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
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对外投资”。
虽然对外投资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国务院于2014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投资方的利益。
一、对外投资的定义对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国境外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金融机构的承销、融资租赁、海外并购等。
二、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 投资金额超过境内上级审批权限或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2. 对敏感行业进行重大投资的行为;3. 在同一个行业领域内,通过一定的资本关系构成垄断或者垄断可能的对外投资行为。
三、参与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涉及到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为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军事等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对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安全审查。
四、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
企业和个人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提出对外投资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借助信息平台审查。
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平台借助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和安全审查。
3. 评估并层层传递。
有关部门对涉及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层层传递,供各级别政府参考。
4. 安全审查结论。
审查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投资结论给出具体的安全审查意见,并把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方。
五、对外投资实施后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境内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1.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组织经营活动。
2. 对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承诺。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I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 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 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或补报、更正的报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三)并购交易基本信息(不涉及并购交易的除外);(四)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如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变更报告;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外资企业工商年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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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业务流程及平台建设工作要点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业务流程及平台建设工作要点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业务联动,抓紧梳理业务流程,解决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的突出问题。
请各地按照以下要点逐项对照,于7月底前完成相关改造完善工作,并将各要点完成情况分别报商务部(外资司)和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具体要求如下:一、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各类外资主体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填报提醒服务。
(一)对线上办理登记企业的有关提示。
对于通过线上方式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完成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项填写后,企业登记系统应弹出提示(见附例1),提示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知悉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对线下办理登记企业的有关提示。
对于仅通过线下途径办理设立、变更登记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窗口要在办理业务时,书面告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的法定义务,并告知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见附例2)。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窗口要在为被并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提示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二、完善系统填报功能和数据传输渠道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共同做好系统完善和问题排查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加快推进系统改造和完善,确保实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的各项功能。
(一)企业登记信息和外资加挂信息须同时提交。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一并填报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并将登记信息项和外资加挂信息项同时提交(一个提交按钮),市场监管部门无须对外资加挂信息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要求,于7月底前按照一个提交按钮的方式完成系统改造。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五、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

观 察BSERVATION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
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刚刚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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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质量,促进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实体,其信息报告需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投资项目的主要合同和协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的披露对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监督企业运营状况和合规性。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一定的报告频率和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
例如,企业通常需要在设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报告设立情况,每年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财务报告等。
这一要求有助于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企业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于信息报告的审核和核实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规。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等。
这一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助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监管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也包括了对投资者
和企业权益保护的规定。
在信息报告披露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其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
也需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隐私和商业利益,在信息审核和核实过程中
保持公正和透明。
这种权益保护的机制有助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
透明的投资环境。
最后,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体系。
这包括与金融、会计、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协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避免重复或冲突的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信息
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定和措施为外
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操作指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促进了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然而,管理办法的实施也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保证其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