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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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人材培养和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学校与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的各项事务。

1.2. 校企合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1.3. 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认真选择合作火伴,避免陷入无效、无效和不可控制的合作中。

1.4. 校企合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合同约定。

1.5. 本管理办法以优化校企合作渠道,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发展,为学校与企业深入合作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二、合作模式2.1. 校企合作的基本模式包括学术科研合作、人材培养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顾问服务等。

2.2. 合作方式包括企业投资办学、产学研合作、技术合作、人材引进及培养等,协议签署前要保证企业与学校签订合作意向书,双方通过谈判商议确定签订合作协议的具体事项。

三、合作流程3.1. 合作准备阶段3.1.1. 学校确定校企合作的目的、范围、方式、资源等,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作方案。

3.1.2. 学校与企业进行洽谈,商议合作事项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3.2. 合作实施阶段3.2.1. 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确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实施计划、质量标准、责任及收益等。

3.2.2. 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实施过程中要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并及时解决问题。

3.3. 合作评估阶段3.3.1. 合作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共同对合作所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并由学校撰写合作报告。

3.3.2.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合作,或者住手合作。

四、合作规范4.1. 校企合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殊是有关人材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2. 在合作中,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作责任的履行。

4.3. 校企合作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4.4. 学校应加强对合作火伴的考察,防范风险,确保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以校“国示范”建设和“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创建工作为中心,以学校工作意见为指导,鼓励学校各系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教师培养、技术服务、产品加工、制造研发,规范开展校企集团化办学、建设企业工作站和企业调研咨询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特制定该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事项。

第二条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科技处负责指导、服务、协作、规范,各系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与各系教研室、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和发展的方向基本配套,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生产加工平台。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

1.科技处的责任事项:负责制订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各系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企业资质;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协议、产品加工审批表、校企合作评分表等相关材料,并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评价。

2.各系的责任事项:负责落实2个及以上校企110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队,并确定服务队名称;填报技术服务队队长、队员情况登记表;负责发掘一定数量与本系专业对口,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校企合作活动;负责定期与协议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调研、制造研发、产品加工等广泛的校企合作,并做好资料归口与上报工作;负责通过与协议企业校企合作活动,挑选适当的企业生产项目,应用于学生的教育与教学;负责从校企合作过程中收集适合参加各级创新大赛的创新作品,参加省、市各届创新大赛;负责挑选2家及以上有良好合作关系、良好发展前景、可以深度合作的企业,建立企业工作站,根据专业特点与合作方式制定合作协议与合作计划,由学校进行授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目的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人才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带动招生、教学、就业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学校应根据所办专业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专业科、处室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科研、技术开发与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合作的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

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与学校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领导或企业代表、教务处、专业科、招就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同学校合作的企业以及合作的方式及步骤,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宣传;(二)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科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督促、考核、宣传专业科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对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烟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烟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4—12—13 8:34:35附件烟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办学方向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企业集团办学实现校企一体化的优势所在。

为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以及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与国内外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技能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招生就业、文化交流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与交流(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为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第四条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是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常设机构,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学校校企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

3。

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审核认定,加强对跨学院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4。

负责对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5.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国创计划)的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做好本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规划.2.统筹学院内部资源共享,全力支持和配合系(部、中心)的校企合作工作。

3。

负责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4.负责本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5。

负责本学院系(部、中心)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系(部、中心)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校企合作与学科(专业)建设等有机统一,积极谋划和推进本系(部、中心)校企合作工作。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增强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实现生产育人的目标,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中职学校重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中职学校标志性内涵的体现。

在校企合作中,学校是主动方,专业及专业教师是主体。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文化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人才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

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才培养和生产育人的要求,全过程贯彻人才培养的教学功能。

学校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第四条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一)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二)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三)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四)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五)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六)学生顶岗实习;(七)订单培养;(八)职业培训工作等。

第五条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校企合作工作流程:(一)合作项目调研。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成功运行,在本部门(科室)校企合作需求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

(二)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向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提交合作方案。

合作方案必需体现人才培养的教学性要求。

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组成专家组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1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规范学校各部门对外合作行为,保证学校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与企业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目标,带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能力和教育与培训质量。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四条校企合作任务1. 合作培养师资:各系(部)每年安排专任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

项目经人事处认定,列入学校双师培养计划。

2. 合作建设专业:各专业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企业人员参加专业建设、举办讲座,开展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实训指导等。

合作探索教学改革,积极开展“订单式”等工学结合模式培养人才。

3.合作进行校园环境、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吸引企业参与学校建设,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用于学校环境改善、共建实验实训基地等。

4.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

5.合作培训:合作开展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分类:1. 引进企业:在校内设立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在校内设立集培训、生产、研发与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工程中心、实训基地等。

2. 产业学院:以学校优势专业(专业群)为依托,有实体产业经济组织参与共建、以现代学徒制为主要教学运行模式的二级学院,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3. 人才培养:对在校生进行订单培养,或面向社会开展专项培训。

4. 校外实训基地:接纳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接纳专任教师企业锻炼。

5. 企业赞助和捐赠:企业赞助技能、体育、文化等比赛项目;提供包括奖助学金、图书、设备、软件以及其它总值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校企互惠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使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一)机构设置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各系主任、书记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就业办)兼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各系成立分院校企合作工作组,分管院领导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系书记、各教研组长、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工作。

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下设以合作项目或专业为单位的校企合作专业(项目)组,专业(项目)组组长一般由学生带头人担任。

(二)任务分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1、制定完善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办法为鼓励和规范我校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教学改革,有效改变“企冷校热”的局面,大力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和科技服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校切身利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创新学校中职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中国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若干合作单位法人组成。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从战略层面保证专业与行业企业合作深入开展。

第五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之一是统筹协调校企合作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1.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不断探索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可持续发展。

3.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联系,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

4.积极推动、协调学校与企业(用人单位)合作,整合校企资源,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5.负责审查常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的调研。

6.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指导、跟踪、评估等。

7.定期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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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

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

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
作两个方面。

第五条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

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

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
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

第六条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
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成立“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理事会,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校企合作处,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各院(系)成立“校行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是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院(系)联系合作单位。

第八条校企合作处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院(系)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院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开展技术合作;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
(二)初审:校企合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学工、科研、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送校领导批准。

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院(系)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院(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

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

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

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院(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

第十五条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主要从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考核。

对工作突出或引进资金及设备来校办厂取得成效的院(系)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

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院系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院系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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