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

合集下载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2010]影字1022号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2010]影字1022号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
([2010]影字1022号2010年12月15日)
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长影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技术厂有限公司、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华龙电影数字制作公司:
为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强电影制片规范管理,现提出影片洗印、数字加工制作管理要求,望各单位严格遵守,加强管理,确保影片洗印、数字加工制作规范化管理。

一、电影洗印、数字加工制作单位在拷贝洗印、电影数字母版及相关素材制作中,不得省略片头公映许可证音乐,影片片头不得出现有画无声现象。

二、现行双片审查通过即发公映许可证片头,电影洗印、电影数字加工制作单位须在验明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数字版须查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后,方可承接影片发行拷贝洗印、电影数字发行版制作业务。

三、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原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第10号文即刻废止。

特此通知
——结束——。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8.23
【实施日期】1999.08.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
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近来,许多电视观众来信和来电话,反映一些地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超量播放广告,有的播放一集电视剧中断插播广告数十条,时间长达数十分钟,甚至播放明令禁止的“治疗性病的广告”。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电视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必பைடு நூலகம்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2•【文号】广发编字[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电视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所属机构申报题材规划的剧目要切实把关,凡属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涉案(包括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等题材、重大题材、敏感题材的剧目,事先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请相关专家协助审查,对题材撞车的要进行有效协调。

凡未经总局题材规划批准立项的剧目,一律不得先行开拍,各级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以保证创作生产和电视剧市场的有序发展。

2.所有申报规划立项的剧目,申报单位和负责协助审查的单位须同属一地,原则上不得异地审查或跨省区申报。

凡审查机构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均须改后重新申报。

3.向总局申报的所有剧目,均须由省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省局级公章。

4.题材规划表格填写不得有漏项,文字须打印,特别是表中“内容提要”的填写要对时间、地点、人物、剧情有完整的表述,不得使用笼统的评价性语言概括,也不得用上千字的“故事梗概”代替。

5.题材规划申报期仍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份的前15天,补报时间在5月和10月份的前15天。

30天内由总局下达规划审批通知。

题材规划的具体受理工作由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86093748、86093463,通讯地址:北京复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广电总局10年来电视剧的政策

广电总局10年来电视剧的政策

十年以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的政策
电视剧禁止中插广告 2011年1月,广电总局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限制吸烟镜头 2011年2月,广电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 中吸烟镜头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电 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 穿越、宫斗剧逐出卫视黄金档 2011年4月,在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年会上,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 长李京盛表示,穿越剧对历史文化不尊重,不足以提倡。年底,广电总局 禁止宫斗戏、涉案戏、穿越剧在上星频道黄金档播出 境外剧播出受限 2012年2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 和播出管理工作,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
十年以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的政策
创作受限 2012年8月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创作提出六不禁令:1、革命历史题材要敌我分 明;2、不能无限制放大家庭矛盾;3 、古装历史剧不能捏造戏说;4 、商战 剧需要注意价值导向;5 、翻拍克隆境外剧不能播出;6 、不提倡网络小说改 编,网游不能改拍 古装剧不得超过15%的播出比例,禁雷剧,鼓励现实题材剧 2013年6月,广电总局出台《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调控管理办法》,对电 视剧播出总量、范围、题材、时机、时段等做出限定。文件继续鼓励现实题材 ,要求其黄金时段播出集数的比例需要达到总集数的50%以上;古装题材每月 和年度播出的总集数都不得超过总数的15%,原则上两部古装剧不能接档播出 ,禁播抗日雷剧,共军不能色诱敌方等 “一剧两星”时代 2014年4月,广电总局发布“限播令”: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同一部电视 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 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集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龙源期刊网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22期
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指出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通知》要点如下:
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

严控嘉宾片酬。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

加大电视剧网络剧治理力度。

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
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

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新广电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电影院线公司、影院,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广大观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消费需求,积极开拓和培育电影产业新业态,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点播影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或者电影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方式,向群体性观众提供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的固定场所。

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构成的电影放映组织和管理机构可称之为点播院线,负责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节目源,为所辖点播影院提供获得合法放映授权的播放片源,并指导和规范其运营服务。

二、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并依法取得电影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三、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请成立点播影院,除工商注册信息外,应当明确隶属院线、所用点播影院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等信息,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施行日期2004.08.17文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电影和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放映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鉴于电影和电视剧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严格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电影和电视剧中过多的吸烟镜头,不符合我国政府控烟的基本立场,客观上有误导吸烟之嫌,容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为避免电影和电视剧中个别镜头误导社会公众吸烟,特别是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社会文明,进一步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吸烟镜头,现要求如下:
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

二、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

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要高度重视电影、电视剧控烟对全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电视剧,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

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加强电影片审查和电视剧播前审查,尽量删减剧中出现的吸烟镜头。

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制定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04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