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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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粤府办[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我省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消防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

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一)按规定设置消防站(队)。

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有关城市建成区每7平方公里建立1个消防站的规定,完成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尽快补齐“旧账”,今后不再欠“新账”。

现有城区建设城市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立消防执勤分队。

城市消防站、消防执勤分队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二级普通消防站每队30人和每队15人的标准配备执勤人员,现役消防队员不足的应根据任务需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

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二)充实消防文员队伍。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专职消防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专职消防队全体队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专职消防队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强化训练,提高素质”的原则,确保专职消防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本专职消防队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队部:负责专职消防队的全面工作,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各分队的工作。

2. 分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队,负责日常训练、灭火救援等具体工作。

3. 支部: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人员管理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

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 通过消防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灭火救援技能。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报名。

2. 组织笔试、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3. 进行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员培训:1. 新队员入职后,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技能培训、体能训练等。

2. 定期组织队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队员的业务水平。

3. 对优秀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队员进行批评教育。

四、工作制度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第九条值班队员应做到:1. 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

2. 掌握火场情况,熟练操作消防装备,确保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报告火场情况。

第十条灭火救援工作程序:1. 接到火警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

2. 分析火场情况,制定灭火救援方案。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职责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汇编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汇编

第一部分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职责一、执行《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和计划,组织理论学习和体能、业务训练;二、严格队伍管理,不断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三、建立执勤备战制度,做好本辖区的灭火救援工作;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五、受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参与其它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六、负责本辖区专(兼)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

队长职责一、教育全队人员树立常备不懈思想,领导全队人员时刻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坚决执行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示和决定,组织指挥完成灭火救援任务,搞好战评和总结;二、组织业务、体能训练,不断提高全体队员的身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三、带领全队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执勤备战、工作和生活秩序,严格行政管理;四、掌握责任区的消防水源、交通道路等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五、掌握全队的车辆器材装备,并督促部署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培训工作;七、合理安排经费开支,提高队伍的物质生活水平;八、教育和监督全队人员严守国家机密,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九、熟悉全队人员情况,关心爱护队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十、领导全队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副队长负责协助队长工作,在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队长职责。

班长职责一、带领全班人员时刻做好灭火救援准备,熟悉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等情况和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指挥全班人员完成灭火救援任务;二、带领全班人员进行理论学习和业务训练,提高全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灭火救援能力;三、带领全班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团结,调动全班人员的积极性;四、带领全班人员熟悉掌握车辆器材装备,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完整好用;五、做好本班在训练和灭火救援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六、带领全班人员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队员职责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训练、灭火救援和其它任务;二、坚守岗位,保养好个人分管的器材装备,时刻做好灭火救援准备;三、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训练,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广公消[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4〕123号)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全面准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73号令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有关“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总队确认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一、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2、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5、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7、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9.05.21
•【文号】公通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公通字[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
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工作,更好地发挥两支队伍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我省消防队伍处置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全年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对联勤联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要按照“练为战”的指导思想,纳入统一的执勤、训练、作战体系,建成协调高效的战斗整体,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应坚持“同研究、同部署、同训练、同作战、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的原则,通过开展联合执勤、训练和作战,强化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要根据执勤、训练和作战的需要,建立健全联勤联训协作机制,达到训练科学有效、通讯网络统一、调度指挥有序、作战配合协调。

第六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的主要内容:(一)制定辖区主要灾害事故、重点单位、重大勤务保卫联合处置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二)联合开展“六熟悉”训练、各类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战斗训练、操场合成项目训练、临时设定火场实地演练;(三)联合参与二级以上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事故处置;(四)依托“三台合一”接处警平台,建立统一的调度指挥通信网络;(五)规范联合作战的组织指挥程序,实行统一指挥、逐级指挥;(六)开展联合作战后的火场清理和总结战评等工作;(七)其他需要纳入联勤联训的工作。

第七条公安消防队在联勤联训工作中主要担负的任务:(一)研究制定年度联勤联训方案,科学规划全年与辖区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工作;(二)定期组织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开展联合执勤、训练和灭火演练;定期对联勤联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并根据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三)以“三台合一”接处警平台为依托,建立统一的调度指挥通信网络,规范接处警程序,科学调派参战力量;(四)联合作战时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做到组织指挥科学、灭火救援高效、通信调度畅通;(五)战斗结束后组织火场清理和总结战评等工作。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是指为确保专职消防队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运行和管理,从而提升其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消防队组织管理、消防队员素质要求、消防车辆设备管理、消防队培训及演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专职消防队的正规化建设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1. 政策法规专职消防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组建和管理。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专职消防队在组建时必须遵循消防队编制、设立和组织的有关规定,明确人员配置、任务分工以及工作职责等。

2. 消防队组织管理(1)组织架构:专职消防队应具备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消防队长及副队长、中队长等职责。

例如,消防队长负责全队的一切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中队长负责指挥所属中队的日常工作。

(2)跨部门协作:专职消防队应与公安、安监、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消防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情况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3)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消防队员轮值制度,保证24小时随时待命,并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

3. 消防队员素质要求(1)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消防队员应具备消防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如灭火、抢险、救援等。

并且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由于消防工作的特殊性,队员应具备较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如耐力、敏捷性和抗压能力等。

(3)工作纪律和卫生习惯:队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严守保密,同时也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职业道德。

4. 消防车辆设备管理(1)消防车辆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和辖区特点,合理配置各类消防车辆,确保不同灾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例如,根据地形和环境因素,消防队应配置足够数量和不同型号的消防车辆,如救援车、泡沫车等。

(2)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队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队培训及演练(1)培训计划和课程:消防队应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防相关课程,如灭火救援技术、心理辅导、应急演练等。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标准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标准广东省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更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消防保卫任务,增强社会抵御火灾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结合我省专职消防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公安、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及其他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应在2400至4500平方米之间。

第三章建筑标准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建设独立的营房,建筑面积应在1600至2300平方米之间,营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营房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场库室至少包括车库、器材库、队员宿舍、饭堂、值班(通信)室、会议室、学习室、办公室、档案室、健身娱乐室、训练塔、晒衣场,以适应执勤、训练、学习、生活的基本需要。

第四章人员配备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其担负的任务确定人员配备,最低不应少于10人。

第五章车辆器材第七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应至少包括水罐消防车1台、水罐泡沫消防车1台(企业专职消防队根据保卫的对象选择消防车的品种,但不少于2台)。

在此基础上,各专职消防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配其它车辆。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配备相应的灭火、供水、攀登、破拆、救生、通信器材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队伍管理第九条专职消防队必须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会议、执勤、防火巡查、检查评比、奖惩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要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全队人员要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七章执勤训练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必须坚持昼夜执勤,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加强对辖区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熟悉,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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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人民
政府第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
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
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
支队、大队、中队三级。

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
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

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县级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由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任命,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地级以上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
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训练检查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队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消防常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
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
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挥。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免缴车辆
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为扑救辖区外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消防器材装备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
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
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
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
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
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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