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兴区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区国资委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区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区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其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各项考核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亏损企业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津民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涉及对象2020年9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截止时间2020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三、填报内容(一)年度工作报告。
按照年报系统填报内容和格式填报,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接受境内外捐赠、提供资助等情况,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活动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财务审计报告。
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选聘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年报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模板要求(见附件1、3)。
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告,并负责做好年报审计数据上传工作,其中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要求,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情况报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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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新时间:2006-3-16 16:42:0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兴区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区国资委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区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区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其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各项考核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亏损企业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北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第 1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凡本市人民政府、设区的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者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帐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帐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帐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不良资产包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不良资产包会计处理方法探讨作者:高檩张雪娜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6期一、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不良资产包业务简介(一)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不良资产包的由来为了增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财政部出资成立了中国长城、华融、信达和东方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大银行剥离的上万亿元不良贷款进行收购、管理及处置。
资产包即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组合后的资产组。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购买不良资产包的同时,取代资产管理公司成为资产包所涉及企业的债权人。
(二)资产包处理业务的特殊性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购买和处置不良资产包业务的特殊性,根源于公司职能的特殊性。
作为推动国企改革重组的综合性资本运营平台,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担负着促进国有经济发展和实现国资运营与监管功能的特殊使命,经营业务不同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相应会计处理也不能在会计准则中找到依据,而资产包业务正是这样一种典型业务,其特点表现为:第一,它是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购买四大资产公司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一是国资委出资企业的银行借款,由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收购其相关的债权资产,为国资委未来的企业重组创造缓冲的机会;二是出于战略性投资考虑,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主动收购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
第二,资产包实质上是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一种投资性资产,因为其未来收益的数额、时间都不能确定,所以不能简单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让渡和债务重组中的修改付款条件。
从数额上看,在实际交易中,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购进账面价值极大的资产包,这造成资产包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数额,可以在零到资产包原银行账面价值(以下称原始价值)范围内变动,会形成不确定的处置损失或收益;从时间上来讲,资产包内款项的挂账时间较长,有的甚至超过了20年,债权回收时间不能确定。
第三,资产包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8•【字号】宁政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6〕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现将市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2006年5月)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规范与完善改革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渐显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1、各部门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应符合全市“十一五”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和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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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工作,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物和非实物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以及往来款项、短期和长期投资等。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中清查出的各项尚未最终形成事实损失的实物性、债权性及股权性资产。
第三条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下列事项中涉及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适用本办法。
(一)拟改制而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在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发生产权变动行为时涉及资产评估确认的不良资产和资产损失;(三)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资产损失;(四)企业清产核资期间申报的,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企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国资监管部门尚未给予认定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及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各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企业财务审计认定的和资产评估中确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和影响程度认定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认定第六条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
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七条坏账损失的认定。
(一)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三)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四)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五)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八)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八条存货损失的认定。
(一)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存货盘点表;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认定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九条投资损失的认定。
(一)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二)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依据合法有效的交易单据认定为损失。
第十条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一)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二)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对于由具有专业技术鉴定资格机构进行鉴定比较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由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损失报废认定的依据;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三)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
(一)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三)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十二条企业对清查出来的各类资产损失应组织力量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和认定。
其中,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资产损失的,企业还应选择取得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鉴证。
企业在取得合法、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资产损失认定的要求,对拟申报审核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资产损失认定意见,连同相关资产损失审核材料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认定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市国资委对经企业认定,中介机构鉴证,主管部门初审的各项资产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不良资产的认定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中凡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为不良资产。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经评估机构按零值确定评估值的应收帐款;(二)因发生报废、过期失效等原因,评估机构按残值或零值确定评估值,但仍具有实物形态的存货;(三)因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技术进步被淘汰等原因,评估机构按残值或零值确定评估值的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四)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零值或负值的长期投资。