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员工约50人。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工作,财务部经理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二、犯罪事实1. 虚列开支:李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单据中虚列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等。
例如,李某在报销单据中虚构了5次差旅费,实际并未出差,但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虚开发票:李某与某供应商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李某在2018年10月,与某供应商虚构一笔业务,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资金:李某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豪车、高档消费品等。
三、侦查过程2019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财务报表异常,经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四、判决结果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李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 犯罪金额巨大: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犯罪。
会计人员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李某,女,30岁,大学本科毕业,某公司会计。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
李某自2015年入职该公司,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案件经过1. 侵占公司资金2018年,李某在办理公司一笔工程款支付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100万元工程款转至自己的私人账户。
此后,李某以各种理由延迟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多次催款无果。
2. 伪造财务凭证为了掩盖其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李某在财务凭证上伪造了虚假的付款记录,将100万元工程款归入“其他支出”科目。
同时,李某还虚构了多笔业务,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的私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财产除了侵占公司资金外,李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2019年,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50万元的办公用品,李某在采购过程中,将其中20万元转至自己的私人账户。
4. 证据收集2020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财务报表时,发现李某的财务凭证存在多处疑点。
审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和财产。
随后,审计部门将李某的违法行为上报公司高层。
5. 案件调查公司高层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合同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6. 逮捕与起诉2020年7月,李某被公司解雇,并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
三、案件审理1. 一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 二审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财务管理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制观念。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侵吞、挪用或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信誉。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资金。
某地政府官员在担任财政部门主管期间,利用职权侵占了大量公共资金。
他通过虚报冒领、编造项目、挪用公款等手段,将大量公共资金据为己有。
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和社会福利事业,但却被官员个人非法占有,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案例二,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
某公司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他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或者他人账户,或者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和股东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三,某公立医院医生利用职务侵占患者财产。
某公立医院的医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患者的财产。
他通过虚假诊疗、非法收费等手段,骗取患者的钱财,甚至将患者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医院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依法严惩。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做一个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好公民和好员工。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某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支配单位的公款,但是他利用这个职权,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甚至用于赌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单位的形象。
案例二,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资金。
某公务员在担任财务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家资金流失。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
案例三,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
某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高管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司的形象。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于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要加强监督,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加以打击。
同时,我们也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加强教育,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罪的举例子说明

职务侵占罪的举例子说明
职务侵占罪是指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为单位的财物,同时破坏国家、集体利益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侵占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下是职务侵占罪的一些例子:
1. A公司的财务经理B,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司数十万元的资金私自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编造账目以掩盖侵占行为。
2. C医院的护士D,在工作中发现了药品供应商给予医院的回扣行为,为了瞒天过海,D故意将药品退回供应商处,并与供应商共同分享了退回金额数十万元。
3. 教育局的老师E发现学校购买教学设备的招标流程存在漏洞,E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招标过程中通知了一家企业,并收受该企业的贿赂。
最终,这家企业以高价中标,使学校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4. F银行的高级经理G负责为企业信用卡客户提供特殊利率和额度优惠。
G利用他的职务权力,收受了多家企业的贿赂,并在为他们办理贷款时为其提供了超出正常额度的贷款额度,违规放贷数百万元。
5. H公安局的警察I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一起涉案的命案时,窃取了案件中被害人的财物,价值达数万元。
以上例子仅为职务侵占罪的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犯罪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财物归属于单位或者集体,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具有破坏工作秩序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性质。
这些案例也体现了职务侵占罪对于单位和社会的巨大危害,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制裁规定。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销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交给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挪用的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1.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在与客户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将客户支付的一万元定金私自占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李某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汽车配件私自转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经公司内部调查后,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辞退并被追究刑责。
3. 王某是一家超市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商品时,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经过调查,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公司。
4. 张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他在快递中发现了一笔较大金额的现金,却没有上报公司,而是将现金据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李某是一家酒店的销售经理,他在接待客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酒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6. 王某是一家商场的收银员,他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商场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商场。
7. 张某是一家旅行社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将客户支付的费用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旅行社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8. 李某是一家药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药品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药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药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王某是一家珠宝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珠宝首饰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珠宝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珠宝店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10. 张某是一家服装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服装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服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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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 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 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
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3: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