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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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

附件五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编号:委托方小区名称房号栋号房产证号建筑面积(㎡)房产证登记权利人证件名称证件号(单位代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房屋状态□自用□查封□抵押□出租□其他:受托方深圳市罗湖区 XX 街道办事处委托方承诺事项一、一、本人(单位)已阅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并承诺遵守相关条款。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政府有关拆迁赔偿标准或市场合理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获得补偿。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本人(单位)承担。

四、本人(单位)同意申请将上述房产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拆除重建,并按相关规定申报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委托方(签名及指模):签订日期:年月日(此页为正面)受托方承诺事项一、本委托书仅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本单位仅在授权有效期内办理委托事宜,并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承诺在政府有关拆迁赔偿标准或市场合理标准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进行补偿。

三、本单位在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有虚假,本委托书将视为无效,且因此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本单位承担。

受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特别说明一、本委托书仅为房产证登记权利人同意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意愿材料,并不代表本小区已成为城市更新单元、或已具备进行城市更新的条件,相关许可以政府批件为准。

二、本委托书仅用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不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件。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本委托书涉及的经济及民事纠纷,由本委托书双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深规土(2010)59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深规土(2010)59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一、年度计划申报及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一)申报渠道1、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2、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3、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二)申报内容及条件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须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须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或拆迁人)核准文件,达到辖区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具备实施条件。

(三)年度计划的制定市规划国土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批准后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委在全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市规划国土委内部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更新单元,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编制技术规定_第七版_-2011.08.10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编制技术规定_第七版_-2011.08.10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1.1 【目的依据】................................................................................... - 1 -1.2 【适用范围】................................................................................... - 1 -1.3 【编制任务】................................................................................... - 1 -1.4 【编制原则】................................................................................... - 1 -1.5 【编制内容】................................................................................... - 1 -1.6 【成果构成】................................................................................... - 2 -1.7 【控制要素】................................................................................... - 2 -1.8 【成果阶段划分】........................................................................... - 3 -1.9 【编制单位】................................................................................... - 3 -1.10 【其他】......................................................................................... - 3 -第二章技术文件.................................................................................. - 4 -2.1 【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 4 -2.2 【规划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 - 4 -2.3 【专项研究的内容要求】............................................................... - 8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送审稿)2.4 【技术图纸的内容要求】............................................................. - 10 -2.5 【技术文件的形式】..................................................................... - 13 -第三章管理文件................................................................................ - 14 -3.1 【管理文件的成果构成】............................................................. - 14 -3.2 【文本的内容要求】..................................................................... - 14 -3.3 【图则的内容要求】..................................................................... - 16 -3.4 【管理文件的形式】..................................................................... - 17 -第四章附则........................................................................................ - 18 -4.1【报批要求】................................................................................... - 18 -4.2【时效】........................................................................................... - 18 -附录........................................................................................................ - 19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试行)》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解读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图文

解读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图文

城市更新的实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空 间规划层面,其实质是保障城市空间资源高效、公平配
置的公共政策,需要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
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改善 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率的增加
教育和发展机会的增多 卫生状况的改善 …….
1.城市更新规划的背景 2.城市更新规划概念 3.城市更新规划的规范体系 4.城市更新规划流程架构与成果内容 5.城市更新规划特点与难点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86版经济特区总规奠定了原特区的空间总体格局。
特区成立之前的村落
80年代中后期,杂乱的自发改建
改造后的东门老街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96版总规应对了全市域高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需求。
得到保护的旧围屋,很多已经消失
90年代初的深圳
深圳高速发展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10版总规指引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城市标准与准则》第四章 4.2地块容积率
1 要点解析 :开发强度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深标规定执行, 下限应满足《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标准》要求。 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深标规定 执行,下限应满足《深圳市物流项目用地规 划建设控制标准》要求。
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
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
系数予以修正。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四节 地价计收

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0612定稿[完整版]

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0612定稿[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解读
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 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 的主体实施。
❖ 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登记问题、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根据有关规
定完善手续后,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 地只有接受处理之后才可进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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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5 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并行 ❖ 各个不同的区域或项目对更新的具体形式有不同的需求 ❖ 《更新办法》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更新模式——综合整治、功能
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 5. 《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7]159号 6. 《关于开展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
办[2008]25号 7. 《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8. 《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 9.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深府办[2008]93号
❖ “城市更新”概念定位与过去的旧改相比更加准确、内涵 更单元”概念
❖ 《更新办法》首次引入 城市更新单元这一全新的概念 ❖ 过去的“旧改”一般是以行政单位或者地块为改造单元 ❖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分可以不为具体的行政单位或地块所限,
而通过对零散土地进行整合,予以综合考虑,以此获取更 多的‘腾挪’余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相对完整性。 ❖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城中村; ❖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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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干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操作流程(以含城中村用地项目为例)

【干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操作流程(以含城中村用地项目为例)目前,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基本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等主要文件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组织实施的,不同项目操作流程会有一些差别,各区也有一些差异,但操作流程的主线基本一致。

一、更新意愿征集与计划申报(一)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符合相关规划及控制性指标;(2)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合法用地比例需达到60%以上(综合整治类项目为50%以上);(3)更新意愿达到相应要求。

对于全深圳市目前的城市更新项目来说,绝大多数都无法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因此,需开展项目计划申报前期准备工作,促使项目满足上述申报条件。

具体思路有:(1)对于规划不符的更新项目,需提前开展规划研究,申请规划调整。

也可将项目先纳入更新计划,待编制更新单元规划时再进行调整。

深圳本地某房地产企业的做法就是进行片区统筹,以提高专项规划阶段的议价筹码;(2)对于合法比例不足的项目,通常使用非农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进行覆盖,或者进一步完善范围内“两规”、登记历史遗留用地等手续(据了解,“两规”已停止业务受理,“新三规”部分片区试点已完成,等下一步实施细则出台后分类进行处理),或从技术上对拆迁范围进行调整,即调整“分母”;(3)对于更新意愿未达到的项目,则根据申报要求对各类别业主分别开展意愿征集工作。

对于上述第(2)条,使用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覆盖以满足项目合法用地比例达到60%及以上时,需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公证。

召开股东大会前需与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合作方式,包括指标数量、权利义务和补偿方式等。

根据街道办要求,还需开展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按要求到街道集体资产办公室进行备案。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清单申报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起源: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日期:-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步骤提升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措施》、《深圳市城市更新措施实施细则》、市政府《相关授权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建筑和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通知》(深府函[]42号)和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导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适用于更新单元计划制订、修改、调整、和可由更新单元计划制订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内容具体情形。

更新单元计划制订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计划。

更新单元计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计划非强制性内容。

更新单元计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计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制订第三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符合已同意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于以下情形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含:(一)在已批图则要求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和用地规模不变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二)标准上根据《深圳市城市计划标准和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或各类经同意专题计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线位;(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滨海地域或关键地域限高等)外改变其它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降低前提下将独立占地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隶属建设;(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降低已批图则确定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管理局负责审批其审批步骤以下: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后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给予退文。

审查合格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深圳拆除重建类城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解读文件(一)我市在2010年出台了一版《申报指引》,现在又准备出台《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与原《申报指引》有什么区别,能起到什么作用?解读:2010年,原市规划国土委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距今已有8年,该《申报指引》有效规范了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常态申报工作。

2016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给全市城市更新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进一步增强城市更新政策的系统性,贯彻落实《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保证现行城市更新政策之间的充分衔接,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促进全市城市更新有效率、有质量地推进,有必要对原《申报指引》进行修订。

《管理规定》与原《申报指引》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该《管理规定》落实新的上位政策对计划申报方面的规定,并进行细化和明确,形成简洁明了的操作手册,指导申报主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则,开展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是与近年来出台的涉及城市更新工作操作层面的政策进行了充分的横向衔接。

三是尊重旧版《申报指引》形成的既有操作规定的同时开展科学检讨,删除不再适用的部分条款。

四是优化完善原有的篇章表达,并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实践,增加了“计划调整”、“计划调出”两个章节,并首次提出对更新单元计划实施有效期管理制度,促进更新单元计划的优质、高效推进。

(二)该《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解读:该《管理规定》共分八个章节五十一条,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一个章节四条。

第二部分:计划制定,四个章节二十一条,具体包含申报情形、拆除范围、申报主体、更新意愿与方向、申报途径与材料等内容。

第三部分:计划审查与审批,一个章节七条。

第四部分:计划调整与调出,一个章节九条。

第五部分:附则,一个章节十条。

(三)该《管理规定》的修编,有没有提高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的难度及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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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界;规划道路为支路的,拆迁范围应包含相对应的规划支路用地。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2.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3.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三)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四)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要求。

(五)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以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鼓励我市其它各行政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按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的拆迁范围用地面积可小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六)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七)零散用地①、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八)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九)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十)确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②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一)申报情形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且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并在统筹时优先考虑。

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按照本指引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二)申报要求1.已按本指引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用地功能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3.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开发强度应合理可行。

4.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保障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可按规划实施;同时确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

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中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以城市规划或相关规定中确定指标为准。

5.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拆迁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区政府(管委会)关于规划道路拆迁实施的相关意见,保证相对应的道路建设与更新项目同步实施。

6.除政府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应提出符合市场水平的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并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7.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8.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通过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9.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③应具备更新意愿,并满足以下要求:(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单一宗地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量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城中村、老屋村④、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⑤,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或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3)申报拆迁范围内涉及多个地块⑥的,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面积占到拆迁范围用地面积4/5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主体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3.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申报。

4.属城中村、老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相关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四)申报途径申报主体可向拟申报更新单元所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或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管理局对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询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将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相关内容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按程序公示,报市政府审批。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书所有申报均须提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理由与原因。

3.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再开发用地功能、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具体请求。

4.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5.城市更新单元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二)申报表格申报表包括《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表格规范格式详见本指引附件1和附件2。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一般应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属旧居住区业主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参照本指引要求,提供规范格式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四)图纸1.更新单元范围图“更新单元范围图”须包含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及其坐标、拆迁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2.现状权属图“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拆迁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⑦、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应附表,以地块为单元申报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现状用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总建筑面积、建筑物竣工时间、同意申请更新权利人数量占比及占有建筑物占比等详细信息。

3.建筑物信息图“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更新单元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楼层、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

如有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4.图纸规范格式应参照本指引附件5《图纸规范格式要求》与附件6《图纸范例》要求。

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提供的CAD格式文件须使用深圳标准坐标系。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1.申报主体应根据情况提供证明更新意愿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属旧居住区业主委托申报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规范格式详见本指引附件3要求。

3.属城中村的,须提供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4.旧居住区、旧城等业权分散或地块较多的城市更新单元,须提供《更新意愿统计表》(规范格式参见本指引附件4),对更新意愿比例达成情况进行详细统计。

(六)权属材料申报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七)照片申报主体须提供更新单元范围内每一建筑单体的近期实物照片(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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