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上海专职消防制度

上海专职消防制度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3. 基本原则: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训练、科学调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 消防机构设置:市、区(县)两级政府设立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 专职消防队伍: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消防特勤队等。
3. 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消防机构、专职消防队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职责清晰,任务明确。
第三章人员管理1. 人员选拔: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拔,注重专业技能和身体素质。
2. 培训教育:对专职消防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考核晋升:建立科学的考核晋升机制,对专职消防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章装备与设施1. 消防装备:配备先进的消防装备和救援工具,确保装备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2. 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物资储备:建立消防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五章预防与宣传1. 火灾预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加强火灾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信息公开:加强消防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应急处置1. 应急响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迅速出动。
2. 现场指挥:明确现场指挥责任,确保救援行动有序进行。
3. 协调配合:加强与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1.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奖励机制: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精品】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要点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文日期:2020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5)第三章火灾预防 (7)第四章消防组织 (11)第五章灭火救援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4)第七章附则 (15)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修改内容 (15)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沪消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沪消发〔2007〕127号)各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支队: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现就专职消防队建设中需报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专职消防队的新建、改建、撤并,应报市消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撤并。
在资产重组或外资进入时,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情况应及时报市消防局。
二、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干部应具备从事消防工作相应的从业资格,企事业单位在调整专职消防队管理干部时,应报送市消防局或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三、专职消防队战斗员从业前应取得市消防局核发的等级证书,没有等级证书的,不得担任战备执勤。
四、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消防车数量,如需增减应报市消防局司令部和防火监督部。
根据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规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上牌前,必须到市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在购买消防车前,应填写《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车辆更新(新增)登记表》(见附件),并报市消防局专职队指导处和车管处备案。
如未上报备案造成所购车辆无法上牌的,责任自负;上单位内部牌照的消防车,必须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
以上规定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市消防局专职队指导处联系(联系人:俞旭东联系电话:28955130)。
此通知。
附件: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车辆更新(新增)登记表二○○七年六月四日附件: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依照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依照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进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都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和谐。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治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奉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治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治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缘故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06•【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上海市消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使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远洋船舶、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负责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维修的监督、检查,参加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审查;(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火灾补救,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00年修正)

三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测试卷-第一单元除法-北师大版(含答案)一、选择题(共5题,共计20分)1、一个数被7除,商是29,余数是4,这个数是()A.92B.207C.1732、40除()的商是45,余数是20.A.1780B.1800C.18203、要使四位数825□能被3整除,□里最小应填()A.4B.3C.2D.14、被除数的中间有0,那么商的中间()。
A.一定也有0B.一定没有0C.可能有0也可能没有5、20与5的积( )20与5的商。
A.大于B.小于C.等于二、填空题(共8题,共计24分)6、根据28×2.5=70写出两道除法算式:________、________ 。
7、63÷7读作________,也可以读作________.8、5 5÷5,要使商的中间有0,里可以填________个不同的数。
9、24是4的________倍,24的4倍是________.10、5□5÷59,要使十位上有商,方框里应填________。
11、5的4倍是________;3的________倍是12。
12、5589是27的________倍.13、电池厂生产720节电池,每8 节装一盒,每6盒装一箱,一共可以装________箱。
三、判断题(共4题,共计8分)14、三位数除以两位数,被除数末尾有0,商的末尾也一定有0.()15、张老师有铅笔24支,比中性笔多8支,把这些笔奖励给8位同学,平均每人分得4支。
()16、任何数除以0都得0.()17、一个三位数除以一个一位数,商一定是三位数。
()四、计算题(共2题,共计8分)18、口算。
96÷3= 86÷2= 84÷4= 72÷9=550÷5= 360÷4= 780÷3= 125÷5=19、用竖式计算并验算。
①684÷4=②784÷7=③846÷6=④875÷7=⑤864÷6=⑥875÷5=五、作图题(共2题,共计10分)20、连一连21、连一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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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
员备勤室等组成。
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
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营房总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类消防队:2300平方米以上。
二类消防队:800平方米以上。
三类消防队:35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
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1确定。
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表1
营房其它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见《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训练场地应设置体能、技能训练设施,周围视情进行绿化。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符合抗震要求。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办公设施和库(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2套、电脑1台、档案柜1组、电话机1部等常用办公设施。
二、通信室必须配备基地台1部、接警电话(电脑)1部、办公桌椅1套。
三、学习室应按人数配备桌椅。
四、集体宿舍中每人应配备床、床头柜及贮藏柜。
配备统一的被褥、床单、竹凉席、枕头等床上物品。
床上物品、床头柜和贮藏柜等物品必须摆放统一、整齐有序。
五、车库内应划出车辆停车线并设置战斗服放置架,战斗服叠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六、器材库内装备摆放必须整齐有序,符合库室摆放要求。
第四章人员配备标准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品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岁以下的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管理干部、指挥员(队长、指导员)、班(组)长、战斗员和防火员等岗位配备人员。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标准:
配备1辆消防车的执勤人员不得少于9人;配备2辆消防车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每辆8人确定;配备3辆及以上消防车的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每辆7人确定;轻便(吉普)消防车执勤人员不得少于5人;特种消防车的执勤人员按车型配备。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长、战斗员、驾驶员、通信员和接警员等组成。
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
第五章装备和标识标准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按表2的规定
执行。
企事业单位消防车辆配置表表2
二、专职消防队配备的常用消防车类型,应符合表3的规
定。
各类专职消防队常用消防车辆类型配备标准(辆)表表3
三、专职消防队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专职消防队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表4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必须配备1台能与市消防局消防指挥中心联通的无线电台和2只以上内部联系的手持电台。
有条件的单位每辆执勤消防车应当配备1台能同所属的公安消防中队联通的无线电台。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机动消防泵、移动泡沫炮、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的配备基本标准应符合表5要求。
专职消防队机动消防泵、移动泡沫炮等配备基本标准表表5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基本标准按
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三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灭火器材不同车型配备标准按照附件四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战斗服装标识标准按照附件五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其它形式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表
2、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配备表
3、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
材配备表
4、轻便泵浦消防车配备标准、中型水罐消防车装
备配备标准、重型水罐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
中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重型泡沫消防
车装备配备标准、高中低压泵消防车装备配备
标准表
5、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战斗
服装标识标准
附件一:
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表
附件二:
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配备表
附件三:
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表
附件四:
轻便泵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中型水罐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重型水罐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中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重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高、中、低压泵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附件五:
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
战斗服装标识标准
一、专职消防队应在营门悬挂单位名称标牌,番号按序号排列。
企事业单位专职队名称标牌内容为“××××(单位名称)专职消防队”,名称标牌长200厘米,宽30厘米,均为白底黑字,标准宋体,纵向悬挂,面朝大门。
二、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驾驶室的两侧车门应标有“××单位
名”和“专职队—车辆序号”字样。
“××专职”名称标识(黄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9厘米,宽8.5厘米)用半圆弧形排列于车门居中位置;半圆弧形型字样下标“专职队—车辆序号”字样(黄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5.4厘米,宽4.5厘米)。
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甲车字样为:两侧车门居中位置半弧形标“虹桥机场”字样,半圆弧型字样下标“专职队-01”字样。
字体较多的按比例适当调整,应做到美观。
三、专职消防队员战斗服(指挥服)达到国家统一标准,正面左前胸和后背、战斗裤右后侧、战斗头盔两侧应标有区别于公安消防队的“专职队”字样。
(一)战斗服(指挥服)后方印“专职消防队”字样。
白色特黑字体(仿宋字体、加粗),反光质材,字高9.5厘米,宽7厘米。
(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战斗服(指挥服)后背上方应印“专职消防队”字样)
(二)战斗服(指挥)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单位名加编号字样。
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3厘米,宽2.2厘米。
(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战斗服(指挥服)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虹桥01”字样)
(三)战斗头盔两侧印“××单位”字样。
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3厘米,宽2.5厘米。
(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战斗头盔两侧印“虹桥机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