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无数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典型案例一: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赔偿问题:张某某还需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案例启示: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矛盾,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一旦发生伤害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典型案例二:王某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盗版图书,被著作权人发现并起诉。
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王某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民事责任:王某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创新成果、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典型案例三:陈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
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陈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给你讲个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哈。
有这么一家房地产公司,里面有个股东叫老王。
这老王啊,看着公司的钱就像看着自己兜里的钱一样,动起了歪心思。
公司呢,有一块地正在开发,会有各种资金往来。
老王负责一部分财务相关的事儿,这就给他找到了机会。
他偷偷地把一些本来应该用于购买建筑材料的钱,转到了自己的私人账户。
比如说,公司和供应商谈好了一笔500万的材料款,钱打到了老王能经手的账户,他就悄悄挪走了200万。
他为啥觉得自己能得逞呢?他就想啊,公司这么大,平时各种账目混乱的,一时半会儿应该没人发现。
而且他是股东啊,在公司有点权势,觉得自己能把这事儿瞒天过海。
可是呢,纸包不住火。
公司的财务人员虽然平时忙得晕头转向,但这么大一笔钱没到供应商那儿,供应商就一直催啊。
财务人员开始查账,一查就发现钱的流向不对劲儿,直接就指向了老王的私人账户。
这时候公司其他股东都炸锅了,大家都觉得老王太不地道了。
就这么着,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老王一开始还嘴硬,说什么这是临时借用,很快就还回来。
但法律可不管他这套,他这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啊。
他利用自己股东的身份,在负责公司事务的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这可不是小事儿。
最后啊,老王被法院判了刑,还得把侵占的钱吐出来,并且还要交罚金。
你看,这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想占公司便宜,结果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这事儿也给其他在房地产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人提了个醒,别想着动歪脑筋,法律的眼睛可是雪亮的呢。
甘成久涉及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甘成久,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
2008年,甘成久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甘成久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然而,甘成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甘成久法律争议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甘成久犯有职务侵占罪,主要依据是甘成久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
然而,甘成久及其辩护律师认为,甘成久并未侵占公司财产,而是基于职务需要,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合法的调配。
双方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存在争议。
2. 证据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部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定甘成久犯有职务侵占罪。
但甘成久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且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3. 刑罚的适用一审法院判处甘成久有期徒刑5年。
甘成久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甘成久的犯罪情节较轻,应当适用缓刑。
但法院认为,甘成久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条件。
三、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在甘成久法律争议案例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是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甘成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甘成久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甘成久并未侵占公司财产,而是基于职务需要,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合法的调配。
对此,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分析甘成久的犯罪行为,判断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 证据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甘成久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问题,法院应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若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或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法院应排除这些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职务侵占法制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各类经济犯罪也随之增多。
职务侵占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制意识,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本案例将以一起真实的职务侵占案件为切入点,对职务侵占的法制教育进行探讨。
二、案例描述(一)案件基本情况某市一家知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业务发展迅速,员工队伍不断扩大。
2018年,公司发现财务部经理王某涉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
经调查,王某自2016年起,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将公司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王某的行为不仅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二)案件处理过程1. 公司内部调查公司在发现王某的异常行为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王某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
调查组发现王某存在大量现金支出,但缺乏相应的发票和凭证。
随后,调查组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与一家虚构的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虚假信息。
2. 报告公安机关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
3. 法院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具有职务便利;2.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3. 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
(二)职务侵占罪的预防措施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财务、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管,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员工法制教育企业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职务侵占犯罪。
警示教育案例库信息(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一些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也不断涌现。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各地纷纷建立了警示教育案例库。
以下是某地警示教育案例库中的一些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1. 案例一:某企业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例简介:某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企业员工积极参与举报,最终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警示教育: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案例二:某村党支部书记涉嫌贪污罪案例简介:某村党支部书记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涉案金额数十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积极提供线索,助力案件侦破。
警示教育: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及时发现和举报违纪违法行为。
3. 案例三:某学校教师涉嫌性侵学生案案例简介:某学校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进行性侵,造成恶劣影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学生家长积极维权,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警示教育: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学生保护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
4. 案例四: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案例简介:某公司为追求经济效益,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使该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教育:企业要依法经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5. 案例五:某男子涉嫌暴力讨债案案例简介:某男子为追讨债务,采取暴力手段,对债务人及其家人进行殴打,造成严重后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迅速行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警示教育:公民在维权过程中,要依法行事,不得采取暴力手段,以免触犯法律。
三、案例库建设与运用1. 案例库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覆盖各领域、各行业的警示教育案例库,确保案例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Ⅰ,典型案例一、张某、黄某职务侵占案(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通过与国有的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担任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当班时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凭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代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
受聘用期间,张某多次萌发纠集他人合伙盗窃验货场内货柜之邪念,自结识了在厦门市某货柜有限公司任初验员的被告人黄某后,两人经密谋商定作案。
1999年4月29日,五矿公司将欲出口的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
是日,正值被告人张某当班。
张某即按与被告人黄某的约定,通知黄某联系拖车前来行窃。
当日下午7时许,黄某带着联系好的拖车前往海关验货场,在张某的配合下,将场中箱号为NE-WU5111199、NEWU5111120、NEWU5111218的3个集装箱货柜(内装1860箱涤纶丝)连同3个车架(总价值659878元)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其窃取的厦门象屿胜狮货柜公司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龙海市港尾镇准备销赃。
黄某走后,张某到保税区门岗室,乘值班经警不备,将上述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
次日上午储运公司报案。
5月3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黄某交代了赃物去向,并带公安人员前往石狮市祥芝镇东园村取获被盗的3个集装箱、3个车架和999箱涤纶丝,前往龙海市港尾镇取获229箱涤纶丝。
同时,公安机关又将港尾镇工商所在黄某转移赃物过程中查扣的345箱涤纶丝取回。
上述赃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尚有价值76715元的287箱涤纶丝无法追回。
(二)判决结果1.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2.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3.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76715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三)案件解析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
职务侵占案例01

职务侵占案例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923号(2008年12月15日)【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任某某于2000年8月受上海祺捷实业有限公司(系由其妻子刘某个人实际设立、经营、夫妻共同享受权利的公司,下称祺捷公司)指派,担任祺捷公司与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合资成立的上海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方某公司)董事,并经方某公司董事会决定,担任该公司技术副总经理。
2001年4月至2006 年9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负责方某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经预谋后,采用以祺捷公司采购正己醇产品后加价销售给方某公司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75794.88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邵某某、俞某某、李某、姚某某、管忠伟、吴某某、密茜、松下济仁、金某某、黄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提供的被告人任某某职务证明材料及相关书证,上海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琦忠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丸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飞祥化工厂提供的相关财务凭证和证明材料,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提供的分红协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两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
、据此,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刘某分别定罪处刑。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最新版】
目录
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案例
二、民营企业保护案例
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四、其他典型案例
正文
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案例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通常涉及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比如,在某保险公司,业务总监与外部人员勾结,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
二、民营企业保护案例
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在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检察机关发现该公司被以“保险黑产”的方式非法侵占,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破产危机。
此时,通过破产重整,有助于企业恢复生机。
例如,某民营机器人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破产清算,后经股东申请转为破产重整。
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平衡了债权人利益和投资人诉求,提高了债权人受偿率,成功挽救了该公司。
四、其他典型案例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许多其他典型的民营企业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企业经营、法律监督、社会责任等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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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都有哪些构成要件?本文整理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案例,希望你能从中受到启发。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
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二:
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三:
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
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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