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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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讲义

女权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讲义

女权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讲义1. 引言女权主义是一种倡导男女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运动和理论。

本讲义将介绍女权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概念。

2. 性别平等女权主义关注性别平等,主张消除性别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

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论其性别。

3. 社会文化建构女权主义强调社会文化对性别角色的建构。

它指出,社会和文化因素塑造男性和女性的特定角色和期望。

女权主义倡导突破这些束缚,以实现性别平等。

4. 女性权力和自主权女权主义强调女性权力和自主权的重要性。

它主张女性应该拥有决定自己生活的权力,包括经济独立、生育权和自由选择自己的事业、伴侣和生活方式。

5. 女性身体权利女权主义关注女性的身体权利。

它反对对女性身体的控制和剥夺,主张女性应该有权对自己的身体做出决策,并反对性别歧视、暴力和虐待。

6. 推动制度变革女权主义提倡推动制度层面的变革,以消除性别不平等。

它呼吁改革教育、法律和劳动等领域,使其更加平等和包容。

7. 打破性别定式女权主义挑战性别定式和刻板印象,鼓励人们超越传统的性别期望和限制。

它主张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兴趣和激情,不受性别限制。

8. 倡导包容性女权主义强调包容性和团结。

它呼吁建立一个包容和平等的社会,使每个人都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9. 行动与实践女权主义不仅仅是理论,也需要行动和实践。

它鼓励人们采取积极的行动,争取性别平等,并支持女性权利的实现。

10. 结束语女权主义是一场重要的社会运动,其基本原理和理念对推动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具有深远影响。

通过了解女权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性别平等的实现。

以上是女权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讲义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和了解提供帮助。

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

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

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女权主义(Feminism)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和思想理论,旨在争取妇女的平等权利和性别解放。

自上世纪以来,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日益显著。

本文将探讨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机遇。

一、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进步女权主义运动在推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通过倡导平等对待和废除歧视性法律,女权主义推动了许多国家的立法进程。

以美国为例,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禁止了在就业和公共场所的性别歧视。

此后,一系列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保了妇女的平等权益,比如《孕期歧视法》和《家庭及医疗事宜休假法案》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为女性争取了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极大地推动了性别平等的进程。

二、妇女权益的法律挑战尽管女权主义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法律领域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法律条文对于性别歧视的定义和判定仍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

这导致了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不公正。

其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习俗仍然影响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国家未能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刑事犯罪加以惩处。

此外,传统的家庭法和继承法可能存在对妇女不公平的规定,如对财产分割和继承权的限制。

这些问题需要女权主义继续努力去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改革。

三、女权主义的机遇与挑战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

一方面,随着社会对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知不断提高,女权主义的声音和影响力也在扩大。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通过法律保护妇女权益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正面意义。

这为女权主义在推动法律改革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女权主义在推动法律改革时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如传统观念的抵制和利益关系的纷争。

女权主义者需要通过普及教育、舆论引导等方式来增加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关注,并争取更多的支持。

四、展望与结论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进程。

虽然已取得重要的成就,但仍需面对一系列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改革并实现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女权主义者需要继续发声,与社会各界联手合作,通过法律手段争取更大的进步。

女权法律法规学习34页PPT

女权法律法规学习34页PPT
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女权法律法规学习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浅析女权主义法学

浅析女权主义法学

浅析女权主义法学摘的要:女权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法理学思潮的流派之一,是女权主义和法学相结合的产物。

本文从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出发,记述了各女权主义法学流派的理论和主要观点,并对女权主义法学进行评价,得出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妇女运动后现代一、女权主义法学概述“女权主义法学”也有人译为“女性主义法学”。

它多指西方的,主要是美国的女权主义法学。

女性作为人类群体的一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然而,长期以来,她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中的作用往往是被忽视、被贬低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一直处于屈从地位,因此越来越多的女权主义者提出男女平等。

那什么是女权主义呢?简单地说,女权主义就是基于天赋人权而产生的、以追求男女平等为核心的一种思想和理论。

女权主义法学,是西方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简单的说,女权主义法学就是追求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呼吁提高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要求在保障女性权益基础之上建立真正公正的法律。

二、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一)女权主义运动是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推动器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是西方国家法学中的一种新思潮,它是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的。

我们现在所说的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女权运动主要是指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两次大的妇女运动浪潮。

第一次妇女运动浪潮指的是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在法、英、美等国开展的妇女运动。

1948年7月19日,美国召开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通过了《权利和意见宣言》,标志着第一次大规模的妇女运动的开始。

这次妇女运动的主要目标是旨在改变自己在就业、教育、政治和家庭中的不利地位和无权状况,并逐渐集中于争取妇女的参政权。

这次运动以1920年美国妇女和1928年英国妇女选举权的获得而达到高潮并落下帷幕。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妇女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兴起。

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除延续第一次女权主义运动的一些内容外,更注重女性的自我反思,以便找出女性受制于男性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社会心理学论文——女权主义

社会心理学论文——女权主义

女权主义摘要:很多人看到这个词会误认为女权主义是追求女权至上从而持反对意见,而实际上①女性主义又称女权、妇女解放(女性解放)、性别平权(男女平等)主义,是指为结束性别主义、性剥削、性歧视和性压迫,促进性阶层平等而创立和发起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

女权主义在世界历史中起源以及发展已有较长的一段时间,直至近代在中国社会才发展迅猛。

本文将介绍女权主义在中国本土的发展,不仅仅涉及中国本土的文化历史,更可以说是一部中国近代的发展史。

同样,文中也将分析中国女权发展面对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女权主义,歧视,封建,自我解放,正文:一、女权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过程在人类历史中,最先存在的是母系社会,随之而后的漫长岁月中则转而变成父系社会而后就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封建社会,后两个阶段内,女权可以说是及其受压迫的。

封建时期对女性的畸形伦理压迫在许多历史文献中都是有据可考的。

②《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③《周礼·天官·九嫔》:“九嫔掌妇学之法,以九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更有直至解放前犹可见的女子缠足,缠足始于南唐后主李煜,李后主有位爱妾,名为窈娘,妩媚风骚且能歌善舞,李煜为她筑六尺高的大莲花台,饰以宝物细带。

窈娘用帛缠足,使脚呈新月形在台上翩翩起舞博得后主欢心,于是这种风气随即在民间传开。

遵从三从四德无非几乎将女性的地位降到连奴仆都不如的地步,男性心目中的女性是什么样子的便要求女性遵照这个标准,然而却从最大程度上剥夺了女性的人格自由,更是对人性的压抑。

而女子缠足则是女性为讨男性欢心而流行起来的风气,从本质上满足了男性的恶趣味,却给无数女性带来了身心上的痛苦。

女权主义的理论千头万绪,但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在全人类实现男女平等。

综观女性主义的理论,有些激烈如火,有些平静如水,有些主张做决死抗争,有些认可退让妥协,但是所有的女性主义理论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女性在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受压迫、受歧视的等级。

女权主义思潮和女性主义历程的理论和实践

女权主义思潮和女性主义历程的理论和实践

女权主义思潮和女性主义历程的理论和实践第一章:女权主义思潮的起源及理论女权主义思潮是20世纪初期爆发的,它最初主要关注的是妇女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

在这个时期,女性的地位低下,缺乏投票权和参政权,财产权受限,工作不平等。

因此,最初的女权主义思潮致力于争取妇女的投票权和政治平等。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意识不断提高,女性主义思潮也逐渐发展。

女权主义思潮从最初的关注妇女的政治权利,逐渐转向关注妇女的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经济权利和性权利。

女权主义思潮倡导解除社会性别不平等,强调男女应该平等地获得社会资源及地位,使妇女得到平等的待遇。

女权主义的核心理论是性别歧视的反对,反对性别固化的观念,认为性别差异只是生物上的差异,并不应该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不平等的现象。

女权主义的理论基础还包括:反对男权主义、反对压迫、反对强制性的公共和私人角色,强调个体自主权、自我认同和文化多样性。

第二章:女性主义历程的实践和发展女权主义思潮的进步历程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教育、劳动力市场、法律、政治等方面。

在教育领域,女性已经普及了教育,开始有机会参加大学、职业培训和各种课程的学习。

此外,社会对于传统性别角色的价值观逐渐转变,女性在家庭和职场中的地位也更加得到尊重。

在劳动力市场中,大量女性涌向工业、服务业和办公室职位,实现了自我经济独立,也为家庭财务做出了贡献。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妇女也面临着薪金不公平和职场歧视等问题。

女权主义运动从中发掘了这些问题,并积极支持女性争取平等的薪资和权利。

在法律领域,妇女已经获得了平等的控制和保护。

女权主义者已经成功地争取到了妇女可以参与国家的各种实务,也为家暴和性骚扰等问题进行了维权和改进。

在政治方面,妇女已经拥有了选举权和公共服务职位机会,这大大提高了妇女的参政和发言自由度,推进了社会的平等进程。

第三章:女权主义思潮的争论与挑战虽然女权主义思潮在现代社会中取得了许多重大的进步,但它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论。

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

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

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女权主义是一种旨在促进女性在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平等地受到尊重、赋予平等权利和解放的理论和实践。

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女性的平等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女性在法律领域中的权利得到较少的关注和保障,甚至对于女性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视现象的存在也常常无动于衷。

本文从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出发,对我国女性权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反思,旨在推动女性权利的保障和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女性在法律领域的权利现状1.婚姻家庭领域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但实际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一方面,婚姻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应当各尽其责任,但实际上大部分家庭中的家务劳动和子育责任仍然由女性承担,成为女性失去独立发展机会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家暴的定义和认定、保护措施的落实、救济机构的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很多女性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就业领域我国的就业法律体系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等环节对女性歧视,新妇女劳动法也规定了女职工育龄期内享有特殊保护措施。

但在实际就业中,女性往往面临更多的就业限制和歧视,比如职业歧视、雇佣性别歧视等,造成了性别工资差异和职业发展空间的不平等。

3.加强法律保障为了加强女性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法律的监督和执行。

同时,完善女性权利保障机制,落实女性工作平等原则,实现各项平等权利,加强对女童青少年的特殊保障,保障性别平等教育等措施。

二、法律视角下女权主义的检讨1.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权利差异在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被限制在“三从四德”之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的发展,女性逐渐走出了家庭,走向社会和职场。

然而,虽然女性在孩子教育、家庭守望等方面承担较多责任,但是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缺乏女性。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启示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启示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
保护的启示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立法保护。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认为,应通过法律来实现妇女权利的平等和平等参与,具体就是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妇女权利的立法,例如,建立法律和程序保护妇女不受歧视,维护妇女反性骚扰权、反家庭暴力权等。

二是强化社会观念的建设。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认为,要想真正实现妇女权利的平等,就必须改变社会上男权文化的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提倡妇女的平等参与,建立妇女的权利意识,消弭性别歧视的观念。

三是努力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社会活动。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强调,妇女要参与政治社会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应该推动政府制定政策,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社会活动的机会,促进妇女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度,这样才能促进妇女的发展。

总之,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启示是:加强立法保护,强化社会观念的建设,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社会活动,以实现妇女权利的平等和平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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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麦金侬的两篇不同凡响的文章-----《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秩序与国家:走向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Marxism,Method and the State: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及《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的议事日程》奠定了女性主义法学基石。

其她代表人物有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加州大学的奥尔森、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威斯特(Robin 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潭兢嫦等。

这些法学家从不同侧面分析批判美国法律制度,构筑了女性主义法学。

[2]内容性别歧视批判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领域,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各种性别歧视。

它区分了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认为“自然性别是男女的自然属性,即两性先天的差异;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

”它反对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关注的是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

其中,在关于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的批判是重要标志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

在当今社会,妇女就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就业领域也已经深入到科学界、律师界、政府部门等原先属男性独占的领域,并渐渐地有妇女登上各个领域的领导职位。

但是,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代仍然比比皆是。

女权主义者指出,今天的劳动分工依旧是基于性别的分工,即基于想象的不同性别的差异以及各自的特点而作出的劳动分工。

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没有竞争力和被家庭所拖累的群体。

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的借口这种性别歧视一方面反映了公私领域划分的观点,同时反映出男性力图维护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行业的思想。

有些女权学者指出,女性就业没有摆脱受压迫和歧视的束缚,劳动妇女在今天还承担外面工作和家务劳动两重角色,男性对家务劳动的忽视,造成对妇女在家庭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

妇女暴力批判对妇女暴力包括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表现形式。

强奸作为对妇女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种,是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男性压迫的一个着力点。

它被认为是一种严重威胁女性安全的社会现象不仅是因为它的普遍性,而且还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女性性权利的自主性。

女权主义学者对这方面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强奸罪的界定上。

传统迷失的强奸罪的界定将大量的犯罪行为如:约会、熟人及婚内强奸等情况排除在外。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被信任的人侵犯的行为更加伤害女性的人格独立和权利。

女权主义法学者认为,强奸法给人的感觉不是旨在制止强奸行为,而是在指引男性采取怎样的行为强奸则不会犯法。

除此之外,在人们的认知里普遍有这样一种思想:男性的性行为不被认为是羞耻的,然而对女性而言,则意味着失去了某些东西。

在这种情形下,女性则成为客体,她的权力必然遭到贬值。

所以这就要求,强奸法要改变男性立场,采取中立的、客观的眼光来处理,保护女性的独立性、自主性。

家庭是体现男人和女人社会关系的重要场所,受到女权主义者的关注。

家庭暴力是指恐吓和内肉体虐待家庭成员的一种行为。

在这里主要看男性一方对女性的暴力。

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压迫的重要手段。

这种不公平又来已久。

在旧社会,由于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人身人格,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使得女性对家庭暴力的反抗不够强烈。

针对家庭暴力是私人范围内的事的观点,女权主义法学对公私领域的划分及公私法的划分展开尖锐批判。

她们希望改变传统刑法以男性经验为标准,忽视女性特殊社会经验和感受的立场。

希望法院处理案件时能够站在女性的角度上,是受虐女性的要求被法院所接受,面对家庭暴力可以得到需要的防卫和保护。

色情物场批判这主要是卖淫以及一些暴力文化作品。

在这中间,女权主义者认识到这些作品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应该坚决反对这些作品的泛滥[3] 。

她们认为,这些作品起到贬低和侮辱作为一个群体的女性的人格的作用,色情图像构成对妇女的暴力。

它们使妇女成为可供所有男人虐待和侮辱的驯服物品。

对于卖淫这种行为,女权主义者没有将其放在主要位置。

对这个方面的论述也很少,并且在卖淫的问题上,女权主义者的观点不一,但是都不同意对性工作者采取刑事措施。

[1]性质女性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思潮与社会运动相结合的产物,而西方国家之所以能以法律之力量来推动社会的变革,确实与西方特有的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但这并不说明各国的法学研究就可以置身于世界范围的女权运动浪潮之外,相反,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证明有必要开启和推动各国的女权主义法学研究。

跨意识性正如女性主义思想泰斗波伏娃所说的,女性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受压迫、受歧视的等级,是附属于男性的“第二性”。

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如果说有哪种社会结构是跨历史、跨文化和跨意识形态而普遍存在的,那么毫无疑问,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可以列入其中。

在出现恩格斯所说的“女性具有世界意义的失败”之后,这种性别不平等长期、普遍地存在于男权社会中,并未随社会的发展有所改观。

当阶级冲突、种族迫害等问题在某些社会逐步有所缓解的时候,女性作为一个群体的共同命运并没有得到改善,即便是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或种族内部,女性相对男性依然是绝对的弱势。

另外,即便是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文化中,部分男性也受到压迫,但他们是由于属于某个阶级或阶层的成员而受压迫,不是由于他们是男性而受压迫。

女性则不同,除了因为属于某个阶级或阶层之外,还会仅仅因为身为女性而受压迫。

因此,女性问题存在于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之中,是超越了意识形态的差异而普遍存在的。

即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西方第二次女性运动浪潮的发源地,据统计,仍有1/4的女性要面临遭遇家庭暴力的危险[4] 。

既然如此,在全世界160多个国家中妇女地位排名第132的中国,自然也没有任何理由排斥女性主义法学研究。

[5]不可逆性当今全球化背景之下,一国的学术研究或是社会思潮只有融入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浪潮中,与世界同步,才可能取得具有真正意义上有价值的成果。

中国上世纪初在整个社会层面掀起的妇女解放运动的确是融入进了西方的女性运动浪潮中的,妇女解放运动作为中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紧紧围绕着以建立现代国家为目标的革命运动展开。

虽然,妇女解放的话语最终被革命的话语淹没并出现长期的中断,但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和女性经济上的逐渐独立,具有现代意识的新一代女性成长起来,实现了人的现代化。

同样,法律现代化也是近现代中国法学家们的共同追求,中国的法学研究如要与世界同步,就必须汲取新的养料,时刻关注世界范围内正如火如荼进行的性别研究动态。

事实上,中国的女性主义法学就是在女性意识觉醒、社会地位却下降的国内环境和女性运动高涨并将胜利成果惠及到各少数族群的国际环境这样一个双重背景下开启的,它在各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中也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5]批判性和进步性相比之前的法学理论,女性主义法学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对法律发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为世人提供了一个认识法律的全新视角--性别的视角。

在女性主义法学诞生之前,人们都是从内部视角来认识法律,法学家和实践者们所思考的,不外是如何在历代哲人、学者精心构筑的理论基石上,将法律这座大厦的内部结构打磨得更为精细,使之成为一个逻辑上无懈可击、价值上日臻完美的规范体系。

但这样的视角始终存在一个盲区,因此也认识不到一个自人类社会有法律以来就存在却一直被遮蔽的事实:法律具有某种性别上的倾向性。

女性主义法学汲取女性运动的成果,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当中隐藏的性别倾向,指出了从内部视角不可能看到的法律现实。

这种立足于外部视角,将法律置于社会发展的背景来研究的思路,在早期的法社会学中就已尝试过,但是只有到了女性主义法学的阶段,才将这一个抽象的“社会”具体化为两个性别群体之间的关系上,为法社会学拓展出新的问题领域。

针对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和法学中充斥着男性话语霸权和对女性的歧视和贬抑的现实,女性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曾提出了一个疑问:女性是否能通过用法律来要求真实的平等而成为改变国家和女性关系以及改变女性和男性关系的一部分。

事实上,这一疑问中所隐含的对法律理想状态的期望也正是女性主义法学所追求的目标。

[5]主要问题女权主义自其产生就对法律、法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各种女性主义思潮有力地推动了妇女争取与男子平等的法律权利的进程,并促进了对于法律制度如何体现男性压迫女性的意志、男性如何通过暴力确立和巩固对于女性的统治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

女性主义法学涉及到法律的诸多领域,提出了很多尖锐的问题,向人们展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的思想和见解。

但从宏观上看,其最基本的问题是父权制与控制、以及女性的正义感问题。

女性主义法学认为,父权制无处不在,国家在法理上是男性的国家,其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采用的是男性权力的立场;法律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就是男性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国家的正式规范在设计层面上体现了男性的观点,并借助于合法化的规范、以男性的利益构建社会秩序;法治创造了一种表面上公正无私的意象,却无视一种现实,即它强化了结构性的不平等;女性要求法律保护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男性观点确立起来的法律的保护;因此,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是戴着法治面具的男性的统治——它的权力通过这一遁词的霸权而得到了强化。

[6] 关于女性的正义感,人们在传统上一直描述,女性的正义感是不成熟的,女性的是非理性的、不可猜测的、情绪化的和粗俗的,与男性的深思熟虑、理性和远见正好相反;女性缺乏正义感,她们不能获得公正统治所必备的条件,必须让她们远离政治权力,以免她们破坏政治结构;文明是男性的杰作,女性的重要性是繁衍后代、照看婴幼[7] 、琢磨并修补男性创造力并以此维持文明。

对此,女权主义者回应,男性与女性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任何表面上的差异都只是女性缺少机会,难以积累正义感赖以产生的生活经验,给予女性更多的机会将会保证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正义感。

另有女性主义者认为,差异也许是有益的,假如女性确实具有一种不同的伦理和道德感觉,也许这与假设中的男性正义的客观性同样有效,也许更有效。

女性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巨大的“成功”,具体体现在突出了对女性的伤害,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生育问题、色情作品、性骚扰问题等,这些问题过去一直隐藏在拒不干预的领域,均被女性主义法学者揭露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妇女既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又是社会暴力的主要牺牲品。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确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障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许多国家都采取不同的手段制止对于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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