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报送农产品加工拟开工项目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林业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农业管理水产品【发文字号】合农[2009]32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林业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发布日期】2009.03.06【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农〔2009〕32号)各县(区)农委、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现将《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林业局二○○九年三月六日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根据《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合政〔2008〕1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和方式(一)实施原则。
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结果公示、按期兑现。
(二)实施方式。
按照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进行实施。
1、非验收类项目: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
2、验收类项目:指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
3、其它类项目: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农村基础设施部分:(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水泥路和农村客运站、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它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农业产业化部分:(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验收类)1、申报条件(1)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行农副产品加工(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且投资项目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市农委(畜牧局、水产局、菜办):为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综合竞争力,根据省级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要求,现就进一步抓好省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创建条件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创建基地必须是市级农产品标准化基地(或市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或省级以上农业有关部门开展的标准化示范点、区)。
2、基地生产品种。
每个创建基地的生产品种仅限1种,必须是当地优势品种,种植业产品包括蔬菜、水果、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茶叶等产品;畜禽产品包括生猪、牛、家禽等;水产品包括四大家鱼、罗非鱼、鲈鱼、鮰鱼、克氏螯虾、河蟹等;其他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3、基地规模。
粮油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油菜)种植面积不少于5万亩,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3万亩;畜禽养殖中牛年存栏不少于1000头,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000头,家禽年存栏不少于100万只;淡水养殖面积围网不少于5000亩,池塘不少于2000亩;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种植、养殖规模可适当放宽。
4、商品率。
粮食、油料商品率不低于50%,蔬菜、果品商品率不低于80%,水产品、畜禽产品商品率不低于90%。
5、产地环境。
有较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经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合农〔2018〕77号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合农〔201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大项目引进力度,不断增强发展后劲,现将2018年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紧盯目标任务,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地要按照目标任务分解,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招商思路,切实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2018年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各地要重点围绕特色种植、农产品生产加工、电子商务、物流冷链、种业、休闲观光农业等重点领域,大力引进农业一二三产业大项目,主动承接农业产业转移,以大企业、大集团为招商重点,依托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为平台,开展农业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不断提高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推进农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力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
三、全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由市农委负责,市招商局配合实施。
对于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新开工(运营)农业大项目,由市招商局按照规定给予激励。
月度完成情况实施“双月报”制度(首次5月15日前上报1-4月份完成情况,以后7月、9月、11月和2019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分别报送市农委和市招商局,市农委和市招商局适时通报各地目标完成进度。
市农委产业化发展处,联系人:曹洁铭,63538457,*************;市招商局综合处,联系人:程余夫,63538771,****************。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批复合肥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等单位实施2017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批复合肥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等单位实施2017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9
•【字号】合农〔2017〕165号
•【施行日期】2017.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批复合肥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等单位实施2017
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的通知
合农〔2017〕165号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邮政合肥市分公司、委属单位:
依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皖农财〔2016〕188号)的要求,市农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推荐,市级组织专家对实施主体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择优选拔项目的实施主体。
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批准,批复合肥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等单位实施2017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地接通知后,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资金、建设时限等要求,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联合各地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确保项目早日发挥最大效益。
附:
合肥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等单位实施2017年省级农业财政项目汇总表
2017年7月19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农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发挥省会城市的带头作用,确保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新时期我市农业工作的重要转变和发展方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城郊型农业示范基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
各级农业部门、农技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力度要通过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监管能力。
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力度,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各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推广种养殖生产的标准化技术作为今后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
积极推进农业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项目、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
进一步扩大标准化示范区的数量和规模,规范示范区建设,提高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充分发挥市县区蔬菜协会、家禽协会、食用菌协会、草莓协会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农业标准实施。
把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完成省下达的认证指标。
确保我市的“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走在全省的前列。
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合农[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通知(合农〔2013〕43号)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委有关单位,合肥市蔬菜协会,有关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部分超市、农贸市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农资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我市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委决定组织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暨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会时间: 3月12日下午,报到时间:13时-14时20分,14时30分开会,会议时间半天。
二、开会地点:长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东南侧30米长江西路上,安天国际大厦二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1、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法规科科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执法大队长、检测中心和“三品”认证负责人;2、委法规处、农监处人员,总站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种子管理站、检测中心负责人;3、合肥市蔬菜协会、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合肥市徽商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合家福、家乐福、世纪华联、大润发、红府等超市负责人;4、在合肥市设立分公司(办事机构)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市及四区工商局注册的农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部分市级标准化示范基地负责人;5、邀请省农委及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四、会议内容1、参会代表发言(发言单位:①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②合肥市蔬菜协会;③安徽荃银高科种业;④安徽丰乐农化;⑤安徽徽商农家福);2、市工商局领导讲话;3、省农委领导讲话;4、市农委通报2012年农资市场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部署安排2013年主要的工作。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合肥市农委系统2014年继续为农民办十件实事及工作分工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合肥市农委系统2014年继续为农民办十件实事及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合农[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合肥市农委系统2014年继续为农民办十件实事及工作分工的通知(合农〔2014〕33号)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委属各单位:为着力解决一批与农民利益联系最直接、最现实和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市农委经研究决定,2014年在全市农委系统继续开展为农民办十件实事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农委工作职责,围绕造福百姓、惠及民生的目标要求,以农民群众为本,以敢于担当为重,以干在实处为要,以改革创新为上,着力抓好各项实事的落实,让干部受教育,农民群众得实惠,推动和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建设农村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1、实施蔬菜产业“1221”工程。
全年新增蔬菜面积10万亩、新增蔬菜总产20万吨,在合肥经济圈再建2万亩供肥蔬菜基地,力争蔬菜自给率提高1个百分点。
(责任领导:张厚伦,责任单位:种植业局,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活动。
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全市蔬菜瓜果农残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消费安全。
(责任领导:周晓波,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总站,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3、免费为1万名农民开展技术培训,大力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和致富能力。
(责任领导:丁爱农,责任单位:科教信息处,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4、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实施午秋两季重点禁烧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保护大气环境,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农产发〔2018〕3号
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农产发〔2018〕3号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是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优化供应链、构建利益链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
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对于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提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迅速,有效推动了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但总体上由于发展时间短,创新发展能力不足,政策扶持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完善,产业链条短,上下游环节不匹配,增值空间有限,迫切需要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品种、提质量、创品牌,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化产业结构统筹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初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与专用原料生产、仓储物流(含冷链物流)、市场消费等上下游产业有机衔接,与营养健康、休闲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和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有机结合、深度融合。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农〔2018〕55号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农〔2018〕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总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委制定了《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5日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业质量年”这个主题,制定和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坚持质量第一,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关键环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载体,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四个最严”要求,抓好源头治理,强化全程管控,深化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监管,促进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品牌建设、执法监管、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优质安全农产品比重大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趋好,“三品一标”产地认证覆盖率到达60%以上,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合农〔2017〕203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农〔2017〕203号机关各处(室局)、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正、有效,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农法〔2017〕107号)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皖农法函〔2017〕693号)要求,市农委制定了《合肥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8日合肥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皖农法函〔2017〕693号)精神,规范农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正、有效,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农委机关有关处室局和委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以市农业委员会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情形:(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需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三)涉嫌构成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五)本机关负责人认为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