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与梦想:劳动合同法十大突破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最新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我认为这是壹部单保法,怎样单保?贯穿于整部法律中,我们只学习其中典型的十点,通过这十点来加深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程度:“壹个源头、俩个亮点、三个引导、三个打击”→“仍自由”。
“壹个源头”:《劳动合同法》第4条本条主要规定是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
和08年以前的规定相比。
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过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关联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就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挥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理合法、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何谓民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可见主要是“听取意见”。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于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员工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权力,由“单决→共决”,从源头上加强劳动者的自身维权。
和此同时,无形中也就促进了工会、职代会的建设。
“俩个亮点”:即俩个特别规定亮点壹、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中的第二节。
主要是来规范这壹“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畸形儿,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劳务派遣作为壹种新型用工方式,于国内市场上壹直备受争议。
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于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用了第2节共11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刚才我们提到劳务派遣是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论焦点之壹,作为争论的结果,规定了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之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壹来,加重了派遣单位的责任意识,如果没有活干的情况下,派遣单位依然要按照合同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里就牵涉到缴纳三金的问题,应该依照用工当地的标准,等待细则);3、劳务派遣壹般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5、如果发生纠纷,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成为连带责任单位,这壹规定对于劳动者维权意义深远;亮点二、非全日制用工特别规定的第三节。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1.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同意续签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标准中的月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获得赔偿金(补偿金的两倍)。
3.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除外)。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
8.培训前提下约定服务期时,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按服务年限分摊,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编者:应当包括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八个新增加内容.doc

《劳动合同法》的八个新内容2019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一、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
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的十个维权亮点[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的十个维权亮点[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22b2afddd3383c4bb4cd298.png)
劳动合同法的十个维权亮点1. 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 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6. 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7.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
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9. 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为“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标准处罚。
10. 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劳动合同法》解读共67页PPT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劳动合同法》解读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END
聚焦《劳动合同法》12大亮点

聚焦《劳动合同法》12大亮点作者:黄乐平来源:《职业》2007年第07期预计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事业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出台以后《中国家《劳动合焦点1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扩大。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曹某于200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代课老师(没有正式编制的老师),并签订了聘用合同。
2005年7月,音乐学院将曹某辞退,曹某被辞退前的月收入为1800元。
曹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曹某任何经济补偿。
为此,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理由不予受理。
曹某又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结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不予受理。
新法亮点之所以会出现曹某这样告状无门、无处说理的尴尬事实,就在于《劳动法》规定的不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只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劳动法执行。
但是对于哪些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没有明确。
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是《劳动法》才出现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各地处理起来也是五花八门。
新出台的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予以明确,“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也受同法》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出台能否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首当其冲的是国家机关及其直属的机构,能否成为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楷模,应与那些非公务员编制、非参照公务员编制的聘用职工、临时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冲击最大的要属医院、学校等传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过去沿袭已久的所谓聘用合同制,现在要换成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离职后的处理事宜不再是靠家规了,而要依《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谁将受益——《劳动合同法》的创新与期盼

违 约 金 与 竞 业 限制 的 限制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违约金条款在近年来的劳动合 同中日 任的规定 ,则能从最大的可能性中免去劳 益多见 ,且表现为不受限制的随意约定和 务派遣于劳动者之弊,减少用人单位所获 践 中存在的随意约定试用期、任意解释试 不受限额的超高约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 之不 当得 利。联 系到去年最 高人民法院 用期 、重复约定试用期等现 象作出了相应 合同时通常只能被动接受 ,在 出现 劳动合 规范。
的缔约责任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
P8 《 2 劳动合 同法 》释疑
P 1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发展 3
定建法, l与动关加 了劳立系规 日期合定对 无限同,实 起动劳条定 固劳的件 即者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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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二 同约定事项时也只能承担责任。但劳动者 题的解释 ( )》 中劳动者 因履行劳动
法律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在劳动合同中承担的 “ 违约责任”应当受 力派遣合同起诉 ,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 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并不是一个双方可 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 同被告的
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 ,即用人单 利润 ,劳动者 丧失 了本应 享有 的劳动权 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 益。因此 ,各 国的劳动立法都对劳务派遣 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或者支付 进 行 限制 。
赔偿金。
劳动合 同法要求在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 ,由
特 待 别 追
《 劳动合 同法 的创 新与期 盼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2007年11月8日作者:梁硕南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nelson 出处:本文已被浏览次国人关注,世人瞩目,几经修改,几经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继1994年《劳动法》之后又一个闪闪发光的里程碑。
《劳动合历经一审、二审、三审、四审的不断修正完善,现在正式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相经是一部相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实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良法了。
尽管《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但仍瑕不掩瑜,光芒四射。
我们相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亮点是主要的,但缺憾也不容忽视。
笔者曾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一、二、三稿的多个条款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笔者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的地方,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修正。
本文在点评《劳动合同法》亮点的同时,再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缺憾提出质疑和修改意见,但愿今后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和完善。
本文对《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进行评析,下一篇对《劳动合同法》的十大缺憾进行评析。
在此,笔者特别申明:引用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点评,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亮点一:适用范围扩大,使更多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有了法律保障《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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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诉讼自由选择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此条的规定,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
该制度已经实施了十几年,在实践中已渐渐显示出其弊端。
劳动仲裁网( )曾经做过一个很有意思的调查,调查题目为“您认为劳动仲裁程序是否必要”?,调查结果为:选择“多此一举,不能解决问题”的占30%选择“增加了维权成本”的占25%选择“希望能够选择适用”的占35%,选择“非常有必要”的仅占10%可见劳动仲裁制度在国人心目中已经渐行渐远,人们期盼着劳动争议能够低成本、更及时、更快捷的解决,现实中的劳动仲裁程序不仅仅效率低,成本高(仲裁费用远高于法院诉讼费用),更为不能接受的是,仲裁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一提起诉讼,全部的程序又得在法院重演。
实践中当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往往不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拖延时间,动辄提起诉讼,走遍所有程序到底,一个案件下来,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耗时短则近一年,长的近二年,劳动者往往心力交瘁,疲于应付程序之战。
更有部分地区的劳动部门人为提高申请仲裁门槛,申请仲裁前一律需经基层劳动管理机构调解30天,不经调解程序不能申请仲裁。
废除仲裁程序、或能够选择适用仲裁诉讼程序已经呼吁多年了,从程序上进行突破是劳动合同法的使命。
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条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之间用顿号连接,可见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是并列关系而非先后关系,与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有天壤之别。
本条的意思很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既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已经完全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6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这里工会也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为便于理解,我注意到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三审、四审稿规定得更直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关于仲裁、诉讼自由选择,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劳动合同法释义》中也作出同样解释)程序上的突破,是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一个突破,法律赋予劳动者可选择适用仲裁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二、颠覆传统观念,合同终止也需补偿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了十余年,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已经根深蒂固,劳动者也可以接受,法律上对此制度的设立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近些年来,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或者为了便于能够“合法”的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大量的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法,每六个月一签,每三个月一签,甚至于每一个月签订一次合同,劳动者再也找不到劳动的光荣感和安全感,更无归属感,这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的可以作如下理解:除非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的除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得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对之前的劳动法律制度也是一个较大的突破,将有效的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崇尚民主管理,规章制度走向共决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可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限,属于一种“单决权”,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关门立“法”,从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具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 “已向劳动者公示” 三个要素方可作为案件审理依据,该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用人单位开始意识到规章制度不再是独断专行的工具,但是对于“民主程序制定”的程序司法解释仍未明确,实践中操作性仍存在欠缺。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该规定,相对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已经将民主程序发挥到了极致,将用人单位的“单决“变更为劳资双方的“共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需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在源头上得到保护。
四、降低签订门槛,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施行十余年以来,为什么实践中很少看到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认为是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所造成。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里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了三个条件:“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实践中往往只要一获悉劳动者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会立即表示不同意续延合同,导致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是纸上谈兵。
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为了打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投机做法,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可谓是“狠招频出”,让用人单位投机思想无法得逞。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门槛设置到最低,可操作性设置到最强,我想不出三五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五、双倍工资支付,限制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从来就没有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形态,劳动法颁布后所有的配套规定均是从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角度去进行规范,但现实与法律总是存在矛盾,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越来越多,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举证艰难。
为了保护这部分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利益,劳动部不得不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去规范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仍不够强。
且在发生纠纷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有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用人单位的成本并不会增加,有时候反而会降低,用人单还可因此获得非法利益,这也是导致事实劳动关系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以达到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目的。
六、给违约金设限,还劳动者自由天空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双方订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的一种形式。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 )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允许的。
实践中各地区均先后制定了适用于本省或本市的劳动合同条例,其中对违约金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典型的就是北京和上海对违约金条款的不同规定,北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也就是说对违约金的设定是不限条件的,只是数额进行限制,而上海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在广东,针对违约金的地方立法是一片空白,地方性法规没有违约金的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