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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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完美结局“五谷道场”维新再生——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审理始末

2009年10月22日,随着一碗近3米高的方便面冒着热气“出炉”,曾经一度在大众视野中消失的“五谷道场”方便面高调宣布回归市场。“100%非油炸、更健康”的广告语依旧,不同的是产品包装上多了中粮集团的标识。

一年以前,五谷道场正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企业全面停产,负债总额高达6.2亿元,600多名债权人遍布全国15个省市。2008年10月16日,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五谷道场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2009年2月12日,北京市房山法院裁定批准其破产重整计划。2009年9月19日,破产重整方案执行完毕,五谷道场以新的形象重新进入市场。

一起如此重大的破产重整案件,期间还屡屡传出“债权人反对”、“中粮集团萌生退意”等各种传闻和波折,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作出了裁定并顺利执行完毕,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实属罕见。房山区法院是如何让一个负债数亿元的企业起死回生?又是如何厘清盘根错节的累累债务和法律关系,让各方消除分歧、统一行动的?作为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破产重组成功案件,它有什么与众不同?所有这些疑问,伴随着舆论称赞的同时,也在人们的脑海中旋转。

内外交困,“五谷道场”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五谷道场”以其“非油炸”的健康理念,一经投放市场立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截止2007年上半年,生产线从房山区琉璃河镇的一处弹丸之地发展到全国5省市5个生产基地。2006年单月产值高达6000万元,生产及管理人员达1500余人,经销人员遍布全国各地达2000余人。 2007年上半年,因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虽经历了集体涨价风潮,但是方便面行业的整体利润均下滑明显。特别是以广告投放为主要营销手段的“五谷道场”,由于盲目扩张、广告支出过大及研发新产品费用激增,出现了供应商货款给付不及时、无法给经销商正常发货、拖欠广告费和员工工资等问题。2007年10月起,五谷道场全面爆发财务危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不断增加。2007年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仅房山区法院就受理涉及五谷道场的案件近80件,标的额3000多万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截至2008年10月,五谷道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420万余元,负债总额6.28亿元,资产负债率524%,预计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为 2.76%,公司已经符合破产的条件。2008年9月,五谷道场来到房山区法院咨询破产事宜。“如果一破了之,对于法院来说,不需太多的周折,只需组成破产清算组一步一步走程序就行了。但是,五谷道场这个企业就不会存在了,将有1000多员工离职下岗,公司上下游企业受到牵连,债权人权益没有保障,对于房山区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容易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房山法院主管副院长张仲侠说,“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破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比较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是针对已经资不抵债,但仍有可能恢复生产、继续经营的企业,让企业选择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等手段来恢复生产,不要轻易让它退市,以保证更多债权人的利益。五谷道场作为房山区的重点企业,虽然资不抵债,但作为方便面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企业具有良好的产供销链条,选择破产重整可

以使企业起死回生,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千余名待岗职工的继续就业和地区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我们建议五谷道场申请破产重整,重整对职工、债权人、债务人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有好处。”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房山法院多次与中粮集团进行会谈,建议重整投资人一次性、足额将偿债资金到位,力争重整后继续与原上下游的关联债权人进行合作,优先录用公司原有员工。在法院的努力下,中粮集团做出一个颇有诚意的承诺:重整计划批准后的10天内,将一次性向破产管理人账户提供1.09亿余元,专门用于五谷道场公司支付破产债务和费用,并尽快恢复五谷道场公司的经营生产,对有重整必要的五谷道场子公司进行重整,实现全国布局。重组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原债权人进行合作,在首次招工时优先录用公司原有职工,并将尽最大努力解决五谷道场公司存在的土地使用、商标注册和技术开发等问题。这样一来,如果重整方案得以通过,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比例将提高到15.75%,远远高于破产清算2.76%的清偿比例;职工债权人在得到全额清偿的同时,还将获得新的就业机会;优先债权组中的一部分债权人综合清偿率将达到48.13%,高于破产清算40%的清偿率,而另一部分债权人综合清偿率将达到100%。这无疑给众多债权人吃下颗定心丸。

更让债权人踏实的是,为了重整“五谷道场”,中粮集团专门成立全资子公司中粮天然“五谷道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一波三折,法院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

2008年11月7日,房山区法院发出公告,要求五谷道场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申报债权。截至12月18日,共有632名债权人分沓至来,申报债权总金额高达7.5亿元。经过审查核准,最终确认了5.2亿元实际债务。

2008年12月26日,房山区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然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困难程度远远超出了法院的想象,主审法官纪红勇用“炸了锅”来形容那次会议。与会的债权人怎么也不愿意相信五谷道场濒临破产的事实,在他们看来,五谷道场正如日中天,怎么可能破产呢?面对重整管理人出示的资产状况表,债权人也疑问重重,他们不明白,曾经红得发紫的五谷道场的商标价值,为什么就仅有百余万元?“债权人的反应非常强烈。”纪红勇回忆说,正是债权人的这种强烈反应,让中粮感觉将要接手的可能是个“烫手山芋”,因此萌生了退意。为了排除疑虑,一方面,法院和管理人立即公布了解疑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全面收集意见和问题,并和债权金额占60%以上的债权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征求他们对破产重整的意见。之后,法院和管理人将收集来的问题归纳为六大类,在逐一调查核实后,进行了公开答复。针对商标价值的问题,法院要求评估方向债权人说明:五谷道场商标一直未在方便面领域注册成功,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目前的价值经评估仅有100多万元。这个从国家商标局调查来的结果让债权人的态度有了转变。管理人又对五谷道场关联企业的债权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核减了14家关联企业的1.8亿余元债权。细致耐心的工作赢得了债权人的信任,更使债权人意识到,破产重整将更有利于将损失降到最低,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法院和管理人加强与中粮集团的沟通,向其讲明法院会尽全力做债权人的工作,告知其五谷道场重整的前景是乐观的,要求其坚定重整投资的信心和决心。真诚的沟通帮助中粮重塑了重整投资的决心。

2009年1月16日,房山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为了提高表决结果的公信力,法院要求债权人表决一律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并且邀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全程公证。

会议上,原企业出资人组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同意无偿让渡股权;职工债权组以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99.57%,所代表债权金额73.6%通过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以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82.19%,所代表债权金额84.65%通过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能以高比例通过重整计划,这是令大家最为欣慰的。”张仲侠副院长说,“因为只有他们才能代表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而计划通过也说明前期所做的种种消除猜疑、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细致工作没有白费。”

但是,优先债权组中占优先债权比例99.68%的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拒绝了这个草案,原本充满希望的重整计划被搁浅。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该表决组可以在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后再次表决。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直接进行裁定。换句话说,法院是可以依法律规定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为了尽可能让所有的债权人都满意,让重整计划的通过更加“完美”,履行更加顺利,法院没有简单地运用“权力”干预,而是主动向华夏金谷公司征求意见。通过交流了解到,华夏金谷公司之所以投反对票,是因为他们预期分析的清偿比例运远高于最终公布的数值,这让他们难以接受。为此,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多次向华夏金谷公司说明数值变化的原因,并阐明重整成功与失败的现实意义。在反复权衡之后,华夏金谷公司同意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曙光重现。2009年2 月11日,在第二次表决中,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月12日,房山法院依法批准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草案,重组方也依约履行出资承诺,支付了1.09亿元清偿款。至此,五谷道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多方联动,重整计划突破司法困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明确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依据该规定,房山法院在裁定批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之后,就可以进行案件报结。换句话说,从法律上讲,房山法院自2月12日起就可以从这个案件上“脱身”了。“如果当时就结束了这个案件,有可能导致整个重整过程的失败,各方面所有的心血和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张仲侠说,“五谷道场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股权变更的司法困境。这个难题,中粮集团根本解决不了。”

按照管理人提出的重整方案,五谷道场原股东中旺集团需要将所持有的五谷道场公司的股份全部无偿让渡给重组方。只有股权过户之后,中粮集团支付的1.09亿元五谷道场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才能启用,中粮集团才能够正式开始后续的一系列动作。如果迟迟过不了户,或许就意味着重整失败。

但因为债务问题,中旺集团在五谷道场持有的36.67%股权被六家外地法院查封。股权查封发生在破产重整之前,因为涉及到北京之外的六家法院,所以解封比较麻烦。针对股权冻结事项,张仲侠进行了解释,“《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却没有对具体操作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破产企业股东股权被查封怎么办没有规定。”

股权变更完毕,重整才能宣告结束。自2009年5月初开始,房山法院一方面积极组织管理人交付资产,促使企业恢复生产,另一方面就重整方案执行过程遇到的司法困境及时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汇报。“我们所有的努力就是为了加快股

权解冻的进程。”张仲侠开始保持与北京市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的紧密接触。

北京市高级法院对五谷道场在重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民二庭庭长刘兰芳亲自出面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09年7月3日,最高法院专项召开由广东、山东等六省市高级法院参加的研讨会,并作出特例批复,要求相关法院以维护经济稳定为大局,在不损害五谷道场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协调解决股权解封事宜。之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房山法院先后与相关法院进行了几十次的沟通,最终促使相关法院陆续裁定解除了对五谷道场股东股权的冻结。

2009年9月19日,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企业正式恢复生产,清偿款顺利发放。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五谷道场重整成功,盘活了该企业近5000万元的存量资产,2000多人获得了新的就业机会,600多位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使全部债权人拿到了高于破产清算五倍的清偿款,维系了五谷道场与300多家企业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的共赢。重新回到中粮五谷道场上班的工人李素侠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我做梦都没有想到,我能全额拿到破产企业拖欠我的工资,并且这么快就又回来上班了!”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满怀信心地表示:“五谷道场的目标是将在方便食品市场占领30%的份额!”房山区区委常务、常务副区长高岩杰认为:“五谷道场重整成功,既使知名企业度过破产危机,又使两千多名职工重新上岗。此举对于优化房山投资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是北京市法院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功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五谷道场重整成功,是多方共赢的结果。申请人五谷道场存量资产被盘活,解决数千人就业,数百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之合作,公司获得新生;所有债权人实现了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目标,维护了区域经济发展和辖区社会稳定;重整投资人中粮集团,随着接收五谷道场全面进入方便食品市场,实现了集团从田园到餐桌“全产业链”战略的跨越。作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典型性案例,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为各级法院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探索司法能动性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深远。

ST秦岭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目录

前言

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二)申请重整情况(三)资产负债情况(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一)担保债权组(二)职工债权组(三)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组(四)普通债权组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二)偿债资金来源(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

五、经营方案

(一)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重组方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三)注入优质资产(四)新建水泥生产线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七、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八、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方案

(一)重整费用的支付(二)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解除(三)分配股票的提存(四)其他事项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企业职工等多方的利益,结合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或"公司")的实际情况,秦岭水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及秦岭水泥制作本重整计划。

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秦岭水泥是于1996年10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1996]167号文批准,由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县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1月6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发行字[1999]112号批准,公司于1999年9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1999年12月16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8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水泥、水泥材料及水泥深加工产品、水泥生产及研究开发所需原料、设备原件、其他建材的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销售、运输;与水泥产品相关的技术服务。

公司控股股东为耀县水泥厂,耀县水泥厂目前持有秦岭水泥163,907,763股股份,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24.8%。

秦岭水泥现有8家控股子公司。

(二)申请重整情况

近几年来,由于债务和人员负担过于沉重、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公司生产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2005年公司亏损1.39亿元,2006年亏损1.77亿元,2007年勉强实现了盈利,但2008年公司又巨额亏损3.3亿元,2009年上半年已亏损8289万元,多数债务逾期无法清偿,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公司债权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以公司巨额债务逾期不能清偿,且有明显丧失清偿的可能为由,向铜川中院申请对秦岭水泥进行重整。铜川中院经审查后,于2009年8月23日以(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秦岭水泥破产重整一案。

(三)资产负债情况

1、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开展了受理债权申报、登记等工作,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在债权申报期内,277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871,632,539.92元。经管理人审查并经铜川中院裁定,初步确认债权259笔,债权总额1,181,517,349.68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463,212,135.84元,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135,356,384.32元,普通债权582,948,829.52元。

经管理人调查,秦岭水泥职工债权为283,230,697.92元。如果秦岭水泥破产清算,还将发生职工经济补偿金约69,208,056.00元。 2、资产情况根据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宇评估公司")出具的中宇评报字[2009]第2202号《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9年8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秦岭水泥资产在有序清算和资产现状续用假设前提下的评估值为869,654,758.50元。

(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秦岭水泥债权人的清偿情况,管理人委托中宇评估公司对秦岭水泥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

根据中宇评咨字[2009]2018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秦岭水泥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秦岭水泥全部资产能够按照评估值变现,资产价值为869,654,758.50 元,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1586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并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为10.97%。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重整计划将对秦岭水泥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并设立出资人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止2009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涉及股份总数660,800,000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1、控股股东耀县水泥厂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43%用于重整,共计70,480,338股;其他股东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21%用于重整,共计104,345,643股。

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45,858,146股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128,967,835股由重组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有条件受让。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秦岭水泥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一)担保债权

对秦岭水泥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计459,854,626.38 元,涉及5家债权人;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357,509.46元,涉及1 家债权人。因此,担保债权共计463,212,135.84元,涉及6家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特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假定相应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能够以评估值变现,则秦岭水泥担保债权中有282,193,388.84元可以获得优先全额清偿,本重整计划将该部分债权列入担保债权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债权总额225,718,747.00元,其担保财产评估值为44,700,000元,因此确认其担保债权为44,700,000元,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清偿的181,018,747.00元债权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进行清偿。因此,担保债权组债权金额为282,193,388.84元,共计6家债权人。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秦岭水泥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计283,230,697.92元。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三)其他社保债权

其他社保债权总额为64,678,702.86元。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四)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总额为70,677,681.46元,涉及2家税务机构。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五)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金额共计582,948,829.52元。此外,无法就秦岭水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181,018,747.00元转入普通债权组,因此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为763,967,576.52元,共计254家债权人。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假定秦岭水泥全部资产可按照评估值变现,普通债权可获得的清偿率约为10.97%。为了切实维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对该组债权作如下调整:

1、债权额的20%以现金清偿;

2、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每100元普通债权受偿5.2股出资人让渡的秦岭水泥股份。按停牌价每股5.78元计算,可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30%。合并计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50%。

在秦岭水泥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普通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秦岭水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四、债权受偿方案

本重整计划经铜川中院批准后,秦岭水泥承诺对各类债权按以下期限和方式

清偿(债权人自愿接受更长清偿期限的不在此限,如出现此情况,该等债权人的清偿期限相应顺延):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1、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282,193,388.84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283,230,697.92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3、其他社保债权

其他社保债权64,678,702.86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4、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70,677,681.46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5、普通债权

该组债权现金清偿部分,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个月内清偿完毕。

分配股票部分,相关债权人应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股东账户卡等相关资料,由管理人在 3 个月内按债权比例计算并向债权人分配股票,相关费用依据法律规定负担。

债权额3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人除可以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受偿之外,还可以选择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债权人选择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其放弃受偿的股份由管理人进行变现,所得收入用于偿债。

(二)偿债资金来源

冀东水泥作为重组方,承诺以融资方式为本重整计划中规定债务的清偿提供偿债资金支持,保证偿债资金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支付。

(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

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中,管理人预留6,131,832股,以该股份的变现收入清偿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该股份变现收入不足以清偿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不足的资金部分由秦岭水泥负责提供。

1、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股份的变现收入受偿。未按规定申报债权为普通债权的,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

2、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尚未终结的债权,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根据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金额,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股份的变现收入受偿。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的,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

五、经营方案

秦岭水泥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既有债务负担沉重、资金短缺、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方面原因,也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通过重整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但要使企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根本出路还在于企业形成造血功能,实现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生产效益的提高。为此,提出以下经营方案:(一)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冀东水泥是中国建材行业的大型骨干企业,是中国水泥行业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12家全国性大型水泥集团之一,具有丰富的水泥企业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由冀东水泥作为重组方,将有效提高秦岭水泥的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重组方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冀东水泥承诺为秦岭水泥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设备维修资金支持,保证秦岭水泥正常经营。截至2010年3月底,该项支持资金不超过0.8亿元。冀东水泥同时承诺确保秦岭水泥继续录用现有2500名在岗员工。

(三)新建水泥生产线

秦岭水泥已获准新建一条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冀东水泥承诺为该生产线的建设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资金支持,以增强秦岭水泥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注入优质资产

冀东水泥承诺将其在陕西省的水泥资产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秦岭水泥,以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提高秦岭水泥盈利能力。冀东水泥承诺拟注入资产2010年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该事项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冀东水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秦岭水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如果上述经营方案得以实施,秦岭水泥将由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重整和产业的战略整合一跃成为陕西水泥市场的龙头企业,充分显示了破产重整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0个月,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秦岭水泥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制订的债权受偿方案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并根据需要随时支付重整费用等支出。如因客观原因,秦岭水泥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秦岭水泥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 日,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对于因延长执行期限而产生的重整费用等支出,秦岭水泥应根据需要随时支付。

七、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相同,即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个月。在此期间内,由管理人负责监督秦岭水泥执行重整计划。秦岭水泥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八、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方案

(一)重整费用的支付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根据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随时支付。

(二)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解除

对秦岭水泥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当在其债权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偿后的10 日内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三)分配股票的提存

由于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无法按时向管理人提供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而未及时受领分配股票的,由管理人提存相关股票,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秦岭水泥将提存的股票按债权比例追加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四)其他事项

1、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秦岭水泥和全体债权人、出资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对秦岭水泥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该部分权利;

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秦岭水泥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6日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一、债务人经营方案

由于星美联合有效资产均被抵押、质押,或处于被查封、冻结状态,生产经营已经停止,完全丧失了自我挽救的能力。经过测算,星美联合如实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 4.91%。要从根本上解决星美联合的问题,必须对星美联合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并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星美联合获得重生。

1、在星美联合重整程序中,按重整计划以鑫以实业提供的现金及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部分股票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不包括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由重庆城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奥" )负责清偿;星美联合将现有的全部资产(不包括被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转让给重庆城奥,作为重庆城奥承接债务的对价。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以实业")向星美联合提供偿债资金,形成星美联合对鑫以实业的负债。

2、鑫以实业的关联方新世界中国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房产")在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后,向星美联合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完成星美联合的资产重组。

3、通过上述债务及资产重组,星美联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健康发展。

二、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

(一)优先债权组

优先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241,974,486.89元,共计7家债权人。

该组债权的调整方案为: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直接抵偿给该债权人,特定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优先债权人受偿;同时,按照债权本金30%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现金作为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补偿。债权人获得上述补偿后,星美联合对债权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清偿责任。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921,449.7元。职工债权不做调整,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另外,星美联合欠缴的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356,126.72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参照职工债权全额清偿。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8,000,000元,共计2家税务机构。税款债权不做调整,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229,435,986.86元,共计58家债权人。该组债权的调整方案为:按已经确认的债权本金的30%清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星美联合对其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剩余债权,由重庆城奥作为清偿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三、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在本次星美联合重整程序中,对星美联合的全部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作出调整,故设立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权益的具体调整方案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让渡其持有的星美联合的50%股权,共计让渡股票146,938,440股。非流通股股东让渡股票中的不超过4000万股股票,以每股5元的价格折抵现金,按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让渡的146,938,440股股票中,除债权人受偿的股票外,剩余股票由鑫以实业受让。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债权受偿方式

1、星美联合的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受偿方式为现金受偿。

2、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受偿方式为现金受偿。同时,根据自愿原则,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可以向星美联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星美联合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部分股票,按每股5元价格折抵其根据本重整计划应享有的部分现金清偿或补偿;申请股票受偿的债权人申请受偿的股票数量由债权人与星美联合协商确定。

3、接受股票折抵现金受偿的债权人应承诺所受偿的股票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

4、若债权人受偿的股票在依法可以流通且恢复正常交易之日起1个月内的交易均价低于5元/股,不足部分由鑫以实业以现金形式补足。

(二)偿债资金来源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给债权人的资金全部由鑫以实业提供。鑫以实业按照本重整计划提供的资金形成星美联合对鑫以实业的负债,在星美联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星美联合的该负债将被豁免。

(三)债权受偿期限

1、债权人自愿以股票折抵现金受偿的,应当在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星美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及与星美联合进行协商,并在星美联合公告重庆三中院批准本重整计划的裁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在星美联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商务部批准后,星美联合将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把相应的股票过户至相关债权人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内。股票过入方须缴纳的税费,由相应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以现金受偿的,星美联合在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且星美联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商务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债权人。鑫以实业于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用以偿还债务的资金直接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该等款项不构成对星美联合履行重整计划的担保。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星美联合及相关各方要严格依照重整计划制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并随时清偿破产费用。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相同。

七、关于重整计划的特别说明

1、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对本公司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不得行

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权人对本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按照重整计划调整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5、为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星美联合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保证其有权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让渡其持有的星美联合的股权,在该等股权上不存在质押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且在让渡股权的过户手续完成前,不得转让、质押该等股权。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目录

前言

一、夏新电子基本情况

1、公司的概况.

2、资产负债情况

3、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二、经营方案

1、剥离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

2、引入重组方

3、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债权调整方案 1、担保债权 2、职工债权 3、税务债权 4、普通债权

五、债权清偿方案 1、担保债权 2、职工债权 3、税务债权 4、普通债权

六、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1、重整费用 2、共益债务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措施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前言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于2009 年9 月15 日依法裁定受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担任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开展重整有关各项工作。管理人负责管理夏新电子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制作本重整计划。

一、夏新电子基本情况

1、公司的概况

夏新电子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7)057 号文、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1996)080 号文批准,在对原厦新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有限”)进行部分改组的基础上,由夏新有限等六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1997 年4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176 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募股方式设立。1997 年5 月23 日,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1997 年6 月4 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简称为“夏新电子”,股票代码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处行业为消费类电子,目前主营业务以通讯终端产品手机为主。夏新电子总股本为429,8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85,712,696 股,占总股本的43.2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44,127,304 股,占总股本的56.79%。

夏新电子的控股股东为夏新有限,持有夏新电子股份185,209,632 股,占夏新电子总股本的43.09%。夏新电子从2006 年开始出现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同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夏新电子被多起诉讼案件缠身,导致其主要经营资产及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致使公司处于无法正常生产状态。因夏新电子2006 年至2008 年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9年5 月27 日起对夏新电子股票实施暂停上市。2009 年8 月28 日,夏新电子的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进行重整。厦门中院于2009 年9 月15日以(2009)厦民破字第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夏新电子重整,并以(2009)厦民破字第01-J1 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为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资产负债情况

(1)负债情况

2009 年9 月19 日,厦门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夏新电子重整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 45 日。截至2009 年11 月3 日债权申报期满,已完成债权申报登记的债权共650 笔,申报债权金额2,650,996,685.21 元人民币(本重整计划中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普通债权2,158,314,805.65 元,担保债权和对夏新电子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446,361,444.94 元,税务债权46,320,434.62 元。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和统计的职工债权金额为8,140 元。

另外,根据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光华审(2009)清字第020006 号《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经过统计,除前述已申报债权外,还有约4026 笔债权未向管理人申报,金额共计约242,950,632.49 元。(2)资产情况

夏新电子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存货、对外投资、建筑物、机器设备、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厦大评估咨报字(2009)第0101 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2009 年9 月18 日为评估基准日,夏新电子资产清算价值为864,774,003.03 元。夏新电子的部分资产已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算价值约为541,560,226.53 元。

3、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了准确核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管理人聘请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夏新电子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夏新电子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以下简称“担保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在优先清偿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测算,夏新电子重整费用约112,000,000 元,共益债务约53,000,000 元(具体明细见本重整计划第六部分)。夏新电子如果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夏新电子全部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864,774,003.03 元予以变现,其中担保财产和在建工程清算价值为541,560,226.53 元,446,958,244.94 元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担保财产变现剩余资金与未设定担保财产的变现资金总共剩余417,815,758.09 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清偿债权。在支付重整费

用和共益债务,并清偿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后,剩余194,952,383.47 元用以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平均清偿比例约为8.16%。

二、经营方案

因夏新电子资产整体质量较差,盈利能力较弱,公司所有资产将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为了解决夏新电子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必须引入重组方,由重组方向夏新电子注入优质资产。

1、剥离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

夏新电子将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现有的全部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公司负债,在依照本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后,夏新电子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被剥离。

2、引入重组方

夏新电子将引入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组方,开展资产重组工作。重组方将向夏新电子提供1 亿元现金用于本重整计划项下的债权清偿。

3、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重组方将通过认购夏新电子对其定向发行的股份等方式向夏新电子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夏新电子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重整计划对夏新电子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出资人包括截至2009 年11 月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1、全体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夏新电子股份。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让渡其所持股份的100%(185,209,632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他股东分别让渡其所持股份的10%(24,463,037股,其中50,306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全体股东共计让渡209,672,669 股。

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70,000,000 股(其中24,412,731股为无限售流通股)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

3、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139,672,669 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四、债权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夏新电子债权做如下调整:

1、担保债权

截至2009 年11 月 3 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担保债权金额为397,084,307.08 元,工程款优先权49,277,137.86 元,合计446,361,444.94 元。根据天健光华审(2009)清字第020006 号《资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的统计结果,尚未申报的工程款优先权约为596,800 元。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工程款优先权可就特定工程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假定相应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能够按照清算价值予以变现,则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能够获得全额清偿。

2、职工债权

管理人初步调查,职工债权金额为8,140 元,按100%比例清偿。

3、税务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税务债权金额为46,320,434.62 元,尚未申报的税务债权金额约为11,534,800 元,按100%比例清偿。

4、普通债权

截至2009 年11 月 3 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普通债权金额2,158,314,805.65 元;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约230,819,032.49 元,因此,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共计约为2,389,133,838.14 元。如果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低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应当转入普通债权,则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将相应进行增加。

本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做如下调整:

(1)每笔债权中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部分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共计20,039,175.37 元,按照100%的比例清偿。

(2)每笔债权中1 万元以上至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部分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共计66,645,299.95 元,按照50%的比例清偿。

(3)每笔债权中10 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共计2,302,449,362.82 元。假定夏新电子的资产能够按照清算价值变现,在清偿担保债权、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务债权以及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部分的普通债权后,尚能剩余现金141,590,558.12 元。该部分资金对10 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清偿,清偿比例约为6.15%。为了提高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本重整计划安排将股东让渡的70,000,000 股股份与重组方提供的 1 亿元现金用于追加清偿,让渡的股份按照夏新电子股票暂停上市前20 日加权平均价3.71元/股计算,则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可以提高15.62%。综上,10 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21.77 %。夏新电子债权人的实际清偿情况取决于债权和资产数据的最终确认。已申报债权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申报债权原则上以《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记载为准,资产以处置变现的实际结果为准。

五、债权清偿方案

1、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以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变现资金优先清偿。如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高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的金额,则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可以得到全额清偿;如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低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的金额,就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未获清偿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受偿,届时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将相应进行调整。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一次性现金清偿。

3、税务债权

税务债权一次性现金清偿。

4、普通债权

(1)每笔债权中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的普通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

(2)每笔债权中10 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以现金及(或)夏新电子股东让渡股份按其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股份分配或者由夏新电子将股份进行变现,以变现资金进行清偿。

六、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1、重整费用

夏新电子重整费用预计约 112,000,000 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0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200 万元、聘请中介机构费用1518万元、管理人报酬580 万元、资产处置税费8500 万元、股票过户税费372 万元等。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预计约5300 万元,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1000 万元,因继续营业需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1600 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 万元,手机业务维护费用200万元等。

夏新电子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实际发生和最终审核确定的结果为准,全额现金支付。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 个月,自厦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延长。如因客观原因,致使夏新电子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夏新电子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 15 日,向厦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厦门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6 个月,自厦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监督期内,管理人监督夏新电子执行重整计划。夏新电子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财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措施

1、资产处置

在厦门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夏新电子将对资产进行处置,以筹集清偿债权和费用的资金。

(1)资产处置范围

资产处置范围为夏新电子除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外的现有全部资产,包括应收款、存货、对外投资、建筑物、机器设备、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2)处置方式①公开拍卖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符合拍卖条件的夏新电子资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为提高资产处置价值,根据夏新电子资产性质或产业

类型特点,将夏新电子资产分为若干个资产包分别拍卖。拍卖底价以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确定的清算价值为参考;前次拍卖未能成交的,下次拍卖降价幅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②变卖或其他方式

对于依法限制转让或禁止转让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其他不符合拍卖条件或拍卖方式不利于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资产,在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重组方提供现金

重组方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厦门中院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将其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提供的偿债资金,一次性付至管理人账户。

3、现金支付的方式

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及债权的现金清偿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债权人及有关主体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厦门中院批准之日起 5 日内,向夏新电子提供接受现金清偿的银行账户信息。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的划转

在本重整计划获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后,夏新电子开始办理股东让渡股份的划转工作。股份让渡所需支付的税费由夏新电子承担。

5、股份的分配

债权金额超过10 万元的普通债权人应于本重整计划获厦门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 日内向夏新电子书面确认清偿方式,即接受直接分配股份还是以股份变现资金清偿,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股份分配选择权。同意股份分配的债权人应于本重整计划获厦门中院批准之日起10 日内,向夏新电子提供股票账户卡等证券账户信息。逾期不能提供完整账户信息而导致股份无法分配的,夏新电子将对相关股份予以变现,有关债权人按照股份变现资金受偿。

6、股份的变现

夏新电子根据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变现股份,变现价格按照夏新电子股票暂停上市前20 日加权平均价3.71 元/股计算。股份的变现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尚未申报债权的清偿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考虑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安排,夏新电子将对未申报债权按比例应分得的股份按照3.71 元/股的价格予以变现,并提存变现价款,相关债权人按照股份变现价款受偿。

8、尚未依法得到确认的债权的清偿

暂未得到确认的债权,在其债权得到依法确认后,按照该债权依据本重整计划应分得的现金或股份进行清偿。考虑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安排,夏新电子将对该部分债权按比例应分得的股份按照 3.71 元/股的价格予以变现,并提存变现价款,相关债权人按照股份变现价款受偿。如按照上述7、8 项安排清偿债权后,或有关债权依法不予确认和清偿,偿债资金还有剩余的,夏新电子将向有关普通债权人按照其债权比例追加分配。

9、债权清偿的顺序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10、资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是,截至目前,夏新电子的部分财产仍被有关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因此,相关债权人应在厦门中院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10 日内,协助办理完毕相关财产的解除保全措施的手续。

11、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解除

对夏新电子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当在其债权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偿之日起10 日内办理完毕解除财产抵押登记手续。

12、重整计划的协助执行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夏新电子或有关主体可向厦门中院提起申请,请求厦门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十、其他事项

1、本重整计划须经夏新电子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标准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标准需要达到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本重整计划经过各表决组有效通过后,管理人将依法申请厦门中院裁定

批准。

3、如部分表决组经过两次表决未通过本重整计划,管理人保留向厦门中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4、本重整计划经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夏新电子及其全体债权人、股东和重组方均有约束力。

5、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6、债权人对夏新电子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7、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夏新电子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8、重组方的变化不影响本重整计划项下债权的调整与清偿及股份的让渡与分配。

9、本重整计划的修改需要报厦门中院批准。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苏龙头包企陷破产重组传闻,该如何走出困局?讯:近日,江苏包装前五强之一的吉春集团重组的消息悄悄传开。近半年来,江苏吉春集团所属的土地使用证号为武国用(2004)第1201765号/武国用(2012)第00296号的土地被查封。早在2014年12月,该集团旗下的江苏大和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产,资产被法院查封。

由于受到企业互保牵连,加上拖欠的银行贷款和供货商货款无法偿还,这家在当地极具影响力的龙头包装企业拟进行重组。

拖欠大量银行贷款和供货商货款

2015年2月6日,荣成纸业向外透露,无锡荣成纸业有限公司及浙江荣成纸业有限公司对吉春集团之逾期帐款金额总计约为人民币7850万元。

吉春集团还因拖欠多起货款而被供货商告上法庭。2015年4月,吉春旗下的大和公司因拖欠中隆纸业367万货款被告上法庭。2015年3月,名枫公司为催讨42万水墨款将该司告上法庭。2015年2月,大和因拖欠丰臣建筑公司的700万工程款而被告上法庭。2015年1月,吉春集团拖欠凤程纸业约70万纸款而被法院强令偿还。

此外,该公司还因替他人担保而受到牵连。2015年1月,江苏吉春集团替莎凰公司担保250万元,到期后莎凰公司无法偿还,终被银行告上法庭。

雷曼兄弟破产中的风险启示

雷曼兄弟破产中的风险启示 摘要:2008年是华尔街的多事之秋,金融海啸的席卷对整个金融圈进行洗牌,有的幸存,有的丧命。雷曼的破产无疑对业界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所有人在震撼的同时,所有人在震撼的同时也有必要冷静下来分析其有往昔的辉煌逐步走向灭亡的原因,得到自己的一点启示。本文将从雷曼破产的外部及自身原因分析,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阐述几点所得。 关键词:雷曼风险预防意识抗风险能力风险管理决策 一、案情 2008年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按照美国公司破产法案的相关规定提交了破产申请,成为了美国有史以来倒闭的最大金融公司。拥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是华尔街第四大投资银行。2007年,雷曼在世界500强排名第132位,2007年年报显示净利润高达42亿美元,总资产近7 000亿美元。从2008年9月9日,雷曼公司股票一周内股价暴跌77%,公司市值从112亿美元大幅缩水至25亿美元。第一个季度中,雷曼卖掉了1/5的杠杆贷款,同时又用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大量借贷现金为客户交易其他固定收益产品。第二个季度变卖了1 470亿美元的资产,并连续多次进行大规模裁员来压缩开支。然而雷曼的自救并没有把自己带出困境。华尔街的“信心危机”,金融投机者操纵市场,一些有收购意向的公司则因为政府拒绝担保没有出手。雷曼最终还是没能逃离破产的厄运。 二、破产原因 1.外部原因 受次贷危机的影响。此次次贷危机,造成整个证券市场流动性危机形成了。更糟糕的是由于这些这一轮由次级贷款问题演变成的信贷危机中,众多金融机构因资本金被侵蚀和面临清盘的窘境,这其中包括金融市场中雄极一时的巨无霸们。贝尔斯登、“两房”、雷曼兄弟、美林、AIG 皆面临财务危机或被政府接管、或被收购或破产收场,而他们曾是美国前五大投行中的三家,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和大型政府资助机构。在支付危机爆发后,各家机构股价均较52 周最高值下降98%或以上。六家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超过4.8万亿美元。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和美林的在次贷危机中分别减值32 亿、138 亿及522 亿美元,总计近700 亿美元,而全球金融市场减记更高达5,573 亿美元。因减值造成资本金不足,所以全球各主要银行和券商寻求新的投资者来注入新的资本,试图度过难关。 2.雷曼兄弟自身的原因 (1)进入不熟悉的业务,且发展太快,业务过于集中。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固定收益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流行和交易的飞速发展,雷曼兄弟也大力拓展了这些领域的业务,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被称为华尔街上的“债券之王”。雷曼兄弟“债券之王”的称号固然是对它的褒奖,但同时也暗示了它的业务过于集中于固定收益部分。近几年,虽然雷曼也在其它业务领域方面有了进步,但缺乏其它竞争对手所具有的业务多元化。 (2)自身资本太少,杠杆率太高 雷曼的自有资本太少,资本充足率太低。为了筹集资金来扩大业务,它们只好依赖债券市场和银行间拆借市场,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业务和投资,赚取收益。就是说,公司用很少的自有资本和大量借贷方法来维持运营的资金需求,这就是杠杆效应的基本原理。借贷越多,自有资本越少,杆率就越大。杠杆效应的特点就是,在赚钱的时候,收益是随杠杆率放大的;但当亏损的时候,损失也是按杠杆率放大的。所以说杠杆效应是一柄双刃剑。 三、从中得到的风险启示 1.提高风险预防意识 正如比尔盖茨所说的“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明企业越大,企业家越要有危机意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风险管理雷曼兄弟案例分析报告

目录 1.雷曼兄弟简介 (1) 2.雷曼兄弟破产过程 (1) 3.雷曼兄弟破产原因分析 (3) 3.1 自身原因 (3) 3.2 外部原因 (6) 4.应对措施及建议 (8)

1.雷曼兄弟简介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作为一家全球性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具有158年的历史。其雄厚的财务实力,以及“全球最具实力股票债券承销交易商”的名号可以追述到一个世纪前。 雷曼公司的业务能力一直受到众多世界知名公司的广泛认可。它不仅担任这些跨国公司和政府的重要财务顾问,同时拥有多名业界公认的国际最佳分析师。由此,它在很多业务领域都居于全球领先地位,包括股票、固定收益、交易和研究、投资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以及风险投资。这一切都有助于雷曼兄弟稳固其在业务领域的领导地位。《商业周刊》评选雷曼兄弟公司为2000年最佳投资银行,《国际融资评论》授予其2002年度最佳投资银行称号,其整体调研实力也高居《机构投资者》排名榜榜首。 这样一家信誉名声都响彻业界的全球性多元化投资银行,于北京时间2008年9月15日,在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加剧的形势下,丢盔弃甲。根据美国破产法,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向美国联邦破产法庭递交破产保护申请。以资产衡量,这是美国金融业最大的一宗公司破产案。 2.雷曼兄弟破产过程 表1罗列了自2007年夏天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市场上所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雷曼兄弟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破产的。 表1 雷曼兄弟破产过程

3.1自身原因 1. 进入不熟悉的业务,且发展太快,业务过于集中。 作为一家顶级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注重于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证券发行承销,兼并收购顾问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固定收益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流行和交易的飞速发展,雷曼兄弟也大力拓展了这些领域的业务,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被称为华尔街上的“债券之王”。 在2000年后房地产和信贷这些非传统的业务蓬勃发展之后,雷曼兄弟和其它华尔街上的银行一样,开始涉足此类业务。这本无可厚非,但雷曼的扩张速度太快(美林、贝尔斯登、摩根士丹利等也存在相同的问题)。雷曼兄弟破产前的几年一直是住宅抵押债券和商业地产债券的顶级承销商和账簿管理人。即使是在房地产市场下滑的2007年,雷曼兄弟的商业地产债券业务仍然增长了约13%。这样一来,雷曼兄弟面临的系统性风险非常大。在市场情况好的年份,整个市场都在向上,市场流动性泛滥,投资者被乐观情绪所蒙蔽,巨大的系统性风险给雷曼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可是当市场崩溃的时候,如此大的系统风险必然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2. 财务结构不合理,自身资本太少,杠杆率太高且过度依赖短期融资。 以雷曼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与花旗、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综合性银行不同,它们的自有资本太少,资本充足率太低。为了筹集资金来扩大业务,它们只好依赖债券市场和银行间拆借市场,在债券市场发债来满足中长期资金的需求,在银

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范文

一、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破产法案例分析习题3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 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

破产法案例分析.d

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雷曼兄弟案例分析报告

雷曼兄弟案例分析报告 讲解:魏雪组员:付晓玥王菲菲李丽霞 案情介绍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是一家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公司、机构、政府和投资者的金融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元化服务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通过设于全球48座城市之办事处组成的一个紧密连接的网络积极地参与全球的资本市场业务,管理网络是由设在纽约的世界总部和设在伦敦、东京和香港的地区总部来统筹和管理。 雷曼兄弟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发源地是阿拉巴马州广袤的农田以及蒙哥马利市。雷曼三兄弟亨利、伊曼纽、麦尔,来自德国的巴伐利亚,在蒙哥马利落脚。他们看准了蒙哥马利作为“棉花之都”的巨大潜力,于是专注于从事棉花生意,由此可见他们眼光独特。 1850年,三兄弟创立“雷曼兄弟”,专营贸易与干货买卖。雷曼兄弟这家金融巨擘1868年开始挂牌经营,决定将公司从蒙哥马利搬到曼哈顿下城,不仅成立了纽约棉花交易所,而且进军股票与债券买卖。雷曼兄弟出售债券帮助阿拉巴马州筹资。也出资协助成立咖啡交易所与石油交易所。雷曼兄弟和华尔街的家族合作,创建商业国家银行、制造商信托银行等。20世纪初,雷曼兄弟和高盛合作,共同为史都贝克、通用雪茄公司、席尔斯连锁百货公司等企业筹措创业资金。雷曼兄弟家族事业横跨四个世代:始于1850年阿拉巴马州棉花田,一直延续到1969年重要掌门人巴比雷曼过世为止,将近有120年辉煌的历史。这段时间雷曼兄弟不仅从市场筹资,而且协助伍尔沃斯、梅西百货等零售巨头筹资;扶植美国航空、环球航空、泛美航空等航空公司;代替康宝农场、宝石茶等企业筹资。 2008年9月15日,拥有158年悠久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正式申请依据以重建为前提的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所规定的程序破产,即所谓破产保护。以资产衡量, 这是美国金融业最大的一宗公司破产案。雷曼兄弟公司,作为曾经在美国金融界中叱咤风云的巨人,在此次爆发的金融危机

上市公司破产案例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王胜利发布时间:2010-04-27 【要点提示】 2007年 6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创造性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焦作中院在审理上市公司鑫安科技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过程中, 根据具体案情, 敏感而果断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 成功审理了这家上市公司破产案, 以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程序, 摸索了一些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服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成功经验, 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法学界、证券投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案例索引】 受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号(2008年 6月 24日 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3号(2008年 11月 6日 批准、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8号(2008年 12月 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监督职责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29号 (2009年 12月 16日 【案情】 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昊华宇航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徐何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鑫安科技 , 住所地 :焦作市环城北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员,董事长。

鑫安科技的前身为始建于 1958年的原焦作市化工三厂。 1989年,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化工三厂进行整体改组,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成立了“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1997年 3月 31日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上市。 2001年 6月公司更名为“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937.57万元,目前在册员工 3172人,含内退 410人。 2002年 11月,鑫安科技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花园集团实现重组,鑫安科技的原股东鑫安集团将其持有的鑫安科技 56.99%的国有法人股份转让给花园集团,花园集团成为鑫安科技第一大股东。 重组后, 由于花园集团经营管理不善, 特别是严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鑫安科技生产经营迅速下滑,企业陷入困境。从 2004年 7、 8月份开始鑫安科技即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 2005年 6月 11日全面停产 ,三千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待业,多次发生职工大规模上访事件。 据鑫安科技公布的年度审计报告, 2005年企业亏损 1.15亿元, 2006年企业亏损2.18亿元, 2007年企业亏损 1.31亿元。截至 2007年 12月 31日, 鑫安科技资产总计370,808,774.05元, 负债总计为 556,520,564.52元,净资产为 -185,711,790.4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鑫安科技连续三年亏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修订》的有关规定,于 2008年元月 2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 1969 万元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持异议,该债权占鑫安科技全部债务的 3.5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于2008年 3月 28 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焦作中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 (债务人 ,被申请人鑫安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审判】

破产法案例分析习题

【案例1】 2014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14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14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

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12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13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14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14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3)2013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14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关于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案例分析,仅供参考!!!

《注会经济法》课程考查论文 关于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案例分析 摘要 雷曼兄弟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金融服务公司,同时也是美国国库券市场的主要理商。它参与的业务包括投资银行,股票,固定收益销售,研究和交易,投资管理,私人股本和私人银行业务。 雷曼兄弟作为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具有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战绩,在业界享有盛誉。其中CEO Richard Fuld 在1993即成为雷曼的最高领袖,它多次带领雷曼避免破产的命运,一次次走向辉煌。 这一次雷曼兄弟走向破产对整个金融界都是不小的冲击。所有人在震撼的同时,也有必要冷静下来分析其由往昔的辉煌逐步走向毁灭的原因,同时得到了我国在发展资本市场时的一点启示。 关键字:雷曼兄弟、破产原因、启示 雷曼兄弟公司由德国移民亨利、埃马努埃尔和迈尔于1850年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哥马利城创建,目前已拥有158年历史,其主要业务投资银行、私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雷曼兄弟公司总部现设在美国纽约,在英国伦敦和日本东京设有地区总部。 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雷曼兄弟公司是大力推广新型融资方式的先行者之一,曾帮助大量急需资金的公司成功融资。20世纪60、70年代,雷曼兄弟公司开始拓展其在全球的业务。 2000年,雷曼兄弟公司股票价格首次达到每股100美元。 2002年,雷曼兄弟公司开设财富和资产管理分支业务。至2005年,该分支业务管理下的资产总值达1750亿美元。 2007年,雷曼兄弟公司净收入、净利润和每股收益连续4年创历史新高。 2007年夏,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雷曼公司因持有大量抵押贷款证券,资产大幅缩水,公司股价在次贷危机后的一年之内大幅下跌近95%。该公司财报显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案例]1:2007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7月4日受理裁定送达甲公司。人民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7月3日,甲公司向其债权人A企业清偿了100万元的货款。 (2)6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B企业120万元的货款,被B企业提起诉讼。6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B企业支付120万元的贷款,同时应B 企业的申请,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拟用以清偿B企业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判决尚未执行。 (3)6月2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C企业150万元的货款,被C企业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7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4)7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D企业180万元的货款,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管理人是否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办公楼的拍卖价款能否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如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 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 说明理由。 [案例]3: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 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06年6月1日,应债权人A企业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10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 (2)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主动放弃对B企业200万元的债权。 (3)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已经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向债权人C企业清偿了300万元的货款。 (4)2006年3月1日,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在D企业隐匿了120万元的财产,被 管理人发现。 (5)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业250万元的货款。2007年6月20日,E企业得知甲 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的事实后,迅速与甲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发货后,E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金融风险案例分析

金融风险管理案例集 目录 案例一:法国兴业银行巨亏 案例二:雷曼兄弟破产 案例三:英国诺森罗克银行挤兑事件 案例四:“中航油”事件 案例五:中信泰富炒汇巨亏事件 案例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破产 案例七:越南金融危机 案例八:深发展15亿元贷款无法收回 案例九:AIG 危机 案例十:中国金属旗下钢铁公司破产 案例十一:俄罗斯金融危机 案例十二:冰岛的“国家破产”

案例一:法国兴业银行巨亏 一、案情 2008年1月18日,法国兴业银行收到了一封来自另一家大银行的电子邮件,要求确认此前约定的一笔交易,但法国兴业银行和这家银行根本没有交易往来。因此,兴业银行进行了一次内部查清,结果发现,这是一笔虚假交易。伪造邮件的是兴业银行交易员凯维埃尔。更深入地调查显示,法国兴业银行因凯维埃尔的行为损失了49亿欧元,约合71亿美元。 凯维埃尔从事的是什么业务,导致如此巨额损失欧洲股指期货交易,一种衍生金融工具产品。早在2005年6月,他利用自己高超的电脑技术,绕过兴业银行的五道安全限制,开始了违规的欧洲股指期货交易,“我在安联保险上建仓,赌股市会下跌。不久伦敦地铁发生爆炸,股市真的大跌。我就像中了头彩……盈利50万欧元。”2007年,凯维埃尔再赌市场下跌,因此大量做空,他又赌赢了,到2007年12月31日,他的账面盈余达到了14亿欧元,而当年兴行银行的总盈利不过是55亿欧元。从2008年开始,凯维埃尔认为欧洲股指上涨,于是开始买涨。然后,欧洲乃至全球股市都在暴跌,凯维埃尔的巨额盈利转眼变成了巨大损失。 二、原因 1.风险巨大,破坏性强。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牵涉的金额巨大,一旦出现亏损就将引起较大的震动。巴林银行因衍生工具投机导致亿英镑的亏损,最终导致拥有233年历史、总投资59亿英镑的老牌银行破产。法国兴业银行事件中,损失达到71亿美元,成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金融案件,震惊了世界。 2.暴发突然,难以预料。因违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受损、倒闭的投资机构,其资产似乎在一夜间就化为乌有,暴发的突然性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巴林银行在1994年底税前利润仍为亿美元,而仅仅不到3个月后,它就因衍生工具上巨额损失而破产。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破产的6个月前,其CEO还公开宣称公司运行良好,风险极低,在申请破产的前1个月前,还被新加坡证券委员会授予“最具透明度的企业”。 3.原因复杂,不易监管。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产生既有金融自由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等宏观因素,也有管理层疏于监督、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不充分等微观因素,形成原因比较复杂,即使是非常严格的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像法兴银行这个创建于拿破仑时代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可谓不严,但凯维埃尔还是获得了非法使用巨额资金的权限,违规操作近一年才被发现。这警示我们,再严密的规章制度,再安全的电脑软件,都可能存在漏洞。对银行系统的风险控制,绝不可掉以轻心,特别是市场繁荣之际,应警惕因盈利而放松正常监管。

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雷曼兄弟破产原因分析

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的意见并不构成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征价。我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本报告亦可由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和/或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于香港提供本报告的版权仅为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 要点: 华尔街上赫赫有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在经历了158年的风雨之后,在美国金融风暴愈演愈烈之时申请破产保护。这一事件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将是长远而深刻的。 我们在分析其风险的成因和申请破产保护的原因时,发现造成这一悲剧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整个市场基本层面的变化和不稳定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也有雷曼公司自身的问题带来的特殊性风险。在大的方面,是从2007年夏天开始的次贷危机,和在雷曼破产前后市场所发生的信心信用恐慌等;在公司自身方面,雷曼近年来发展过快过热,自身的资本充足率不足而导致杠杆率太高,所持的问题资产太多,以及公司的管理层没有能够抓住机会很好地应对危机等。雷曼的问题,当然也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误有关,这包括其监管理念、力度、和具体监管要求等。 中金公司研究部 雷曼兄弟破产原因分析 2008年10月6日 策略

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的意见并不构成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征价。我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本报告亦可由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和/或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于香港提供。本报告的版权仅为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 2 目录 1. 雷曼兄弟简史 (3) 2. 雷曼兄弟破产过程 (5) 3. 雷曼兄弟破产分析 (8) 4. 美国证券风险监管的要求和不足 (18) 5. 注释 (20)

4-公司破产清算案例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 [案例7]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答: 甲企业破产财产: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 甲企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 余额为:450-20-50-250=130万 偿还B银行:130*(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万元 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万元 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万元 3、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在合伙企业中拥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决定撤销对其的委托。 (2)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都应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的剩余的债务。 (3)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甲、乙、丙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清算报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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