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有关情况
英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报告1

英国国际服务贸易报告摘要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
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
伴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
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之一,英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在世界服务贸易领域的地位十分重要,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输出国。
英国服务业发展状况分析英国服务业发展概况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高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巨大突破,拥有发达工业体系的英国完成了产业升级,服务业迅速发展,日益成为英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
进入21世纪以来,服务业占英国GDP的比重已经高达70%,成为英国国民经济的命脉。
在三产结构上,2000年为:1:28:71;2005年为1:26:73;2007年为1:23:76。
可见,第三产业不管是在比例上还是GDP贡献上,已经成为英国经济的“大腿”。
在吸纳就业上,英国服务业也是当之无愧的“大腿”。
早在1901年,英国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就占总人口的36%,2000年,英国第三产业从人员比例达到73%,2006年英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人数约为2210万,约占总人口比重的76.4%,服务业已经成为英国吸纳就业的主要场所。
英国服务业基本情况在英国的标准产业分类(SIC)定义中,服务业类属 G 至 Q 序列,主要包括批发与零售贸易,酒店与餐厅,运输与通讯,金融中介,房地产、租赁与商业和商业活动,公共管理与防卫,教育,卫生与社会工作,其他社会、个人与私人家政服务等十大类。
在英国,上述各个服务行业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与监管机构。
同时,也是由具体行业管理机构或组织负责某行业的贸易促进相关事宜。
报关概述

(二)几个相关的概念
1) 关境:是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 制度的领域。(摩纳哥公国划入法国关境,圣马力诺共和国划入意大利
关境)
2) 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 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向 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 请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依法进行审核、查 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取 得报关资格,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海关 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浙江经贸学院 范昌子
自理报关单位: 又称进出品货物收发货人,是指具有进出口经 营权,依法在海关登记,只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 物报关的报关单位 专业报关单位(代理): 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专门人事接受进出 口货物经营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 运输工具报关手续,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专业报关企业又称为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代理报关单位 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 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依法办妥 海关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种类
《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为:车辆、船舶、航空器、驮畜
2.征税 ***征税的种类: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 ***征税的依据: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税则》
浙江经贸学院 范昌子
3.查缉走私 ***我国缉私工作的指导方针
1.海关监管区; 2.领海和毗连区; 3.延伸意义的领土。
(二)海关管理的作用
1.海关监管是监督对外贸易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 有效贯彻的重要工具; 2.海关监管是进行对外经济斗争的有效武器; 3.海关监管是全面地完成海关任务的重要基础。
9《国际经济与贸易》参考答案

1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答: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之间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交换的活动,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共存。
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2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分(辨析)答: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由于不同的贸易背景和贸易条件,存在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1)国际贸易是跨国贸易,交易过程比较复杂。
比如:交易过程中设计语言文化、货币制度、度量衡制、法律法规、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商业惯例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些方面处理要比国内贸易复杂得多。
2)各项业务活动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比如:市场调研难、贸易障碍多、纠纷处理难度大等。
3)要承担的风险多。
比如:信用风险、商业风险、运输风险、价格风险、政治风险以及交易洽商和履约时间长等,所有环节都存在着比国内贸易大得多的风险。
3国际贸易值与国际贸易量的区分与辨析(衡量贸易规模,贸易利益)答:国际贸易值,又称国际贸易额,就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而国际贸易量就是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国际贸易值。
一国(或地区)的对外贸易量就是以下不变价格计算的该国进出口值之和。
区分国际贸易值与国际贸易量除了能够准确衡量国际贸易的规模外,还可以通过不同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国际贸易值与国际贸易量的比较,了解该国或地区贸易利益的变化:如果在一端时间内,一国出口值的增长快于出口量的增长,则出口收益上升;否则就是出口收益下降。
4贸易差额的逆顺问题(简答论述)答:(简答)简而言之,出超意味着一国在对外贸易中收入大于支出,而入超则意味着对外贸易的支出大于收入。
贸易差额是衡量一国对外贸易状况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贸易顺差表明一国在对外贸易收支上处于有利地位,而贸易逆差则表明一国在对外贸易收支上处于不利境地。
单纯从国际收支的角度来看,当然是顺差比逆差好。
但是,长期保持顺差也不一定是件好事。
首先,长期顺差则意味着大量的资源通过出口而输往了国外,得到的只是资金积压,其次,巨额顺差往往会是本币升值,从而不利于扩大出口,且还会造成同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紧张。
物流案例分析:现代物流发展的国际趋势

⼀、美国现代物流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 美国经济⾼度发达,也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物流业的国家之⼀。
美国政府推⾏⾃由经济政策,其物流业务数量巨⼤,且异常频繁,因⽽就决定了美国多渠道、多形式的物流结构特征。
(⼀)美国物流业发展概况和结构特点 美国是最早提出“物流”概念并将其付诸实践的国家之⼀。
1901年J.F.Growell在美国政府报告“关于农产品的配送”中,第⼀次论述了对农产品配送成本产⽣影响的各种因素,揭开了⼈们对物流认识的序幕。
1927年R.Borsodi在“流通时代”⼀⽂中⾸次⽤Logistics来称呼物流,为后来的物流概念奠定了基础。
从实践发展的⾓度看,1941~1945年第⼆次世界⼤战期间,美国军事后勤活动的组织为⼈们对物流的认识提供了重要的实证依据,推动了战后对物流活动的研究以及实业界对物流的重视。
1946年美国正式成⽴了全美输送物流协会(AmericanSocietyofTrafficLogistics),这是美国第⼀个关于对专业输送者进⾏考查和认证的组织。
20世纪6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美国现代市场营销的观念逐步形成,顾客服务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核⼼要素,物流在为顾客提供服务上起到了重要的作⽤。
物流,特别是配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960年,美国的Raytheon公司建⽴了最早的配送中⼼,结合航空运输系统为美国市场提供物流服务。
1963年,美国成⽴了国家实物配送管理委员会(NationalCouncilofPhysicalDistributionManagement)。
进⼊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物流管理的内容已由企业内部延伸到企业外部,其重点已经转移到对物流的战略研究上,企业开始超越现有的组织结构界限⽽注重外部关系,将供货商(提供成品或运输服务等)、分销商以及⽤户等纳⼊管理的范围,利⽤物流管理建⽴和发展与供货⼚商及⽤户稳定、良好、双赢、互助的合作伙伴关系,物流管理已经意味着企业应⽤先进的技术、站在更⾼的层次上管理这些关系。
中国近年来FDI迅猛增长的原因与动因分析

中国近年来FDI迅猛增长的原因与动因分析摘要: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fdi)以异乎寻常的速度迅猛增长,这不仅令世界各国瞩目,也给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风险。
为此,需要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制定这方面的科学政策提供依据关键词:中国;fdi;原因;动因从2004年开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急剧扩大。
2004年对外直接投资额达55.3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93%;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则分别上升到122.6亿美元、176亿美元、265.1亿美元、406.5亿美元和433亿美元,同比增长率分别达123%、43.8%、50.6%、63.6%和65%。
截至2009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累计达2 200亿美元,中国境外企业已超过3万家,投资区域基本遍及全球各国,一跃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对外投资最多的国家。
一、中国fdi的增长态势从1979年至今,中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走过了30年。
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突出特征是增长迅速但起伏很大。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初。
在起步阶段的头几年,投资规模很小,年均投资流量不到4 000万美元。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增长,1985―1990年的增长阶段,年均投资流量已上升到7.11亿美元,即使在1991―2003年间的调整阶段,增长速度减缓,年均投资流量也达26亿美元左右,几乎是增长阶段的4倍,而到了推进阶段,仅2004―2007年间的年均投资流量就达154.75亿美元,差不多又是调整阶段的6倍。
可见,在总体发展趋势上,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呈加速发展状态。
但如果从不同的发展阶段看,规模增长的起伏又相当大,尤其是从2004年以来发展势头非常迅猛。
这从图1中可以得到清楚的反映。
二、中国近年来fdi迅猛增长的原因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增长的原因何在?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中国在短期内fdi迅速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政策

(即经济发展战略、国内经济状况、竞争力、
与他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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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方式:
通过海关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
国家广泛设立各种机构,负责促进出口 和管理进口;
国家政府出面参与各种国际经济贸易等 国际机构与组织,进行国际经济贸易等 方面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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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纲要之对外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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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积极扩大进口 • 第三节 发展服务贸易 • 第四节 完善公平贸易政策 • 第三十六章 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 第一节 引导外商投资方向 • 第二节 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 第三十七章 积极开展国际经济合作 • 第一节 实施“走出去”战略 • 第二节 推进国际区域经济合作
降低关税
护幼稚工业论
取消特权公司
改变殖民政策
推行贸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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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保护贸易政策:1930--二战后 【美】凯恩斯 内容:从保护农业推广到工业 就业理论 乘数理论
4、贸易自由化:二战后 【美】 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大
幅度降低进口关税
5、新贸易保护主义:20世纪70年代后【美】
的利益也予以承认,保护贸易为过渡时期,而 以自由贸易为最后的目的。
3.但是,李斯特的整个理论体系是错误的,不科
学的,他把生产力理论同古典学派的价值论对
立起来,片面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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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 (1)保护本国的市场; (2)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 (3)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 (4)积累资本或资金; (5)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 (6)促进经济发展与稳定。(生产力、
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目录1 引言 (1)2. 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2.1 以上海、深圳、宁波为例分析我国对外贸易现状 (1)2.1.1外贸进出口结构 (2)2.1.2外贸企业结构 (2)2.1.3外贸市场结构 (3)2.1.4外贸产品结构 (4)2.1.5外贸方式结构 (7)2.1.6自营进出口占当地口岸比例 (7)2.2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及原因分析 (8)2.2.1?体制改革不够到位? (8)2.2.2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8)2.2.3管理协调机制缺乏? (9)?3.应对我国对外贸易存在隐患的对策措施 (9)3.1?全面加快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步伐? (9)3.2?着力改变我国现有外贸企业结构? (10)3.3?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进出口协会? (10)3.4?切实提高外贸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11)总结 (11)参考文献:? (12)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外贸易的作用和地位显得日益重要,对外贸易结构是一国对外贸易的基础,对外贸易结构的变动,不仅关系着一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同时也和一国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无论从贸易规模的扩展上还是贸易结构的优化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对外贸易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折射出我国经济的不平衡。
本文主要从上海、深圳、宁波、对比分析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对外贸易现状出口竞争力1 引言虽然当今全球自由贸易的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但当次贷危机恶化成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经济遭到很严重的打击,再加上美元贬值以及人民币持续升值,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出口退税率下调等因素使中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更是雪上加霜。
为此,我们应该在充分了解对外贸易经济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做好相应措施,加大对外经济的交涉力度,有效化解对外贸易纠纷,使中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快速回到告诉增长的轨道上来。
德国概况
德国概况(一)地理位置(Lage): 位于中欧,它周围有9个邻国。
北邻丹麦,西部与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为邻,南边是瑞士和奥地利,东部与捷克共和国及波兰接壤面积(Fläche):357000平方公里,南北之间的直线距离最远876平方公里,东西之间相距640平方公里。
地形(Landschaft):德国的地形异常多样,秀丽动人。
从北到南划为5大地形区:北德高地(da s Norddeutsche Tiefland),中等山脉隆起地带(die Mittelgebirgsschwelle),西南部中等山脉梯形地带(das Südwestdeutsche Mittelgebirgsstufenland),南德阿尔卑斯山前沿地带(das Süddeu tsche Alpenvorland)以及巴伐利亚阿尔卑斯山区(die Bayerischen Alpen)。
气候(Klima):德国处于大西洋和东部大陆性气候之间的凉爽的西风带,温度大起大落的情况很少。
降雨分布在一年四季。
冬季平均温度在1.5℃(低地)和-6℃(山区)之间。
7月份低地平均温度大约在18℃,南方有屏障的山谷为20℃左右。
人口(Bevölkerung): 8226.4万,其中外国人730万,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的23%,而20岁以下的青年和儿童只占21%。
2000年人口出生率0.92%,死亡率1.05%,自然增长率-0.12%,移民差额0.24%,人口总增长率0.12%,人口密度230人/平方公里。
国旗(Bundesflagge): 黑一红一金三色。
关于国旗颜色的来历没有明确的解释。
19世纪初叶以来,黑一红一金三色是自由的和德意志思想的象征。
在1848/49年德国革命一后遭失败一中产生的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国民大会上,黑一红一金第一次成为国旗的颜色。
1918年后这三色成为新的德意志共和国(魏玛共和国)的象征和它的国旗颜色。
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深化外贸协 调体制改革
1.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中的协调、咨询、指导的服务功能;
2.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
四、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成效
1、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扩大地方政府对外贸易 自主权
2、扩大对外贸易经营渠道,打破垄断经营 3、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密切产销关系 4、逐步缩小外贸计划控制范围,启用关税与非关 税手段 5、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杠杆对外贸的调 控作用 6、改革统包盈亏的对外贸易财务体制,外贸企业 实现自负盈亏
(3)改革所得税制(33%),进一步完善出口 退税制度;
(4)实行有利于出口的信贷政策。
2.加强立法手段,完善外贸立法; 3.改革行政手段。
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深化阶段
内容
改革具体举措
深化外贸经 营体制改革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国有外贸企业逐步改组为规范化的公司;
3.转换国有外贸企业经营机制。
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
时期
改革具体举措
1.取消出口贸易的财政补贴,建立自负盈亏 机制;
1991- 1993年
2.改变外汇留成比例(统一比例留成),加 强出口收汇管理;
3.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外贸承
包经营责任制)。
三、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深化
“八五”计划和“九五”计划期间(1991-2000 年)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 下 放 外 贸 经 营 权 ( 打 破 单 一 公 有 制 的 所 有 制 结 构);
2.下放出口商品经营权;
3.开展工贸结合试点(工业企业与外贸企业结合);
4.建立海外贸易机构;
1979 - 1987年
5.实行政企分开;
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
2021年1月第46卷第1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H e b e iU n i v e r s i t y(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J a n.2021V o l.46 N o.1法学研究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任超(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102616)摘要:德国在文化遗产领域已经形成了以成文立法为主,司法判例为辅的规范保护体系㊂其中的成文规范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但是在制度层面也存在着结构性瑕疵和内容性缺失的不足㊂相关的司法判例群在现实中也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不仅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解释,而且还承担了规范续造和内容创新的任务㊂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始终遵循着一定的逻辑线索而向前运动,并且呈现出国际化㊁欧洲化以及去国家化的内在变化走向㊂在借鉴德国相关经验成果的基础上,中国‘文物保护法“应当在立法理念㊁立法模式㊁形式结构以及制度内容等方面予以修订完善㊂关键词: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规范体系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21)01-0142-10D O I:10.3969/j.i s s n.1005-6378.2021.01.017一㊁引言德国在处理文化遗产①保护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并且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法律体系所提供的制度支撑和规则保障㊂纵观中国,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数量较少㊂从法学视角对德国文化遗产展开论述的文献屈指可数,整体研究的丰富性严重欠缺㊂二是内容粗糙㊂大部分著述在讨论德国文物返还制度的过程中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进行附带性介绍,缺乏涉及规范体系的全面性㊁概括性和系统性的探究和思考㊂为了填补理论研究的漏洞,实现相关知识体系 质 的积累,本文拟将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作为研究视域,并重点选取规范体系和发展趋势两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证㊂此外,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在收稿日期:2020-06-20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宗教建筑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C L S(2018)D6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一般项目专项资金资助(S M201810016002)作者简介:任超(1987 ),男,河北石家庄人,博士,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文化遗产保护法等㊂① 较之于其他概念, 文化遗产 在内涵方面侧重于遗产属性和代际公平,在外延方面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因而本文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指称㊂此外,文化遗产不仅涉及物质形态的文物㊁设施等内容,同时还包含非物质形态的精神元素,以上两者在现实中互为支撑㊁互相依存,无法割裂,但是鉴于文章篇幅的限制和研究重点的选择,本文拟将论述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领域㊂2020年9月28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所提出的搞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的重要指示,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需要在吸收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性完善㊂因此,本文研究的另外一个目的正是在于 洋为中用 ,为中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制度性完善提供理论素材和参考借鉴㊂二㊁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一)内部构成要素1.联邦州立法㊂德国联邦州在文化主权[1]和社会思潮双重因素的共振作用下先后制定了各自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㊂按照德国的宪政体制,各个联邦州享有文化主权(K u l t u r h o h e i t )[2]㊂因此,德国联邦只能针对 防止本国文化财产流入国外 的内容进行立法规范,其他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事项则属于各个联邦州的权限范围㊂除了以上制度性铺垫,社会大众对于古典历史建筑㊁文化以及艺术态度的转变,对于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强烈反思则是推动联邦州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刺激性因素㊂在此背景之下,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思潮得到了充分的孕育和发展,并且逐渐开始向法律领域进行渗透和传导㊂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延续到80年代,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潮流在当时席卷了联邦德国的全部11个州㊂两德统一后的90年代中期,所有新加入的联邦州也对此纷纷进行效仿,分别制定了相关的专门性法律①㊂总结来说,在立法模式方面,各个联邦州基本上采用了相同的做法,即对文物㊁周遭环境以及历史街区等不同层次的要素进行统一性规制㊂以上所指称的文化遗产(D e n k m äl e r )不仅涉及各种可以移动的㊁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及其组成部分,同时还延伸到整体性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㊂同时,在立法规范的形式结构方面,大部分联邦州在设立总则的基础之上,粗略的将分则划分为 主管机关 保护措施 行政程序以及 其他事项 等四个部分㊂其中,在 保护措施 的部分,立法者采用类型化的逻辑思路,或者遵循一般和特殊的逻辑主线㊂2.联邦立法㊂德国联邦在立法分权的框架下通过专项性立法和周边性立法的形式对文化遗产予以规范保护㊂德国联邦针对 防止本国文化财产流入国外 的事项而享有排他性的立法权力②㊂据此,原联邦德国议会在1955年制定了‘防止德国文化财产流失法“(G e s e t z z u mS c h u t z d e u t s c h e nK u l t u r g u t e s g e -g e nA b w a n d e r u n g ),随后又在1967年制定了‘针对1954年5月14日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法律“(G e s e t z z ud e rK o n v e n t i o nv o m14.M a i 1954z u mS c h u t z v o nK u l t u r g u t b e i b e w a f f n e t e nK o n f l i k -t e n )㊂两德统一后,联邦议会于1998年制定了‘文化财产返还法“(K u l t u r g üt e r r üc k g a b e g e s e t z ),此后对其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正㊂以此为基础,联邦议会又于2016年制定出统一的‘文化财产保护法“(G e s e t z z u mS c h u t z v o nK u l t u r g u t )㊂该部法案吸收了欧盟现行规范的相关内容,并且最终承认了世界遗产委员会1970年公约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标准㊂除了以上专项性立法,德国联邦所出台的各种周边性立法也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多样化的制度工具和有力手段,并且具体体现在建筑㊁环境以及税收三个方面㊂举例来说,在建筑法领域,1960年‘联邦建筑法典“(B a u g e s e t z b u c h )第1条第6款,2008年‘空间规划法典“(R a u m o r d n u n g s ge s e t z )第2条第2款第5项以及第8条第1款等条文都规定了 文化遗产本身的利益必须被充分考虑 的内容;此外,在环境法领域,1990年‘环境影响评估法“(G e s e t züb e rd i eUm w e l t v e r t r äg l i c h k e i t s p r üf u n g )第2条以及2006年‘环境法律救济法“(Um w e l t -R e c h t s b e h e l f s g e s e t z )第2条㊁第3条分别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将文化遗产纳入保护对象的范围㊂341任超: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㊁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①②在联邦州层面,德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半期,第一部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为1780年由黑森-卡塞尔邦国冯德里希二世伯爵公布的‘维护邦国内现有文物和古文物“规定,具体的保护对象为公共财产㊂1902年,黑森-达姆施塔特颁布了德国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文物保护法“㊂二战以后,巴登州在1949年最早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立法㊂需要说明的是,联邦国家针对 防止德国文化财产流入国外 事项的排他性立法权限并非自始固有㊂根据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的相关规范内容,以上事项属于竞争性立法的内容㊂换言之,该种立法权限并非由联邦国家单独享有㊂一直到1994年,其又被作为 框架性立法权 的内容㊂2006年德国联邦体制改革之后,该种事项才最终被纳入排他性立法的范畴㊂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3.欧盟条例和指令㊂欧盟层面的条例和指令通过直接适用以及间接转化的方式进入德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体系之中㊂受制于自身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架构,欧盟的职责范围并非一种抽象权力的集合,相反更多地体现为个别化的任务内容[3]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欧盟制定了诸多在效力层级上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①的次级性欧盟法(s e k u n där e s U n i o n s r e c h t)②,并主要表现为条例(V e r o r d n u n g)和指令(R i c h t l i n i e)等③㊂欧盟条例具有直接适用性,成员国的公权机构和私权主体可以直接依照条例的内容享有权利(力),承担义务或者职责[3]㊂例如由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文化财产出口的116/2009号条例“(V e r o r d n u n g(E G)N r.116/2009d e sR a t e s v o m18.D e z e m b e r2008üb e r d i eA u s f u h r v o nK u l t u r güt e r n)以及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文化财产过境和进口的条例“(V e r o r d n u n g(E U)2019/880 d e sE u r o päi s c h e nP a r l a m e n t su n dd e sR a t e sv o m17.A p r i l2019üb e rd a sV e r b r i n g e nu n dd i eE i n f u h r v o nK u l t u r güt e r n)㊂比较而言,欧盟指令需要通过成员国的转化行为才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㊂例如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的‘关于返还从成员国境内非法转移的文物以及修改1024/2012号条例的指令“(R i c h t l i n i e2014/60/E U d e sE u r o päi s c h e nP a r l a m e n t su n dd e sR a t e sv o m15.M a i2014üb e rd i e Rüc k g a b e v o nu n r e c h t mäßi g a u s d e m H o h e i t s g e b i e t e i n e sM i t g l i e d s t a a t s v e r b r a c h t e nK u l t u r güt e r nu n d z u rÄn d e r u n g d e rV e r o r d n u n g(E U)N r.1024/2012)㊂总结来说,以上条例和指令构成了欧盟层面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主体内容㊂在规范对象方面,欧盟立法的侧重点在于可移动形态的文化财产;在规范内容方面,以上立法主要围绕文化财产的进出口事项进行规制;在规范目的方面,欧盟立法的初衷更多地体现了补充性和协调性,以此来磨合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制度性差异㊂4.国际公约㊂德国对于国际组织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始终持有开放欢迎的态度,通过批准加入国际公约的方式来扩张自身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㊂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 N E S C O)为代表的专门机构在推动全球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并且重点在世界遗产㊁战争地区文物保护㊁打击文物走私㊁水下文物保存等领域制定了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公约㊁细则和协定等法律文件㊂以上这些规范不仅是人类在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智慧结晶,更是为各国全面实现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提供了统一的资源要素㊂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先发国家,德国加入了以下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制定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 f o r t h eP r o t e c t i o no f C u l t u r a l P r o p e r t y i n t h eE v e n t o fA r m e dC o n f l i c t)以及随后制定的1954年‘第一议定书“(F i r s tP r o t o-c o l)和1999年的‘第二议定书“(S e c o n dP r o t o c o l);二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o nt h e M e a n so fP r o h i b i t i n g a n dP r e v e n t i n g t h e I l l i c i t I m p o r t,E x p o r t a n dT r a n s f e r o fO w n e r s h i p o f C u l t u r a l P r o p e r t y);三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C o n c e r n i n g t h eP r o t e c t i o no f t h eW o r l dC u l t u r a l a n dN a t u r a lH e r i t a g e)㊂除此之外,基于某些客观理由,德国对于其他特定公约的态度仍然犹豫不决④,但是总体情况已经显现出积极良好的发展态势㊂441①②③④较之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欧盟法的优先性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员国国内法不能在内容方面通过任何形式变更或者撤销欧盟法;二是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欧盟法处于更高的效力位阶㊂V g l.K l a u s-D i e t e rB o r c h a r d t,A B Cd e sE U-R e c h t s,L u x e m-b u r g:A m t fürV e röf f e n t l i c h u n g d e rE u r o päi c h eU n i o n,D e z e m b e r2016,S.48.次级性欧盟法(s e k u n där e sU n i o n s r e c h t)是和原生性欧盟法(p r i mär e sU n i o n s r e c h t)相对应的概念,后者主要是指创设欧盟的诸多协定,以及后续的补充协议等,而前者则是指欧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㊂为了实现在创立欧盟协定中所设定的各项目标,通常需要各种形式的法律意义上的行为(R e c h t s a k t e),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条例(V e r o r d n u n g),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发生直接的效力;二是指令(R i c h t l i n i e),需要各个成员国选择不同的形式和手段来进行转化,因而具有间接性的效力;三是决议(B e s c h u l u s s),需要面向特定的对象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四是建议(E m p f e h l u n g),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五是立场(S t e l l u n g n a h m e),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㊂参见‘欧盟工作方式的协定“(V e r t r a güb e rd i e A r b e i t s w e i s ed e r E u r o päi s c h e nU n i o n)第288条的内容㊂就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德国尚未批准通过的公约有两个: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5年制定的‘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o nS t o l e no r I l l e g a l l y E x p o r t e dC u l t u r a lO b j e c t s);二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2001年制定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o n t h eP r o t e c t i o no f t h eU n d e r w a t e rC u l t u r a lH e r i t a g e)㊂5.司法判例㊂司法判例也是德国文化遗产保护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㊂不同于一般的裁判,司法判例是指那些有可能与当前待决案件有关联的先前判决,这一概念预设了某种约束[4]㊂因此,基于法官裁判所形成的判例在某种意义上具备了规范性效力[5],但是德国现行立法只是赋予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正式的法律约束力㊂因此,以上所指称的规范性效力更多地可以被理解成一种 提供指导性和支持性,增强说理说服力,进一步支持的事实上的拘束力 [6]㊂尽管如此,司法判例仍然应当被视为一种补充性的法律渊源㊂具体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早的司法判例可以被追溯到 一战 之前㊂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㊁联邦行政法院㊁联邦最高法院㊁联邦财政法院㊁各州的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以及其他各级法院系统都在各自的管辖范围之内制作并公布了诸多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裁判文书㊂在对其进行整理㊁筛选㊁梳理以及归纳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以下四类具有不同侧重点的案例群:一是拆除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申请被主管机关拒绝的情况下,所有人或者权利人以此来寻求救济所形成的判决;二是针对被批准的建设计划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所有人或者权利人以所有权的防御功能为基础来寻求救济所形成的判决;三是基于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采取措施的需要,主管机关以此来提出诉讼所形成的判决;四是针对保存和维护文化遗产所形成的不利负担在经济层面的合理性问题,利害关系人以此来寻求救济所形成的判决㊂(二)实际运行效果1.喜忧参半的成文立法㊂德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文立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拭待解决的问题㊂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实现了高度的法治化,同时,联邦州层面的立法则通过相互之间的竞争和模仿来实现自我完善㊂具体来说,在规范供给的基础上,围绕文化遗产保护衍化形成了各类制度性内容㊂在主体方面,德国联邦以及各个联邦州都配置了履行保护职责的公权机构,公众参与条款的存在也直接激发了样态各异的民间性保护团体如雨后春笋般的成立起来㊂在客体方面,受保护的对象呈现出一种 层层扩散㊁由近及远 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状化和扩大化的发展趋势㊂在公法性义务方面,文化遗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被负载了诸如维护㊁使用㊁协作以及容忍等诸多公共性负担㊂此外,各个联邦州的立法过程并非闭门造车,相反更多地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吸收和借鉴[7]㊂换言之,立法者往往都会引用其他联邦州的成熟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进行转化性创新,最终制定出富有实效性以及逻辑性的规范条文㊂通过实践效果的检验,某个特定联邦州所制定的规范开始具备了优势地位,并逐渐成为参照比较的标准,其他联邦州则通过修法的方式取消和淘汰同现实严重脱节的劣势规范[8]㊂借助此种机制,联邦州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实现了动态化的自我革新㊂不容否认的是,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文规范具有易于僵化的通病,在对现实案例进行法律规制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9],相应的,学说理论对此也多有持续性的批评和质疑㊂无论在数量层面,还是在调整对象的重要性方面,联邦州的成文立法在整个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主导性地位㊂同时,各个联邦州基本上都采用了大体相同的综合性立法模式㊂因而,选择某一特定联邦州的相关规范作为讨论对象,并以此来窥探文化遗产保护成文立法体系所存在漏洞和不足的论证路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㊂德国拜仁州在20世纪70年代年就已经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以此为发端,在其后几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开始步入高速化发展轨道,其他各个联邦州纷纷效仿,成文化立法 遍地开花 ㊂总结而言,拜仁州的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适于作为例证来进行阐释和说明㊂拜仁州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具有转折性意义,其在对当时广泛存在的拆除和建设行为进行法律管控的同时显著地提升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和水平㊂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部法律中的部分条款被司法裁判重复性的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其仍然表现出明显的 老龄化 迹象,尽管立法者对其进行了多达17次的修补矫正,但是仍未实现预期的效果㊂因此,拜仁州的某些政客针对文化遗产保护法所进行的自我标榜是绝对错误的,其并不能掩饰公权主体怠于对其进行革新的事实[10]㊂进一步而言,拜仁州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结构性瑕疵和内容性缺失尤为突出,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概念界定所导致的现实困境㊂立法者偏向于抽象思维,并且放弃使用上位概念以及 文化遗产资格 (D e n k m a l f äh i g k e i t )和 文化遗产价值 (D e n k m a l w ür d i gk e i t )两种构成要件来描述文化遗产本身,从而致使相应的法律涵摄出现障541任超: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体系㊁发展趋势和借鉴价值641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碍[11]㊂此外,立法者将地下埋藏遗产局限于史前或者历史早期的做法完全基于其主观臆断,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其中的大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或者近代的客观情况,因而无法为现实中地下埋藏物所受到的建设性破坏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㊂二是保护系统混乱所导致的适用困境㊂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拜仁州的文化遗产经过通知程序而被纳入保护名录㊂事实上,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数量众多的动产和考古挖掘物只有在经过登记之后才能被纳入保护体系,而此种意义上的登记就具有了构成性效力(k o n s t i t u t i v eW i r k u n g)㊂总结来说,由以上不协调的规范所形成的混合保护体系在内容层面存在冲突,在具体运行方面效率低下㊂三是体系结构的陈旧所导致的区别对待㊂该法根据文化遗产的类型而将保护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加以区分的做法已经过时㊂在此基础上,立法者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刻意保持沉默,而仅仅针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设置了维护等公法义务,此种厚此薄彼的规范性设计对现实中的保护不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㊂四是审批权力转移所导致的监管弱化㊂该部法律不断修改的目的之一在于将原属于建筑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转移至相对来说较为 薄弱 的基层文化遗产保护机关,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审批的标准变得越来越宽松,拆除文化遗产的情形变得越来越多㊂五是不法行为条款所导致的适用不足和体系冲突㊂受制于基层法院的司法审查,公权主体基本上很少使用不法行为条款中的 修复㊁恢复原状以及罚款 等处罚手段;此外,该法针对不法行为所规定的独立规范构成要件同刑法中涉及 公共遗产破坏行为 的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因而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无所适从㊂六是 宝藏库(S c h a t z r e g a l) 规则阙如所导致的保护不力㊂不同于其他联邦州的做法,由于反对派的抵制,拜仁州议会一直并未能够在该法中配置 宝藏库 规制,从而致使无主的或者长期埋藏而无法确认所有者的㊁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能由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并进一步加剧了现实中保护不力的弊端㊂2.蓬勃发展的司法判例㊂经过多年的发展,围绕文化遗产保护所形成的数量众多的司法判例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且成为影响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的关键性因素㊂从结果导向的角度出发,基于法律适用而形成具体的裁判在大多数情况下服务于相关规范条文的解释和补充,成为明确其内涵㊁外延以及合体系性等事项的参考因素㊂由于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上诉审查必须以联邦州的相关立法作为依据,具体的裁判内容不能与其存在冲突,这就导致大量裁判的管辖主要集中于各个联邦州的高等行政法院,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系列的案例群㊂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联邦法院对于所涉文化遗产的案件毫无管辖权,其针对某些特定的案件仍然有权受理,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有关违宪审查的个案裁判也不断涌现,并且在数量方面呈现不断增多的态势㊂在此种意义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关系私法财产权,同时还涉及宪法中的基本财产权㊂举例来说,围绕如何认定特定联邦州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法律的合宪性等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个案裁判的方式对以上事项进行了细致化的阐释㊂在有关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一则案例中,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审判庭以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4条第1款有关 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 以及14条第2款有关 所有权负有义务 权利行使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等规范内容为基础形成如下决议: 所有权受保护并不意味着应当维护文化遗产所有人营利性的使用 , 所有权负有义务意味着文化遗产所有人可能会承担忍受营利性使用被禁止的不利后果或者并不意味着对于文化遗产的持有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 基于公共利益而对文化遗产所有人进行的限制是否过于苛刻,还需要考虑权利人对于该种负担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12]㊂此外,在其他案件的决议中,第一审判庭认为: 如果联邦州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在 没有排除针对权利人不合理的负担,并且没有包含避免此种所有权限制的预防性内容 的情况下才存在违反宪法的可能性㊂ [13]除了以上框架体系内的解释补充,部分司法判例还针对既有规范进行了续造性和创新性的发展㊂举例来说,根据理论通说,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因而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对此并不具备某种主观性权利,因而也不能针对某项对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计划,通过提出诉讼的方式进行防御和阻止㊂不可否认的是,行政主管机关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倾向和利益偏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做出的行政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价值偏差,进而忽视文化遗产的保护㊂在此背景下,作为权利维护的最后屏障,司法权力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通过放宽 诉讼管道 的方式允许私权主体对相关行政措施提出异议,进行纠偏,从而间接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㊂相应的,部分司法裁判开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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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第 三国加工制 作服装 的批 准证 书 同时被视为进 口许可证 。
在 纺 织 品领 域 , 盟 按 照规 定 , 期 以来 每 年 都 对 参 加 柏 林 “ 步 伙 伴 ” 欧 长 进 展 览 会 的 某 些 第 三 国 提 供 附 加 的 进 口配 额 , 其 商 品 只 能 是 在 该 展 会 上 由第 三 而 国 展 出 并 在 展 会 期 间签 署 了购 买合 同 的纺 织 品 与 服 装 。 获 得 这 种 附 加 进 口配
装 及 非 纺 织 品和 钢 铁 产 品上 。 在 纺 织 品 与服 装 领 域 , 邦 德 国 对 其 实 行 进 口许 可 证 管 理 的 国 家 是 与 欧 联 盟 签 署 双 边 贸 易 协 定 的 国家 。 未 与 欧 盟 签 署 双 边 贸 易 协 定 的 第 三 国 , 邦 德 联 国 单 独 对 其 实行 单 方 面 的 配 额 限 制 。在 来 料 加 工 贸 易 方 面 , 国颁 发 的 同 意 德
服 务 , 服 务 内容 主 要 涉 及 商 业 咨 询 、 其 法律 咨 询 、 业 或代 表 处 的 设 立 、 国 展 企 德
会境 外代理 、 市场经济 分析 、 技术 转让 、 环境保 护项 目的咨询 、 贸易与投资 的促 进及 职业培 训与进修 等。德海 外商会主要代表 的是德 国企业利益及德 政府双 边 经济促 进政策 , 国每年 的经济效 益 中境 外营 业额 的 9 得益 于海 外商会 德 7
构 成 了德 国 三 大 外 贸促 进 支 柱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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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联 邦 外 贸 经 济 信 息 局 是 德 国 经 济 部 所 属 的 服 务 机 构 , 已成 立 了
5 0多年 , 工 作 人 员遍 布 世 界 各 地 , 要 收 集 世 界 上 约 2 0个 国 家 或 经 济 区 其 主 0
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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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驻 外使馆 商务部 门的职责 主要是 收集并 了解驻在 国的经 贸信 患及
市场 动态 , 德 国企 业在 驻在 国开展经 贸交流 活动提供信 息咨询服 务 。 为
二 、 出 口商 品 管 理 进
在 进 出 口商 品 管理 方 面 , 据 对 外 经 济 法 , 国政 府 原 则 上 允 许 德 国企 业 根 德
等 , 德 国企 业 使 用 。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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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海外 商会是 由德 国工商大会私 营企 业 主成 员发起并在德 政府 的
支持 下创 建 的 , 已有 10多年 的历 史 , 0 在全球 8 0个 国家开 设 了 1 7个 办事处 , 1 工作人 员约 1 0 4 0名 , 为德 国有 意 与驻在 国开展双边 经济交流 的企业提供 有偿
有 关进 口规定 , 只是从 经济角度 出发 , 为避 免本 国及欧 盟 国家 的某些产 品市场
遭 受 第 三 国产 品不 受控 制 的入 侵 , 据 国 际 协 议 、 盟 有 关 条 例 及 本 国 规 定 , 依 欧
对 一些特定 的商 品进 口实行 进 口许可 证管理 制度 , 主要体 现在 纺织 品与服 这
自由进行包 括商 品、 服务 、 资本 、 付等 多项 内容 在 内的对 外经济 活动 , 同时 支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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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对其 进 出 口进 行一定 的限制并 实行进 出 口经营许 可 制度 , 别是 装备 及 特
军 民 两用 产 品 , 格 限制 了该 产 品 的 出 口使 用 用 途 。 严 在 进 口方 面 , 国企 业 一般 可 根 据 市场 需 求 自由进 口, 府 未 制 定 特 殊 的 德 政
盟统 一 的钢铁协议 。
另 外 , 导 致 破 坏 臭 氧 层 的 氟 利 昂及 其 它 物 资 的进 口须 经 由 欧 盟 委 员 会 能
同意 。
在 出 口方 面 , 与进 口不 同 , 邦 德 国 主 要 出 于政 治 因 素对 出 口进 行 了一定 联
的限制 , 制定 并通过 了出 口预警 法规 , 法规规定 了出 口经济 中的敏 感产 品, 该
主 要 是 原 子 、 物 、 学 武 器 , 波 技 术 、 备 物 资 及 可用 于 军 事 目的 的 军 民 两 生 化 载 军
用产品, 其主要 目的在于 : 限制 有关进 口国的购置 , 免德 国企 业无 意 中为 进 避 口国在购 置上述 产 品时提供 帮助 ; 在很 大程度上保 证 了所 有参 与各 方 的安全 ;
市场上处 于有利地位 , 已形 成 了 一套 独 具 特 色 的 外 贸 管 理 体 制 , 基 本 情 况 如 其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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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出 口贸 易 管 理 体 制
在 贸易 管理体 制方面 , 以联 邦外贸经济信息局 、 德海 外商会及 德驻 外官方 机 构 的作用最 为突 出, 他们分 别在 不同方面代表着德 国在世界上 的经 济利 益 ,
域 的有 关 市场 、 招标 、 资 、 目、 展 规 划 、 税 及 法 律 等 的最 新 详 细 信 患 , 投 项 发 关 为 德 国企 业 进 入 该 国市 场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 此 外 , 局 还 发 行 约 3 0 该 0 0种 出版 物 ,
涉及 范 围包 括境 外参展 、 外设 立办事处及 不 同国家或地 区的不 同经 济状 况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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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进 出 口管 理 体 制 的有 关 情 况
驻 德 国使 馆 经 商处
德 国是 世 界 第 二 大 贸 易 国 , 出 口 占国 内总 产 值 的近 13 每 三个 就 业 岗 其 /,
位 中就 有 一个 与 出 口相关联 。德 国政府 为促进本 国企 业提 高竞 争力 , 国际 在
额 的国家有 : 印度 、 印度尼 西亚 、 马来 西亚 、 巴基 斯坦 、 南和 中国。 越 在 非纺 织品领 域 , 国依 照欧盟有 关规定对来 自中国的鞋子 、 德 陶瓷制 品等 实行 进 口配额 限制 ; 对来 自哈 萨克斯 坦 、 罗斯 和 乌克 兰 的钢铁 产 品, 行 欧 俄 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