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土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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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土地产权

'在《中国古代

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岳麓书社1996年)一书中,我着重讲了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知识对于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意义。在论述中,我把“中央和某些地方官的正确指导”这一点也列入江南

原因之一,应该说是有根据的。但在读了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①一书之后,有所启发,现侧重唐宋一些制度变迁对江南经济发展和经济重心南移问题作一试探。当代史学研究中,对历史上经济结构和制度含义的理解是不尽一致的,为什么?因为中国的史学研究向来有自己的传统,并不刻意企求某种理论与方法。只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所创立、发展或解释的

学、经济学理论才对历史学的研究产生极大的影响,出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史学主流学派。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门打开,西方哲学、史学、经济学、人类学理论的渐次传人,中国的史学研究已非昔比。半生不熟或比较成熟的“洋为中用”史学理论开始流传,在中青年学人中,被引为时尚,与时俱进,令人刮目相看。无论五六十年代学术界钻探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相关理论或是80年代初以来的西学涌人,都对中国的学术思想产生过重大影响,都要加以

。其中90年代介绍到中国的一些西方重要经济理论著作对中国经济史研究的影响尤堪注意。本章即以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提出的几个观点作为论述的出发点,讨论唐宋经济史中的制度变迁对

经济影响问题。

诺思把结构的变迁看成是一种经济长期变化的主要根源;并指出:“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政治一经济

的变迁及其相应的激励效应是将结构变迁的所有来源理论化的基础,而且还包含着有目的人类活动的制度改变。”②按中国学者通常的思维方式理解,这一段话可作如下表述:政治一经济组织变迁(包括制度的改变)是结构变迁的具有理论意义的基础。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这样,我们可以发现,诺思的观点和马克思主义史学观点有一致或相似的地方。后者在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

的同时,重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肯定作为政治层面的上层建筑和作为经济层面的基础有着逻辑

。所不同的是:诺思主张政治一经济组织变迁(包括制度的改变)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具有理论意义的基础,似乎有上层建筑反而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基础的意思。至于把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作为社会结构可变的因素,那也是与马克思主义史学观点相似,看不出有本质的分歧。至少我们对诺思的这种观点并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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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xa0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三联上海书店,1994年版,2002年重印。

②\xa0同上书,第63页。

我想可否以自己的理解,不管马克思主义的论述还是诺思的论述,凡是有助于分析问题的,都加以吸取,在此基础上,就唐宋社会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问题作一番考察。

一、关于国家界定产权问题

我们比较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一书在五六十年代是我们

的必读的经典之作。国家是阶级统治机器、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国家具有暴力性质等等,是人所周知的论点。诺思关于国家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内容。诺思所述的关于国家存在的两种解释即契约论与掠夺或剥削理论暂且不说,因为本节不讨论关于国家的定义问题。我所注意到的只是与本题研究有关的国家界定产权问题。现结合中唐以后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加以阐述。

诺思指出:国家提供基本服务的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①。他接着说,“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或者,如果我们愿意放宽单一统治者的假设,那么就是使统治者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从再分配社会古埃及王朝到希腊与罗马的奴隶制到中世纪的采邑制,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②

我们不能套用诺思上述观点去论证: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国家也曾经有过这类国家“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但可从诺思的论述中悟出一个道理:即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制定若干基本规则,影响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从中国古代历史的进程来看,所谓产权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50年代开始的中国古代史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讨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接受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学者们对中国古代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产权”的看法,其中许多观点至今仍为人们沿用。概括地说,当时的观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两大形式,土地私有制又可分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因为地主阶级可划分为身份性地主(皇室地主、贵族地主)与非身份性地主(庶族地主、商人地主),所以,土地所有权的政治属性(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属性)也有不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形式,地主的地租收人体现了一个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而国家征收的租或税是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合一的体现。农民土地所有制,主要表现为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

在三四十年后的今天来看,中国古代土地的“产权”问题远比以上概括要复杂。一是产权的立法既不同于希腊又不同于罗马;二是产权的层次远较上述说法复杂;三是产权效率问题从无人问津;四是产权竞争和交易费用的关系究竟如何?四是产权与统治者租金扩大化问题究竟如何理解?现在结合唐宋的一些史实加以分析,提出个人的探索性看法,以就正于同

(一)关于土地产权的立法问题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有比较严密之刑法,但无严密之民法。但并非绝对如此,关于土地的立法就是例外。西周有“井田制”,春秋时有各国变法所包含的土地法,秦简中的“田令”和“田律”,汉有“田令”,新莽田制,北魏地令,北齐、北周的田令,隋唐田令和宋田令等。虽然以上的土地法令已无法窥其全貌,甚至只知有其令而不知其具体内容,但我们还是可以肯定:土地立法表明国家十分重视关及自身利害的土地产权问题。诺思指出:“雅典的产权结构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而罗马人的贡献是精心设计出一套完整的民法体系,它强化了高度发达的交换经济中的契约关系。”①中国古代的土地立法内容具有严格的法律精神。有类于希腊;而又愈来愈详尽(如《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有类于罗马人的精心设计。中国古代土地立法侧重土地还授、

、限田等方面,反映出国家政策的重点在控制产权,而不是为了适应交换经济的发展,使产权契约化。中国古代较早有土地契约,但限于民间土地买卖时立约,而不改变国家的土地法。这一点使它区别于罗马土地法。罗马法“是确立在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排他性个人产权基础上的”②。而中国的土地法是建立在国家控制农户(编户)、土地、租人的基础上。

无论先秦时期抑或秦汉至唐宋,土地是联结国家一民户(可分为贵族、官僚、农民、业者等不同阶层)的纽带,国家首先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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