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过追诉期案例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员工约50人。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工作,财务部经理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二、犯罪事实1. 虚列开支:李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单据中虚列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等。
例如,李某在报销单据中虚构了5次差旅费,实际并未出差,但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虚开发票:李某与某供应商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李某在2018年10月,与某供应商虚构一笔业务,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资金:李某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豪车、高档消费品等。
三、侦查过程2019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财务报表异常,经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四、判决结果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李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 犯罪金额巨大: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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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王树启职务侵占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树启职务侵占案王树启职务侵占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密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树启,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安泰路111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X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杰,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工,系被告人王树启表弟。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1X)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启犯职务侵占罪,于201X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荣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启及其辩护人肖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树启于201X年10月至201X年10月,在担任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以假冒他人或编造虚假客户的名义,骗租出本公司建筑设备低价变卖,获赃款10余万元,赃物价值人民币170 588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树启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树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未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树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树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树启于201X年10月至201X年10月,在担任北京华云远征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北京华云远宁建筑设备租赁站,集体所有制企业)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以自己名义或假冒他人名义及编造虚假客户为手段,骗租本公司钢管、卡子等建筑设备后低价变卖,累积获赃款1 1万余元。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是指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破坏了企业内部的秩序和信任。
本文将介绍一个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例,以及其原因和应对措施。
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员工较多,管理相对松散。
该公司负责人发现最近几个月公司的资金流转异常,出现了大量资金被侵占的情况。
经过调查后,发现是公司财务主管张涉嫌职务侵占。
原本张这个岗位的职责是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包括收支核算、账目管理、报表制作等工作,但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进行挪用。
在调查中,公司发现张已经侵占了公司约200万元人民币。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职务侵占案例呢?首先,公司管理不严格。
公司在雇佣张时并未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资质审核,导致了一个潜在的财务风险。
其次,公司内部的控制不力。
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流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审计机制。
这为张职务侵占提供了便利条件。
此外,经济利益的诱惑也是张侵占的重要原因。
他很可能因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困难而产生了贪念,利用职位的便利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针对这个案例,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财务流程与制度,确保职能分工的清晰,从而减少职务侵占的发生。
其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与审计机制,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风险。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廉政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职务侵占的发生。
同时,对于发生职务侵占的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应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被侵占的财产,同时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这不仅可以挽回经济损失,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公平正义。
总之,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侵吞、挪用或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信誉。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资金。
某地政府官员在担任财政部门主管期间,利用职权侵占了大量公共资金。
他通过虚报冒领、编造项目、挪用公款等手段,将大量公共资金据为己有。
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和社会福利事业,但却被官员个人非法占有,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案例二,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
某公司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他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或者他人账户,或者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和股东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三,某公立医院医生利用职务侵占患者财产。
某公立医院的医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患者的财产。
他通过虚假诊疗、非法收费等手段,骗取患者的钱财,甚至将患者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医院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依法严惩。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做一个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好公民和好员工。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某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支配单位的公款,但是他利用这个职权,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甚至用于赌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单位的形象。
案例二,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资金。
某公务员在担任财务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家资金流失。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
案例三,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
某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高管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司的形象。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于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要加强监督,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加以打击。
同时,我们也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加强教育,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

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标题: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权力的背叛与贪婪的诱惑第一段:引言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到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本文将列举十个具体案例,旨在揭示职务侵占罪的罪行本质,警示人们珍惜职务,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段: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款李某是某县政府的财务主管,他利用他在财务职务上的权力,将大量公款侵占为己有,用于赌博。
最终,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段: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司资金张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会计师,他利用自己掌握的财务信息,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且伪造账目以掩盖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他被发现并被判处刑罚。
第四段: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王某是一家政府机关的干部,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中的一些固定资产非法转移至自己的名下,并获利颇丰。
后来,他被检察机关发现并被追究刑责。
第五段: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杨某是一家银行的柜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客户存款中的一部分资金私自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且伪造账目以掩盖犯罪事实。
后来,他被银行内部调查组揭发,并被判刑。
第六段: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赵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高级经理,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企业的公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如高档车辆、豪宅等。
最终,他被企业内部审计发现,遭到法律制裁。
第七段: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陈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客户交付的款项据为己有,并在财务记录上进行涂改以掩盖犯罪事实。
后来,他被律师事务所发现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段: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刘某是一家医院的主任,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如高档餐饮、旅游等。
后来,他被医院内部审计发现并被追究刑责。
第九段: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黄某是一家私人企业的财务总监,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伪造财务报表以掩盖犯罪行为。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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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过追诉期案例
2010年10月10日,时任某村党支部委员的李某某等村委会干部与王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给王某某,协商确定承包费为56万元,但书面协议承包费写为40万元,其余16万元由李某某等人私分。
2018年5月,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这一土地承包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2019年9月12日,监察委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某立案调查。
2021年6月8日,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定性没有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2020年12月26日颁布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期由原来的十年改为五年。
据此规定,2021年6月8日对李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已超过追诉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