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合规知识题库单选100题

1、《单选》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A 3B 4C 5D 6试题答案:C2、《单选》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以后,银行机构要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账户合法合规(),对企业银行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A 社会责任B 主要责任C 主体责任D 关键责任试题答案:C3、《单选》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A 2B 3C 4D 5试题答案:D4、《单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严禁以()名义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A 个人B 他人C 个人和他人D 亲属试题答案:C5、《单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严禁盗窃、出卖、泄露和()、修改客户(单位和自然人)信息。
A 拷贝B 偷窥C 截屏D 违规查询试题答案:D6、《单选》柜面办理对公存款大额转账和现金支取业务时,应以印鉴审核、支付密码器校验、大额热线查证相结合方式对存款单位资金转出真实性进行审核,应对()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A 单位负责人B 法人C 经办人员D 财务人员试题答案:C7、《单选》严禁不按规定频率、对账方式、()开展对账工作,不对高风险账户按规定上门对账。
A 对账率B 对账人员C 对账期限D 单位财务人员试题答案:A8、《单选》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后应当立即至迟于()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A 当日B 次日C 第三日D试题答案:A9、《单选》关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说法错误的是()A 该便利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B 试点地区银行满足展业三原则前提下,可以简化审单,但不包括离岸转手卖面和退汇业务C 超过180天以上的超期退汇,可在试点地区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再到外汇局登记D试题答案:A10、《单选》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次的。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1)山东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7)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各类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三)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针对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资料无法核实、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原因不明等情况,在评判所涉指标时应谨慎打分。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对象分类、评分模板、评定标准、评定参数、评定程序、评定系统等由省联社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
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下,为适应公司类客户的地区性差异,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情况,给予各地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调整权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级农商行、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2008年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大事记

2008年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大事记作者:来源:《财经界》2009年第09期2008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月2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
2008年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该规划提出,将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公司)债券市场。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任务的要求,2008年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2008年经济工作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2008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3月2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
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4月2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6%的存款准备金率。
2008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5月20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6.5%的存款准备金率。
2008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2008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于6月15日和25日分别按0.5个百分点缴款。
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2008年7月25日中国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当时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将“两防”调整为“一保一控”,即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抑制通货膨胀放在突出位置。
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或“评级”)工作,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相关办法、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系指运用科学的计量方法和模型,对评级对象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表现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审定,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
第三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和授权管理、一般法人客户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信审批、风险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客户信用评级系指年度评级,即一个年度内一般法人客户对应唯一有效信用等级。
第四条本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采用相同的评级方法和程序。
内部评级是本行内部管理的工具,其结果对外保密;公开评级是由本行与被评对象签订评级合同,在征得被评对象同意后,对评级结果向媒体进行公示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评级对象第六条一般法人客户评级对象系指本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授信服务的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和其他中、大型公司法人。
中、大型客户的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文件为准。
银行同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事业一般法人客户原则上应参与评级。
第七条集团客户根据其提供的集团合并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信用评级。
无法提供集团客户合并报表的,对其子公司进行单户评级。
第八条以下一般法人客户可不予评级:(一)在本行仅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客户;(二)在本行仅办理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XX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XX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或“评级”)的标准,准确识别、度量客户信用风险,根据我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机构非零售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非零售客户是指农业银行授信、拟授信或为农业银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法人客户,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农”零售小企业客户的评级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评级,是指运用统一的方法和标准,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非零售客户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进行准确、客观评价,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风险计量方法。
第二章评级主标尺第四条评级主标尺是衡量客户违约风险大小的统一标准,反映了客户信用等级与违约概率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一年时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第六条违约是指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或其他违反债务合同且对正常偿还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农业银行的客户出现以下特征之一的,将视为违约:(一)客户债务在农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不良(包括次级、可疑与损失类)的。
(二)客户对农业银行未清偿债务逾期90天以上的。
(三)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农业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组,或客户债务被动转为非信贷资产的。
(四)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农业银行债务的。
(五)客户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预计将无法按期、足值偿还债务的。
第七条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A级、AAA -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BB+级、BBB级、BBB-级、BB+级、BB级、BB-级、B+级、B级、B-级、CC级、C级、D级等21个信用等级。
互联网征信_互联网金融_大数据金融创新_初稿_v100

政策与流程
l交易流程管理 l外汇风险管理 l限额体系 l政策制度 l风险报告 l独立审计
政策与流程
l自评估 l关键风险指标 l损失模型 l政策体系 l报告体系 l持续经营计划
模型治理与模型验证 /维护
银行账户 利率风险
计量 l再定价风险 l收益曲线风险 l息率基准风险 l选择权风险
流动性风险
计量 l净资金需求分 析与监测 l压力测试
目录
1. 银行传统风控管理 2. 互联网金融与风控 3. 网络征信的模型 4. 网络征信-大数据驱动
主编辑:周卫天 Tim Zhou
一 银行传统风控管理
全面风险监管要求
银监 会新 资本 协议 监管 文件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缓释监管资本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网络资产交易平台
网络基金和 证券
网络微贷
网络财富管 理
其它网络理 财
大数据反欺诈应用
风险管理
O2O 担保管理 网络保险
组合分析
敏感性分析
基于VaR的分析
压力测试分析
情境分析
准备金计 提模型
模型建立工具
评级 模型
风险定 价模型
经济资本
计量模型 5
国有大型银行信贷及风险管理建设现状
信贷业务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政策
1
中国工 商银行
l 信贷流程,对公、零售分开
l 客户管理、额度管理、担保管 理、贷后管理、资产分类、信 贷档案管理
信贷流程管理系统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银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控法人客户信用风险,规范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客户信用评级”)的标准,提高信用评级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行业类别及风险特征细分为制造类、流通类、建筑类、服务类及综合类五个类别。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我行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每个评级对象对应一个信用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巳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客户,具体包括:(一)已与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二)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三)需要我行提供资信证明的法人客户;(四)自愿申请或委托我行评估资信的法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客户对应行业类型以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经营状况为评价核心,釆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在真实、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开发和维护,经总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釆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结合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总行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对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进行具体制订,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分级授权是指对各级行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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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银监会 2008.9.18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第五条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 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二)批准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四)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五)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 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相关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高级管理层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配备资源开发、推广、运行和维护本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 (二)制定内部评级体系的配套政策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必要时,高级管理层应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监控体系进行修改,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 (三)监测内部评级体系的表现及风险预测能力,定期检查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听取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关于评级体系表现及改进情况的报告。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政策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项的可能影响。 (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增强本行工作人员对内部评级体系的理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内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有助于验证和审计部门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有效性。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层级的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报告的频度和内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按照评级表述的信用风险总体情况。 (二)不同级别、资产池之间的迁徙情况。 (三)每个级别、资产池相关风险参数的估值及与预期值的比较情况。 (四)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结果。 (五)监管资本变化及变化原因。 (六)压力测试条件及结果。 (七)内部审计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应独立于贷款发起及发放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报告的途径。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一)设计和实施内部评级体系,负责或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和推广,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责任,并对模型的日常检查和持续优化承担最终责任。 (二)检查评级标准,检查评级定义的实施情况,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送有关内部评级体系运行表现的专门报告,确保高级管理层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检查并记录评级过程变化及原因,分析并记录评级推翻和产生特例的原因。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 (五)编写内部评级体系报告,包括违约时和违约前一年基于评级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徙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情况等,并每年应最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评级体系及风险参数估值的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一)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测试内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二)审计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质量,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及 资源充分性。 (三)检查信息系统的结构和数据维护的完善程度。 (四)检查计量模型的数据输入过程。 (五)评估本银行持续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情况。 (六)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七)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体系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就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建立完整的文档,证明其能够持续达到本部分的要求,为监管部门评估其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有效性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包括: (一)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会履职情况。 (二)高级管理层职责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 (三)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独立性以及履职情况。 (四)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报告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内部评级体系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内部评级体系的外部审计情况。 (七)相关会议纪要、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信息。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内部评级确定每个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 商业银行可以对低风险业务或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风险暴露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但评级政策应详细说明处理方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计量模型方法、专家判断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方法进行评级。商业银行对不同非零售风险暴露可选用不同方法,但应向监管部门证明所选方法能够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范围应包括所有债务人与保证人。同一交易对手,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在商业银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每笔债项所对应的所有单个法律实体分别评级。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的每笔债项进行评级。 第二十一条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包括评级维度、评级结构、评级方法论和评级时间跨度、评级标准、多种评级方法处理、模型使用和文档化管理等八个方面。 第二节 评级维度 第二十二条 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包括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相互独立的维度。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评级用于评估债务人违约风险,仅反映债务人风险特征,一般不考虑债项风险特征。违约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为100%;商业银行可以设定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也可以根据本银行管理需要按预期损失程度设定多个违约债务人级别。 第二十四条 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级别应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若违约债务人级别超过1个,违约债务人级别应按照预期损失大小排序。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通过独立的债项评级评估债项的损失风险,债项级别按照违约损失率大小排序。商业银行应考虑影响违约损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产品、贷款用途和抵质押品特征等。对违约损失率有一定预测能力的债务人特征,也可以纳入债项评级。经监管部门认可,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资产考虑不同风险因素,以提高风险估计的相关性和精确度。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债项评级可以基于预期损失,同时反映债务人违约风险和债项损失程度;也可以基于违约损失率,反映债项损失的风险。债项评级应按照债项违约损失的严重程度排序。 第三节 评级结构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足够的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信用风险暴露应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合理分布,不能过于集中。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应最少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风险管理需要,商业银行可以设定高于本指引规定的债务人级别,但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条 若单个债务人级别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有经验数据向监管部门证明该级别违约概率区间合理并且较窄,该级别中所有债务人的违约概率都在该区间内。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避免同一债项级别内不同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差距过大。债项评级的标准应基于实证分析,如果风险暴露在特定债项级别的集中度较高,商业银行应保证同一级别内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