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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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2岁,张某丈夫。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不堪忍受,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李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2)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5)判决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思考(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

这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力度。

法律知名刑法案例(3篇)

法律知名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5月,张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案件经过:1. 争执起因: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18年5月的一天,张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

2. 暴力升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向李某颈部刺去。

李某大声呼救,张某并未停止,继续对其进行攻击。

3. 案发经过: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张某追上再次刺伤。

随后,李某倒在地上,张某看到李某已经无法动弹,才停止了攻击。

4.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感到十分后悔,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定张某为犯罪嫌疑人。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评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张某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再次,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张某的行为导致了李某重伤,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2. 自首情节的认定: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 家庭暴力问题的反思:本案反映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而破裂,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家庭暴力法律行为案例(3篇)

家庭暴力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李某某多次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张某某不堪忍受,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某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法院审理(一)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李某某多次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具体表现为:1.被告李某某在争吵中多次用拳头击打原告张某某的身体,造成原告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被告李某某用言语侮辱原告张某某,如“你这个贱人”、“你这个败家娘们”等;3.被告李某某限制原告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如限制原告张某某出门、联系亲朋好友等。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停止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纠纷案。

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于受害者而言,家庭暴力不仅会造成身体伤害,还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严重影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李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 实施主体:家庭暴力行为实施主体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法律犯罪案例_杀人犯(3篇)

法律犯罪案例_杀人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复仇之刃”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犯罪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持刀将妻子陈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二、案件经过1. 家庭纠纷刘某与陈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生活的压力增大,两人关系逐渐恶化。

陈某长期遭受刘某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案发经过2019年3月,陈某再次遭受刘某的殴打。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陈某向当地妇联求助。

然而,妇联介入后,刘某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陈某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自己和孩子将无法生存。

3. 谋杀妻子2019年4月,陈某在好友李某的介绍下,购买了刀具。

在决定复仇之前,陈某多次与李某商讨,确保计划万无一失。

4月10日,陈某趁刘某熟睡之际,持刀将其杀害。

作案后,陈某将现场清理干净,并试图自杀未遂。

4. 自首归案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侦查过程中,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迅速将刘某杀害陈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审理1. 庭审过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陈某系受家庭暴力长期摧残,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家庭纠纷,持刀将刘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陈某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案件评析1. 家庭暴力问题严重“复仇之刃”案暴露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陈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值得我们深思。

2.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本案也反映出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陈某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未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报复。

这说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刻不容缓。

[法律]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法律]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

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

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

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七十高龄,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但郑某作为子女非但没有好好孝敬申请人,而是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向申请人索要钱财,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二、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房屋。

(三)典型意义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本案中,郑某作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没有孝敬母亲,反而以殴打、
威胁方式索要钱财,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人伦,法院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同时,本案申请人作为年逾七旬的老人,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一张安全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性格暴躁,婚后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李某不堪忍受张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在起诉书中详细描述了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过,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李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医疗鉴定报告、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出庭应诉,但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3. 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益,损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李某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1. 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准予李某离婚。

3.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35岁)与王某(男,40岁)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发现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某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态度恶劣,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19年,李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李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王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3. 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家庭暴力行为。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某并未改正其家庭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李某某无法忍受。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判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1.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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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xx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

2012年5月28日,许红涛又因琐事在家中殴打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被害人,殁年63岁)。

同月30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许二的头面部及胸部等处,造成许二双侧胸部皮下及肌间广泛出血,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广泛挫伤,致创伤性、疼痛性休克并发呼吸困难死亡。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红涛因琐事殴打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许红涛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许红涛死刑。

罪犯许红涛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殴打病重父亲致死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被告人许红涛平时好吃懒做,还经常打骂父母,在案发前和案发当日先后两次对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施暴,且是殴打其父头面部及胸部等要害部位,从许二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的情况看,暴力程度很强,说明许红涛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案发后,许红涛的近亲属及村民代表均要求严惩不务正业、打死生父、违背人伦道德的“逆子”。

因此,对许红涛以故意伤害罪核准死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充分体现了对严重侵犯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暴力犯罪予以严惩的政策,即便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也不例外。

案例2
沐正盈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沐正盈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留下其与女儿沐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共同生活。

2014年2月2日晚,沐正盈认为沐某某常在外面玩耍、难以管教,遂用绳子将沐某某捆绑在家里的柱子上,并对沐某某扇耳光、用绳子抽打。

后沐正盈将沐某某松绑,见沐某某又往外跑,遂用力拉扯沐某某的衣袖,将沐某某拽倒在地,随后又用木棒殴打,致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后沐正盈将沐某某的尸体用编织袋包裹并移至树林里掩埋。

同月11日,沐正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沐正盈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长期以来经常殴打被害人,案发当日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死亡,后为掩盖罪行掩埋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沐正盈针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儿童实施加害行为,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鉴于沐正盈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沐正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虽发生在家庭内部,但被告人常年对至亲之人实施家庭暴力,案发时又对年仅5岁的女儿施暴,且不加节制,案发后也不积极救助,终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从严惩处,但因其具备自首情节,故从轻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本案系父亲殴打亲生女儿致死的恶性案件。

年仅5岁的女童,本该生活于童话一般的世界,却一直在暴力的阴影中成长,直至最后殒命于自己父亲手中。

这给我们所有家长敲响了警钟。

我们在此提醒家长,千万不要殴打孩子,以免酿成悲剧而后悔莫及。

案例3
xx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亲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亲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

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郑玲躲至常磊卧室。

当日20时许,常新春到常磊卧室继续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

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常新春按住郑玲头部继续殴打。

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

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

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发后,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谅解,同时考虑被害人常新春平时饮酒后常常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常磊已经将被害人常新春手中的菜刀夺下,但常新春对郑玲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虽然殴打的不是常磊,但其扬言要杀死全家,结合常新春平时酒后常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排除其暴力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可能。

因此,常磊针对常新春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有权进行防卫。

但从常磊持菜刀砍击常新春造成多处损伤并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析,确实与常新春徒手家暴行为的手段和严重程度不对等,因此可以认定常磊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考虑到常磊将常新春砍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投案自首,得到其母亲的谅解。

常新春具有家庭暴力既往史,常新春的其他亲属和邻居也要求对常磊从轻处罚等情节,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完全适当的。

案例4
xx虐待案
(一)基本案情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女,殁年31岁)结婚。

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

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

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

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

经鉴定,刘祎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朱朝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朱朝春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也经常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

本案被告人朱朝春虽与被害人刘祎离婚,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虐待行为,致使刘祎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予以重判。

案例5
xx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
7、8月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便离家到亲戚朋友处借住。

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邓某在网吧上网时,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

因担心被人发现,邓某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少女因未婚先孕,遗弃自己刚出生的婴儿并致婴儿死亡的案例。

被告人邓某因不敢让家人知道未婚先孕的情况,在隆冬之际生下女婴后,为达到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目的,将一团纸巾塞进新生儿口中,并将新生儿置于户外难以被人发现之处。

从其主观上看,并不希望婴儿被他人发现后捡走或得到救治,而是积极追求新生儿死亡,最终造成婴儿被遗弃后死亡多日才被发现的严重后果,故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邓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新生儿的亲生母亲,且是在无助并不敢让家人知道的情况下选择的错误之举,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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