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2.2 劳动合同的内容2.3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1 劳动合同的履行3.2 劳动合同的变更3.3 劳动合同的续延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劳动合同的解除4.2 劳动合同的终止4.3 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第五章:特别规定5.1 非全日制用工5.2 劳务派遣5.3 集体合同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6.1 劳动争议的调解6.2 劳动争议的仲裁6.3 劳动争议的诉讼第七章:监督检查7.1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7.2 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7.3 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8.2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责任8.3 其他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9.1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9.2 过渡性规定9.3 特别说明第十章:签字盖章10.1 甲方(用人单位)签字盖章10.2 乙方(劳动者)签字盖章10.3 签订时间和地点请注意,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法的目录示例,并非实际法律文本。
实际的劳动合同法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制定本法。
1.2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
1.3 基本原则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
2.2 劳动合同的内容2.2.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2.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2.2.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2.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2.5 劳动报酬;2.2.6 社会保险;2.2.7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2.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工龄认定争议:劳动法案例分析

工龄认定争议:劳动法案例分析工龄认定是指根据劳动者在一家或多家企业工作的实际时间,确定其享受特定劳动权利的基准。
在一些劳动法案例中,工龄认定问题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工龄认定争议的本质、影响和解决方法。
首先,工龄认定争议通常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真实从事工作的时间。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记录和记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争议的产生。
例如,一个劳动者主张自己在某家企业从事工作的工龄为10年,但用人单位却声称其只工作了5年。
这种争议往往涉及到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从事工作的具体时间。
其次,工龄认定争议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经济影响。
根据工龄的不同,劳动者可能享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权利,如社保缴纳基数、年假、工资水平等。
因此,工龄的确认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工龄认定上的不公正行为可能会引发公众的不满,给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劳动纠纷。
在解决工龄认定争议时,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必须有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记录作为依据,同时劳动者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现实中,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则需出示与劳动者相关的雇佣、薪酬等相关文件。
此外,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在处理工龄认定纠纷时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应当对争议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如无法容易确定时间的长短,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第三方机构核实等辅助证明。
最后,要加强对劳动争议的预防和教育,减少工龄认定争议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工作记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及时、准确地记录,并应定期与劳动者核对和确认。
劳动者也应在每份劳动合同续签或解除时留意确认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时间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力的协议。
第四条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雇主不得设置额外的不合理条件或要求劳动者放弃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得强制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形式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双方的名称、地质;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4.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支付时间;5.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方式;6.劳动者享受的休假、休息等福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安全;8.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第八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第九条禁止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非工作相关因素对其进行歧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条经济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劳动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劳动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十三条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得到治疗、补偿。
第十四条劳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由对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引发的几点思考

号I 的 几 点 恩 考
肖梦 溪 河北 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保定 O 1 0 7 0 0
【 文章 摘 要 】 部 《 动 合 同法》 从 审议 到 实 劳 , 施 倍 受关注 ,引发社会各 界 的争议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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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经济中的角色 ,强化政府的职 能,使之 能够更 好地 平衡 劳资双 方 的权力 义务 关 系 ,将有助于劳 资双 方矛盾的公平解 决。 我们可 以借鉴其他 国家的成功经验 ,结合 我国现状 ,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 。比如在 员 工培 训 方面 ,早 在 1 7 年 , 国政 府 就 91 法 以法 律 的形 式 提 出 企 业 必 须对 本 单 位 的 员 工进行培训 。每个企业必须 向国家交纳一 定数额 的培训费 ,规定最低不得低于工资 总额的 1 ( 笔资金不计人成 本 ,且免 % 这 税) 。上 缴国家 的培训 费 由国家培训保 险 基 金会 、雇主组织 、工会组织管理并监督 使用 ,企 业职 工的培训可 以向国家申请资 助 ,国家培 训组 织每年 都有 培训 资助计 划 。这 样 一 来 ,花 在 一 个 员 工 身 上 的 钱 多 了 ,企业 自然不会轻易解雇 ,而是要尽量 回 收培 训 利 润 和 价 值 。
关 系的和 谐 。
【 关键 词 】 劳动合 同法;争议 ;劳动关 系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合 同法 》 以下 ( 简称 劳 动 合 同法 由审 议 开始 便 受 到 社 ) 会各 界 的广 泛 关注 ,迄 今 热度 不 减 。
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陆续出现 了一些新 问题 、新情况 。以深圳华为公 司 补偿 l 0亿元人民币鼓励 7 0 0 0名员工 自愿 离 职 为 标 志 ,连 续 发 生 类 似 的裁 员事 件 ; 同时 ,外 商撤 资 减 产 的 情 况 也有 所 增 多 。 除了裁 员与撤资外 ,许多媒 体还提供 了其 他负 面 的 个 案 :应 届 毕 业 的大 学 生 更难 找 工 作 、农 民工 不 愿 签 合 同 、在 各 种 机 构 和 企 业 中为 达 到 同工 同 酬将 非正 式 雇 工调 离 相 对 优越 的 岗位 甚 至 解 聘 等 等 。从 而 引 发 了社 会 各 界 对 劳 动 合 同 法 可 行 性 的 争 议 , 争 议 的焦 点 围绕 关 于 劳动 合 同签 订 的硬 性 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标准 ,以及对 于劳动合 同法所倡导 的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担忧 等。 面对财富分配 中资本与劳动的所得严 重 失衡 的局 面 , 劳 动 合 同法 事 实 上 表 明 政府准备在法律的构建上 ,直面当前劳资 分配 的不合理状 况 ,但是结果却出现 了某 些资 方 蓄 意 规 避 ,一 些 学 者 要 求 修 改 , 甚 至 被 一 些 劳 动者 称为 “ 良的 恶 法 ” 的尴 善 尬 局 面 。 之相 对 , 些 学 者 与 媒 体 回应 : 与 有 对于企业来说 , 劳动合 同法》的实施绝对 不仅仅只是一种压力 ,更 是转变 自身发展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宪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和自由选择,制定本劳动合同法。
本法适用于在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为这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作、提供劳动的人。
第二条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劳动合同法遵循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旨在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遵循平等、自由、公正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平等协商,自由选择,遵循公正原则。
第四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并得到合理的工作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
第五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维护劳动秩序,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但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资及其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条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解除: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有劳动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用人单位证明的;3.用人单位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有劳动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劳动者证明的;4.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劳动。
广东省高院、广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院、广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解决。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形式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违反本法的行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不得侵犯。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有条件:1.劳动者应当具备劳动能力;2.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真实意思表示;3.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有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因工作岗位变动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期限劳动合同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以确定的工作期限为限。
劳动合同期限过期后,劳动合同不解除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和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最低工资标准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最低保障。
第十四条加班工资劳动者超过劳动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加班工资。
2023劳动标准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的行为标准,公平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工时、休假、劳动报酬分配、职工教育和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一般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但是,下列劳动关系除外:(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用临时性工作人员的。
(二)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四十四小时的。
(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存在的。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七)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目录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目录劳动合同。
目录劳动合同是为满足用人单位用工数量多、工种、工作岗位相对固定、需经常变动劳动力的需要,统一约定某些劳动合同条款和待遇。
目录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约定相应的条款。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一款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款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变更的内容、时间和生效条件。
第八条目录劳动合同的变更目录劳动合同的变更,除遵循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外,还应当经劳动者认可。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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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20]1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条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 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国各地关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第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不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函件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于五日内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十六条 2020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20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