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宝鸡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宝鸡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麟游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宝银保监复〔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宝鸡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
游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关于麟游支公司开业的请示》(国寿财险陕发〔2022〕399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开业。
营业地址为: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青莲路唐林苑臻品3号楼5层10、11、12号。
业务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你公司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单位介绍信到我分局领取《保险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应在开业
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分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保险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3年1月1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筹建高陵支公司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陕保监筹建[2013]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9.09
【实施日期】2013.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筹
建高陵支公司的通知
(陕保监筹建〔2013〕23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大地保险陕西分公司关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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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陕保监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虎志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虎志等人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7.06
•【字号】陕保监复[2007]172号
•【施行日期】2007.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高虎志等人任职资
格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17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虎志等人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陕发〔2007〕31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核准高虎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陈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七月六日。
延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延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8.25
•【字号】延银保监复〔2021〕90号
•【施行日期】2021.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延安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延银保监复〔2021〕90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向我分局提交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关于洛川支公司迁址的请示》(国寿财险陕发〔2021〕38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洛川支公司由原办公地址迁址到:洛川县中心街北段120号一栋三层楼。
请你公司及时到延安银保监分局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公告事宜。
2021年8月2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筹建华阴支公司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陕保监筹建[2014]7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筹建华阴支公司的通知
(陕保监筹建〔2014〕79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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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陕保监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62号)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确保我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陕西保监局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各公司按照《通知》要求使用各总公司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二、2009年10月1日前,各公司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三、各公司应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制度,制定投保提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情况纳入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估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各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
五、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大力宣传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督促各公司严格执行。
六、陕西保监局将加强对投保提示工作的监管,定期对投保提示工作进行督查,并将各公司投保提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公司内控评估和分类监管体系,对于执行不力的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各公司应于9月25日前将拟使用的各类投保提示书和投保提示工作实施方案报送陕西保监局备案。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1]3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4.01【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35号)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规范分类监管流程,在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学习,对照分类监管的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险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辖内产险公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由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监管评价指标,综合评议产险省级分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情况,据此对公司划分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陕西省行政辖区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四条分类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一)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汉中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城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汉中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城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5.09
•【字号】汉银保监复〔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汉中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
城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汉银保监复〔2020〕3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关于城固支公司迁址的请示》(国寿财险陕发〔2020〕267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城固支公司由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东环二路中段昊风格大酒店北侧10米迁址至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西环四路汉橘尚都3栋10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城固支公司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同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并于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分局将办理变更许可注销手
续。
此复。
2020年5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陕保监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6号)各寿险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收付费管理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实施,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导(一)各保险公司应于5月15日前按照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投保单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作出相应修改,在投保单的显著位置和投保提示中加入关于收付费方式的提示说明。
并在所辖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明显位置张贴《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公告》(见附件),提示收付费流程,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宣传引导。
(二)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协会在省内各主流媒体组织宣传、发布公告,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大培训宣导力度,将实施非现金收付费管理的意义、基本要求、实务流程等作为晨会、夕会和营销员培训的必备内容宣讲。
二、完善制度流程,增强制度执行力(一)完善信息系统。
各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必须为收付费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收付费系统应当设定现金收付费条件,收费系统需将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及其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首期保费是现金缴纳的需将续期缴费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
付费系统需将法定领取人的银行账号作为付费处理的必要条件。
以现金方式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领取保险金或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保费的,需由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进行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由办理机构进行核实后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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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筹建西安市高新支公司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陕保监筹建[2013]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3.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筹建西安市高新支公司的通知
(陕保监筹建〔2013〕60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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