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规章制度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是对本单位流动人员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的记录和整理,是对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应当按照“规范、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对于本单位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和管理档案,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员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流动人员档案进行审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第九条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保证档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流动人员档案存放在专用的档案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借阅:本单位员工有查阅本人档案的权利,但必须提前申请,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保密:本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将档案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三章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第十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范围:本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流动人员档案,但必须保证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侵犯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程序:本单位在使用流动人员档案前,必须经过流动人员本人的同意,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记录:本单位应当建立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记录,明确使用人员和使用目的,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整理。
第十六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限制:本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进行限制,严禁私自出借、复制或篡改档案内容。
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档案管理,规范流动人口档案的建立和使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流动人口,包括但不限于流动工人、农民工、流动学生、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档案的建立流动人口在到达工作、学习或居住地后,应及时到当地社区、学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必要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件材料,依法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条:档案内容流动人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国籍等。
2.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地址等。
3. 工作、学习经历:包括工作单位、学校名称、入学、毕业时间等。
4. 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健康、疾病史等情况。
5. 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紧急联系人等情况。
6. 其他相关信息:包括政治面貌、奖励惩罚等情况。
第五条:档案的管理流动人口档案由建档单位负责管理,建档单位可以是社区、学校、单位等相关部门。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和使用流动人口档案,严格保密个人信息,禁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六条:档案的使用流动人口档案应仅限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范围内使用,禁止私自传递、使用个人档案信息。
申请查阅流动人口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合法合规的申请及办理手续,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七条:档案的查询和维护流动人口可以随时向建档单位查询个人档案信息,并有权要求对个人档案信息进行修正、更新或销毁,建档单位应积极响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规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档案管理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对恶意篡改、删除或泄露流动人口档案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补充规定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
以上为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具体制度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XXX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XXX archive of the XXX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职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的授权。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干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形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加入XXX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加入工作时间等材料;j)加入XXX、XXX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报酬材料;o)出国(境)材料;p)XXX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所有流动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包括经人才服务机构出国、出省、出市及本市外地人才服务机构引进、调入的人员,以及调离本市流入外地的人才。
第三章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第四条人才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包括档案接收、整理、存储、保管、查询、申请复印等,其中:(一)档案接收:及时接收单位的人事档案,确保档案完整无误。
(二)整理:对档案进行归类、装订、封存等工作,确保档案保存完好。
(三)存储:选择合适的储存设备、环境,确保档案安全保存。
(四)保管:制定档案保管制度,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查询: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流动人员的档案信息准确无误。
(六)申请复印:接受流动人员的档案复印申请,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复印工作。
第四章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第五条人才服务机构在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标准:(一)准确无误:对流动人员的档案信息进行准确录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保密:制定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及时高效:对于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服务要及时响应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四)规范操作: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行为。
(五)信息共享: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第五章档案管理服务质量控制第六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一)设立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二)制定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服务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某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管理手册

某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管理手册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管理手册目录1. 项目概述2. 项目目标3. 项目范围4. 项目计划5. 项目组织6. 项目流程7. 项目资源8. 项目控制9. 项目风险管理10. 项目交付与收尾1. 项目概述本手册是某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的管理指南,旨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成果。
项目经理应按照本手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管理,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
2. 项目目标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人事代理服务,解决人力资源短缺、人员调配等问题,提高客户的工作效率和竞争力。
3. 项目范围人事代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招聘和筛选、培训和发展、薪酬管理以及员工关系管理等内容。
项目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人才服务计划,确保服务内容在合理范围内,满足客户要求。
4. 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是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项目任务分解、工期安排、资源调配等。
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目标和范围,合理制定项目计划,并及时跟进和调整。
5. 项目组织项目组织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团队和项目委员会等。
项目经理应合理分配项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团队协同工作,顺利完成项目目标。
6. 项目流程项目流程是指项目的执行过程,包括项目启动、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实施执行、监控与评估等阶段。
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7. 项目资源项目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等。
项目经理应合理调配和管理各项资源,确保项目的运行和实施。
8. 项目控制项目控制是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包括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等。
项目经理应对项目的关键节点和关键工作进行跟踪和监控,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9. 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风险是项目成功的主要障碍,项目经理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项目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和预案,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模板】

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模板】XX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健全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XX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
二、服务内容、标准及流程(一)档案委托管理形式及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分为个人委托和单位集体委托两种形式。
1.个人委托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按本规范档案接收及流程办理个人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2.单位集体委托单位向单位注册机构同级的档案管理服务服务机构申请集体委托存档。
各地可依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单位集体委托存档业务。
申请材料:单位注册登记证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1)单位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2)填写《委托档案管理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一)、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办理单位集体委托档案管理开户手续。
(3)出示单位盖章和个人签名的《转入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二),按照本规范档案接收及流程办理单位聘用人员档案集体委托管理手续。
(二)档案接收及流程1.已就业人员档案已就业人员档案是指已参加社会工作,以相应离职方式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在原工作单位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档案。
已就业人员档案中应包括以下材料:就业通知或录用、录取、招工、招干、安置、吸收、入伍等手续完备的入职审批材料;转正、定级及档案工资套改和晋升晋级材料;学籍材料;用工期间的任职、考核、鉴定与奖惩材料;档案转出单位出具的行政和工资介绍信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谋职业协议、身份置换协议等相应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人事档案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人事档案的建立、使用、归档和保管等。
第三条公司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管理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入职前,流动人员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公司应核查所提交的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人事档案。
第七条入职后,流动人员应进行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
公司应审核体检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人事档案。
第八条流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人力资源部应将劳动合同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人事档案。
第九条流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将劳动合同及解除协议存档,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公司对流动人员的任命、职务变更、工资福利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更新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对流动人员的表扬、警告、处罚、合同终止等情况,应及时更新人事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通报。
第三章相关规定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制定本制度应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为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公司设立了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在管理上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改必须在公司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并经过公司法律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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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3、接收人员应认真鉴别、严格审核,对不属于归档范围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4、库房管理人员归档时应认真核对姓名、出生年月、档案号等信息,确保材料准确归档。
1、档案整理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整理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档案整理工作。
2、整理人员应按照档案整理工作流程(见附录C.3),进行分类、鉴别、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等工作。
3、整理应按照档案整理制度(见附录D.4)进行,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要求。
(五)数字化加工1、数字化加工工作由数字化加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数字化加工工作。
2、数字化加工人员应按照数字化加工工作流程(见附录C. 4),进行材料扫描、图像处理、图像检测、数据挂接、验收审核等工作。
3、数字化加工应根据数字化加工制度(见附录D.5)进行,做到档案图像数据与纸质档案完全对应,确保档案实物和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六)库房管理1、库房管理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库房管理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管理工作。
2、库房管理人员应接照档案库房管理工作流程(见附录C. 5)及档案保管保密制度(见附录D.6),进行库房管理工作。
3、应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配备必要的设施(见附录F),采取安全措施,以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
4、应根据档案检查核对制度(见附录D.7)每年将档案实物与档案名册、档案数据库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档案查阅服务1、档案查阅服务由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档案查阅服务工作。
2、查阅服务人员应按照档案查阅工作流程(见附录C.6)及档案查阅制度(见附录D.8),提供人事档案查阅服务。
3、应确保档案材料不被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内容不被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
4、应确保档案内容不应被擅自复制、拍摄。
查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
5、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必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说明理由,经人才市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八)出具各类人事证明1、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工作业务由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出具证明工作。
2、出具证明人员应按照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工作流程(见附录C.7),根据档案实际记载内容出具证明。
档案中无记载的,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3、出具的证明通过邮寄或本人转交的,应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
(九)档案转出1、档案转出工作由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转出工作。
2、转出人员应按照人事档案转出工作流程(见附录C.8)及档案转递制度(见附录D.9),进行人事档案转出审核,确保转出档案准确无误。
3、转出审核档案时应仔细核对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避免因同名同姓转错档案。
4、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人才服务机构的,须先行转出。
四、工作流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见附录C。
五、工作表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常用表格见附录G。
附录A(规范性附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告知单一、服务依据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集中归口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附录B(规范性附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设立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市、县人才服务机构设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分中心。
通过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档案信息异地联网查询,实行一点受理、多点提供有效服务模式,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分为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
一、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
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
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二、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服务内容●为委托单位新进员工调转人事档案;●为委托单位退工(解除工作关系)员工转递人事档案;●为委托单位提供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为委托单位收集、鉴别员工动态的人事档案材料;●为委托单位审核、整理和装订员工人事档案;●为委托单位员工出具各类人事证明;●派出档案专业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整理装订人事档案;●提供相关人事档案事务咨询服务。
附录C(规范性附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流程C.1 档案接收工作流程C.2 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C.3 档案整理工作流程C.4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流程图档案接收入库:C.7 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工作流程C.8 档案转出工作流程附录D(规范性附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制度D.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制度一、凡接到“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后,应按规定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正本(或副本)及时送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二、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应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五、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应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 12号)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核,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缺少的档案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D.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一、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规定的范围收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将全面反映人员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二、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流动人员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档案材料。
四、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本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不得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不得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不得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档,不得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档案管理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应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人事档案工作。
D.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一、归档的材料应已办理完毕。
材料应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二、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问,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