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案情简介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即2006年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的讨论,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不足。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驾驶电动车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将徐某送往医院治疗。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徐某认为彭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彭宇则认为自己只是轻微碰擦,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某将彭宇告上法庭。
三、法律思维在案件中的体现1. 法律事实认定在彭宇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法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需查明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确定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在确定法律事实后,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本案中,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判决。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需判断彭宇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 法律价值判断在彭宇案件中,法律价值判断主要体现在对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方面,法院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另一方面,法院还需考虑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程度进行量化。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彭宇案

题目:从扶老人事件看新闻报道的客观性问题一、事件简介:老人跌倒,众人扶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但是在南京彭宇案之后,在面对此类事件的时候公众都会出现一丝的顾忌,尤其是在媒体关于各地频现“XX彭宇案”的大肆报道下,卫生部甚至出台了扶跌倒老人技术指南。
这着实有点让人跌破眼镜。
事件源于 2006年发生于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声称是自己扶老人,还帮助她去医院。
一开始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共四万余元。
这案件之中的孰对孰错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了,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有些媒体有意识的报道“好人做好事没好报,扶人却被判撞人”,加上法院的判决使得公众在面对此类事件的时候产生迟疑,出现诸如“到底扶不扶”“扶的话不会讹我吧”这样的心理。
在此后,各地媒体纷纷爆出“类彭宇案”像天津许云鹤案、郑州“彭宇案”温州版“彭宇”等等。
此类报道一出就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很多人不敢伸手扶起跌倒的老人,出现了老人跌倒,众人围观、无人扶起的怪现象。
可以说类彭宇案件的报道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已经严重地冲击了这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桥梁,而且让世人直观地认为,好人莫做,做好人你得有一定的资本和资金,甚至网络中出现了调侃段子“扶一扶,扶出资金4万5!”在社会上也出现了见义不为、遇求助围观等现象。
这其中到底是谁的责任,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道理滑坡,还是媒体的大肆渲染,报道的非客观性?二、相关新闻报道:自彭宇案发生后,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大量类彭宇案的报道,有些报道中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不客观性。
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新闻标题角度分析·江苏:司机扶起摔倒老人被反诬成肇事者监控录像还原真相·天津:车主称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10万元·浙江:温州版“彭宇案” 老人摔倒司机送医汽车被扣·福建:12岁男孩成"彭宇" 被指撞88岁阿婆遭7.5万索赔·河北:“南京彭宇事件”现宁晋版邢台小伙做好事担责任·陕西:小伙街头扶起老太被要求担责自称是彭宇第二·河南:郑州“彭宇案”二审网上直播谁撞了谁仍是谜从以上标题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媒体在报道相关的事件时都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主观性,缺乏客观性。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刑事侦查学院本科2009级职务犯罪侦查专业石伟东学号2009051160)一、案情综述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彭宇与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一个公交车站相遇,一个是在这一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要赶着上另一辆车的老人,徐寿兰倒地,彭宇将其扶到路边,并有与此二者素皆不相识的陈二春上前帮忙,并打电话通知徐寿兰之子,待其达到后,陈二春离开,彭和徐及徐之子共同前往医院,并由彭先支付医药费200元,待徐拍片检查结果——胫骨骨折出来后,医生建议更换人造股骨头,需要数万元医药费,此时徐一口咬定是彭将其撞倒,要彭承担医药费。
双方协商未果,徐之子报警,事件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最终诉至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庭审,本案主审法官王浩于2007年9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通过“常理分析”,以公平责任原则,最终判处被告人彭宇承担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彭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各方影响下,最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二、司法证明问题分析司法证明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不管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规则,两个领域的人士都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交流,以期中国司法体制能够更加完善。
司法证明问题涉及司法证明的对象、环节、方法、责任、标准及规则。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大讨论,其中也不断涉及司法证明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来看中国当代的司法证明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碰撞事实的认定、本案中的“电子文档”——徐寿兰之子用手机拍摄的并称是彭宇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的照片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用及法官能否凭借推理判案三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本案主要涉及司法证明中证明责任、标准、规则、方法这四个方面,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和论证的几个方面。
(一)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彭宇案前因后果

彭宇案始末惟有真相不可调解-----题记“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
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
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
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
” 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尽管,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一锤无法定音2007 年9 月 3 日,宣读完一审判决书上最后一个字,法官王浩长舒一口气,敲下法槌,转身离去。
2007 年 1 月4 日,66 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 万余元。
然而案件远未像王浩想的那样一锤定音,因为一审判决的结果——彭宇赔偿徐寿兰 4.5 万元以及判决书的一些措辞,他的骂名一直延续到第二年的春天。
那些天,辱骂和恐吓的电话潮水一般涌向办公室,相形之下,网络上的谩骂只算是浪花。
“那几天我什么事情都干不了,电话也不愿意接了,有的人什么话都不讲,拿起电话就骂人。
”他回忆道。
老太太徐寿兰同样饱受困扰。
摔伤做了手术后,从膝盖到胯部的神经依旧有问题,血栓还会引起肿胀疼通,即使在这座“火炉”城市的炎夏也要用热水袋捂着。
比起病痛更折磨她的是,家里的电话总接到陌生人的语言攻击,儿子潘辉不得不把电话号码换了。
同样深受伤害的当然还有彭宇。
9 月 3 日的一审判决过后,彭宇和妻子在江苏和山东交界的一处僻静之地过了几天与世隔绝的生活,最后决定准备好上诉材料后全力以赴面对媒体:“一审太窝囊了。
” 彭宇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
“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
不想因为我的案子,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
月10 日,彭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让他决定上诉的最重要的理由。
”9 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及其争议,随着高层关注和激烈的舆论情绪,甚至带到了中共十七大和全国“两会”上——2007 年10 月,十七大的各省分组讨论中,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就以彭宇案为例,介绍了江苏的“大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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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彭宇案》是2006年11月20日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其他地区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
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2007年1月4日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迅速成为热议的网上话题,一些网友表示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
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这一案件也被网友称为南京彭宇案。
和解撤诉2008年3月,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事实真相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南京彭宇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使得民众们一度对道义失去了信心。
不过,在5年之后,彭宇案的真相终于被公布于众。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
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这是“彭宇案”的真相。
不过,这真相来得太迟了。
2012年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彭宇承认与老太碰撞“彭宇案”不该被误读》。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
事实真相是:徐寿兰(徐老太)经过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车水西门广场站,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
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
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
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在案发时也参与了部分救助,据称当时他也没有看到徐老太当时如何倒地,在他看到彭宇上前帮忙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送往医院后,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
诊断结果出来后,徐寿兰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彭宇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
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庭审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
”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
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
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
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
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
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
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
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
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
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
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
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