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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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不同点
儒家对于人性的认识,逻辑起点是“人皆可以为尧舜”。他们认为,人性具有趋于至善的无限可能性。先秦儒家中,孟子对于人的善良本性以及人性臻于完美境地的可能性作了最为经典的阐发。在先秦儒家中,荀子主张“性恶”,似乎与孟子思想大异其趣。但他在主张性恶的同时,又对人性趋于至善的可能性抱有充分的信心,认为凡夫俗子只要“化性起伪”,同样可以达到圣贤般的境地。这样,荀子从人性恶出发,却同样得出了“涂之人可以为禹。”的结论,与孟子殊途同归。综上不难看出,先秦儒家德治主义治国方略的根源在于他们对人性可以趋于至善的执着追求。先秦儒家和法家的政治思想和治国方略被认为是矛盾对立、互不相容的。
而且荀子对“成文法”时代以成文法典为主、以少量判例为辅的审判方式进行总结,概括出了“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司法原则。同时荀子和孟儒一样提倡贤人治国论,曾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主张既崇尚礼仪道德教育,又重视法律惩治处罚,以两种手段结合治理国家。
2.2儒法两家治国方略比较
2.21相同点
首先,儒法两家都有强烈的入世倾向和从政意识,都承认君主政治的必不可少,都主张政治统一是两家共同的政治精神。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其治国方略的根本宗旨都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和国家的统一与长治久安。
其次,儒法两家在尊君这一问题上也有共同点,他们都肯定尊君的重要性。
第三,他们在思想渊源上有密切的联系。法家韩非子与儒家荀卿师承关系。荀子是儒法杂之,韩非思想亦受某些儒学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先秦儒法治国方略比较研究,白云,知网期刊,2006年5月
儒法道治国方略比较研究吕明灼,孔子研究2002年第3期
。先秦儒家和法家在治国方略上存在着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这种矛盾对立主要表现在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与法家“法治”的对立。“德治”与“法治”对立的核心点是如何处理德法(刑)关系的问题。“德治”主张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把刑罚放在辅助的位置上,即“以仁为主,德主刑辅”;“法治”则主张“严刑峻法”,兼用“刑德两柄”来树立君主权威、治理民众。“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在于其适用范围不同。“礼治”维护的是整个宗法贵族的利益;“法治”虽然亦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更多强调的是君主个人的权威,主张贵族和平民平等的适用法律。“人治”注重发挥“人”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为政在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举荐贤才”和提高为政者自身素质的“修身正己”的主张;“法治”则强调一切“一断于法”,主张君主通过“法治”来树立自己的权势地位,即“抱法处势”。儒家与法家的这些政治主张虽然对立,但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它们异中有同,同时又各有长短,只有结合起来,优势互补,才是行之有效的治国方略。儒法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根源于他们人性论和历史观的不同。
两者在人性的认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对人性论的概念内涵不同,孟子的性更注重仁、义、礼、智等后天教化方面的内容,而荀子的性是指人的自然本性;二是关于善恶产生的根源不同,孟子认为,先天性的人性是善的,只是由于后天因素的变化才使人丧失了本性,因而,人们只有不断地进行修身养性才能保持本性。而荀子则认为人的性、情、欲所代表的自然本性是恶的,人们只有对恶的自然本性进行改造才能去恶向善;三是关于人性改造的方式不一致,孟子提倡一种由内而外的自律性人性改造方式。荀子则主要提倡由外而内的他律性人性改造方式。
二、治国方略之异同
2.1治国方略
所谓治国其基本含义就是,通过国家与社会合作引导公民有序、有控、有规范地进行各种活动,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治国作为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工程,必然需要一套完整的治国之道或者治国模式,进而形成一套首尾一贯的指导思想即治国方略,治国方略是指国家治理的方针与政策,它是指引一个国家前进方向的路向标,关乎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与兴旺发达,因此历来为各思想家所重视。本文主要讨论孟儒,法家与荀子的治国方略及儒法两家治国策略的异同。
2.13荀子的治国方略
荀子曾经为行将出现的封建王朝提供严谨而完备的治国理论,并为将来的立法司法活动设计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事实证明,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正是沿着荀子指示的方向和模式进行的。故可以一言概之曰:二千年来之法,荀法也。Yi其治国策略是“隆礼重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一〉"隆礼"论,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二是重法论,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由于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所以他认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教之以礼仪,是不够的,需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限制人们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制才能真正的维持社会稳定,要实行重法治国。
基于人性论的儒法荀治国之道比较
摘要:
关键字:人性人性论治国之道
正文:在中国五千多年的文化历史长河中,关于国家治理的论述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拟通过对儒法荀基于人性论的不同论断来探求三者在治国之道的异同。
一、人性论比较
1.1、人性
1.2、人性论
1.21性善论
孟子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性本善”的理论,认为礼仪仁智是人的四大善端,只要努力扩充就能达到至善的境界。孟子从人之性的开始、原初和本色这个角度看每个人都存在着为善的可能,意味着人性可求。孟子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尽其心也,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矣。”(《孟子·尽心上》),孟子的性善论明显指向仁政之说,要求统治者要能律己,要相信百姓,要善待百姓。这对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创造社会诚信气氛是有帮助的。
1.22性恶论
荀子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观点,意思是人天性是恶的,善只是一种勉励矫正的人为的东西,这也是他“性恶论”的中心思想。荀子认为因为人的口腹之欲、生来好利、贪婪好争夺,如果顺着这些本性下去就会造成社会的暴乱和动荡,所以人的天性是恶的。
1.23人性论比较
在人性的论断上孟子与荀子都有其独到的见解,其相同之处主要在于都承认人的自然本性是客观存在的,人的欲望是不可去除的,因而都具有自然主义倾向,同时他们的思想都体现了一种朴素的平等思想,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希望每个人都向“善”这个目标努力,以圣人为榜样,完善自身,达到“人皆可为尧舜”的宏伟目标。同时他们也都十分重视个人的后天主观努力,都主张对人性进行改造。
儒家“德治”土张把道德纳入社会政治体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试图运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达到使社会稳定的目的;“法治”则主张用严刑峻法来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强调外部强制力的作用。显而易见,单纯的“德治”和单纯的“法治”都不可能达到其预想的社会效果,二德法结合则兼顾内外,实现了两种治理手段的和谐统一。“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主要表现在它们维护阶级利益的范围不同。“礼治”维护的是整个宗法贵族的利益;“法治”虽然亦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只强调君主个人的权威,法适用于除君主外的社会各阶级,这无疑比“礼治”具有社会进步性。儒家的“人治”认为人是治国中的主导因素,为政者的贤能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兴衰成败;“法治”则认为相对稳定的法令制度才在治国中处于主导地位。儒法两家治国方略的不同根源于它们人性论和历史观的不同。儒家人性论的逻辑起点是“人皆可以为尧舜”,即人性具有趋于至善的无限可能性;法家则主张功利主义人性论,认为人们之间完全是一种利害关系。
2.11
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根据其对人性的论断提出了其关于治国的策略。由于孟子认为人性是善的,因此其提倡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的治国策略,其主张“民本”主义,孟子曾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要求统治者将“仁爱”上升为“仁政”,同时其始终把政治清明和富国富民放在重要地位,讲究礼治,孟子还认为“通功易事”、“得道多助”、“尚贤与礼遇巨室”、他主张实行仁政、。另外孟子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着力提升人的道德素养,提倡道德教化。当然儒家由于思想的深奥与庞杂,其还有一个独特的治国策略,那就是儒家的“礼乐刑政”四大治国方略,具体包括以礼治国、以乐治国、以刑治国、政治治国。其中以乐治国是儒家独特的治国方略,它大致可以理解为用优美的音乐来陶冶人的情操,激发人们内心美好的情感,从而对自身所处环境及社会地位产生认同感,进而使自己的行为规范有序。而以刑治国可以理解为以法治国,是儒家建立在“礼治”基础上的以法治国方略。
2.12法家的治国方略
法家基于人性好利论和法治思想的治国之道不同于儒家。如果说儒家的治国之道是以德治为其内容的柔性治理,那么法家则是以“法、术、势”为其内容的刚性治理。所谓“法治”,是指通过赏与罚的两种基本手段,建立与实施制度与规范来管理众人行为的治理方法;所谓“术治”,是指通过暗藏不露的机智方法和精巧手段来有效地控制臣下的治理方法;所谓“势治”,是指以权力为基础、创造帝王权威Leabharlann Baidu集权管理模式。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所以,韩非主张以权力为基础,以“法治”、“术治”、“势治”为基本手段的控制型的刚性治理,其主要目的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当然法家也是非常重视人才的作用,坚持唯贤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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