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对于有垄断⾏为的经营者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经营者之间也要签订垄断协议,那么垄断协议的要件和特点有哪些呢?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适⽤《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专业化分⼯的;
(三)为提⾼中⼩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经营者竞争⼒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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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们应该严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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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中,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两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术语,但学界对两者的使用较为混乱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两者关系的论述意见不一,彼此的内涵也纠缠不清,这不利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如果要得到一个合乎语言逻辑、满足理论研究需求的结论,我们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使用“豁免”概念,并依据其产生的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
由此,我们可以将“适用除外”纳入法定豁免,从而实现两个术语合乎逻辑的共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给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法制基础和巨大的研究动力。
我国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逐渐从“应该如何”的研究角度,逐渐深入反垄断法“如何实施”的探讨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适用范围的确立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直接发生影响的就是反垄断法豁免。
一、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概念之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豁免”概念的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特别是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着不同的方式,有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对此作出区分。
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反垄断法基本体系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一)中文语境下的不同观点在现有中文资料中,观点众多,如“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
”又如,“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这种观点选择了“豁免”用语,并用“排除适用”来对其进行解释,本质上应该是将豁免等同于适用除外。
在法学教材中也有这样表述的:“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协议的个案情况认定其符合 《 欧共体条 约》 8 条第 ( ) 第 1 3 项
的条件而予以核 准。 在欧盟竞争 法上 , 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 和影 响成员 国之
不追究法律 责任 的制 度。 一部 分在 等 同两 个概 念 的同 另 时 , 为豁 免包括部门豁免 ( 型豁免) 认 类 与行 为豁免 ( 案豁 个 免) 。行为豁免相当于我 国反垄断法第 十五条和二十八条的
以期能为完善我 国反垄 断法 的豁免制度添砖加 瓦。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 适用豁免制度 ; 适用除外制度
[ 中图分类号] 1 2 .9 9 2 2 9
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 0 8—82 (0 0 0 0 2 0 29 2 1 )4— 0 6— 2 法认定其究竟属于豁免还是适用除外 , 有些学者认为毫无疑 问该条是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 而不会将它称为反垄断
念完全等同, 豁免制度就是适用 除外制 度 , 括我 国反 垄断 包 法第十五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七条 、 第五十五条 、 五十六 条 , 第 还包括我 国 19 95年颁 布 的《 商业 银行 法》 九 条与 《 第 保险 法》 8条 的相关规定 。如 : 第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 是指立
性 。法 定 豁免 包 括 反垄 断 法 和 相 关法 律 中 , 确 而 直 接 地 明
表 达出来的或能够直接推断出 , 对特定行业授予 以该法律认
可的反垄断法豁免 , 例如银行业 、 险业 和农业 ; 保 另将反垄断 法第十五条、 第二 十八条称之 为意定 豁免 ( 或者 酌定豁免 ) ,
法的豁免 , 但如果 混合 两个概念 , 疑我们 也就可 以将 该条 无
称 之 为豁 免 了 。
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引言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并防止垄断行为的立法措施。
然而,在执行反垄断法时,一些情况可能需要对垄断行为实施除外制度。
除外制度允许特定行业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并评估其优点和缺点。
一、除外制度的定义和分类除外制度(Exemption)是指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特定行业或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除外制度通常可以根据其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另一种是经济发展除外制度。
1. 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公共利益除外制度是为了保护或促进特定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例如,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公共责任,如能源、交通、通信等。
在这些行业中,垄断行为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对其实施除外制度。
这些除外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该行业或企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够正常运营。
2. 经济发展除外制度经济发展除外制度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为某些行业或企业提供一定的市场竞争豁免权。
这样的除外制度可以鼓励创新和投资,并促进经济增长。
它可以在某个行业或地区的发展初期,或者在产业整合和重组的过程中提供灵活性。
二、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的优点1. 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除外制度可以确保特定行业或企业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正常运营。
例如,在能源行业,可以通过除外制度确保稳定的供应和价格合理。
这些除外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除外制度可以为新兴产业或高风险行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这些行业中,由于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较高,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反垄断法可能会成为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通过除外制度,政府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一定的市场竞争豁免权,鼓励创新和投资。
3. 适应不同情况除外制度的灵活性使得其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调整。
谈谈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保障消费者利益
确保消费者能够继续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因 企业垄断而导致价格上涨或质量下降。
保障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由选择,避免因企业垄断 而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豁免制度可以鼓励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技术创 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豁免制度监管
建立豁免监管机制
成立专门的反垄断豁免监管机构,负责豁免制度的执行、监 督和管理,确保豁免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豁免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市场行为、经营状况和竞 争状况进行评估和
建立申请审查机制
建立专门的豁免申请审查机构,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负责对豁免申请进行 审查和决定,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豁免。
06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反垄断豁免制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具 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豁免制度在不同市场环境、不同产业和不同国家/地 区的具体实践存在差异。
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 行评估和调整。
研究的主要贡献
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梳 理和分析。
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探讨 。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主要类型
根据豁免主体的不同,反垄断豁免制度可以分 为行业豁免和特定组织豁免两种类型。
行业豁免是指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给予豁免其 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如农业、交通运输、金 融等行业。
特定组织豁免是指对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给予豁 免其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如商会、行业协会 、研究机构等。
03
企业豁免标准不清晰
企业豁免的标准不够清晰,容易造成不同企业 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

从合 理 原则 在美 国判 例 中 的发 展 就可 以看 出 . 合 制竞争 的必不 可少性 和 限制竞争后 果 。
诉 美 国案 中 ,法 庭 确认 了合 理原则 的主要考 量 因素 。
但 是考 量 因素范 围并 不 确定 . 也没 有考 量 因素的 主次 2条的考 量 因素为经济 效率 和限制竞 争 后果 。第 3条 顺 序 , 体 因 素如 何考 量 也 仍不 明 朗 , 施 加 限制 前 的考量 因素 为经济 效率和 主体市 场地 位 。 4条 的考 具 如 第 后 的情 况 、限制 行 为可 能 的影响 等都是 难 以确定 的 。 量 因素为 限制竞争 的后果 和 中小 企业 竞争力 。 5条 第 即使 这 些 因素相 对 确定 . 将行 为产 生 的积极 和消极 影 的考 量 因素 为 经济 效 率 、 费者 福 利 、 消 主体 市 场 地位
第1 3条 第 ( ) “ 六 项 国务 院反 垄 断 执 法 机构 认 定 的其
明确 了究 竟 “ 理 ” 合 到何 种程 度 、 足何 种要 件 的行 为 管辖 权 的宣 示 .它将 大部 分 限 制竞 争协 议 网人第 8 满 1
豁 免 制 度 以欧 共 体竞 争 法 和 德 国反 限 制竞 争 法 台成批 豁免 等相关 条例来 减轻压 力 而 我 国反垄 断法
理 原则 具 有不 确定 性 。在 1 1 9 8年 的芝 加哥 贸易协 会
4个 要件 的考量 因素分 别为经 济效 率 、 费者福 利 、 消 限 德 国反 限制竞 争 法第 1 规 定 和欧 共 体法 第 8 条 1 条第 1 一致 . 款 考量 的也是 限制竞争 的 目的和后果 。 第
我 反 断 豁 制 的 理 则 国 垄 法 免 度中 合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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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
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学界已有不少论述。
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产生是社会决策机构基于人们对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的合理诉求;也有学者把该制度同社会公益、效率和公平、伦理道德的价值联系起来“,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适用除外角度仍然存在独有的价值目标,即社会公益的首要价值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伦理道德的固有价值追求”;还有学者认为豁免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实现有效竞争。
“因此,采取适用除外制度,允许垄断的存在,虽然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其所能达到的目的与优化市场结构提供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旨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据此,除外适用制度实现的也具有效竞争这一目标模式”;更有学者直接把这一制度归因于经济效率、垄断效果和公益,“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主要源于三个因素:垄断的直接经济效率性、垄断的竞争效果和公共利益。
”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和相异的层面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生成缘由抑或价值诉求,皆有着可取之处,亦有不甚完整之嫌。
因而笔者以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为什么能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涉及,并且与反垄断制度相得益彰,形成反垄断法制完整架构,主要是在以下价值诉求:
(一)弥合反垄断法自身不确定性的缺陷
法律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的主观性。
但是,这种主观性也绝非主观任性。
“法律是包含权利、义务的规则,是行为的规范,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应有属性,不断地寻求精确化的结论和解释是法律发展的目标。
”然而,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却具有自身的性质和规律,从而表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
“作为防止、限制,甚至是禁止垄断的法律,它涉及的不是一个或几个企业,而是一个地区或一国,甚至是几国的经济,因此,反垄断法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内容相当多,概念的定义和行为或结构的违法性难以确定。
”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首先表现在垄断的不确定性。
“迄今为止,垄断只停留在经济上的描述性解释,尚不能精确成一个法律概念”其不确定性表现为:垄断本身难以定义;市场的不确定性;违法确认原则的不确定。
那么,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与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表现之间就产生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在反垄断法中创设豁免制度就有效地弥合了此缺陷。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得以建立首要理念基点,何为“公共利益”?一般认为,在不同经济模式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纵览当代世界经济模式,无外乎有两种:一是个人利益导向型,强调个人私利神圣而不可侵犯;再一就是国家和社会利益导向型,宣扬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对于前者,“个人被看作是决策的基本单位和集体行为决策的惟一最终决策者。
”而于后者,即在以国家或社会为基本利益主体的国家,政府成了公共利益的保证人。
于是同为“公共利益”,在前者看来,公共利益不过是作为“经济人”的诸多个人利益的体现而已;在后者看来,公共利益则是通过政府的诸多行为所达成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表面看起来两者会殊途同归,实际上由于参照点的不同,两者对公共利益在实际运行中的理解就大相径庭了。
笔者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就是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看,对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带来福祉与利好。
公共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利益,二是政治利益。
如果说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是对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衡量的结果,那么前述两个因素是以微观经济利益为基础,这里的公共利益则是以宏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立足点。
一则,一国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有良好的微观经济秩序,以使市场主体能在公平、有序的条件下展开竞争,而且,还需宏观经济方略加以平衡,从而为个体竞争者提供一个协调、稳定的环境。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社会存在并发展的中枢。
然而,垄断作为竞争的消极作用方面而存在,其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是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
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出于对社会长远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某些领域里需要避免过度的竞争。
因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影响宏观经济的各大部门,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司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或中小企业联合,这些经济行业的过度竞争容易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牺牲了应有的规模经济利益,或影响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国民经济的大起大落,制约经济的发展,因而无益于公共利益。
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反垄断限制(或称为反垄断规制缓和)则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
在经济法上,反垄断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然对于上述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则允许存在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这纯粹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诉求。
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让自由竞争和个体效益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反垄断法正是侧重了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社会的关系,这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
二则,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是影响反垄断法禁止豁免制度构建的又一重要因素。
在任何政权和政治体制下,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高于一切,在经济领域也是如此。
所以,任何国家都不会把国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放开,由充分竞争的市场来决定。
此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护大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临时放弃竞争理念,采取必要的限制竞争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记得还是2002年5月份,当时虽然遭到西方医药行业跨国公司的强烈反对,拉美、非洲一些穷与小国依然通过法律允许本国公开仿冒那些对治疗艾滋病有显著疗效的新药的生产,因为这些国家没有生产这种新药的技术与条件,更无法承担购买此药的巨大费用,但国家又不能对艾滋病患者袖手旁观、无动于衷。
这种对新药技术的国际限制恰恰体现了社会公益价值在国际上的运用。
(三)激发主体创造性的发展以求技术进步与创新
在法律世界里,人既是创作者,又是剧中人。
现代法律精神始终应当唱响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主旋律。
反垄断法豁免对于新经济背景下把知识作为市场经济生活中市场竞争参与者的特殊保护对象,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能动性的自由发挥。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智慧产业的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拥有一项专利,就拥有一个市场”。
正是由于物质产品存在排他性和生命周期长等特征,垄断在工业经济时代才是低效率的。
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智力产品具有公共属性,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行为,知识一旦被创新者创造出来,其他人无须付费就能受益,这就导致人人都想获益而不愿支付成本,从而造成对创新者创新积极性的破坏。
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的创新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护创新的积极性持续不断。
这样,智力产品的创造者就有可能通过垄断获取超过智力产品自身价值的高额收入。
当然,对智力产品创新的保护必然带来垄断。
造成知识产品普遍的垄断高价,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知识、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利用是相悖的。
但是,由于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都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智力产品的生命周期呈现越来越短的趋势,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大大加快,没有哪一个企业能长久地拥有一项垄断技术,而只有竞相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创造,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
这就使暂时的垄断取代了长期的垄断。
所以,对智力产品创新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当保护期满后,该创新就被允许无偿使用。
创新利润也就相应消失。
由此,创新者能动性再发挥,使创新不断,从长远看也是对社会福利的一种促进。
从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来看,它们往往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所以有必要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以保护自身的优势。
同时,由于大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大量的技术人才,所以也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
据统计,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技术创新均源于垄断性大企业。
就全社会而言,由于技术优势和产品差异的存在,会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更多的利润,生产者为了追求垄断地位,就会努力进行技术创新,加强管理。
企业在追求生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也会改进技术,使生产效率提高。
每个生产者尤其是大企业都努力开发和研制新产品,创造有差别化的产品,如全新产品、改进产品、换代产品等,最终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正如列宁所说:“竞争变为垄断,结果,生产的社会化有了巨大的进展,特别具有技术发明和改良的过程,也社会化了。
”
(四)经济全球化下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风起云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车也甚嚣尘上,由此而带来的竞争已经大大突破了原有的时空之链,跨国竞争日趋激烈。
每一个企业要想做强做大,必须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每一个民族要想生存与发展,必须搏击全球竞争的风浪。
然而,经济全球化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并不是一幅美好、祥和画卷,资源的有限性、“霸权规则”及“寻租行为”的现实决定了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民族为了寻求生存与发展进行理性思考。
由于全球化影响下各国的市场主体都要在相对于国内市场更加广阔的全球市场上参与竞争,而基于各个国家的民族利益,各国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在全球化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即使某企业结合在国内某个市场上会造成垄断,甚至是严重损害了国内市场的竞争,但是出于经济民族主义,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必然是民族国家目前舍之不得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