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合理性

合集下载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安乐死(Euthanasia)一直是一个敏感且备受争议的话题。

尽管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安乐死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李某某安乐死案为例,分析安乐死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典型问题。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患有晚期肺癌,已失去治愈希望。

在经过多次化疗后,李某某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在得知病情后,李某某多次向家人表示希望安乐死,但家人出于道德和伦理的考量,坚决反对。

在病痛的折磨下,李某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了安乐死。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李某某的家人向警方报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安乐死是否合法?2.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 家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患有晚期肺癌,已经失去治愈希望,且经过多次化疗,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在病痛的折磨下,李某某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阻止李某某实施安乐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 家人赔偿李某某生前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安乐死是否合法?在我国,安乐死尚未被法律明确规定。

然而,从伦理、道德和人权等角度来看,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减少患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安乐死可以尊重患者的生命选择权。

但在法律层面,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道德和人权等多方面因素,我国尚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

2.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李某某患有晚期肺癌,已失去治愈希望,属于无法治愈的疾病;其次,李某某在病痛的折磨下,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最后,李某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了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这一概念从1986年进入我国理论界至2001年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徘徊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我方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的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大方面论证:第一,中国大陆的现实条件无法保证安乐死的严格执行。

首先,我国总体的医疗服务较落后,且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是否无可挽救。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差距较大。

安乐死定义中对于无可挽救的病症的确认,需要有一定水平且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单位作出。

但是一些贫困地区医疗条件落后,无有权威的单位认定,且医生医德无法保证。

所以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安乐死很难实行。

其次,中国医患关系已经很紧张,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更易引起纠纷。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统计,近三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

可见我国医患关系之紧张。

而且安乐死牵扯到患者家属的判断,一旦在情理上不被其认同,医患关系的明天就更难以想象了。

最后,由于经济条件方面的因素,一些贫穷的患者因为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而谎称自己的痛苦无法忍受,要求实行安乐死,我们到底同不同意?这显然是违背了安乐死设置的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初衷而被滥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导一种弃生的错误价值观。

有些患者不向命运屈服,顽强地与病魔做斗争;而有些患者因为疼痛,就轻言放弃自己的生命。

我们到底应该鼓励哪一种呢?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像发出了一种信号,告诉病人在斗争的时候,死亡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给了患者的放弃的理由。

从尽全力拯救、延续患者的生命,变为了可以放弃。

把在斗争和放弃中间摇摆的病人推向了死亡。

那么之后的患者呢,在痛苦中就会更多的想到安乐死这样的解脱行为,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到场各位,今天我很荣幸的能够作为本场比赛最后一位发言的辩手对本场比赛做一个全面的总结。

再补充我方观点之前请允许指出对方辩友从开篇立论到总结陈词中的几点偏颇之处。

第一,对方同学告诉我们说啊,安乐死存在很多技术障碍,诸如误诊率,医学奇迹等等,但是,今天我们这个辩题是一个应然性的辩题,讨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是不是一种社会趋势所在,障碍性只能论证其很难达到,但不是应该或者不应该的充分条件。

例如,成功有很多困难,但是我们能因为存在困难否认我应该去成功的这一趋势所在吗!同样的逻辑,安乐死合法化这一趋势势在必行!第二,对方同学说,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发更多的社会危机,例如违背病人意愿,合理谋杀等危机,但是,正是因为合法化引发的社会危机,才更需要以合法化的途径去有效规范,规范患者,家属和医生的权利,惩处那些违道德法律的行为,才能真正让安乐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们社会所用,满足那些垂危病人最后的愿望!第三,对方同学说,合法化会让很多人钻法律漏洞,引发合理谋杀。

但是我想请问对方同学了,哪一条法律没有一点点的漏洞!我们要做的是完善法律,完善监督机制,还是应该全盘否定安乐死呢!还要替您您的是,那些不孝子女和不道德的医生谋杀患者,究竟是因为安乐死,还是因为人心不古呢!正因为人心不古,所以我们更应该合法化,起到规范,惩戒,威慑的作用!其实对方辩友最大的错误所在,就是只看到了安乐死的表面上的不合理性,难以操控性,没有真正从伦理,法理,以及社会的需求角度看待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

今天这个辩题是个应然性辩题,我们要讨论的不是安乐死到底有多少合理性或者多少不合理性,而是要看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究竟何在!之前我方一二三辩已经论证了安乐死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存在其合理性。

实施安乐死必须满足四个前提,病人理性且完全自愿,家属同意,医生同意,并且有医生和护士进行实施。

所以,安乐死在操作层面上并不会产生如对方辩友所说的那重重的社会危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合法化。

从生命伦理学原则的视角谈我国安乐死的合理性

从生命伦理学原则的视角谈我国安乐死的合理性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s h a S o c i a l Wo r k C o l l e g e
V0 1 . 2 0 No . 1 Ma r . 2 O 1 3
从生命伦理学原则的视角谈我 国安 乐死的合理性
宫秀 琪
( 中国海洋大学社会科学 部 ,山东 青 岛 2 6 6 1 0 0 )


安 乐死 的概 念及发 展现 状
重要 的原 则 , 自主原 则在 论 证安 乐 死 的合 理 性 中发 挥
苦地离开人世 , 这是病 人的权 利 , 是病人可 以 自主选 ( 一) 安乐死符合生命伦理学的 自主原则 每个人都无权干涉 。同时这也是我们尊重生命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类对生命认识不断深化 , 对 择 的, 生 的意义不是 为了承受苦难 , 如果我们 生命 的 自主意识也不 断加强。人们不仅 只关注生命 , 意义的体现 , 子是为痛苦安排的 , 那 已经没有意义 了。 对生命伦理也欣然接受 。作为生命伦理学最基本 、 最 活着 的 日
病人作为人当然也有自主权这是病人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是体现病人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病人在医患交流之后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做出的合乎理性和自身价值观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为
第2 0卷第 1 期
2 0 1 3年 3月
长 沙民政 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 收稿 1 3期 ] 2 0 1 2 — 1 2 — 0 6 [ 作者 简 介 】 宫秀琪 ( 1 9 8 8 一 ) , 女, 山西 阳泉人 , 中国海 洋大学社会科学部硕士。
Hale Waihona Puke 3 4 长沙 民政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探究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世界各国的学者一直争论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乐死在解决病人痛苦、减轻家庭负担等方面确确实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及安乐死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初步探究,旨在找出安乐死面临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使中国公民过上有尊严、有生活质量的人生。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一、安乐死的定义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很多,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意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死去的行为。

还有学者主张,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且无法医治,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时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前死亡的行为。

熊新文先生认为,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人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而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及有关部门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的,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称为安乐死。

完成全国首个《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祝世纳教授等则认为安乐死定义是“安乐死既安乐的死亡“。

他所揭示的安乐死的内涵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乐状态。

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生”,而是“痛苦的死”。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安乐死定义的共同点,即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痛苦无法忍受,基于其本意,有尊严的死去。

因此,这里基于这些共同点给出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安乐死( Euthanasia) 一语源自于希腊语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从尊重生命角度探讨安乐死的合理性

从尊重生命角度探讨安乐死的合理性

从尊重生命角度探讨安乐死的合理性作者:吴林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31期摘要:在中国对安乐死虽然没有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但安乐死一直被人们热议,反对安乐死的大都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而主张“生命至上”的观念,因此,他们认为实施安乐死是残忍、违背道义、没有人性的行为。

但从尊重生命角度分析,实行安乐死是科学的符合人道主义的。

关键词:安乐死;尊严;人道主义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86-02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这个词最早源于古希腊词euthanasia,这个词的意思是“在愉快中死亡”,这个词主要是对医疗水平不能救治而又忍受剧烈痛苦的病人按照其意愿,由病人自己提出要求或经过其亲属的强烈要求,经过医院的许可并经过司法部门审批由医生实施,让饱受病痛的病人无痛苦、体面地结束生命,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结束生命的方式。

通过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思考,从中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理性。

但同时也鉴于我国当前的民众意愿、教育的发展、人们的接受程度等各种请款,考虑安乐死的合理性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二、尊重生命原则概述尊重生命原则指尊重患者生存的权利,尊重患者的生命权。

对一些无法医治的病患实行安乐死,既可以让患者免除痛苦,又可以保留其尊严,这正反映了尊重生命原则的深刻含义。

因此,从尊重生命原则角度,实行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传统的善始善终、寿终正寝伦理观念仍为人们颂扬。

宣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的观念,要求医生尽力维护患者的生命。

同时,中国传统的思想认为,人的身体、头发以及生命都是父母给予的,没有征询父母的同意,自己不能随便放弃,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孝的行为。

这种观念认为个体的生命权属于自己的父母,个体对自己的生命权无权处置,否则就会有悖于伦理纲常,被认为是不孝。

然而随着教育的发展、西方思想的冲击,人们的思想开始变得开明。

生命权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新的内涵。

外国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3篇)

外国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安乐死,作为一种涉及生命尊严、伦理道德以及法律问题的复杂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其文化、宗教、法律传统等因素,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本文将分析几个主要国家的安乐死法律规定,探讨其背后的伦理、法律和文化因素。

1. 荷兰:安乐死的先驱荷兰是全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1991年,荷兰颁布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定条件下对无法治愈的病人实施安乐死。

根据该法案,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且痛苦无法忍受;- 患者有明确的意愿,且该意愿在清醒状态下表达;- 医生必须与其他医生讨论该病例,并确保安乐死的决定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荷兰的法律规定在安乐死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借鉴。

然而,荷兰的安乐死法律也面临着伦理和道德方面的质疑,如医生是否可能滥用权力、安乐死标准是否过于宽松等问题。

2. 比利时:安乐死的扩大化继荷兰之后,比利时于2002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比利时法律规定,安乐死适用于以下情况:- 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且痛苦无法忍受;- 患者有明确的意愿,且该意愿在清醒状态下表达;- 患者请求安乐死的次数不少于两次,且时间间隔至少为15天。

比利时法律还规定,医生在实施安乐死时,必须与其他医生讨论该病例,并确保安乐死的决定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与荷兰相比,比利时在安乐死适用范围上更为广泛。

除了成年人外,比利时法律还允许对未成年人实施安乐死。

这一规定引发了伦理和道德方面的争议,如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足够的主观判断能力等。

3. 卢森堡:安乐死的谨慎推行卢森堡于2009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卢森堡法律规定,安乐死适用于以下情况:- 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且痛苦无法忍受;- 患者有明确的意愿,且该意愿在清醒状态下表达;- 患者请求安乐死的次数不少于两次,且时间间隔至少为15天。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我个人觉得安乐死在中国因该被实行的。对于这一观
点,有以下几个理由:
1、 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安乐死在中国到现在的法律上是
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实际上安乐死并没有构成犯
罪的要件。安乐死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病人在自知必
死的情况下,为了不给给家庭造成更多的负担,同时也
为了结束自身必死还可怕的痛苦,要求进行安乐死,这
并不是犯罪。对于安乐死会造成的一系列坏的社会影响,
比如医生渎职、病人子女为省下大量医疗费而要求安乐
死的这些行为,这些行为正是立法者应该去思考如何解
决的,而不是以会发生这些行为而放弃安乐死这一人道
的做法,甚至将它直接了断的断定为犯罪。
2、 安乐死是对病人生命权利的尊重。当一个病人在身患绝
症,医学已经无法解决,并且病人时刻遭受着病痛的折
磨时,这时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难道这种时候还
要让病人艰难的维持他那微弱的生命而且继续受着折
磨就是对生命的尊重吗?这时候病人已经完成了他生命
的价值,而且无法再创造价值,病人也可在此时安息了。
对于一个即将逝去的生命,在他生命的最后之际,能够
安详、无痛苦的离开,我想是对生命的一种莫大的尊重。
3、 安乐死能为不富裕的家庭节省大笔医疗费。对于家庭本
身就不富裕的来说,治疗重症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无疑
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或许这一笔钱家庭正急需,能够帮
助家庭渡过难关。而且,我认为没有一个人想在自己将
死的情况下还要为家庭增加负担。因此,安乐死既不会
将一个不富裕的家庭拖垮,又可以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这对于任何人都没有什么损失。
4、 安乐死可以节省大量医疗资源。安乐死所节省下来的不
仅是医疗物资,还有医护人员。如果把这些资源放到其
他能够医治的病人身上,会更加有价值。当然,从社会
的价值和人道主义来讲,尽力去医治一个病人是必然的
要求,但是,安乐死是建立在病人自身同意的情况下的。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病人在无意识或为脑死亡之类,
要另外讨论,我现在的才能还不足以全面合理的对这一
类问题作出讨论。
基于以上的几个理由,我认为安乐死是合理的,是有必要在
我国实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