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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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经济法是指为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而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保护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经济法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领域,包括了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等。

而反垄断法是在经济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专门法律。

反垄断法是为了阻止垄断行为的产生,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垄断行为指的是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可以通过操纵价格和其他方式来控制市场。

所以可以说,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反垄断法的作用1. 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限制和打击,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的机制,防止市场被少数供应商垄断,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 维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价格的高涨和质量的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3. 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会抑制创新和技术进步,限制市场的发展空间。

通过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能够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并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1. 竞争审查竞争审查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事前审查,能够预防潜在的垄断行为的发生。

竞争审查可以通过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行为进行审查,对市场潜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2. 制裁与罚款对于已经存在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通过对垄断企业的制裁和罚款来进行惩罚。

制裁和罚款是对垄断行为的一种强有力的打击手段,能够有效地遏制垄断行为的发生,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3. 建立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反垄断法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反垄断法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七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含义(一)垄断的含义●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为一方主体,同实施垄断和限制性行为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管理同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

不同国家对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一般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立法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日本立法叫禁止私人垄断法;还有叫公平交易法。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反垄断法在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生与发展●美国:现代反垄断法最早产生于美国。

美国国会于 1890 年通过了《谢尔曼法》,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同时也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诞生。

美国国会又于 1914 年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日本:日本于 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其进行了几次修改。

●德国:1957 年,联邦德国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也称《反卡特尔法》。

●英国:在英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混合在一起,统称为竞争法。

英国第一部现代竞争法是1948年颁布的《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

1998年通过的《竞争法》和2002年通过的《企业法》,标志着英国的竞争立法才实现现代化。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

这是我国最早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

●1993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四、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1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
宽恕政策
3
规定了组织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4
行业协会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 2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4 5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
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关键概念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行为 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引导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 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而后,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 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 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 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随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 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规制行为

经济法课件008——反垄断法

经济法课件008——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特征: 反垄断法的特征:
• •
1.规制的是控制市场的行为 反垄断法所规范的主要是市场主体谋求或滥用市场优 势或特权的控制市场的“垄断行为” 势或特权的控制市场的“垄断行为”。 2.规制的是一切对市场竞争设置障碍的主体行为 这里的主体的行为,一般是指企业、 这里的主体的行为,一般是指企业、企业的联合组织 以及行政部门的垄断行为。 以及行政部门的垄断行为。它们都损害了统一市场形 成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成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3.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 反垄断法实际上是包含了众多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 范的综合体,其中特别包含了众多的行政法规。 范的综合体,其中特别包含了众多的行政法规。
的垄断。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的垄断。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地方和部门保 护主义就是典型行政垄断。 护主义就是典型行政垄断。
的垄断经营。这些行业如果实行竞争经营, 的垄断经营。这些行业如果实行竞争经营,则可能导致社会资 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 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
(2)辛迪加


辛迪加,是指由处于同一生产阶段的多个独立企业, 通过 辛迪加,是指由处于同一生产阶段的多个独立企业, 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议而建立的经济联盟。 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议而建立的经济联盟。 辛迪加的成员虽在生产、财务、法律上仍保持着独立性, 辛迪加的成员虽在生产、财务、法律上仍保持着独立性, 但在购销方面已失去独立性,由辛迪加组织统一对外, 但在购销方面已失去独立性,由辛迪加组织统一对外,限制以 至取消同类企业间的市场竞争。 至取消同类企业间的市场竞争。
• 19世纪中叶以后,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19世纪中叶以后 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世纪中叶以后,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众多领域和法律规范。

对于准备经济法考试的同学来说,了解和掌握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考试重点:一、市场规制法1、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典型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2、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和法律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如实告知、保证质量等。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

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法预算法: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2、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和扣除标准。

3、金融法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制度。

银行法: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三、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

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规则。

2、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3、合同的履行:履行规则、抗辩权的行使。

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5、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五、知识产权法1、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2、专利法:专利的类型、授予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经济法与反垄断

经济法与反垄断

经济法与反垄断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经济法和反垄断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旨在保护市场的健康运作和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政策旨在防止垄断企业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反垄断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不同国家的运作情况。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法是一系列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公平竞争原则、自由裁量原则、约束行政干预原则、市场组织、自由贸易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有效运行。

二、反垄断政策的重要性反垄断政策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遏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扭曲,消除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甚至对经济体系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实施反垄断政策非常必要。

三、经济法与反垄断的国际比较各国在经济法和反垄断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防止潜在的垄断行为来保护市场竞争。

与之相比,欧盟的反垄断政策更倾向于事后干预,即在垄断行为发生后对企业实施处罚。

四、经济法与反垄断在中国的应用中国是一个经济体量庞大的国家,实施反垄断政策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中国于2008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并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

该法律规定了反垄断的范围、程序和处罚措施,并试图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经济法与反垄断的挑战和前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和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经济法和反垄断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垄断、算法歧视等问题给传统的反垄断政策带来了挑战。

因此,未来需要制定更加精细化、灵活的反垄断政策,以适应新经济形态的发展。

总结经济法和反垄断政策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各国都在努力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然而,也需要面对新的挑战和问题,制定更加灵活、有效的政策来应对。

经济法对反垄断行为的制约

经济法对反垄断行为的制约

经济法对反垄断行为的制约反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监管机构对市场上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的干预和限制。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领域中各种行为和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反垄断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制约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对反垄断行为的制约,并分析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反垄断行为的制约首先表现在其基本原则的制定上。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法中,公平竞争原则被视为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市场上的各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不得采取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这一原则为反垄断行为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经济法对卡特尔行为的制约卡特尔行为是指市场上两个或多个竞争对手达成垄断协议,共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对卡特尔行为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规定上。

反垄断法通常规定了卡特尔行为的禁止,并对卡特尔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例如,在美国,卡特尔行为属于禁止行为,行为者一旦被指控违反反垄断法,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刑事处罚。

三、经济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一个企业或集团通过滥用自身市场影响力,排斥竞争对手或限制消费者选择的行为。

经济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及滥用行为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在欧盟,欧洲委员会根据《欧盟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四、经济法对经济并购的制约经济并购是市场中企业之间进行的合并和收购行为。

经济法对经济并购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规定上。

反垄断法规定了经济并购的审查程序和标准,要求合并和收购行为未经审查或者存在垄断效应的将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例如,在中国,企业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经过反垄断审查。

五、经济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经济法对反垄断行为的制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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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反垄断法经济法反垄断法适用:境内垄断;境外垄断对境内产生影响的不适用: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专营专卖;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可授权省政府机构负责)一、垄断协议1、横向(经营者):价格;数量;市场;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2、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价格;最低价格3、例外:(1)改进技术;(2)提高质量;(3)提高效率;(4)保护环境;(5)缓解销售下降;(6)对外贸易(1)—(5)需要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 +能使消费者分享利益(6)只需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一个1/2;(2)二个2/3;(4)三个3/4(2)(3)中不足1/10的不认定为;被推定有的,但有证据证明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不认定为2、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高卖低买;低于成本;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人;搭售;差别待遇三、经营者集中1、形式:合并;股权取得控制权;合同取得控制权2、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不得集中3、豁免申报:(1)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50%(母兼并子)(2)每个经营者50%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拥有(子之间兼并)4、程序:30日内初步审查(决定前不得集中)→ 不进一步审查或未决定,可集中→ 90日内进一步审查→ 未决定,可集中5、经营者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禁止集中;但能证明有利明显大于不利、符合社会公益,可不禁止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1、强制交易2、地区封锁:歧视性收费,歧视性技术要求,行政许可,设置关卡3、排斥外地招投标4、排斥外地投资5、强制垄断6、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五、对垄断行为的调查1、措施: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采取前应向负责人书面报告,批准)2、可以中止调查:被调查者承诺措施消除后果3、应当恢复调查:未履行承诺;重大变化;基于不真实信息六、法律责任1、垄断协议:停止 + 没收 + 罚款(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可酌情减轻、免除)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 + 没收 + 罚款3、实施集中:停止 + 限期 + 罚款(复议前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交易:假冒(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2、商业贿赂:(1)主体:经营者和受指使的;(2)为争取交易机会;(3)私下暗中给予一定数额;(4)受贿 + 行贿(一方不接受的不构成)3、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程度(1)广告主(生产商):不论主观,承担责任(2)广告经营者(制作者、发布者):明知、应知时,连带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时,全部责任(3)社会团体、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连带责任(4)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无过错连带责任4、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5、倾销:低于成本,为排挤竞争对手例外:鲜活;到期;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6、不正当有奖销售:谎称、内定;推销质次价高;抽奖式超5000元(来自一张奖券)7、损害商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1)新闻单位被利用的,仅构成一般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对比性广告为损害商誉行为二、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因侵权所得利润 + 调查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质量、价格、计量、不得强制交易)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真实标识义务;2、出具单据义务(包括小额商品、赠品);3、质量保证义务(消费者已知瑕疵除外);4、售后服务义务;5、禁止以告示免责(内容无效)三、消费者协会(1)社会团体,支持消费者起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参诉(2)不得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推荐四、争议的解决(六连带)1、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

2、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连带)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可以向租借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3、销售者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期后连带)展销期间,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向销售者追偿。

4、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明知者连带)5、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质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1)故意:伪造检验结果、虚假证明。

改正,罚款,没收;情节严重,撤销资格;(2)过失:检验结果、证明不实。

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撤销资格;(3)不履行跟踪检验义务,因产品不符标准,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6、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消协、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而该产品不符合其承诺,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五、法律责任1、“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1)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更换、退货;(2)应当更换、退货:两次修理仍不能;部门认定为不合格2、欺诈行为:赔偿费用的10倍产品质量法一、生产者免责情形(免责仍然要作连带被告,只是可以内部追偿)1、产品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3、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二、产品质量的监督1、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上级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2、不得收取检验费用食品安全法适用:生产、加工、流通、添加剂、材料、保健品不适用:食用农产品、治疗性药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执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相应的部门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风险监测制度(1)对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2)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的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3)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主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2、风险评估制度(1)对象: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危害(2)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3)必须有委员会专家参加评估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饲料、兽药二、食品生产经营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2)取得生产许可后,在生产场所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不另需流通许可;但其它地方仍需(面包店)(3)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在自己的服务场所出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不另需生产、流通许可;但其它地方仍需(4)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均不需许可2、问题食品召回制度(1)食品生产者发现问题食品:停止,召回,通知(2)食品经营者发现问题食品:停止,通知(经营者认为应召回的,立即召回)三、食品检验: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应当抽样检查,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食品进出口: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有但不符合规定,不允许进口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报告制度(1)事故发生单位、治疗单位,应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再接着报2、调查权:归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六、法律责任1、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2、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不得再次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前提:刑事处罚完毕10年内、开除处分作出之日10年内劳动法一、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用工之日用工之日1个月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劳动者1个月内不愿订:终止 + 报酬(无经济补偿)B、单位1个月—1年不愿订:每月两倍(首月不算) + 订立C、单位满1年不愿订:每月两倍(首月不算) + 满1年自动无固定 + 补订※仅在1年内罚,1年后就自动无固定,不再双罚(2)单位告知义务: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报酬等(3)禁止用工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要求担保、收取财物(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协商订立B、法定强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a、连续工作满10年b、初次或改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c、连续2次固定期限,且劳动者没有单位单方解除情形、非工伤、不胜任d、单位用工之日满1年不订立书面,视为自动无固定※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自应当订立之日每月2倍工资,罚到签(5)试用期条款※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约定试用期也合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的理由:单位单方解除情形 + 非工伤;不能胜任(6)违约金条款(仅此2项能约定)A、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为违约金)劳动合同期满,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约定了服务期,因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的,不支付违约金;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的,支付违约金B、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于高级管理、高级技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期不得超过2年,竞业期内可以到非竞业单位(7)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也要支付报酬2、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单位提出,有经济补偿)(2)劳动者单方解除:A、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

(无经济补偿)B、即时解除:规章违法;合同无效;暴力强迫劳动;未劳动保护;未报酬;为社会保险。

(有经济补偿)(3)单位单方解除:A、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情形:非工伤;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有经济补偿)B、即时解除:违反规章;合同无效;试用期不合格;兼职;严重失职;刑责(无经济补偿)C、裁员:下列情形之一,需裁20人以上、不足20人但占10%,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重整;困难;调整后仍需裁;客观情况变化后无法履行。

(有经济补偿)应优先留用:较长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家庭无其他就业,有老人、未成年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应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4)不得解除情形(但可以即时解除)职业病未检查;职业病丧劳;非工伤医疗期内;孕产哺期;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5)劳动合同终止:期满;养老保险;死亡;破产;吊销(6)经济补偿计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年限不超过20年(月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7)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15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交接时支付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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