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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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

许霆案件

支持方: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取款 人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有侵占别 人财产的故意,构成的是侵占罪。
反对方:许霆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
观点一:许霆是公开的用银行卡取款 ,是公开的,卡上有个人信息,所以 不是秘密的!
观点二:基于与银行之间存在的契约 关系,他获得不当得利的程序是合法 正当的,所以排除了秘密盗窃的说法 。
此外很多人遇到许霆这样的情况可能都会有相同的做法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因此不应该定涉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许腾腾、李妍、刘畅、赵爱铃、吴晓璇
Contents
许霆案件经过 1
一审结果及争议 2
他被重判的倒霉结果应当是意料之中的事。
5.一审争议

1 “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2 “秘密窃取吗”
3
“银行过错说”
4
“死刑过重!”
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 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
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许霆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多元,他明 知道那17万元是银行的。他的行为虽跟从别人包里偷钱不一样,但 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 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此事发生有 偶然性,银行的漏洞在先,有行政管理责任,网络运营公司(广电运
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银行道歉。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是现行法律无法简 单回答的。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我本 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

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

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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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案件发生时间:2006年 案件地点:广州 案件性质:盗窃罪 案件经过: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次取款,金额巨大 案件结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广泛讨论
法律适用:是否适用“盗窃罪”存 在争议
司法公正:是否公正,是否受到舆 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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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是否过重,是否考虑了 社会影响
法律教育:是否普及法律知识,提 高公众法律意识
汇报人:
法定刑幅度的考虑因素: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等
法定刑幅度的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期
法定刑幅度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和司法实践 的需要
犯罪动机:许霆的犯罪动机是出于个人利益,而非社会危害 犯罪后果:许霆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犯罪情节:许霆的行为属于轻微的犯罪情节,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悔罪表现:许霆在案发后表现出了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窃 取公私财物
许霆的行为是否 构成盗窃罪:许 霆的行为是否属 于秘密窃取,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法院判决:许霆 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并处罚金 2万元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许 霆 案 的 基 本 案 情 : 许 霆 利 用 AT M 机 故 障 , 多 次 取 款 , 获 利 1 7 . 5 万 元
许霆案的法律解释:主要采 用了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许霆案简要分析

许霆案简要分析

许霆案简要分析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解答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解答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说核心提示:许霆案的本质是给付错误,定罪处罚终成为我国最大司法笑话。

许霆案,是因柜员机发生差错,导致许霆超出账户余额成功取款17.5万元,许霆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并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

此案被报道出来后,各大媒体使出浑身解数,炒得沸沸扬扬。

在我国法制史上,还没有任何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能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引起大家广泛参与讨论。

许霆案被引爆后,许多媒体进行了民意测评,结果是绝大多数参与者,认为许霆无罪。

不过,在刑法学界,大多数的刑法学家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

当然,认为构成犯罪的刑法学家,又因为构成何罪而争得不可开交,有盗窃说,有诈骗说,有信用卡诈骗说,有侵占说等。

无论是有罪论者还是无罪论者,此罪论者还是彼罪论者,谁也说服不了谁。

许霆案,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存在严重分歧。

在分歧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又必须作出决定,于是,只好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核准了许霆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

许霆案在学界引发了巨大争议,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此案,仍然无法达成共识。

为了弥合分歧,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赵秉志教授编著了《许霆案的法理争鸣》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谢望原、付立庆编著了《许霆案深层解读》一书。

两本书中收集了刑法学专家们的论文,绝大多数人都是论证许霆构成犯罪,并且主流是论证构成盗窃罪的。

研究发现,许霆案实际上是一个错案,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出现重大失误,为此,笔者撰写了《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一文,有多个版本,发表在网上。

其中,以在中经网我爱原创版块中发贴的内容最新。

许霆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银行电脑按照银行管理者的意志,与许霆进行了171次取款交易,每次成功交易数额为1元或2元,可是柜员机在执行银行同意支付取款指令时,因自身的原因每次都发生给付错误,每次都多给了钱,171次交易多余付给许霆的钱总计有174825元。

相当于两个人面对面进行交易,其中付款方每次都发生付款错误,多付了钱,收款方每次收到多余给付的钱。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家喻‎户晓的许霆案‎的行为性质存‎在激烈争议。

本文首先就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予以论证;其次对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展开讨‎论;最后对许霆无‎罪的看法进行‎分析。

⑴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相‎互拉近和对比‎分析的过程。

所以,怎样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怎样理‎解“盗窃”),以及如何归纳‎许霆案的事实‎,成为认识许霆‎案的重要问题‎。

(一)何谓盗窃?我国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⑵显然,这一定义只是‎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

⑶但是,要求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是存在疑问的‎;这一定义也没‎有说明窃取对‎象的属性(财物由谁占有‎),更没有回答何‎谓“窃取”。

1.要求盗窃具有‎秘密性,是为了区分盗‎窃与抢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区别难以‎成立。

根据通说,“…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

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物取‎走,不构成本罪(指盗窃罪一引‎者注),而应认定为抢‎夺罪。

”⑷据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属于盗窃;如果认识到自‎己是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就成立抢夺;至于客观行为‎本身是秘密还‎是公开,则无关紧要。

但通说存在以‎下问题:(1)通说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论述‎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但同时提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觉即‎可,不必客观上具‎有秘密性,这便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

(2)根据通说,在客观上同样‎是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自认‎为所有人、占有人没有发‎觉时成立盗窃‎罪,当行为人认识‎到所有人、占有人发觉时‎成立抢夺罪。

从法律与道德关系来看许霆案

从法律与道德关系来看许霆案

从法律与道德关系来看许霆案摘要:许霆案发生后引起轩然大波。

大家均对此案的定罪量刑进行了热烈讨论。

一个小人物被放大的同时折射出的是某些社会病态,是体制机制约束之外的“意外”。

然而这些“意外”,在社会滚滚向前的车轮下必将成为“必然”,正是这些“必然”促使我们反思我们的制度。

笔者试图通过“道德法律化”视角讨论许霆案对于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点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习惯法道德法律化民意一、基本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24岁的许霆,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ATM)上取款。

由于当时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银行进行系统升级,ATM机一度出现故障。

他在ATM机里取了1000元后,银行卡里才扣掉1元,他尝试性地再取一次钱,还是取1000元扣1元,于是许霆分171次从ATM机中提取了17.5万元。

在被银行发现后,许霆携款潜逃,1年之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年底,经过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1月14日,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3月31日下午,许霆案重审结果判决:“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返还受害单位。

”许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经过漫长的法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法院在进行审判的司法活动中,主要职能就是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活动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

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对象包括规范与事实,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说:“只要法律、法院的判决决议或契约不能全然以象征性的符号语言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

”比斯特指出,法律确定性领域的一个难题是基本概念的复制性和含混性。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如今,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本文主要从本案引发的“罪与非罪的问题”、“罪名的确定问题”、“量刑的问题”、“对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法律思考”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思考。

关键词:许霆、A TM机、盗窃罪、侵占罪、法律思考、司法独立、司法监督2006年4月21日,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机取款。

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ATM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

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在外潜逃1年之后,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迫于舆论压力,检察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重新审理许霆案。

2008年2月22日中午“许霆案”庭审结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

后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许霆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是许霆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从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及这次表态,可见法院方面是持有罪态度,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主要基于如下两点考虑:1、在主观上有恶性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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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霆同郭安山两人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
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一网点用ATM提款时,发现银行系统升级出错,取1000
元卡里才扣一元,因此两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 至4月22日晚23时30分止
许霆共提取现金17.5万元,之后携款潜逃。

事发后,郭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而许在潜逃一年之后被抓,并于日前在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认为法院不该重判许霆。2007
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
追讨其取出的钱款。

争论焦点:
1、许霆犯错还是犯罪?
取决于是不是“秘密窃取”,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
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如
果秘密,就是窃取;如果不是秘密,就不是盗窃。这显然是罪与非罪的标准。
律师朱永平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应
该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一,当事人许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并不是当事
人造成的,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许霆卡上的金额增多,过错在银行方。在这里,
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

第二,当事人没有采用秘密的方式获取财物。他持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里取
钱,这种方式是合法的,是符合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协议。他的身份信息对银行
来说,也是公开的,所以不是秘密窃取。

总之,许霆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侵权。银行可以按照不当得利,通过民事诉
讼进行追讨解决,要求返还。

2、如果有罪,是什么罪?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还可以判处死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他产生了占有心理 想侵占
这笔钱
·不当得利:恶意非法占有 但刑法没规定这是犯罪

我认为其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中规定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
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许霆的恶意
取款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要件:许霆是在没有被银行发现的条件下,取走
了本不应属于自己的钱款,即使是从特定的设备ATM机上取得,但这不改变秘
密窃取的性质,因此许霆的行为符合第(1)(2)(3)三个客观要件,应被定为
盗窃罪。但盗窃金融机构罪在本案中应该是不成立的,虽然许霆是从金融机构的
设备(ATM)上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钱款,但他没有破坏金融机构设备的具体
行为,或者说是因为金融机构的设备出现的故障,引起了许霆的动机,许霆并非
预谋或者有目的性的破坏相关设备窃取财物,

证据证实许霆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许霆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
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时即产生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
提款17万多元而且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
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因此对许霆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ATM是否是金融机构?
法律没有明确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里没有这
样的规定,就不能判处被告人有罪
4、银行有没有责任?
看ATM机故障是不是超出正常技术掌控范围。如果是常见性的错误,银行应负

5、案件最终轻判是司法还是民意的胜利。
民众关注许霆案,并非关注结果,而是关注这一个案的司法过程。由许霆案
所引发的公共议题不仅包括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更包括了平等保护、有效辩
护、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进入重审程序之后,
公众既担心司法能否打破“官不悔判”的潜规则,又隐忧于承受了舆论重压的法
官们会否只顾迎合民意,而不顾手中所操持的是司法权柄。民意沸腾与独立审判
的碰撞,会否令本就欠缺独立主张的司法再次失去其应有的品格。从理论上说,
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必然存在着对立,它们之间应该有着某种微妙的平衡。

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备受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判决书中缺乏对“许霆盗窃
金融机构罪名”之所以成立的周详论证。公众期待再审判决,很大程度上也期待
着一份能够动之以理、晓之以法的经典判词。尽管再审判决书的全文还有待法院
和媒体披露,但从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仍难以回应之前的舆论批评。

而再审判决仍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刑法》
的规定,这一罪状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在我们看来,倒不应有
多大争议———该争议的也许是立法本身,而不是司法。在制定法国家,法官本
就只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最高法院若认定许霆可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同样应向公众提供足够的理由。所谓“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
应针对许霆的行为,而不是许霆案备受舆论关注这一事实。让民意的归民意,让
法律的归法律,这是处于民意汹涌漩涡中的法官必须做出的选择。

思考:
1、在这个案件中,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为什
么可以动用警力,动用公共权力,来快速追回损失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
任?并通过这种公权,来保护他们的过错。似乎他们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一点责
任?
2、许霆案显示了公民素质有待提升;
3、从其引发的各种舆论看,也在另一方面体现了当今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并
不健全,法律依据有待完善
4、许霆案的改判也让我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在司法上我们的舆论监
督将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公正和人性,达到法理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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