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诉搜狐链接行为侵犯著作权案
我国网络侵权经典案例述评

服务 。北京二 中院判 决认 为 , 提供链接 本身不存在 对作品的复制 , 因而不侵害 作者的著作权 。但是 ,被告在得知原告 的权利被侵 害后 , 未及时 删除链 接 , 存
在过错 ,应 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 。
上发表的文章刊 载于 《 电脑 商情报》 侵 , 犯 了其著 作权 法 院判 决 被告 构成 侵
一
审法院认为雨度提 供的服 务已经超出 r搜索 的范嘲,提供的足下载服务.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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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原告 陈卫华称被告 成都 电脑商情报
部链接 , 有侵 权故意 。北京高院的终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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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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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 同, 不影响著作权 人对其作品传 并 播的控制权 利。 将传统 印刷出版的作品 数字化 后上载到互联 网上 传播 , 并未产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2001(000)005【摘要】原告:刘京胜,男,44岁,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京胜因与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译著【总页数】3页(P170-1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网页链接者的法律责任——评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案[J], 王范武2.《大学生》杂志社与李翔、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J], 周翔3.新闻媒体对图片分享网站侵犯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以绵阳晚报社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 [J], 任雪瑶4.商标权人对其售后商品是否仍享有权利——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诉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J], 张广良5.评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对比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浅论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 [J], 陈嘉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刘京诉搜狐链接行为侵犯著作权案

刘京诉搜狐链接行为侵犯著作权案2000年10月,翻译作家刘某在上网访问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返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经典作品”、“堂吉诃德”后,可在页面上看到翻译的作品《堂吉诃德》,而此前对于其译作的网上刊载并不知情。
于是,刘某申请对以上上网的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于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搜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月6日,被告向北京市公正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进行公证。
搜狐公司辩解道:1、翻译作家刘某的作品不是其搜狐网站上载,亦不是在搜狐网站的页面上,而是通过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进入他人的网页后才看到该作品;2、直接访问、 、 网站,即可以看见载有刘某翻译作品的网页;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连接关系,所以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载有刘某作品的网页。
三个网站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上载其译作的行为与搜狐无关。
11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当庭明确要求搜狐网站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
搜狐网站以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
制止30日,搜狐网站才断开链接。
问题:一、三个网站上刊载刘某译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二、搜狐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解析:三个网站刊载的刘某翻译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三个网站作为经营者,直接提供信息服务,扮演者与出版社类似的角色,具有类似于出版者的法律地位,故可以比照出版者使用严格责任。
这三个网络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时,该信息是存储在其网站的服务器上,该网站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刘某的允许,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刘某作品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因此刘某有权要求这三个网站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链接与网络版权的保护

w w c e q m r e o 网站访 问《 ・ w . n i yi . m h n et 唐 吉诃德》 中文版 的过程 和 文 ( ) 二 链接 的功 能和性 质阐述 : 次 , 果 网络服 务提供者 有过 其 如 路径进 行 公证 , 以证 明 : . 接访 问前述 网站 可 以看 到 已原 告作 错 , 著作权 人 出示上述 证 明后网络 服务提 供者仍 不采 取措施 1直 即“ 品为 内容 的页面 : . 2 该作 品不 是被 告上载 , 亦不 在被 告网站 的页 面上 。 以上证 据可 以说 明 , 因搜狐 网站 与上述 三个 网站有链接 ,
上述 网站只和搜 狐公 司的 网站有链接 关系 , 律并未规 定这 种链 法
著 作权人 出示上述 证明后 网络服 务提供 者仍不采 取措施 的,
接是 一种侵权 行 为。法 院经 审理 查明 ,19 年 漓江 出版社 出版 可 以在提 起诉 讼时 申请人 民法 院先行裁 定停止 侵害 、 除妨碍 、 95 排
爱特 信公 司开 办的搜 狐网站 ( w . h . r) w ws ucn 未经 许可 , 自将 如 果用“ 七条 ” o o 擅 第 来规范链 接 , 果如何 ?( 保护此 类 网络版 其结 四) 其 在 19 95年 出版 的译 著 《 ・ 唐 吉诃 德》 以三 种版式 在 网上 登 出, 供人 阅读下载 。 该行为 侵犯 了其著作 权, 要求 搜狐公 司停止侵害 、 赔 礼道歉 并赔偿 损失 人 民币 l 万 元 。被告搜 狐公 司辩称 : 公 O 该 司 从未将 原告 的作 品在 网上登 载 ,网上确 有 原告作 品的三 个版
权 的途 径 。 针 对 以上 问题 , 分述如下 : 现
( ) “ 一 对 第七 的解说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0.12.19裁判规则提供网站链接服务并不是将他人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行为,也不是传播。
当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上的瑕疵时,主要应由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
正文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原告刘某某。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
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www.shuku.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
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在本院11月23日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但被告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拒绝其请求。
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上)

的网页, 此时可以看到 《 路上的感觉 》 一书的全文 。 原告 以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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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明被 告在接到其发 出的通知函后并 没有对原告 的作品 《 路上
的感 觉 》断 开 链 接 。 被告于 2 0 年 2 2 01 月 3日进 行公证 ,证明搜狐网站已停 止 了与 “ 多来米黄金书屋 ”的链接 ,但承认虽 已断开了与 “ 多来 米黄金书屋”的链接 ,但公众通过其他途径仍可搜索到原告的 作品。
金 书屋 为阅 读全文 提供 了两 条 链接 路径 ,点击 其 中之 一的
“ 6 搜索 ” 13 ,查询到全景中文 ( WWC o et m) W 、n v lo 的网页 ,继 、 续点击该网页上 ‘ 《路上的感觉 ’ ,进入书路 ( W suu e ) W W、 l、 t h n
服务的后果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 故应依法驳 回其
识产权案件 , 大多是利用搜索引擎功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 但 商 号权等标识性权利或 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主要形式为 : 自己 在
的网页源代码 元标 记 ( t-a mea t g)或网页中写入或 者向网络 服
件, 因此 ,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此种链接服 务的行为不构成对原 告著作权 的侵犯 。 原告提 出被告与非法上载其作品的网站均实 施了侵犯其著作权 的行为 ,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 没有法律 依据 ,法院不 予支持 。
由于互联 网的技术特点 和用户需要 ,要求设置搜 索引擎
务公司提供与 自己无关但被查询 的几率较高的关键词 , 而这些 词多是知 名企业的商标 、商号 。例如 :将其 网页关键 词写为
“ hn — coot,这样 ,当用户在查询 “ coot C ia Mi sf r ” Mi sf r ”时 ,搜 索引擎会 自动将包含该 网页的搜索结果 显示出来 。 还可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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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诉搜狐链接行为侵犯著作权案
2000年10月,翻译作家刘某在上网访问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返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经典作品”、“堂吉诃德”后,可在页面上看到翻译的作品《堂吉诃德》,而此前对于其译作的网上刊载并不知情。
于是,刘某申请对以上上网的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于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搜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月6日,被告向北京市公正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进行公证。
搜狐公司辩解道:
1、翻译作家刘某的作品不是其搜狐网站上载,亦不是在搜狐网站的页面上,而是通过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进入他人的网页后才看到该作品;
2、直接访问、 、 网站,即可以看见载有刘某翻译作品的网页;
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连接关系,所以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载有刘某作品的网页。
三个网站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上载其译作的行为与搜狐无关。
11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当庭明确要求搜狐网站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
搜狐网站以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
制止30日,搜狐网站才断开链接。
问题:
一、三个网站上刊载刘某译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二、搜狐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解析:
三个网站刊载的刘某翻译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三个网站作为经营者,直接提供信息服务,扮演者与出版社类似的角色,具有类似于出版者的法律地位,故可以比照出版者使用严格责任。
这三个网络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时,该信息是存储在其网站的服务器上,该网站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刘某的允许,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刘某作品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因此刘某有权要求这三个网站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搜狐网站在收到刘某断开链接的要求后,仍不及时断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权。
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在链接过程中,不论网站经营者是自己直接提供信息服务,还是提供链接服务,帮助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作品信息,都能使作品的传播得以实现。
如果链接便利了侵权作品的传播,也会因此而构成侵权。
由于两类信息服务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就有所差异。
网站经营者通过链接服务向上网者提供信息时,该信息并非存储于其网站所
在的服务器上,而是通过链接技术从其他服务器获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网站经营者承担严格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互联网上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各网站之间既具有互联性、开放性。
网站经营者无法对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因此,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为侵权信息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侵权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其行为应被认为构成侵权。
案例中,刘某通过网站页面的提示,一步步进入到登载有自己作品的网页,但该网页上的作品,并非由搜狐网站直接提供,搜狐网站仅仅是将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提示给刘某,并通过链接的方式使刘某到达了信息来源的网站。
该作品信息没有存储在搜狐网站的服务器上,而是存储在其他网站的服务器上,搜狐没有将该作品信息直接复制到互联网上,仅仅是将信息来源的网页提示给上网用户。
搜狐作为网站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对其搜索到的结果逐一进行审查和过滤,我们有理由认为搜狐的链接行为是善意的,应当免责。
但是另一方面,2000年11月23日,法庭开庭审理时,刘某明确要求搜狐网站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
搜狐网站以法律为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直至30日,搜狐网站才断开链接。
11月23日以后,搜狐知道网络心痛中存储有上传的侵权内容和链接指向的内容侵权,在收到著作权人刘某发出的符合要求的通知后,并没有及时断开对侵权内容的链接,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迟延断开链接给刘某造成的损害,搜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搜狐虽没有直接上传、复制刘某的作品,但是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其帮助行为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间接侵权,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