和专利权的维持等内容。
2.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独占权。
第四节计算机软件保护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方式。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1. 自然取得方式:指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中自然获得著作权。
2. 合同取得方式:指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取得著作权。
第二节商标的取得方式1. 注册取得方式:指商标在商标局经过注册后取得商标权。
2. 使用取得方式:指商标通过在市场上使用并形成一定知名度后,获得商标权保护。
第三节专利的取得方式1. 申请取得方式:通过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后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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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全文要说中国的大大小小的法律法规那是数不胜数,其中各领域有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然后根据主要的法律再去制定其他具体、细化的法规,避免过于抽象。
那么知识产权法规全文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知识产权法规全文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
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
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表演第三十五条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录音录像第三十七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