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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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豁免制度

卡特尔豁免制度

卡特尔豁免制度摘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卡特尔禁止的同时也确立了卡特尔豁免制度。

可豁免卡特尔是指由法律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认可的, 不受法律追究的合法的卡特尔行为, 是法律对卡特尔行为禁止的适用的除外。

本文对卡特尔豁免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程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卡特尔;豁免;条件;程序一、卡特尔豁免适用范围及条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使用的“卡特尔”一词,一般都是指限制竞争协议,该词是欧洲尤其是德国惯用的经济术语。

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策目标是多方面的,除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之外,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保护环境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政策目标。

有些卡特尔不是必然被视为违法,其违法性依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它们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但同时还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

因此,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又称卡特尔豁免。

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欧盟及其许多成员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从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看,有的立法规定了一般的豁免标准,如欧盟、韩国、我国台湾等;有的立法直接规定豁免类型,如德国、日本等。

n7Fx其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最为详尽。

该法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卡特尔有10类:(1)条件卡特尔,指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价格构成的合同和决议。

条件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因为它们虽然限制了同类产品在不重要方面的竞争,但由此却强化了在产品主要方面如价格和质量方面的竞争,从而被视为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

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 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
中的一件大事。各方对《 反垄断法》 的评价因认识 面对竞争政策重要性的肯定 。反垄断法确立的竞 和利益的诸多差异而有所不 同。作为 国有公用事
争政策将与金融Leabharlann 策 、 财税政策 、 贸易政策等一
业性质的电网企业 , 如何看待《 反垄断法》 对企业 起构成我 国市场经济取 向上 的主要政策保 障和
顺应 、 积极研究 、 针对企业特点做好法律影响评
年制定 的《 同法》 合 是对市场交易 自由的鼓励 , 即
将施行 的《 物权 法》 强调 对市场主体 的财产平等
价及相应法律风险防范 。
二 、 电网企 业 生产 经 营直 接 相关 的反垄 断 与 法律 梳 理
保护 , 而这部《 反垄断法》 意在对充分竞争 的倡导 和维护。我 国历 经多年才 出台 了这部 《 反垄 断
法律适用价值 。
执行 的政府定价 , 在执法实践 中基本没有这方面
的价格反垄断先例。我 国电力体制改革着重是强 调了电力市场化 的方向 , 对反垄断问题也予以了
重视。20 年 5 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05 月 电力 监管条例》 ,突出对 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
主体公平 、 无歧视开放 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
《 反垄断法》 第三章 , 该章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 的行 为规制 , 比以上已经实施 的具有反垄断 相 同或类似 , 但其法律效力层级高、 立意更全面、 规 制更有针对性。电网企业执行的反垄断法律至此 三、反垄断法》 《 对电网公司的影响解读
的供水 、 电、 热 、 供 供 供气 、 邮政 、 电讯 、 交通运输 性质的法律法规 、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虽有条款相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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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立法体系
我国已建立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南在内的反垄断法律制 度体系。
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反垄断民事、行政案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完善立法体系
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
性。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降 低原告举证难度,提高司法救 济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 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
击跨国垄断行为。
06 反垄断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01
02
03
初步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初步 了解,收集相关证据和信 息。
立案调查
对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垄断 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深入了解相关情况。
调查措施
采取询问、查询、查封、 扣押等措施,确保调查顺 利进行。
反垄断审查程序
申报与受理
相关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申报,执法机构受理 申报。
审查内容
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 行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 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3.表现形式:
(1)垄断高价或低价。
(2)掠夺性定价。
(3)独家交易。 (4)拒绝交易。 (5)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 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 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特征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从经济学的角度讲,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 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 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也有学者称垄断为“大企业或若干大企业 联合起来,控制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垄断的认定上,早期的经济学家强调市
标准石油公司拆分
1911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依据1890年的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标准石油公司是一个垄断机构,应 予拆散。根据这一判决,标准石油帝国被拆分为约37家地区 性石油公司。 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后,原俄亥俄标准石油成为了现在 英国石油公司的一部份;原印第安纳标准石油改名为阿莫科 石油(Amoco),后来成为现在英国石油公司的一部份;原 纽约标准石油改名为美孚石油(Mobil),现在是艾克森美 孚公司的一部份;原新泽西标准石油改名为艾克森石油 (Exxon),是现在艾克森美孚公司的一部份;原加利福尼 亚标准石油改名为雪佛龙石油(Chevron),现在是雪佛龙 德士古公司的一部份;原肯塔基标准石油被加利福尼亚标准 石油并购,现在是雪佛龙德士古公司的一部份。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2 0年 1 01 2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 用除 外
口宁 元元
( 南 财经 政 法 大学 湖 北 武 汉 4 0 7 ) 中 3 04
用除外制度是对 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我 国新 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但在适用过程 中还应注意一 些实践性问题 , 使得反 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 关键 词 :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合 理 性 反 使 运 管理 高效 合理 反垄 断法上 的适 用 除外 ,是指允 许特 定 的市场 主体 的特 定行 社会选 拔优 秀经 营 者 , 得生 产效 率高 , 作科 学 , 为不适 用反 垄断 法 的基本 规 定的一 种制度 , 充分 体现 了反垄 断 的企业 经 营 。 它 其次, 在经营 过 程中 , 国家应 该依法 监管 , 当调控 , 适 保证 经营 法 对人 的效 力方 面 的特 色 ,同 时也体 现 了调节 功能 较强 的经济 法


对 知识 产权 法律 中 明确 规定 的 , 不适用 发垄 断法 。 3 法律 明确规 定 的某些 特定 行为和 企 业 的联合 。 、 ( ) 二 适用 除外 的合 理性 与应 注意 的 问题 1 国家垄 断 。从 国家垄 断行 业来看 , 、 这些 行 业一般 都 是公共 物 品行业 ,即 它们 的产 品大 多都是 公共 物 品。公 共物 品是 关系到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们 的提供 需要 站在社 会整 体 的角度 来手 机信 它 息, 分析供 需 , 提供产 品 。在现 今社会 , 府无 疑是 最佳 人选 , 政 由政 府对 这些行 为统 一经 营 , 一监 管 , 以降低 交 易费用 , 统 可 降低风 险 , 统筹 安排 , 现社会 公共 利益 。另外 , 实 由于公共 物 品的 非排他 性 , 在社会 公众 中普 遍存 在搭 便车 的现 象 。 使得 私人对 公共 行业 的 这 之 后无 疑会 给社会 经济 发展 带来 不可估 量 的阻 力, 因此 , 府应 承 政 担 起这 一责 任 。 反 垄断法 赋 予国家垄 断 行业 的豁 免权 并 不意味着 经营 者 可以 在 该行 业 内随心所 欲 , 受约 束 限制 。首先 , 不 从进 入机 制上 着手 , 由于垄 断行 业 自身 的特 性 ,在行 业经 营过程 中不 适宜 展开 过度 竞 争 ,但是 这并 不意 味着任 何一 个经 营 者都可 以进 入该 行业 实施独 占经营 。国 家作为 社会 利益 代表 着 , 以在 进入 行业 这一环 节上 可 发挥 作 用。通 过建 立合 理 合法高 效 的市场进 入机 制 ,在进 入环节 淘汰 掉 劣势竞 争者 ,使 具有优 势 的能够胜 任 独 占经营 的竞争 者进 入 该垄断 行业 , 利用有 限的资源 , 为社 会提供 优质 的高 效的产 品和 服 务。如 , 政府 可 以严 格 按照 招投标 法规 定 的程序 方法 步骤 , 从全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国家经济的安全有必要对外资并购利用相关反垄断法律进行干预,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行。

本文分析了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并针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外资并购法律规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逐步扩大,国际投资者越来越多地采用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外资对股权的要求与日俱增。

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它在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外资并购是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的影响,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将可能垄断国内一些产业,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的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在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比例只规定下限而没有上限,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很容易通过并购控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谋取超额垄断利润,导致国内行业结构不平衡和行业内市场的畸形发展,严重损害我国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也威胁到民族产业和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对外资并购进行法律规范,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非常必要的。

2003年,我国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这部规章旨在规范外资在中国进行的股权和资产并购活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外资并购导致市场垄断,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规章,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外资并购领域的垄断问题已开始重视并着手进行规制。

2006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该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

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
及 应受 处罚性 。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认识
各 国的反 垄断法 适用 除外 制度并 非与 反垄 断
() 2 传统反垄断法视野中的垄断。亚 当 , 斯
法同步产生 , 相反 , 其内容往往是随着 国际、 国内 经济形势的变迁而发展变化的。反垄断法上的垄
断 有别 于经 济学 中 的垄 断 , 是 反 垄 断法 中 的垄 但
垄 断的“ 二重 性 ”
( )垄 断 的界定 。在反 垄断法 中垄 断是 一个 1
基础性问题 , 是研究反垄断法的先决条件。经济
收稿 日期 :2 0 0 2 05— 9— 2
作者简介:薛维然(90 )男 , 17 一 , 辽宁普兰店人 ,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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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夸大 了竞争 的积极作用和垄断的危害性。传 统反垄断法认为: 竞争可以培养人们的创造精神 , 激发人们的进取心, 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和财富
的增长 ; 竞争可 以自发调节供需平衡 , 并达到理想 状态; 竞争可以促进生产要素 自由地流动 , 是实现 资源优化配置的唯一有效方式……。垄断则受到
文章编号 :10 -25 2 0 ) 106 -5 0 8 2 (0 6 0 -0 80 9
论 知 识产 权 正 当行 使行 为 的反 垄 断 法 豁 免
薛 维 然
(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 7 ) 0 8 1

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于对垄断“ 二重性” 的认识而产生。适用除外制度不仅弥补了立法技
文 献 标 识 码 :A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F5 3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 市场经
学家大多将垄断视为一种经济现象或一种极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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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1引言 (1)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 (2)二、国外豁免制度适用的范围比较 (2)(一)特定行业 (2)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公用行业 (2)2.银行、保险业 (2)3.农业 (3)(二)特定的卡特尔 (3)(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4)(四)特定组织 (5)1.工会 (5)2.特定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及中小企业团体组织 (5)三、豁免制度适用的范围的演变趋势 (5)(一)从主要对行业豁免转入到对行为豁免 (5)(二)从绝对豁免转向有条件豁免 (6)(三)合理行为豁免将成为主要形式 (6)(四)随着管制的不断放松,反垄断豁免的范围越来越大 (7)四、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 (7)(一)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 (7)(二)关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不足和建议措施 (7)1.垄断协议 (7)2.自然垄断行业 (8)五、结语 (9)致谢 (9)参考文献 (9)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学专业学生周凡人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都有规定。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为一国的“经济宪法”备受瞩目。

本文认为,在肯定立法成果的同时,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的问题仍值得探讨。

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并对若干国家和地区适用除外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进而分析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变化和趋势,并在此基础上介绍和探讨我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字: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范围;演变趋势Discussion about the Exemption S ystem’s Applicable Scope ofAnti-monopoly La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OU Fanren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The exemption system is o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f anti-monopoly law, existing in the various countries' counter-monopoly legislation. On August 30, 2007,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idered and pass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opoly law", which took the country's much attention as “the economical constitution”. This article believed that, during affirmation legislation achievement, the question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exemption system was still worth discussing. Under this background, in this article, the meaning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exemption system is introduced first, and the exception system of some countries and the area is researched, then the change and tendency of this system is analyzed, and in this foundation the exemption s ystem’s applicable scope of our country’s new anti-monopoly law is introduced and discussed. Simultaneously some consummate suggestion and measure about this system are proposed.Key words:anti-monopoly law;the exemption;applicable scope;evolution tendency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反垄断法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反垄断和制止限制性竞争,保护自由的竞争。

因此,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最典型和最核心的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被誉为一国的“经济宪法”,是各国发展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标志着中国经济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中国逐步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反垄断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对行政垄断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还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框架。

反垄断法多处规定了豁免制度,但是,多数学者认为有关制度规定原则性较强,对豁免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给将来的执法实施留有了很多细化空间。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又称之为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一些本应适用反垄断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依某种法定程序认可,仍允许其实施而豁免对其的制裁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界定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某行为属于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应在禁止之列。

二是该行为既有限制竞争的损害,但也有促进效益的结果,利弊对比,整体上是利大于弊。

只有利大于弊的行为才可能适用除外,弊大于利的行为,其危害性显而易见,不能适用除外。

三是有关法律直接规定不适用反垄断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申报、批准豁免不适用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只是例外,是严格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是该行为虽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往往受相关的行业法律的规制从而取得合法性。

适用除外仅仅是不适用反垄断法,但不等于说是一切除外,必须接受相关行业法律的规制,相关行业法律的规制是对适用除外的补救,接受相关行业法律的规制是适用除外的条件。

[1]2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具体制度,豁免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优先政策目标,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反垄断法的制度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豁免制度的生成对反垄断法协调垄断和竞争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国外豁免制度适用的范围比较从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特定行业,如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公用企业、农业、银行业、保险业等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称之为“依其他法令而行使的正当行为”。

(二)特定的卡特尔,主要包括合理化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出口卡特尔等。

(三)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

(四)特定的组织如工会、消费者协会、合作社等的实施合法行为。

(一)特定行业在社会经济的某些行业和领域,由于其本身的固有特性,或者由于国家的政策,法律对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做出某种豁免和适用除外的规定。

这些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公用企业近年来,国外反垄断法几乎都废止了对公用企业的适用除外。

英国从1984年开始进行公用事业改革,先后颁布《电信法》、《电力法》、《煤气法》等法律,依法推进改革。

对于煤气、电力等产业的全国性输送网络的铺设,由国家专设的企业经营。

但这些产业的其他方面经营业务则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或弱自然垄断性,在交易、供应方面可以开展竞争。

[1]12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了民营化改造,颁布了《民营化法》。

由于日本的国内市场经济机制健全,金融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较为配套,其民营化收到良好成效,行业竞争明显增强,经营状况好转,从而得以在国内公用事业改造中普遍推广。

2.银行、保险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大多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但是这种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不是绝对的。

银行、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应是有限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垄断行为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银行和保险业实行部分豁免,包括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在内的特定行业在不同的范围内享受法定豁免。

反托拉斯法禁止相互竞争的企业协议固定价格。

但在银行业中,固定价格不但是合法的,还是必需的。

保险业豁免适用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于国会制定的《麦克卡兰-费古森法》(McCarran-Ferguson Act)。

自《麦克卡兰一费古森法》通过之后,所有的州都颁布了规制保险业的规则。

[2]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29条及第130条规定了银行及保险业的适用除外。

但德国对这两个行业的豁免也是部分和有限制的。

首先,它只允许银行和保险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订立的限制竞争、限制价格或者合同条件的协议。

其次,其豁免是有条件的,当银行业、保险业蓄意滥用其己达到的市场地位时,卡特尔局就会予以禁止。

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在美国和德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豁免是部分和有限的。

3.农业与一般的工业产品相比,农业(包括林业和渔业)及其产品有很大的不同。

许多国家都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之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甚至有的国家还规定了最低保护价格,国家给予价格补贴或直接参与购销活动。

欧共体的绝大多数农产品是由欧共体统一管辖,并由欧共体内各国共同商定它们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实行出口补贴。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2条的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

在美国,若干农产品市场也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

《克莱顿法》规定反垄断法不禁止那些为合法目的而采取互助措施的农业和园艺组织的活动。

1922年颁布的《凯伯一沃尔斯塔德法》,授权农产品生产者结成联合体,共同加工、处理、销售其所生产的农产品,并为此签署合同、协议或雇佣共同的销售代理,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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