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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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1. 投资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投资管理规定,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稳定性。

2. 资产处置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管理规则,保证资产处置的真实有效性。

3. 负债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负债管理规则,加强对负债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偿付能力和保证金安全。

4. 资本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资本管理规则,确保资本充足和资本管理的有序性。

5. 风险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规则,加强风险管理,以确保投资产品质量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

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

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它涉及到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以下是关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详细内容:一、资产配置管理资产配置管理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关键环节。

它主要涉及到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配置,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房地产等其他类资产等方面的配置。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配置,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二、负债管理负债管理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义务,包括各类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并对其进行定价和推广。

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产品的价格和条件,以确保公司盈利和偿付能力。

三、资金运用管理资金运用管理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它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和投资组合的管理。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并对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四、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主要涉及到对公司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五、投资组合管理投资组合管理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它主要涉及到对投资组合的配置、监控、评估和调整等方面。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组合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保险产品设计管理保险产品设计管理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它主要涉及到保险产品的开发、定价、推广等方面。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产品策略,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并对其进行定价和推广。

同时,还需要根据市场反馈和产品表现对产品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保险费率管理保险费率管理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2号
郭树清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27
【摘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2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11页(P20-30)
【作者】郭树清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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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保险及责任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保险及责任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保险及责任管理办法一、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固定资产存在盗窃、失火、自然灾害等风险,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

为了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固定资产,保证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固定资产保险及责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固定资产保险相关概念1. 固定资产保险是指企业为了保障其固定资产免受各种意外事故和风险的损失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2. 固定资产保险责任管理是指企业对固定资产保险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和责任评估,以保障企业的利益和避免额外的损失。

三、固定资产保险的作用和意义1. 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通过购买固定资产保险,企业可以在固定资产遭受盗窃、损坏或毁灭的情况下获得赔偿,从而降低了经营风险,保持经营的稳定。

2. 减少企业的财务损失固定资产保险可以为企业在固定资产损失时提供经济赔偿,减少了企业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导致的财务压力和损失。

3. 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声誉购买固定资产保险显示了企业对自身固定资产的重视和保护,有利于提高企业在业内的信誉和声誉,进而促进业务合作和发展。

4. 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固定资产保险不仅可以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可以提醒企业员工保护和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的重要性,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固定资产保险责任管理的重要性1. 防范意外风险通过对固定资产保险责任的管理,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风险因素,从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2.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固定资产保险责任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3. 规范企业行为通过固定资产保险责任管理,企业需要履行相应的保险合同义务,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4. 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固定资产保险责任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固定资产的风险状况和损失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从而保障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保险基金管理规定(3篇)

保险基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保险业的稳健运行,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涉及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保险基金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

(二)安全稳健原则:保险基金管理应当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公开透明原则:保险基金管理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业化原则:保险基金管理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基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基金的种类第五条保险基金分为以下几类:(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用于支付未来保险事故的赔偿金。

(二)风险准备金:用于支付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金。

(三)偿付能力充足金:用于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四)保险保障基金:用于支持保险公司化解重大风险,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

(五)其他专项基金:根据需要设立的用于特定目的的基金。

第三章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管理职责,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应对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监管要求,定期向保监会报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险基金被挪用、侵占或者滥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19【实施日期】2015.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xx版)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托管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等国家有关监管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资产托管业务。

第三条保险资产托管是指公司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办理资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托管人,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履行资产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及公司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可以选择一家或几家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中心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中心依据公司授权,履行公司保险资产的委托人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中心在资产托管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与资产托管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资产托管人的选择事宜;(三)负责对资产托管人服务能力的跟踪与监督管理,确保托管资产安全、规范、高效运作;(四)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日常操作管理;(五)负责资产托管人更换事宜;(六)负责托管业务相关资料的管理。

托管人选择第八条资产管理中心选择资产托管人应经公司经营管理层批准,并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托管人的选择,选择工作应遵循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严格的选择考察标准。

第十条公司选择的托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办理相关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具备良好的外部权威机构信用评级;(三)资本实力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各项财务指标良好;(四)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具有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五)专职人员熟悉相关资产托管业务,并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托管业务管理经验;(六)具备高效、安全的资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业务运作能力和业务系统;(七)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及客户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和规范;(八)具备完善的灾难应对计划方案和安全的数据备份系统;(九)有完整的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内、外部审计安排;(十)近三年托管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十一)该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或者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股份超过10%的,不考虑选择其为托管人;(十二)其他条件。

2015年10月19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2015年10月19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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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S)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从事研究、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A)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为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五)非金融企业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六)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

主要发起人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S)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主要发起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一)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四)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七)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五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筹建方案以及出资资金来源说明;(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四)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五)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六)股东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行业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银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申请人申请、银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筹建工作完成后,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申请报告;(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S)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五)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七)受托管理资金及相关投资管理能力证明材料;(A)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决定核准的,颁发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S)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银保监会按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3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三)最近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四)最近2年监管评级均达到B类以上;(五)使用自有资金出资,投资金额累计不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的50%;(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由银保监会按照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合理规划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设立,避免同业竞争及重复投入。

第二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组织形式;(四)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股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合并或分立;(九)撤销分支机构;(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可以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谈话。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具备5年以上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其中,董事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S)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接受反洗钱培训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材料、关联关系说明、个人征信报告等复印件或证明文件;(S)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重要管理职务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四)公司相关会议决策文件;(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三)被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自被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禁入期满未逾5年;(四)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 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六)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七)因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处刑事处罚,或因其他罪名被判处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A)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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