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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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若干问题的决定(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以原闸北区和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静安区的行政区域。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设立新的静安区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成立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召集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设立选举委员会,在筹备组的领导下主持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任命。

二、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6年3月上旬选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三、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51名。

四、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五、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新的静安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六、闸北区第十五届、静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上海市崇明区2024年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卷(含答案)

上海市崇明区2024年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卷(含答案)

上海市崇明区2024年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卷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材料分析题1.近期,光明中学组织开展了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九(1)班同学围绕时事新闻内容开展探究性学习。

以下是他们收集的相关资料,请你参与其中,完成探究任务。

【完善法律】(1)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该法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此法律,说明全国人大具有____________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____________政治制度。

(2)2024年3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这体现了香港特区政府____________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从此,特区政府可以全力聚焦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共同创造更繁盛、更美好的家园。

【热词探究】新质生产力述理由。

2.光明中学九(2)班同学围绕“自然生态宜居环境”主题,开展探究性学习。

以下是他们收集的相关资料。

“十四五”期间,上海各区森林覆盖率比“十三五”都有不同程度提升。

尤其是具有“世界级生态岛”之称的崇明区,森林资源面积增量达到15万亩,占全市森林资源增量的35.07%,森林覆盖率提升7.52个百分点。

上海正努力增加市民绿色幸福感、获得感。

(图片来源:上海市林业总站)(1)同学们从以上资料中获得结论:上海各区“十四五”期间,森林覆盖率比“十三五”都有不同程度提升。

请你找出支持该结论的相关材料依据。

(2)请你结合主题,说说上海为什么要努力增加市民绿色幸福感、获得感?3.追求梦想创造未来2024年是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第十二年。

光明中学九(3)班的同学就“航空强国梦”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探究活动。

同学们参观了上海航空科普馆,了解到航空人秉承“航空报国、航空强国”使命任务,完成了从跟跑向并跑整体跃升的历程。

2024上海市普法知识答题题库及答案

2024上海市普法知识答题题库及答案

2024上海市普法知识答题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状况的机构是_____。

A.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B.发展和改革部门C.人民政协D.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提出,通过改革建立符合中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其改革方向是______。

A.本土化、国产化B.节能化、环保化C.社会化、市场化D.平安化、好用化3.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采取的措施正确的是()。

A.减速行驶并鸣喇叭B.停车让行C.减速行驶并避开行人5.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________汽车产品实行措施消退缺陷的活动。

A.已售出的B.生产的C.设计的6.我国特地的法律监督机关是()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A.消防救援机构B.治安联络员C.消防安全管理人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消防设施不包括()。

A.消防车B.消火栓系统C.自动灭火系统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交通工具、食宿、目的地、事务、公务活动内容,下列没有违反规定的是______。

A.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B.自行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C.自行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D.拒绝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的公款宴请10.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说明权属于哪个部门?()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1.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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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结束——。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9.01•【文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2018年9月1日第十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本章程,坚持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拓展海外工作,拓展新侨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工作职能,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把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团结起来,最大限度把他们爱国爱乡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限度把他们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标题:深度解读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一、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拥有着广泛的华侨群体。

为了团结和服务这一特殊群体,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作为国家级的社团组织,其章程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为归国华侨的团结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历史2001年5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决定》,正式设立了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2002年1月1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正式成立。

其章程的制定经过了数次修改和完善,现已成为我国社团组织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

三、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基本内容1. 总则:从国家政策出发,强调联合会的宗旨和任务,明确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权益和义务。

2. 组织机构:包括联合会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等,为联合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3. 会员管理:明确了会员的加入条件和程序,规范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 经济管理:对联合会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确保了联合会财务的透明和合法。

5. 权利保障:明确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四、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意义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所涵盖的内容丰富而全面,为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团结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归国华侨的合法权益和义务,规范了联合会的组织管理及财务管理,保障了归国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归侨事业的蓬勃发展。

五、个人观点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凝聚海外侨胞的归心众望,促进侨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这是国家对于海外华侨的重视和关心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侨胞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侨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联合会在实践中能够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更好地为海外华侨服务,让更多的海外侨胞感受到祖国的关爱和关怀。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和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9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蓓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2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实施办法》),1999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

《上海市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为本市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近10年来本市的社情侨情有了较大变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统称上位法)分别于2000年10月和2004年6月进行了修改。

因此,对《上海市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已十分必要。

一是与修改后的上位法相衔接的需要。

鉴于上位法已作了较大修改,《上海市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是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侨情发展变化相适应的需要。

《上海市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内容已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同时,近几年来本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需要。

随着大量新归侨来沪创业发展、居住生活,他们在投资创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新诉求日渐增多,各方面要求规范和加强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的呼声较高。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款尾增加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誉。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深化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精准办,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工作,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就近政务服务窗口可获得与属地窗口同质同效的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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