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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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队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司戈、张国庆、孙宇、翟明松、何宁、章志慰、金继忠、王育琼、王新凯、杨磊、段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积极引导和规范乡镇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就乡镇消防队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乡镇、农村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消防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及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1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856(所有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消防队 rural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3.1.1

乡镇专职消防队 rural car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乡镇消防队。

3.1.2

乡镇志愿消防队 rural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志愿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工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乡镇消防队。

3.2

乡镇消防员 rural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包括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

3.2.1

乡镇专职消防员 rural career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3.2.2

乡镇志愿消防员 rural volunteer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4 总则

4.1 乡镇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4.2 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和相邻多个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4.3 乡镇消防队应承担以下任务:

a) 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b) 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c)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d) 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4.4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值班、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5 建队标准

5.1 分类分级

5.1.1 乡镇消防队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5.1.2 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5.1.3 乡镇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根据需要可增设备用车位。

5.1.4 停车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的车辆情况确定,且每个车位的停车面积不宜小于50 m2。

5.2 适用

5.2.1 在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应按照5.2.2、5.2.3、5.2.4的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

5.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超过5 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b)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c) 全国重点镇。

5.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2 km2~5 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乡镇;

b) 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c) 历史文化名镇;

d) 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5.2.4 属于5.2.2和5.2.3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5.3 项目构成

5.3.1 乡镇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等组成。乡镇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5.3.2 乡镇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体能训练室、清洗(烘干)室、训练塔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

5.3.3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

5.3.4 乡镇消防队的场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与其他单位合用。

5.3.5 乡镇消防队应设置技能、体能训练设施和器材。

5.4 建筑面积

5.4.1 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 m2~700 m2;

b)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 m2~500 m2;

c) 乡镇志愿消防队100 m2~300 m2。

5.4.2 乡镇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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