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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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

法学论文 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

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院系名称:网络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123456789指导老师: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8年03月11日引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1是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有条件地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和风险性很大,为了稳定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稳定农民的收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农业做出了豁免保护。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不仅是一个经济体,而且是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基石,重视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是我党的一贯战略思想,因而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成为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一大重点内容。

一、本文的切入点:反垄断法五十六条规定的不明确性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这虽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农业领域的豁免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的规定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其中的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并不明确。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是基于农业产业政策及农业生产的特性而给予农业主体的特殊保护,在该制度运用中首先就会遇到哪些主体能够享受这样的特殊保护的问题,如果不能将其中适格的农业主体厘清,将不能准确地适用这一带有保护倾向性的制度,从而不仅不能给予农业主体应有的保护,增强农业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而且容易挫伤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我国当前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中对农业主体的认定都存在着明显的不1本文采用的豁免制度一称谓,有的学者称之为除外适用制度。

对于这两种称谓一直存在有是否同一的争论,比如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在其《经济法学》一书中就将认为二者通用,孔祥俊先生在其《反垄断法》原理中也直接指出豁免与除外适用乃同一用语,只是翻译不同而已。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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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最狭义的垄断、狭义的垄断、广义的垄断。 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一是仅指垄断行为,不包括垄断结构;二是指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 者;三是行为目的或后果是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3.垄断的定义 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 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 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3)财力和技术条件 (4)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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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特征和含义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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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最狭义的垄断、狭义的垄断、广义的垄断。 1.形式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如我国于2007年8月制定、2022年6月修正的《反垄 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 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章教学重难点:垄断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相
关市场的理解和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特征、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成因、反
垄断路径中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反垄断法的本身违法原

反垄断法律解析

反垄断法律解析

反垄断法律解析反垄断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规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对反垄断法律的定义、原则以及实施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法律的定义与原则反垄断法律是一套针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旨在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协议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

2.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价格垄断、垄断定价等手段谋取过高利润,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入市,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原则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 防止垄断企业搞垄断集团: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通过搞垄断集团来扩大垄断势力,减少市场竞争。

这一原则提倡自由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各国政府机构设立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责:1. 监测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垄断行为,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通过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实现对市场竞争的全面监测,从而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调查市场垄断行为:一旦发现涉嫌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包括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扣押涉案物品等措施,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处理并打击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定程序,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整改等。

此外,在严重情况下,执法机构还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解散垄断企业、限制其市场活动等。

三、反垄断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垄断法律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1. 《反垄断法》五十六条之确定性1.1 明确了该条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1.2 明示了农业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1.2.1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性行业,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我国农业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各个农业生产者之间不容易联合,单个的农业生产者也不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通过干预促进我国农业发展、保护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尤其必要。

该条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对农业领域的重视和保护。

1.2.2 我国农业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产品生产的不稳定,运输、储存困难,销售渠道不畅通,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和变现,损害农民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第二,我国农业种类繁多但并未形成融洽的配合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产品生产效率和产量不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以及国际化。

第三,我国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会一定程度造成农业利益损失,使得该条在实效中产生一定的扭曲。

1.3 采取的豁免形式1.3.1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特定行业豁免和特定行为豁免。

特定行业豁免是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行为实行完全的豁免。

特定行为的豁免通常是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现代国家越来越多的趋向于特定行为豁免。

1.3.2 分析该条可以得出:第一,我国对农业制度的豁免采用的是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相结合的制度。

首先,农业豁免的主体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其他主体不能成为该条豁免的主体;其次,农业豁免的行为仅限于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非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以及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权利的行为不在豁免之列。

第二,该条体现了与国际的协调性。

各国普遍的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豁免。

从各国的发展趋势看,行为豁免逐渐代替行业豁免。

我国采用特定主体与特定行为相结合的豁免形式,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标准,提高反垄断法的确定性。

《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平衡

《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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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2 ) 企 业 , 终 因 未 能 通 过 司 法 部 合 并 集 中 的 调 查 而 % 的 最 没有 收 购 。 具 体 案 件 中要 准 确判 定 哪 些 产 品 之 间 有 竞 争 . 在 并 不 容 易 。 二 ,市 场支 配地 位 ”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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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 断 法 》 不确 定性 。 而 言之 ,反 垄 断 法 》 当实 现 确 反 的 概 《 应 定性 与 不 确 定 性 的 平衡 , 以保 持 反 垄 断 法 的 合 理 弹 性 限 度 。 第 一 , 善 垄 断 行 为 的 判 断 程 序 。 序不 仅 仅 是 一 个 步 完 程 骤 或 者 流 程 .实 际 上 程 序 规 范 当 中 会 包 含 许 多 实 体 性 的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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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反垄断法ppt课件

反垄断法ppt课件

案例二
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 垄断案
案例三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 公司等企业达成并实施
垄断协议案
案例四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跨国企业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例二
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例三
微软公司搭售案
案例四
谷歌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行政处罚与司法审判衔接问题探讨
01
明确何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等。
垄断协议的危害
02
阐述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规制垄断协议的法律制度
03
介绍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措施,包括禁止性规
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规制
01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认定
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RA
反垄断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反垄断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作用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和约束各种垄断行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持续 、健康、快速发展。
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辖区内反垄断执法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
依法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反垄断调查程序与措施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 行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并确 认存在涉嫌垄断行为的,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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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摘要】《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相关概念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从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角度分析,旨在提高该条的确定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该条中不确定性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确定性;豁免制度
1.《反垄断法》五十六条之确定性
1.1 明确了该条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该条位于《反垄断法》附则中。

笔者认为,首先,该条就是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补充性规定。

其次,该条的附则地位决定了它不宜也不应当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该条的规定简单,概括,并未实在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其次,该条中某些关键字,如“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农村经济组织”界定不明确,将本条置于附则中也情有可原。

1.2 明示了农业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
1.2.1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性行业,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我国农业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各个农业生产者之间不容易联合,单个的农业生产者也不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通过干预促进我国农业发展、保护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尤其必要。

该条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对农业领域的重视和保护。

1.2.2 我国农业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产品生
产的不稳定,运输、储存困难,销售渠道不畅通,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和变现,损害农民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第二,我国农业种类繁多但并未形成融洽的配合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产品生产效率和产量不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以及国际化。

第三,我国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会一定程度造成农业利益损失,使得该条在实效中产生一定的扭曲。

1.3 采取的豁免形式
1.3.1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特定行业豁免和特定行为豁免。

特定行业豁免是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行为实行完全的豁免。

特定行为的豁免通常是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现代国家越来越多的趋向于特定行为豁免。

1.3.2 分析该条可以得出:第一,我国对农业制度的豁免采用的是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相结合的制度。

首先,农业豁免的主体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其他主体不能成为该条豁免的主体;其次,农业豁免的行为仅限于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非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以及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中
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权利的行为不在豁免之列。

第二,该条体现了与国际的协调性。

各国普遍的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豁免。

从各国的发展趋势看,行为豁免逐渐代替行业豁免。

我国采用特定主体与特定行为相结合的豁免形式,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标准,提高反垄断法的确定性。

2.《反垄断法》五十六条之不确定性
2.1 该条属于适用除外制度抑或豁免制度
2.1.1 关于使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的关系,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李昌麒教授、孔祥俊先生为代表的同一观点,认为二者是同一意思,只是翻译不同而已;第二种观点以许光耀教授为代表的区别观点,认为二者相互并不是同一概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相互区别,除外制度是将某些行业完全的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之外,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控;豁免制度则是该行为本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由于行为的特殊性对这种行为免于追究。

2.1.2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属于豁免制度。

首先,从文义解释分析,仅对农业生产者或者农业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豁免,该条属于对特定行为的豁免。

其次,我国对反垄断的规制主要是行为主义,所以对农业行业某些行为进行豁免而非整个农业行业除外适用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再次,从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来看,豁免制度有条件的接受产业政策,能够更好的起到联结作用;最后,从反垄断法的整体体系来看,位于附则中的该条是对总则中的适用范围和豁免制度的补充,将该条定性为豁免制度符合反垄断法的体系的完整性,避免体系间的混乱。

2.2 关键概念界定的不清楚
2.2.1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以下将两者统称为“农业主体”)的含义。

立法上,《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以及《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关于农村主体的规定,但各个法律和条文之间的含义和范围不尽相同,不能以此作为该条农业主体范围。

学理上,农业主体的范围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

有的专家认为:“我国使用除外的主体范围可以考虑界定为农、林、牧、副、渔五个部门中的农业生产者及专业农业经济组织。

”1有学者认为:我国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土地承包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制合作企业、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2实践中,界定标准有户籍标准、居住地标准、职业标准和土地承包标准。

该标准为判定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提供了一定的标准,虽然无法界定农业生产者的范围,但是能够判断是否属于豁免主体中的农业生产者。

2.2.2 笔者认为,实践中的判定标准为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思路:不能清楚的界定某一类主体的界限并不意味着不能判断某一个主
体的性质。

因此,即使无法清楚地界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但如果能清楚的抽象出该类主体的共同特征,就可以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范围之内。

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征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范围中可以包含生产外的其他业务、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

因此,适用该判断标准,与大农业相关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信用社等等都应当可以成为豁免主体。

而村民委员会不能纳入豁免主体范围。

2.3 农产品的含义
我国国内农产品的范围主要规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产品主要是指来自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农产品。

而世贸组织所指的农产品不仅包括初级农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葡萄酒、奶粉、白糖、淀粉等。

从我国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对农业行业某些垄断行为进行豁免,一是为了保护本国农业,二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利益。

目前,世界各国的农业竞争也更加激烈,将广义的农产品纳入保护范围很必要,但是同时也应当完善我国农业法及其相关法律,防止农业豁免制度的滥用。

3.结语
确定性是人类认识尤其是科学认识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分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试图将法律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提高法的适用性和确定性,提高该条在现实中的指导意义;使该条中的不确定性内容彰显其灵活性、实势性、现实性,挖掘不确定化的社会价值。

笔者试图划定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标准,并综合考察社会实践,以准确判断法的确定性达到何种程度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最大的。

注释:
①尚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②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25.
参考文献:
[1]岳彩申,杨青贵.论经济法不确定性的成因与功能——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新视角[j].法学评论,2010(2).
[2]李国海.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j].法商研究,2007(5).
[3]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杂志,2008(1).
作者简介:
董娟(1964-),女,天津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赵珊珊,女,天津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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