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政府政治合法性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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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设的意见建议

政治建设的意见建议

政治建设的意见建议
1. 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提供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促进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法律机构,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3. 加强政治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行为规范。

4. 加强政府的能力和廉政建设,提高廉政意识,建立反腐败机构和制度,坚决打击腐败行为。

5. 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形成多元化的政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6.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的政治建设经验,推动全球政治秩序的和谐发展。

7. 推动政治生态的优化,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建设,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8. 注重公共政策的科学制定和评估,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对话,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社会效果的落实。

9. 加强政治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工作,培养高素质的政治人才,推动政治理论创新和发展。

10. 提高政治参与的普及程度,加强选民教育和政治知识普及,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推动社会的民主化和政治化进程。

了解行政管理法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了解行政管理法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了解行政管理法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行政管理法是指国家在行政领域中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管理法规范下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一、行政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在了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行政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管理法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治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服务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法行政、公正高效、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而言,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授权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政府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行政权力。

2. 行使权限:政府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其所具备的行政权限范围,不能超越权限行使行政权力。

3. 程序合法:政府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不能违反程序正义。

4. 目的合法:政府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或滥用行政权力。

三、政府行政行为的合规性政府行政行为的合规性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符合行政管理法的各项规定。

具体而言,政府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法律法规遵循:政府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程序合规:政府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背程序规定。

3. 权限合规:政府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在其所具备的行政权限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权限。

4. 目的合规:政府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宗旨。

四、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的措施为了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保障:1. 健全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管理法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政党政治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政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而合法性有两个层面的基本含义,一是合民意性,二是合法律性,前者强调了合法性的动态特点,后者突出了合法性的相对稳定性特点。

但合民意是绝对的、最终归宿,历史地看它决定着合法律性的现实可靠性。

而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就是指政党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同意、拥护和支持,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行驶,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政党想获得合法性资源必须走民主化道路,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渠道发挥其职能,真正成为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的工具。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地位不能用马克斯韦伯对权威类型的三种划分:(即传统型权威:是指建立在古老传统和惯例的神圣性之上的权威,比如通过王位继承获得的权威和服从等等按照韦伯的观点中国古代的帝权和宗族长老的权威都是传统型权威的不同形式。

超凡魅力型权威:是指某个个人凭借超人的才能、杰出的品格、英雄主义及其创立的典范、信仰而拥有的权威.革命年代产生的领袖、伟人获得的追随和服从是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典型表现。

理性型权威:是指建立在对理性、法律及官僚体制和法定授权的信任、服从之上的权威.这种权威的产生不是基于对个人的忠诚,而是依赖非人格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规范)来进行简单地概括。

中国共产党及其执政地位是在中国人民反抗外来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社会解放的革命斗争中获得的,是亿万人民用他们的鲜血、生命、财产、情感、知识得来的。

在解放战争中,河南、山东两省的数以百万计的农民用小车支前,用小车推出了淮海战役的胜利,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推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是这样获得的。

如果从西方的政治学原理或西方法理学的角度,这叫做革命权,即人民革命塑造了政权的合法性。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环境和任务的变化,促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兑现最初政治承诺、满足中国民众对民族独立和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再次通过开发、配置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为自己执政获得更多的合法性“理由”。

社会权力与政治决策的合法性

社会权力与政治决策的合法性

社会权力与政治决策的合法性社会权力是指在社会中拥有决策和控制资源的能力。

而政治决策则是社会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个社会中,政府作为权力的代表,需要通过政治决策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政治决策的合法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它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首先,政治决策的合法性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法治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治决策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政治决策才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并充分尊重社会各方的权益。

其次,政治决策的合法性还需要通过公众参与来实现。

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强调政府决策过程中公民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政府自身的认可,还需要公众的认同和接受。

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等方式,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和利益诉求,从而制定更符合公众期待的政治决策。

另外,政治决策的合法性还需要公正和透明来保障。

政治决策的制定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特定利益群体,充分考虑社会整体利益。

同时,政治决策的执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政策的实施过程公正公平。

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政策相关信息,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使公众能够了解政策背后的意图和动机。

此外,政治决策的合法性还需要与社会伦理和价值观相一致。

社会伦理和价值观是一个社会的精神支柱,决定了社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

政治决策应当与社会伦理和价值观保持一致,遵循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原则。

只有这样,政治决策才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最后,政治决策的合法性还有赖于有效的监督和问责制度。

监督和问责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确保政治决策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失误和问题,应当设立相应的问责机制,追究责任,以维护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探究

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探究

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探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愈发凸显。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全面性。

然而,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是否合法成为关乎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

因此,对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的探究,有助于建立起一个公正、高效和透明的行政管理体系。

一、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源于法律规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是其能够依法运行和行使的基石。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权力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只有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才是合法的。

法律规范既是行政权力的边界,也是行政行为的依据。

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行政权力的行使才能得到合法性的保障。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尤为关键。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权力行使的保障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保障。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和无歧视性等方面。

只有在正当的程序下,行政权力的行使才能得到认可和接受。

以往,行政权力的行使常常缺乏程序保障,导致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为此,建立行政程序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行政公正至关重要。

三、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的挑战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在现实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行政权力行使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行政决策的不合理性。

信息公开和透明是促进行政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其次,就是权力过度集中问题。

过度集中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合理行使。

因此,建立分权制衡和权力清单,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度集中,有助于增强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最后,就是行政程序不规范问题。

不规范的行政程序容易导致行政决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因此,加强行政程序的培训和规范,提高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对于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结语: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通过对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的探究,可以促进行政权力的合理行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正、高效和透明的行政管理体系。

浅谈政府的合法性问题

浅谈政府的合法性问题

浅谈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作者:王玺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5期摘要: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研究的是把合适的人类组织发展成由法律或本能统治的群体。

而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就是关于政权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即为什么政治集团(国家、州、镇区)的成员必须服从这些集团的法律?把该集团成员合法团结在一起的是什么:血统?国土?出身?一致同意?契约?如果是后两者,这样的协议是否正式?或者,是否有可能不正式?就此几个问题展开,论述政府的合法性。

关键词:政府;合法性;政权;统治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048-02当今的文明社会里,规则几乎统治着我们的每一个行为。

是我们天生就对政治感兴趣,还是政治团体不过是一种计谋,如果是后者,没有它可不可以。

再就是合法政府与不合法政府是否真的有分别,如果有,我们应该如何区分;如果政府的合法性受到挑战,是否说明革命也是合理的,如果是,在何种条件下,革命才是合理的。

这些疑问或许可以在西方学者柏拉图、西塞罗、洛克、卢梭等人的思想中找到答案。

柏拉图持典型的希腊观念,认为我们天生就是社会性动物,是因为每个人天生就有弱点。

就个人而言,我们并不能自给自足。

就像柏拉图按照各阶层的界限,我们必须依赖于他人这一点,推断出一种自然的劳动分工:拥有技术的劳动者和手工艺人组成一个阶层:军人阶层组成另一个;哲学组组成第三个,即统治阶层。

这就确立了政府,统治阶层由有资历的军人阶层成员提升上来组成。

低等级阶层不懂哲学,他建议,对于那些由于出身或习惯而没有能力用理性统治自己的人来说,必须强迫或诱使他们服从理性的统治。

此外,我们还被告知,对于军人和统治阶层来说,这样的家庭是不存在的:“任何人都不能与任何人组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

同样的,儿童也必须公有,父母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子女,子女也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母”。

①因为这些高等阶层已做了手脚,甚至还会根据优生原则来生孩子。

如何提高政 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如何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如何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政府决策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其民主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

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

一、广泛征求民意是提高决策民主性的基础政府决策应当充分倾听民众的声音。

这就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民意收集渠道。

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开设专门的意见征集板块,鼓励民众畅所欲言;线下则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让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民众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同时,要注重提高民众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政府可以加强宣传教育,让民众了解到自己的意见对于决策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此外,对于积极参与决策并提出有价值建议的民众,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征求民意的过程中,还需要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政府应及时、准确地向民众公布决策相关的信息,包括决策的背景、目的、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让民众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专家咨询是提高决策科学性的关键政府决策往往涉及到众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借助专家的智慧和力量。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组建涵盖经济、法律、科技、环境等多领域的专家库,在重大决策前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专家咨询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家在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行政干预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能够基于专业知识和客观数据给出真实、准确的建议。

同时,为了确保专家咨询的质量,要对专家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严格把关,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和优化。

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充分利用其科研成果和专业人才资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三、完善决策程序是提高决策质量的保障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能够有效地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首先,要明确决策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决策的方向清晰明确。

第3讲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B D
D是“双低”型即合法性和有效性 是 双低” 都很低, 都很低,如一 的德国和 利
第三节、 第三节、合法性与合法化
一、合法化的定义
——政治权力的合法化是指政治权
力获得被统治者认可和支持的过程。
二、发达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在经济上,行政计划不仅不能有效地调控 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而且以行政理性干预 市场直接扭曲了市场的经济运行机制 在文化上,行政力量介入意识形态过程则 严重破坏了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使民众在 价值认同上出现断裂
三、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认同危机 合法性危机 贯彻危机 参与危机 整合危机 分配危机
四、合法化的手段
传统的文化象征系统 意识形态手段:塑造新传统 社会政策手段:将合法性排除出议事日程
第三节、 第三节、合法性与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国家政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有效程度。
一、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区别
第一,有效性是有条件的,合法性是无条 件的 第二,有效性是物质上的,合法性是信仰 上、精神上的 第三,有效性依靠的是政治权力对资源的 垄断能力,合法性依靠的是一个历史悠久 的文化传统
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李普塞: 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李普塞: 李普塞
传统型合法性
在传统型合法性中,风俗习惯、传统惯例 具有无上的权威性,只要人生活在这个传 统之中,他就得无条件恪守这一传统。统 治者的统治地位来自于这个传统,从而让 人无条件去服从。
法理型合法性
在这种政治权力体系中,法律具有至高无 上的权威。由于法律是人们长期以来经过 反复的讨价还价磨合而成,所以能最大限 度体现人们的基本权利与利益。由这一法 律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该得到无条件的遵 从。


一些新兴的政权由于打破了旧传统,而又 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很大 程度上依赖于寡头集团的权势来维持统治, 政治秩序的形成取决于寡头之间的人际关 系和势力均衡。寡头具有专断权力,但这 些寡头必须拥有足够的领袖魅力去吸引被 统治者对他们的追随。

政府行为合法性与公共信任

政府行为合法性与公共信任政府行为合法性与公共信任是一个充满深度和挑战的问题。

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承担着独特而重要的责任,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和福利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为了确保政府正当行动的合法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是什么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建立和提升公共信任。

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是法律的核心要求。

一个合法的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宪法、法律和制度的规定。

这是确保政府权力行使不滥用、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保证。

合法性的意义不仅仅是法律的约束,还包括合乎伦理和道德规范。

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应该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遵循人权、民主和法治的价值观。

然而,在现实中,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常常被质疑。

一方面,政府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限制,使得政策和决策很难完全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和期望。

另一方面,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和作风问题,也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影响政府合法性的认可,进而削弱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和提升公共信任是政府行动的关键。

公共信任是政府行为所依赖的重要资源,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

这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增强公共信任。

首先,政府应该确保透明决策和信息公开。

透明决策意味着政府应该向公众开放决策过程,接受公众参与和监督,增加政策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则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法治建设和实现公正司法。

法治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

政府应该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并确保法治的公正和公正执行,以提高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政府官员的廉洁度和道德水平,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任度。

第三,政府应该重视公众参与和民意反馈。

政府的合法性和公共信任有赖于公众的参与和认可。

政府应该鼓励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并提供适当的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_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法)让—马克・思古德Ξ 王雪梅译 潘世强校一 合法性的定义:治理的权利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的核心,它不是某一专门学科的专有术语。

哲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近年来都十分关注合法性问题。

大量关于合法性的文献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由于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理解现实的专门方式,所以,他们提出的观点各不相同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果我们比较具有不同思想学派的作者的著作,即使在某些相同的学科里面,也会发现重要的不同点。

尽管有这些差异,但仍存在共同点:合法性事实上主要与治权有关。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就提供给我们一个解决基本政治问题的方法,包括证明政治权力和服从二者的合理性。

要同时证明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就向合法性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因为这取决于政府的治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治义务感。

为此至少必须满足与现实不可分割的三个附加条件,即承诺、法律、规范。

这三个概念是合法性的基本组成部分。

二 承诺和合法性:从法律到政治权威给合法性定义为治权,就是假定“承诺”在合法性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点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公共特性的研究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个体在社会中所应获得的分配物和分配量。

这种分配指的就是所谓的“个人权利”。

但是,个人权利只是相对于其他个体而存在的。

权利的真正意义是假定有一个社会的存在。

社会中如果只有一个个体,也就无所谓个人权利了。

一项权利不管是冲突的结果还是解决的办法,都是与至少两个个体为了拥有某种好处而竞争,以及建立一种共存关系相关联的。

就这点来说,法的公共性是十分明显的: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来协调个体间的行为,这些法律界定着相互不可分割的事物,因而必须受到尊重;所以法对于建立一个社会性网络是起促进作用的,这就意味着,社会内部的交流可以发生在一个特定的网络中,并通过互惠系统发生交互作用,即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来完成。

因为每项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

这样看来,公共空间的特有功能取决于个体的承认,而且事实上,它是这种承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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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政府政治合法性之我见摘要:政府合法性的提高,因为关系到政权的稳固,所以是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因而各国政府纷纷将其提上办公日程,作为国家一项重大国务处理。

政府合法性动摇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政府稳定性下降,政治腐败、财富分配不均、重大决策失误等,导致民众对政府信任度急剧下降。

二、政党与政府关系严重不合理,导致政党决策与国家关系严重不合理。

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格局不完善,导致三方分工不明,失去原有作用。

四、司法监督体系与政府关系不明确,导致的监督机关严重受到政府制约。

五、政府机构臃肿,办公效率低下,政府财政开支增大,导致各政府部门相互推脱责任,赋税加重。

因此,提升政府合法性应当从以上几点出发,寻求合理解决方法。

关键词:政府合法性提升方法正文:提升政府合法性一、选举制度与政府合法性提升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今年十月在北京召开,预示着中国将迎来一个新的开端,在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中,将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了全新的诠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

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从而更好地为选举制度改革指明了道路。

在对中国先进的选举制度进行全面的评估之后,得出了以下结论:中国的选举制度正逐步向法制化、健全化、完善化、透明化发展;民众对选举的热情不高,不能有效的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选举过程相对不完善,选举流程和方式不统一;基层民主选举不完善,民选政府影响力小于任命政府,同时人民直选政府数量、规模小。

(一)中国的选举制度正逐步向法制化、健全化、完善化、透明化发展。

自1979年7月1日通过我国《选举法》之后,根据不同时期国情、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及时的进行了四次修正,使选举法趋于合理化、完善化。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上关于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做出了重要讲话:“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这更为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众对选举的热情不高,不能有效的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

由于千百年来专制统治一直在中国盛行,从民众观念上,不信任选举结果,一直不重视选举;同时我国民素质整体偏低,使选举制度难以深入人心。

如何才能提升民众对选举的参与积极性呢?其实民众并非不想参与民主选举,只是因为他们对选举制度不了解,对选举过程不清楚,对选举结果没兴趣。

所以提升民众对民主选举的重视,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中之重。

1、在选举之前,加强对民众的普法教育,加大对选举、选举候选人、选举方法的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传单等传播方式进行大规模宣传,在各社区、乡镇由专业人员对选民进行公开的大规模培训,一劳永逸的在普通民众心中形成选举观念。

2、在选举之中,公开提名候选人方式。

在候选人产生之后,有候选人在其选区进行公开演讲,公开其竞选理念,竞选目标,提高公众对竞选人的了解,在增加精选透明度的同时,提高民众对竞选的兴趣,最终达到提升民众对竞选知情权的应用。

在各选区,设立固定的投票站,由本地区选举委员会派专人监督选举,在选举结束时将选票统一收回,在固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唱票。

3、在选举之后,在各选区设立民主监督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监督,对选举出的人大代表工作进行监督,赋予各民主监督委员会监督人大代表,罢免本选区人大代表的权力。

提高民众对选举结果的认可度和信服力。

4、鼓励自荐候选人参与选举。

自荐候选人提出自荐申请后,由其所在选区的10名以上选民同意推荐。

(三)选举过程相对不完善,选举流程和方式不统一。

《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然而我国各地政府却在不同程度上都在“违法”,选民证发放不到位,或出现冒领、代领情况严重等问题。

如果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当从法律、监督两方面着手:1、法律方面,加强立法和完善现有法律,将选举法中关于选举流程的部分更加细化,明确责任、分工,从法律上规范选举过程,确立选举制度。

2、从监督上,明确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加强人民自身对选举过程的监督,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加大普通民众对选举的参与。

(四)基层民主选举不完善,民选政府影响力小于任命政府,同时人民直选政府数量、规模小。

我国地级市的政府一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产生,这样就产生了官员对上不对下的不良影响。

要解决之一问题,就要做到以下几点:1、地级市政府、区政府机关官员的产生,应当由本市、本区公民公开、统一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产生,增大其独立性,只在某些职权上机关上与上级政府存在隶属关系,市政府、区政府官员服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从而在地方上建立人民直选政府,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监督政府,上级政府影响下级政府的一套全面制度。

2、以全市各街道、社区、乡镇为单位建立选区,进行选举宣传,同时选举产生县(区)人大代表以及政府,减轻大规模选举对政府的压力。

3、在各选区设立民主监督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监督,对选举出的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工作进行监督,赋予各民主监督委员会监督人大代表,罢免本选区人大代表、政府官员的权力。

4、完善差额选举制度,鼓励普通民众作为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

差额选举不能再流于形式和表面,应当使差额人数大于选举结果人数,从而提升选举的科学性、民主性。

在经过对整个选举过程的改进之后,以保定为例,将保定作为选举试点进行一次以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分区选举、实行民选基层政府、选举过程透明化的模拟选举。

总而言之,中国的选举制度正在朝着一个崭新的方向发展,但是只有时刻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全面的剖析选举的内部特质,才能最终提升选举的科学性、民主性。

二、反腐败与政府合法性提升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冷战随之结束,多个在本国执政数十年的社会主义政党在几年的短暂时间内纷纷丧失国家政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稳定性下降,导致政府合法性动摇,丧失原有的对民众的吸引力。

政治腐败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利的非公共利用,是以公共权利运用超出社会制度、法律或道德规范允许的规范为前提,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对他人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是导致政权稳定性下降的最直接原因,因而严重动摇了政府合法性。

比如苏联总理切尔诺梅尔金,他在80年代曾任苏联天然气部长,苏联解体后成为俄天然气垄断公司的拥有者,掌握了全俄40%的天然气储备,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之一。

再如苏联前共青团总书记柯尔科夫斯基,利用国家的资金来建设他自己的私人银行,从而一跃成为后来俄罗斯的金融大亨。

这些人都利用他们的职权以权谋私。

政治腐败还包括任人唯亲、收受贿赂、政治倾轧、欺上瞒下、独断专行等。

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在国民心目中的形象,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政府稳定性随之下降,严重动摇了政府合法行。

各国都试图去抑制政治腐败,但获得成效比较好的只有新加坡等少数几个国家。

总结其经验,得到以下几点治理政治腐败的方安:(一)实行高薪养廉政策,给予政府官员较高的薪水,使其物质生活得到有效保证,并由政府负担其子女完成学业的全部费用,从而达到抑制政治腐败的目的。

(二)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比如贪污超过1,000元少于1,000,000元者,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10~100倍罚款,其子女不得参加文官考试;贪污超过1,000,000元者处死刑,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其子孙终身不得参加文官考试)。

从而使原本想想参与的官员畏惧腐败,使腐败成为一种危急家族未来发展的灾难。

(三)在政府机构中实行集体决议制。

设立各级政府决议团,其官员均由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方面的高级专家担任,财政、行政问题均需由决议团决定。

从而使政府财政拨款和重大决策由多个平级政府官员共同决定,减少政府官员挪用公款和独断专行。

(四)官员任命。

基层官员有民选产生,直接对人民负责,经本级议会任命后,行使其各项权利;高级官员任命权全部收归各级议会,由议会从文官考试中挑选并决定各高级官员人选,再由各级政府同意任命,各级地方政权无权干涉官员任命,从而达到抑制任人唯亲。

(五)检查官制度。

各级政府一个级别较低的检查官,其由文官考试产生,由中央政府统一任命并拨专款支付其工资,检查官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检查其上一级政府官员日常工作和上报文件的真实性。

从而提高对各级政府监督,并减少欺上瞒下时间发生。

(六)秘密监督制度。

建立秘密监察机构,暗中对全国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其官员由高级文官考试产生,身份终生保密,仅对国家元首和中央政府首脑负责。

从而达到威慑各级政府的作用,减少政治腐败和政治倾轧。

(七)完善公众监督制度,建立公众监督机关。

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普通公民都有权利并有义务监督政府(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美国宪法规定:美利坚公民有权在联邦政府或总统违法或失职时,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建立专门的公众监督机关负责接受公众对政府的投诉是十分必要的。

以此达到广泛的监督政府的作用。

三、财富均衡与政府合法性提升社会财富不均,在资本主义国家会产生不同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就会产生不同阶层。

人在付出相同的劳动的共同前提下,所得到的汇报却大相径庭,使得处于社会地层的分子对政府的经济财政政策甚至政府本身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从而造成政府执政的基础丧失,这就犹如摩天大厦丧失了良好的地基;百年大树丧失了发达的根系;水中鱼儿丧失了广阔的水域。

所以财富不均成为政府稳定性下降的物质原因,这也就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合法性。

印度人民党就是鲜明的例证。

印度人民党在其执政的几年内,对印度经济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印度连续5年经济增长超过6%,其中2003、2004两年更是高达8.1%;印度外汇储备更是猛增到1041亿美圆;使印度GDP在农业的投资额由刚执政时的14.5%下降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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