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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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企业所得税预缴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了很大变化,根据各市的反映和调研情况,为了更符合征管实际以及公平地区差异,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缴管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沈阳市、鞍山市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二)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
于10%。
(三)丹东市、阜新市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公告确定了执行日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同时对原各市以前年度下发的地区执行文件同时进行废止。
三、公告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汇算清缴情况,参考各市的实际征管及建议执行标准,草拟了公告内容,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上广泛向纳税人征求意见后制定发布。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