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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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的建议近年来,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成为了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利用的变化,集体土地产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为了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保护集体产权,推动乡村振兴,有必要对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产权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和规划。

本文将就土地利用规划中集体产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望有关方面能够引起重视,加强对集体土地产权的保护,促进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

应当从法律层面对集体土地产权进行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对集体土地产权的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容易给集体土地产权带来损害。

建议相关部门在立法时更加严格地对集体土地产权进行保护,明确规定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土地产权使用和管理权限,确保集体土地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需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登记工作。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登记工作进展缓慢,导致很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不清晰,给土地利用规划和开发建设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登记工作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所有权确认和登记工作,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

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和监管。

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成为了当前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集体土地产权,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规范,严格控制流转和经营行为,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应当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综合规划和利用。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农村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护集体土地产权。

还应当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集体土地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中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中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的几点思考

02
经验总结
03
政府支持
04
农民参与
05
合理规划
某地区在完善集体土地产 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 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个成功案例的经验可以 归纳为以下几点
政府在完善集体土地产权 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引 导,为当地农村的发展提 供了有力保障。
当地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 转过程,通过与企业合作 的方式实现了自身利益的 最大化。
集体土地流善,缺乏统一的市场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导致流 转不顺畅,难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流转信息不对称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导致流转双方信息不对称,难以达成公平、公正 的交易。
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被征用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征地补偿标准往往过低,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研究不足与展望: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期待
深入研究不同地区 、不同类型农村…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 集体土地产权问题,需要进行深 入研究和探讨,以制定更具针对 性的政策措施。
加强政策实施效果 评估和反馈机制…
需要加强对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相 关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 制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 整和完善。
关注农民意愿和参 与
在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的过程中, 需要关注农民的意愿和参与,保 障农民的决策权和参与权,以增 强政策的可接受性和实施效果。
强化法律保障和制 度建设
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 产权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确 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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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
由于集体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和流转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往往被少数人获取,大多数农民无法分享 到应有的收益。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

的 主要 问题
( ) 村 集体 土地所 有 权得 不到 尊 重 、 一 农 建设 使
用权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要 使用 征 收 前本 属 于集 体 的土 地也 必 须支 付 . 民 农
集 体 土地 所有 权 没有 得 到应 有 的尊 重 。 ( ) 民集 4农
体不 仅 没有 使 用 属于 自己 的建设 用 地 的 自由 . 且 而
地 使 用权 受 到 了极 大 的限制 。 ( ) 2 集体 土 地 必须 经
有 三村 约 1 0 5 0个 , 2 2 到 0 0年 , 依建 设 部批 准 的 《 湖 北省 城镇 体 系规 划 》 将 达 到 2 0 , 0 0多个 。 从发 展来 看. 三村地 理 位 置 的特 殊性 决定 了三村 不 同于 广 大 农 村 地 区 ,其 基本 定 位 就 是 为 工 业 化 和 城 市 化服 务, 土地 最 终 也 将 全 部转 变 为非 农 用 地 , 格 保 护 严 耕地 的政 策在 三村难 以持 续 。而依 据现行 的土地 管
定, 在农 村 , 农 民建 房 的宅基 地 、 村公 共 设施 用 除 农
农 村 集体 土地 的征 占 ,造成 了大量 的失 地农 民 , 因
土地 问题 引发 的社 会 矛 盾 日益尖 锐 , 接影 响 着 和 直 谐 社 会 的建 设 。而 土地 矛 盾 最 尖 锐 的 则 是在 城 中 村、 城郊村 、 园中村 ( 以下 简称 村 ) 。如 湖北省 目前
中图 分 类 号 : 3 11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2 6 6 2 0 ) 4 0 7 — 5 F0. A 17 — 2 X(0 8 0 — 0 4 0
随着 我 国城 市化 进 程 的不 断推 进 . 城市 扩 张 对

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视与改革

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视与改革
由于农村集体既非政治上志同道合的联合也非经济上自愿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利益体更非为了实现某种社会目的所自行组建的共同体其成员身份的取得具有世袭性和强制性而身份脱离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此这种具有内在性封闭性和低流动性的身份化产权形态自身很难发展出与市场机制形成自洽的系统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实现共享土地收益
体成员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 尤其是 当来 自 外部力量介入土地利用时, 作为具有双重代理性质的村
作者简介 : 陈拓 , 西安 交通 大学经 济与金 融学院博 士生( 陕西
1 7 4
西安
7 1 0 0 2 1 ) 。
委会更倾 向于通过外部力量实现 自身利益 , 造成集体成员的利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
的基础上 , 规定了农民对其分得 的土地“ 有权 自由经营 、 买卖和出租” , 其后 1 9 5 4年通过 的《 宪法》 也肯定 了
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建 国初期的新 中国“ 一穷二 白” , 内外交困。在农村 , 民间借贷 、 土地租赁甚至土地买 卖开始出现 , 继续保持 “ 耕者有其田” 的目标受到冲击。在城市 , 工业化发展需要农业生产的保 障, 加之朝鲜 战争爆发 , 当时市场化 的粮食供给体制无法保障政府的粮食征购 。要在短期内要解决这 2 0 1 5 . 0 5
LA N Z HoU XUE KA N
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视 与改革
陈 拓
摘 要 城市化进程的冲击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运行 中既无 法 实现效 率 目标也无 法实现公平 目标 , 反 而形
成对两种 目标的背 离。从历 史和现 实两个维度去认识 集体 土地所有 权的本质 , 集体 土地 所有权在 构建和演 变受到 政 治、 经济和社会三 重因素的深刻 影响。其在 面临城 市化进程需要对土地资 源重新配置 时表现 出缺乏适应性 , 矛盾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现有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目前的经济形势。

针对目前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能缺失,流通不畅等问题,笔者提出了明确土地产权,完善相关法律等一些列措施,以使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一部完善,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产权;集体土地;权能;土地流转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迫切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这为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方向。

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理论,我国现在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许多先天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无论对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流转,还是征地制度改革,都有许多不利,所以分析我国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破解集体土地改革的难题,对于我国的土地制度综合改革有重要意义。

一、从产权主体的角度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归属不清问题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从这一规定来看,可以确定的是,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定主体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 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

但是,就像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所说:“‘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成为了一个热门议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成为了我国面临的一项重大法律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法律的角度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展开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所有人。

这种制度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流转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权属不清、流转难度大等。

因此,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向。

一个合理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民的增收。

在改革中,我们可以考虑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建立合作关系,实行股份制改革或收益分配的方式,使农民能够通过土地增值收益提高自身的经济收入。

同时,可以通过优化农村土地市场,建立健全的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三,我们需要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中的法律保障措施。

在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时,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流转条件,加强对土地权益的保护。

同时,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土地流转市场,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也需要考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逐渐凸显。

在改革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加强环境监管等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农民利益、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众多方面。

在改革中,我们应当注重法律保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和保障。

同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农村的生态环境。

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郊 一个 村 的年 可 支配 收 入必 须 在 10万元 左 右 , 0
远 郊一个 村也 要 3 0万元左 右 , 能维 持村 级组织 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正常运转。 以往依靠交通便利、 开发成本低廉的 优势, 通过发展楼宇经济、 厂房出租、 仓储周转、 小
工 业 园区等项 目取得 经济效 益 ,但 随着土地 的不
体的现代企业制度, 保障农 民的资产权益, 维护农
民 的民主 权利 ,有 效地促 进村 级集 体经济 的持 续
健康发 展 。


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
认识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 改革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 , 国家为了保证工业发展, 保证城市
居 民所 需 的农 产 品供 给 ,通 过 工 农 业 产 品 价 格 “ 剪刀 差 ” 税 收 , 益 向城市 倾 斜 。据 估 算 , 和 利 仅
为城 市扩 张的前沿 阵地 ,随着 工业 化和 城市 化 的 快速 推进 , 从构建 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角度 考虑 , 对 农村集 体 经济产权 制度 改革 的要求 日益 迫切 。
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没有降低 , 但
持 续发 展 空 间 日益 缩 小。
城 市近 郊 地 区的 公共 服 务体 制 不 断完 善 , 村 级 公共服 务 的任 务也越 来越 重 。村级集 体经 济组 织 既要负 担农 民的社会 保 障 、 各种 福利 等支 出 , 又 要 承担修 桥铺路 、 电设施 维护 、 水 公共 事业等 项 目 的费用 , 会管 理费用 逐年 增加 。在上 海郊 区 , 社 近
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 但当地村级集体经济在立项
使用 土地 等方 面却 处 于极大 的劣势之 中 。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对策思考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对策思考
14 经济论坛 2 0 ・ 3 0 89
维普资讯
E O O I A TC ・ C N MC R C IE 经济工作 —■●■一 P
的微不足 道。这只能说 明我 国的集 体土
权 ,对集体 土地 所 有权进 行 改革 完善 。
对于这些 意见 笔者认 为都有其存 在的理
益 的性质 也 发 生 了实 质性 的 变化 。但 是 ,随着集 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载体 的变
规定的农 业集体土地所有权从 本质上说
是一种不完整 的所有权 ,村 集体 、农 民
仅拥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 力 ,国家掌握 占有和处分权 。国家 与农 民在土地 问题 上的这种不平等对话使 我国集体土地所
直 接负责集体 土地 所有权行使 的具体工
作 ,使村 民代表 大会做 出的决策得 以贯
地所有权制度 中 ,所有权 的实质 主体缺 位 ,造成 真正的权利极 容易被少数 人滥 用 ,土地集体 所有实 际上 成 了政府 、乡
村干部等 团体 所有 ,这样 ,政府 、土地 开发商 、乡村 干部利用 土地牟取私 利和 利用对土地 的支配权欺压 百姓 的现 象也
地。 《 土地 管理 法 》第六 十 三条 又 规
规 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 ,属于集体所
有 ;宅 基地和 自留地 、 自留山,也属 于
集体所有 。 我 国的 《 ” 土地管 理法 》第
二条也 明确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实行 土 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 民所有制 和
定 ,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使用 权不得 出让 、转 让或 者出租 用于非农 业建 设 。
的收益 ,这是 现阶段农 村矛盾和一些官 员腐败 的一个制度性 原因 。农 民赖 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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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具体困难,探究了造成这些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提出现阶段我国只有建立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才能解决农民的就业、收入问题,才能突破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加快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城市化土地产权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一、城市化对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出挑战21世纪是世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时期。

据联合国人居中心的预测,2000年,全球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0%,2010年达到55%,2025年达到65%,发达国家将达到83%,发展中国家达到61%。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城市化水平由1978年的不足18%,增长到2000年的36%,城市化水平增长了18个百分点,但还远低于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的城市化还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一)城市化的内涵城市化是工业化过程中的伴生现象,是指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上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

具体包括:1、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化过程2、农业人口由分散居住走向集中居住的过程3、农业结构的转变和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过程综上所述,城市化的基本问题,主要是乡村城市化问题,农业现代化问题。

落实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就是要解决好“三农”问题。

(二)目前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突出困境1、人口迁移困难。

一方面我国乡村人口基数大,自然增长率高,有限的乡村土地资源难以容纳众多的乡村人口,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另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不足,国有经济资源配置不合理,均不利于安排就业,制约了农村人口的迁入。

2、社会保障的欠缺,不利于农业人口城市化。

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实施范围小,在二元经济结构下,还未形成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阻碍了劳动力的流转。

其次,社会保障的缺陷,牵扯了国家和企业的大部分精力,消耗了大量的资金,减少了国家城市建设资金和企业发展资金,不利于吸纳乡村人口和安排就业。

3、农业发展缓慢,制约了工业化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支持,在我国制约农业的发展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历史上,利用工农产品“剪刀差”剥削农业剩余,以支持工业,削弱了农业发展的基础;二是对农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科技进步缓慢,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特别是近些年出现了农村土地大量撂荒的现象。

从城市化面临的突出问题看,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关键要解决农民的就业与收入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有效率的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无效率的制度抑制甚至阻碍经济发展。

当我们探究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时,纵观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尤其是与农民密切相关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内容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欠缺与不合理,进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发展,甚至使我国的经济建设陷入困境。

因此,要想加快城市化进程,突破发展中的“瓶颈”,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调整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及相关规定,理清国家、地方政府、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使农民们能充分利用土地,增加收入,完善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创造一个适合城市化发展的经济、政策环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农村问题,这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严峻挑战。

二、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分析产权经济学认为,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所派生出的一个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处置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其中每项权利都由相应的权能和权益组成。

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和职能。

权益即产权的利益,是产权对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为实物的或货币收入的享有或劳务的直接享用。

权能和权益相互依存,内在统一,也就是说“权能行使必须有权益”,有利才算有权,才能起到产权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因此说单纯的权能不够成产权。

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权能与权益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农民不能真正地行使手中的权利,不能获得应有的收益,进而造成各种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甚至造成浪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发展,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失去根本的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以看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只享有对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

另外,这种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是完整的,具有残缺性。

国家(各级政府)仍然保留了土地征用权、总体规划权、管理权等重要的实际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可以看出,征用土地的范围不明确,何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大量以商业为用途的农地也通过征用方式转为国有土地。

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将征地价钱压得很低,而国家的土地出让价格却很高,政府一转手即可获得高额收益。

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却所得甚少。

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

有时还存在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合谋,以低价征用土地,通过土地开发或直接转手,获得高额利润。

在国家、地方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只能得到有限利益,远远不能替代被征用的土地,发挥相应的保障作用。

在农民进入城市后增加了生活和就业的风险,也使国家增添了难以解决的负担。

征地,一般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使用强制力,让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这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部分。

城市化的关键,首先要解决农民进入城市后的社会保障问题。

当前如果单靠政府财力,建立起一个像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做到。

因此,只有依靠农民天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来解决农民自己的问题,即要充分发挥土地的资产属性,让其真正承担起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但从现实情况看,这种征地制度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削弱了土地的保障功能,本质上不利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2、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不清,难以形成合理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使土地的资产性隐化。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权利集合,相对于一个完整的产权而言,它是不完整的。

在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的财产权。

因此,虽然国家在有关文件中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农民缺少对土地收入的长远预期,尤其是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将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不会轻易流转或放弃土地;另一方面,一些基层组织以各种名义,以低价强迫或者替代农民和集体转让土地,有时甚至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等,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使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有虚无实。

合理、有序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应是城市化过程中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可以保障农民在一定经济基础下,以低风险,进入城市;可以使分散、狭小的地块集中,进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流转过程中的不够规范,使这些都很难实现,甚至导致干部与群众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建立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城市化过程中,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就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政府只是从宏观上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整。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建设也应适应这个大环境,确保在农村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使土地作为资源可以合理配置,作为资产能够体现应有的经济价值;要尊重农民集体、农民作为独立经济实体所具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的权利。

1、明确征地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实现农民的利益。

目前,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农用地。

但在无形中突破了只有用于公益目的的土地,才能通过征用获得的规定。

在这样的制度下,很难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功能。

因此,我们要在征地制度中具体指出公益用地的范围,明确国家征用集体土地,也应通过市场定价,向农民集体购买。

以这种方式返还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对于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性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通过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获得土地。

当然这种入市,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完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项目设计、用地指标严格审批。

2、明晰权能,鼓励土地流转,推进土地资本化国家应在相关法律上明确,农民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承担的相应责任、义务。

只有这样,农民们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经营自己的土地,拥有对土地现实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从而也为建立正常、有序、公平、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打下基础。

土地流转有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业经营的科技含量、投入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的统一。

因此,国家应鼓励通过实行各种形式,如: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有效的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为了建设一个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应建立一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规程,规范流转行为,避免一些基层组织以各种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国家还要建立农村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地评估组织和监督机构,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通过有效的土地流转,使农民进城后生活有保障,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也为农民在进城之后提供资金,继续投入到城市的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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