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制度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机构股指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

机构股指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报告研究员刘宾决策机制操作流程研究部电话:(0755)83212741邮箱:liubin@股指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境内股指期货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指期货业务”是指:为优化公司资产配置及对冲系统风险,公司结合自身资金情况适度参与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投机、套利及套保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必须严格遵循证监会及中金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流程执行,公司只能参与国内的股指期货交易,同时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主要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主,严格控制参与投机的资金额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股指期货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副总、董事会秘书、交易主管,风控主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期货管理办公室合规管理经理第五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股指期货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股指期货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股指期货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股指期货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人由总经理兼任。
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股指期货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股指期货交易。
3、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股指期货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和风险控制员岗位。
各岗位人员分别在财务部资金科、成本科、稽核科内设。
股票指数和股指期货

•
R=α+βRm
• 1.当β系数大于1时,说明股票的波动或风险程度高于以指 数衡量的整个市场;
• 2.而当β系数小于1时,说明股票的波动或风险程度低于以 指数衡量的整个市场
• (二)股票组合的β系数
• 假定一个组合P由n个股票组成,第i个股票的资金比例 为XI(X1+X2+…+XN=1);βi为第i个股票的β系数。
• 则 有 β=X1β1+X2β2+…+XNβN。
• 注意,β系数是根据历史资料统计而得到的,在应用中, 通常就用历史的β系数来代表未来的β系数
• (三)股票组合的β系数
• 三、股指期货卖出套期保值
•
进行卖出套期保值的情形主要是:投资者持有股票组
合,担心股市大盘下跌而影响股票组合的收益。
• 【例9‐1】国内某证券投资基金在某年9月2日时,其收益 率已达到26%,鉴于后市不太明朗,下跌的可能性很大, 为了保持这一业绩到12月,决定利用沪深300股指期货实 行保值。假定其股票组合的现值为2.24亿元,并且其股票 组合与沪深300指数的β系数为0.9。假定9月2日时的现货 指数为5400点,而12月到期的期货合约为5650点。该基金 首先要计算卖出多少期货合约才能使2.24亿元的股票组合 得到有效保护。 应该卖出的期货合约数
民币50万元; • (2)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开户测试不低于80分; •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
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 成交记录
• 2.对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除具有以上三点要求外, 还应该具备:
•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亿元
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引言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利率期货等。
交易制度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金融期货的交易活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所、交易品种、交易手续费等方面的内容。
一、交易时间金融期货的交易时间是指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金融期货品种和交易所的规定,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金融期货的交易时间分为交易日和非交易日两类。
1. 交易日交易日是指金融期货市场正常进行交易的日期。
在交易日,交易所会设定特定的交易时间段,一般包括早盘、午盘和夜盘三个时段。
早盘和午盘之间会有一个交易暂停时段,而夜盘一般会在晚上进行。
具体的交易时间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2. 非交易日非交易日是指金融期货市场的休市日期,一般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在非交易日,金融期货市场暂停交易活动,交易所不开放交易。
二、交易所金融期货的交易所是交易活动的场所和组织者,负责金融期货市场的运行和监管。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多个金融期货交易所。
世界上一些知名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香港交易所(HKEX)等。
1.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898年,是世界上最大的期货交易场所之一。
它提供了多种金融期货合约,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
CME拥有先进的交易平台和强大的市场监管能力,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交易者。
2. 香港交易所(HKEX)香港交易所是亚洲最大的综合性交易所之一,成立于2000年。
它提供了股票、期权和期货交易等多种金融产品。
HKEX在金融期货领域也有着重要地位,例如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就是在HKEX上进行交易的。
三、交易品种金融期货的交易品种是指在金融期货市场可以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
不同的交易所可能有不同的交易品种。
一般来说,金融期货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行为;(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详解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详解期货交易规则详解1.交易的标的物: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某种商品或资产,如股票、债券、外汇、石油、黄金等。
在选择期货品种时,投资者应该考虑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期货品种。
2.合约的签订:期货交易需要买卖双方签订合约。
合约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交割日期、交割方式等。
在签订合约时,投资者应该认真阅读合约条款,谨慎签订合约。
3.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即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证合约的履行。
保证金可以以现金、实物或者仓单等方式缴纳,具体缴纳方式视交易所规定而定。
4.价格波动限制:期货市场对于价格波动有一定的限制,以防止价格波动过大导致市场风险过高。
一般来说,交易所会制定涨跌停板制度,限制期货价格的最大波动幅度。
5.交割日期:期货合约规定了交割日期,即买卖双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进行交割。
在临近交割日期时,投资者应该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做好平仓或交割准备。
6.交易量和持仓量: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和持仓量也是投资者应该关注的重要指标。
通过观察这两个指标的变化,投资者可以了解市场的走势和期货市场的风险情况。
7.下单方式:期货交易的下单方式有市价单、限价单和止损单等。
市价单是按照市场当前价格进行下单;限价单是按照指定的价格或比当前市场价格更好的价格进行下单;止损单是按照指定的价格或比当前市场价格更差的价格进行下单。
下单时,投资者应该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下单方式。
8.平仓和交割:期货交易可以进行平仓和交割两种操作平。
仓是指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原有合约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合约,进行对冲;交割则是按照合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实物交收或资金结算。
期货交易注意事项一、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期货市场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内和国际的经济政策、政治事件、自然灾害等。
因此,投资者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和操作方法。
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与制度

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与制度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规则与制度直接影响着市场的运行和参与者的行为。
本文将从交易规则和制度两个方面详细介绍期货市场的相关内容。
一、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期货市场的交易时间通常分为日盘和夜盘两个交易时段。
日盘交易时间一般为上午9:00至11:30和下午13:30至15:00;夜盘交易时间则在日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具体时间根据不同期货品种而定。
2. 交易品种期货市场上可以交易的品种繁多,如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外汇期货等。
每个品种都有相应的交易合约,交易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品种进行交易。
3. 交易合约期货交易以合约为基本单位,每个合约具有明确的标的物、合约单位、交割月份等要素。
交易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投资计划选择适合的合约进行交易。
4. 开仓与平仓期货交易分为开仓和平仓两种操作。
开仓指投资者在市场上买入或卖出合约,建立一项新的头寸;平仓则是在已有头寸的基础上进行相反操作,以平衡风险或实现利润。
5. 交易费用期货交易涉及交易手续费和保证金,交易手续费即交易商收取的交易费用,保证金是交易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提供的资金保证。
交易者需要了解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交易制度1. 交易场所期货市场交易通常在专门的交易所进行,国内常见的期货交易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等。
交易所作为交易平台,负责监管市场秩序、交易撮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2. 交易监管期货市场具有严格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是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
3. 交易清算期货交易的清算由交易所的结算组织负责,清算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交易者的权益。
清算过程中包括头寸计算、保证金监管、结算费用等环节。
4. 交割制度期货交易合约的最终目的是交割,即交付标的资产或现金。
交割制度规定了交割的时间、方式、交割地点等具体细则,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履行。
什么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限制制度?

什么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
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投资者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
为了控制风险和减少市场波动,除了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外,股指期货交易还新引入了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是为了让投资者在价格波动剧烈时,有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同时在熔断期间也便于中金所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熔断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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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制度
期货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保障。
股指期货作为期货市场中最年轻、最复杂的品种,其交易制度表现出特有的金融属性。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的最显著特点,保证金比例影响着股指期货交易的杠杆效应和交易的活跃程度。
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
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有助于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
每一个客户都必须向期货公司缴存一定数量的交易保证金,期货公司把客户的保证金存入专门的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分开。
然后,由期货公司统一将保证金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不同期货合约要求的保证金不尽相同,但通常只占合约价值很小的比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
通常,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期货公司会在此基础上再加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杠杆作用的基础,也因此与股票区别,使得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同样原则对投资者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同样原则对投资者进行结算。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期货结算业务的核心内容。
当期货价格随着时间变化时,利润和损失依次累计,在任何一个时点每个期货保证金账户都有一笔净利润或净损失,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浮动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及时的结算,对交易者而言提高了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对市场而言有助于避免资金信用风险。
三、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
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1、熔断制度:熔断制度是指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
设置熔断制度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做出过度反应,
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同时便于交易所在熔断期间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
(1)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2)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3)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
(4)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5)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2、涨跌停板制度: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涨跌停板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四、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为了使合约期到期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下,距离合约的交割期越近,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额越小。
持仓限额分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
限仓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该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
2、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
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合约持仓总量(单边计算)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
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限量越小。
3、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
为了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实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
在执行限仓制度的过程中,对于某一会员或客户在多个席位上同时有持仓的,其持仓量必须合并计算。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手;
(2)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手;
(3)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五、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
期货交易所建立持仓限额制度后,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
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六、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出现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时,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可以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
强行平仓是事后风险处理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所通过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来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强行平仓制度的核心是履约保证金与可用保证金之比,也就是投资者维持其持仓头寸所需要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定要小于其账户的可用保证金。
七、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或跌停)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八、到期现金交割制度
与商品期货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进行实物所有权转移的交割方式不同,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割制度。
亦即,股指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进行现金差价结算,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现货最后2小时所有指数点的算术平均价。
到期现金交割的规定是期、现货价格回归的内因,是股票指数期货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的纽带,是期货市场实现规避风险功能的基石。
九、双向交易制度
股指期货的交易是建立在对股价指数远期价格的预判基础上的。
时间变量随着到期交割制度的引入,未来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使交易方向有了多种选择,这成为做空机制实施的前提。
双向交易使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在到期前,可自由选择是接受交割履约责任,或对冲平仓了结头寸。
这种对冲机制的引入,使资产高效配置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