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②无过错起诉过错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版第一部分民法总则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时,相对人有催告权;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恢复,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除外;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法院指定,也可以两步到位,先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不服的再找法院;监护人经法院指定不得自行变更;非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撤销现在监护人的资格。
5.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基础上,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需要申请顺序,有人请求宣告死亡,有人请求宣告失踪,则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死亡时间溯及既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只要配偶有了第二次婚姻,无论如何婚姻不能自行恢复。
6.自然人与法人都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有限,其只有名称、名誉、荣誉三项人格权;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法人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
7.公司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无补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分钱;只有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设立需登记。
8.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件毁损、灭失,侵犯的是财产权,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冒名顶替会产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9.民法上的抗辩权有三类:一是时效抗辩,二是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三是合同履行抗辩。
段波讲民法__第2讲__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笔记版

段波讲民法系列讲座之二: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YY 频道号:43063566)一、侵权责任法部分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推定为过错责任的一种★几个疑难问题的含义: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是什么?——原告证明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应该由原告证明的部分构成要件(过错或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特别注意的是,倒置并非把所有的举证责任交由被告证明第三,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此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无论任何侵权类型,行为和结果这两个要件没有倒置的情况第四,容易出错的几个地方:(一)医疗损害1。
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原则上由承担举证责任(有例外)2。
例外情况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过错这一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损害中“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二)环境污染1。
环境污染为无过错责任,意味着(1)原告不需要举证过错(2)被告即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被告除了证明不可抗力外,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3。
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三)共同危险和高空抛物的免责事由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合同法部分原则例外模式:授课中提到的合同法归责原则“三层次”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段波民法总则背诵版全稿定稿

《民法总则》15图配套背诵版(《民法总则》必背四十要点)本背诵版配套段波老师民法总则15图,讲义下载见段波老师新浪微博置顶,课件在厚大官网。
新浪微博:@司考民商法段波个人微信号:duanbo361(加好友以段波老师视频截图或者本讲义截图为凭,否则不加)段波老师一直播民法总则课程安排:4.8 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案例(下)4.15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背诵版(上)4.22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背诵版(下)4.29周六晚七点半民法总则配套真题旧题新作前段时间中奖同学的奖品《民法总则一本通》将于近期寄出,由于民法总则出台二十天我一天都没消停,不是上课就是在上课的路上,所以耽搁了奖品的制作,望大家谅解。
1.权利能力之起止: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15条)2.胎儿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6条)3.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4条)。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45条);③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45条)。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代表一定有效(18条)4.申请认定行为能力不足的主体包括三类:本人、利害关系人及八个组织:妇老民残居村学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5.意定和法定监护:①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9条);③27条和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原则上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也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30条);④成年人未雨绸缪式的协商监护(成年人与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协商对象包括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段波民法笔记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42、侵权责任法:1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 4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2】监护人“七不免责”3】暂时无意识致害,适当补偿。
4】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没有能力并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过错补充责任。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4周 侵权责任法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第四周:侵权责任法——六十天通关策略专用(侵权责任法五十要点2011版)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1.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2—2.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受到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行业相关)的限制,同时在身体隐私、私人空间、私人信息领域受到绝对的保护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为兜底条款)。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而且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即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1.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2—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3.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4—1.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详见民法二录音)。
14—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段波民法119背诵版预习题349问(1)打印版

段波民法119背诵版预习题349问(1)根据段波民法百日通关方案第一阶段任务知识点进行问答第一考区民事主体1.胎儿可以继承遗产吗?【答案】可以。
根据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特留份。
但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特留份归为其父亲的遗产再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2.胎儿在母体内被伤害,胎儿出生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吗?【答案】享有。
胎儿出生之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自然人的出生日期以户籍登记为准吗?【答案】不一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4.死者有名誉权吗?【答案】木有。
有人格利益。
5.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使主体吗?【答案】可以。
6.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且其监护人无过错的,监护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吗?【答案】不可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7.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悬赏广告的要求,也不能取得报酬吗?【答案】错误。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之债,不要求按广告完成的特定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有权请求报酬。
8.即使被监护人的父母不担任其监护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该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答案】错误9.未成年人可以以事先协商方式确定监护人。
【答案】错误。
以事先协商方式确定监护人,仅以完全行为能力人确定将来的监护人为限。
10.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组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需先向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
【答案】错误。
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并非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
11.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遵循顺序原则。
【答案】错误。
段波合同法_1

段波合同法篇一:段波20XX民法先修讲义精华背诵版段波20XX民法先修讲义精华背诵版001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法律事实体系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意行为的特征在于必须包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
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混合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1.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和判断意思表示的效力是两个问题,例如,“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表意行为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权利意图的评价事实行为不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举例:一个有效的遗嘱可以使得遗嘱人的遗产按照其遗嘱中的方案完成分配,这个法律后果是法律无法规定的,法律仅仅是认可了该遗嘱的效力而已;但是,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创作取得著作权、侵权承担侵权责任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些行为中没有权利意图,发生何种效果需由法律直接规定3.此题每个选项的对错原因何在必须掌握(答案ABCD)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A。
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B。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C。
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D。
(这个可以有。
)这个真没有E。
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4.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表意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著作权。
6.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准确地说,是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下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民事行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接受奖励、报酬、赠与等)有效。
7.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单方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合同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8.民事行为即表意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要素,即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民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9.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满足全部三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1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不是没有任何效力,而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2)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是,该民事行为已经生效,但可以被撤销,是否被撤销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1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包括:(1)受欺诈而订立的行为(不伤害国家利益);(2)受胁迫而订立的行为(不伤害国家利益);(3)乘人之危的行为;(4)因重大误解的行为;(5)显失公平的行为14.欺诈和胁迫的关键区别在于,欺诈是当事人因对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陷于错误,最终“自愿”地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胁迫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的要挟下,“不自愿”地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15.表意行为在民法体系中具有关键地位,如在物权变动中,区分表意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和非表意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而适用不同的物权变动规则;在违约责任中,区分基于表意行为而产生的约定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和非表意行为而产生的法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金);在继承法中,区分基于表意行为而产生的遗嘱继承和基于非表意行为而产生的法定继承;在不当得利中,区分基于表意行为而产生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基于非表意行为而产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二、法律关系体系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个人合伙(无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满足中国法人条件者有法人资格)和外商独资企业(满足中国法人条件者有法人资格)。
2.自然人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身份权,法人享有财产权和有限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名称权),法人不享有身份权。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例外的情况,还包括自然力、权利和虚拟财产;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以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权类型包括:权利质权和在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和地役权等。
5.一本正式出版的作品上可以包括四项权利: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著作财产权出质)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人人完全7.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取得并非同步,而是有其特有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两项,即年龄标准和精神状况标准;权利能力只有在死亡时才丧失,而行为能力则可能随着自然人精神状况的变化而变化;8.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同一个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相同;不同的法人,行为能力不同9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货币在物权法上的特殊之处为占有即所有,在债权法上的特殊之处为,货币之债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有价证券主要类型包括:票据(本票、汇票和支票)、债券、股票、仓单、提单;凭证证券(无价证券)则包括:借条、收据、火车票、电影票。
11.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双方行为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对立统一,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包括合伙、法人合并、公司章程12.赠与(包括死因赠与)为双方行为(单务合同),遗嘱和遗赠为单方行为。
13.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
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捐助设立基金会(财团法人)的行为则为单方行为。
14.单方允诺只能给自己创设义务,不能给自己创设权利,如假一罚十、设立幸运奖等——重要更正:根据2011年三大本的观点,悬赏广告被视为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故其性质为要约,而非单方允诺。
15.身份行为如监护、收养、婚姻不适用合同法,身份行为亦不得附条件。
16.财产行为可以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此外,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也属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都是债权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合同行为等。
17.处分行为以当事人有处分权为前提,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如无权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待定,第三人如果满足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则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但特别要注意的是,租赁为负担行为,所以无权出租他人之物不构成无权处分。
15.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使用借贷在学理上也被认为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无需交付合同即可成立。
16.保管合同交付成立,成立即生效;定金合同书面成立,交付生效;自然人借贷合同合意成立,交付生效。
17.所有的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原则上都是双务合同,例外的是附利息的自然人借贷,仍然为单务合同。
18.自然人借贷为双方行为(合同),也是单务、不要式、实践合同,附有利息的为有偿单务合同,不附利息的是无偿单务合同。
三:权利分类体系1.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胎儿的继承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死者没有权利能力,但死者的人格利益(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占有不是权利,但是占有这一事实受法律保护。
2.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在五个方面的内容相同,但顺位有先后,亲权和配偶权为第一顺位,亲属权居于第二顺位。
这五个方面是:法定抚养义务、监护人资格、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遗产继承和宣告死亡的资格。
3.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可好可坏,人兼有之;荣誉权是一种组织评价,一定正面,人或有之。
4.说真话(当事人不愿意被公开的事实)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