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范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产保险管理,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单位和个人参加的与企业资产有关的保险事项。
第二章保险管理职责第三条企业管理负责人是企业资产保险的管理者,负责公司保险策略的订立、实施和监督,保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相关的保险申请流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供应诚信、有效的服务。
第三章保险购买第六条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企业资产保险购买计划,明确保险项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资产保险应依据实际需要,购买资产综合险、责任险等适当类型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企业资产安全保障的需求。
第八条保险购买应通过正规的保险渠道进行,严禁购买假冒伪劣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保险购买的决策应遵从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批准。
第四章保险索赔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人要立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保险事故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十一条保险索赔申请应认真描述事故经过、损失情况、保险金额和索赔要求,并供应相关的证明料子和证据,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损核赔,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对合法有效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理赔金额应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应及时支出理赔款项给企业。
第五章保险管理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评估保险合同的完善性和适用性,并及时调整保险策略和保险计划,以保证企业资产安全的需求。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对企业资产保险的需求进行监测和分析,供应专业的服务和建议。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档案和保险凭证,并依照规定的时限保存相关的索赔资料和证据。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以下规则: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计划、专项计划等。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
(一)产品设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产品的基本设计和发行方案,明确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期限、投资门槛等。
(二)风险控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产品,应当提前告知投资者,避免投资者出现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三)信息披露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门槛、发行费用、投资者权益等。
三、信托计划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托计划业务时,应当遵守《信托法》及
其实施细则、《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应当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评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以上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加强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2号
郭树清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27
【摘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2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11页(P20-30)
【作者】郭树清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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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指的是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全体员工,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的资产管理目标是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并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第五条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科学决策、独立性、专业性、公开透明、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分类管理第六条公司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机器等,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评估。
第八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做好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其他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等,公司应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散投资。
第四章资产管理流程第十条公司应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对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资产管理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对资产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资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投资顾问和风险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公司应根据资产性质和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隐患。
第七章资产管理绩效评估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考核制度。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资产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资产保险管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风险掌控。
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保证资产保险工作的有效推行和执行。
二、保险管理机构1.企业设立资产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保险业务的组织协调、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理赔的处理等工作。
2.资产保险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构成,并负责订立和修订相关资产保险管理制度和规范。
三、资产保险责任和义务1.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评估资产风险,订立合理的保险方案,并保证保险责任的完全履行。
2.企业员工应乐观搭配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供应有关资产信息、损失情况和理赔申请等资料,并确保供应的资料真实准确。
四、保险合同签订1.企业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依据实际情况认真评估保险需求,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进行购买。
2.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条款等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3.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对保险合同进行妥当保管,并定期审核保险合同是否符合企业需求。
五、资产损失和保险理赔1.在发生资产损失时,企业员工应立刻报告事故情况和损失程度给保险管理机构,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并保护现场。
2.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供应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障企业权益得到及时赔付。
3.对于保险理赔金额较大的案件,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搭配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并供应必需帮助和支持。
六、保险费用管理1.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依据保险合同商定,定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并保证保险费用的合理支出。
2.企业员工应珍惜企业资源,避开不必需的风险和损失,减少保险理赔次数和金额。
3.对于保险费用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七、保险信息管理1.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妥当保管相关保险文件和资料。
2.企业员工在办理保险事务时,应供应准确完整的信息,遵守隐私保护原则,不得泄露保险信息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制度

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制度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制度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本文将就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阐述。
一、背景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源于保险行业对资金利用和风险管理的需求。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接受保费,为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和保险服务。
为了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和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需要合理配置保险资金和积极管理风险。
二、目的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具体来说,其主要目标包括:一是确保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收益;二是控制投资风险,防范资金损失;三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保险责任的兑现;四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
三、原则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是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的首要原则。
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资产,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2. 流动性原则:保险资金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需求,要求保险公司合理安排资金的流动性,确保能够及时满足保险责任的兑现和业务的正常开展。
3. 收益性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的需要,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提高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4. 规范性原则: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方法保险投资和资产管理制度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 资产配置: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方案,包括不同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和区域、行业的选择等。
2. 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及时发现和应对投资风险。
3. 投资决策: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制定投资策略和决策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和资产管理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fb15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c9.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保监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为加强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范保险资产托管行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现就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
二、托管机构应当至少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险资产;(二)根据托管合同约定,代理或协助保险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根据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四)对托管保险资产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五)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托管资产报告、有关数据、报表和信息;(六)完整保存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对托管的保险资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上述信息和资料泄露给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八)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监督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运作,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有关数据、报表,并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保险机构应当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支,并确保托管保险资产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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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管理规范
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它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第四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3
(六)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七)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前款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第十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
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
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4
第十一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六)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